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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表头(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表头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是规范党组织日常运作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确保党的经费管理有序、透明,保障党组织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党员缴费标准与方式

2. 党费的收缴流程

3.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4. 党费的审计监督

5.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包括哪些方面

1. 党员义务:明确党员缴纳党费的义务,阐述党费作为党员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现。

2. 收缴规定:详细列出党费的计算方法、缴费频率及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3. 管理机制:建立党费的收支账目,设立专门的党费账户,规范党费的使用。

4. 监督体系:设定党费审计程序,由上级党组织定期进行审计,保证党费使用的合规性。

5.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或挪用党费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重要性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员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体现党的组织纪律性。

2. 保障活动经费:为党组织的日常活动和各项任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 提升透明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管理,增强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工作的信任。

4. 增强党员意识:缴纳党费能强化党员的身份认同和责任意识。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党费收缴标准:根据党员的收入水平,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党费缴纳标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负担得起。

2. 定期公示:每月或每季度公开党费收支情况,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3. 强化培训: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财务管理和审计能力。

4. 建立举报机制:设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党员和群众对党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完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党费专项审计,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6. 推广电子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党费收缴的线上化,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党费收缴管理体系,促进党的健康发展,维护党员权益,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表头范文

第1篇 区中医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医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凡编制内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

(三)严格专人收缴党费。

(四)党委办公室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向各党支部、全体党员汇报一次党费收缴的情况。

(五)党员增加工资后,以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按比例交纳党费。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八)党费收缴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3篇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例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4篇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本)

一、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5篇 艺院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艺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一、党总支指定专人(一般应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收缴党费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账目手续。

二、每月发放工资期间,党员要主动自觉交纳党费,各党总支每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

三、党员因病、长期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每月按时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一次交2至6个月的党费,但此种情况应征得组织同意。

四、党员党费以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收入为基数,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退(离)休党员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退(离)休费为基数交纳党费。

五、党费交纳的具体标准: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六、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八、对于长期少交不交党费的党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第6篇 第一_医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交纳党费的标准

(1)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固定工资指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护龄、教龄、驾龄津贴)的总和,按中组部及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标准: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6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8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15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3%。

2、交纳党费时间

(1)党员在每月发工资后一周内,将党费交至所属党支部。党支部每季度15日前将党费交至党办。

(2)党办每年两次将党费金额上交至丽水市直机关党工委,由市直机关党工委按比例返回给院党委作为各支部学习活动费。

3、党费的管理

(1)党费实行专人管理。支部、党委均由专人进行党费的收缴、登记、并按月造册。

(2)党费专门存折实行专人保管,专立项目。党委每年向党支部及全院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每年底将对全院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党费存根保留三年归档,以备检查。

4、党费的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购买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订阅党支部、党员教育读物的开支。

(3)党支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党内活动的费用。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它可用党费开支的费用。

5、党费返还使用的审批手续

党费使用须经党支部书记会议商量,填报领款单交党委办公室审核,并经党委书记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从党费专用帐户支出。

第7篇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例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8篇 某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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