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制度是企业进行项目采购、工程发包等业务时的重要管理工具,旨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它涵盖了从招标前期准备到后期执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
2.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
3. 投标人资质审核
4. 开标、评标与定标
5. 合同签订与执行
6. 后期监管与纠纷处理
1. 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招标政策、程序和标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信息管理: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获取和保密,防止信息不对称影响公平竞争。
3. 资质审查:制定严格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确保参与投标的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财务和信誉能力。
4. 评标机制:设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制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5. 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规定违约责任,保障双方权益。
6. 监督检查:设立内外部监督机制,预防和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公开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项目质量。
2. 防止腐败:严格的流程和监管机制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3. 塑造市场公平:确保所有合格供应商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维护市场秩序。
4. 提升企业形象:公正的招标活动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1. 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专业团队:组建专业的招标团队,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执行和监督,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
3.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招标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4.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招标知识和法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制意识。
5. 内外部沟通:加强与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优化招标策略。
6.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和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招标管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招标管理体系,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1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程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司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公司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公司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6、公司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司招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公司招标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公司招标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公司招标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公司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7、公司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公司招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进行资格后审,但另有规定除外。
9、经资格预审后,要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12、公司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13、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公司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15、公司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16、公司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公司招标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公司招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公司可适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8、公司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日。
19、公司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公司招标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公司招标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公司招标小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
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3、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4、公司招标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公司招标小组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公司招标发出。
25、中标通知书对公司招标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司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司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小组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2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公司公司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公司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0、中标人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公司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2篇 w医院招标管理规定(9)
医院招标管理规定(九)
一、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部门)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科室(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设备科。
(二)设备科负责将科室购置设备申请,报主管设备副院长签署意见之后,再将全院各科申购的计划汇总,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要进行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检索专利标准、厂家对比、质量价格优选。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参考三个品牌制定招标技术参数。
(四)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由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
(五)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呈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区卫生局派人监督招标全过程。
(六)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开招标。
(七)设备科按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八)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负责验收并办理入出库和财务手续。
(九)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专件档案。
(十)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问责制,认真做好月、年度效益分析报告。
二、药品招标管理规定
(一)新药购进
1、新药是指在我院没有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申请购进时必须使用通用名,由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充分讨论,科主任签名后向药剂科提交书面申请,需有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与同类药品的比较信息。
3、药剂科负责对申请购进的新药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申请书汇总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决定购进的新药以书面形式呈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向药剂科下达《新药购进通知》。
5、药剂科按《新药购进通知》进行采购,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
6、申请购进的新药若属紧急用药(指急救用药、特殊用药,包括保健用药),按特殊情况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分管药事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之后,由药剂科立即进行采购。
(二)药品招标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建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部门)需装修改建的项目,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务科基建办公室。
(二)基建管理人员做出预算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或签署意见,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由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落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基建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再呈报区卫生局审批。
(四)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基建委员会组织招标,参加招标的工程队必须有三个建筑装饰公司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必须报区卫生局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五)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项目的预结算工作,特别要避免超预算施工的现象。
(六)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组织相关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协助办理财务手续。
四、供应商评估准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次为我院提供供应服务的供应商及人员。
(三)职责
1、供应商应认真执行投标中的服务承诺,做到服务态度诚恳,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2、使用科室应对物资的质量实行监督,及时提出质量意见。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其供货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信息分别反馈于科主任和供应商。
4、采购员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原因。
5、 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综合供应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和与供应商沟通。
(四)工作程序
1、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应设立供应商名册登记及沟通制度。
2、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如发现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要收集原因及时汇报。
3、采购人员应向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供货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服务评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供应商如在年内出现供货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规定二次者给予警告。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五)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1、验收登记本。
2、供应商服务评估表。
3、供应商名册。
第3篇 学院学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zz学院校内绿化、硬化及各种物业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由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绿化及零星维修一般都是小型项目,造价一般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有选择的邀请招标,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标计划的报批
1.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先做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设计并作出工程初步概算;
2.编制标书,连同设计图纸一起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
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的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市政维修施工、或建筑装饰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校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校内后勤实体其资质可适当放宽。
四、验证把关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法人单位红章)
(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绿化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时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报名和发放标书同时进行。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把关,剔除资质不达标和标书不符合要求者,并正确填写废标登记表备查。在资格认证阶段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递送标书时凡是无加盖公章者,标书无密封者、超过规定时间者、标底奇高奇低者,代理投标无法人委托证明书者均可视为废标,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五、评标定标方式
1、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本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审计处、基建处、有关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3。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院主管领导主持评标,议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邀请审计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评标方法,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次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多于7家时,商务标的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小组只对评标基准价+5%~-10%范围内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相应加分,每下浮1%加1.5分,最多加15分。
4、其余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办法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六、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机密,以权谋私;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单位;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4篇 置业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置业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系统。
第二章供应商资料收集
第三条项目部提供材料需求计划
(一)任何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有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采购审批单,只有做到以需定购,才能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无材料采购审批单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二)根据材料采购审批单,确定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部就采购材料的规格及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详细的沟通。
(四)材料需求计划应有明确的数量、技术指标以及到货时间要求。
第四条搜寻并联系供应商
(一)可通过internet、黄页、供应商介绍等方式搜寻材料供应商。
(二)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交流的过程中应努力学习材料知识和行业知识,力求在每次一种材料采购结束后成为该材料的专家。
(三)严禁供应商与项目部私下单独接触,供应商对项目的疑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部沟通后由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答复,严格执行前后台管理,杜绝腐败滋生的机会。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初步淘汰,减少后期的工作量,做到有的放矢。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供应商的规模、技术资质、市场信誉、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
(三)一般选出1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将来邀请招标的对象。
第六条建档及封样工作
(一)选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供应商后应建立详细的供应商档案及相关的电子文件:产品、资格预审的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供应商的信息档案建立起来后应集中汇总,并做到在采购管理中心内部的信息共享。
(二)凡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封样工作,封样库的两把钥匙由专人保管,非采购管理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封样库,避免质量以及腐败的问题发生。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相应的的项目负责人来统一草拟,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投标需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分别投标装订成册。
(二)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要求由采购管理中心拟定;技术部分要求由项目部拟定,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项目部沟通以准确确定技术部分要求。
(三)招标文件拟定后,项目负责人的上级领导应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法务部审核招标文件
按照公司在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所有的招标文件在发售前一定要经法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九条发出招标邀请
我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对于项目时间相对比较紧、供应商数量并不多的情况比公开招标更有优势,也不失公平性。根据具体的采购材料,我司一般采取电话邀请或邀请函两种方式来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发售招标文件
(一)根据我国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对招标文件采取的是发售的方式,由各投标人自行自愿购买。
(二)标书费的多少一般根据招标项目总金额来确定,招标文件一经发售,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标书费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勘测现场
供应商有要求勘测现场的,相应的项目采购负责人必须陪同前往。具体的时间行程安排,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应先与项目部沟通后确定,不允许供应商私自与项目部接触。
第十二条答疑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答疑,必须使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全面了解,避免以后出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使本来可能有实力中标的供应商被废标,影响采购的整个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收取投标文件
(一)每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盖骑缝章,如未未作以上操作则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三)收取投标文件的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要提前和供应商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开标和评标
(一)评标的评委必须有项目部、采购管理中心、总经办三方参加,评委的总人数需为奇数。
(二)开标前必须拟好评分标准,并确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比重。
(三)评标应从技术标、商务标两方面评审,由相应的评委分别评比,杜绝腐败隐患。
(四)开标时做好相应的开标记录:参与开标的各方人员签到表、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表。
(五)按照技术标得分,从所有的投标人中选出得分前七名。
第四章商务谈判
第十五条要求供应商第二次报价
和技术标得分前七名的供应商联系,要求他们在价格再次下降,并根据最新的报价在剩下的七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五名。
第十六条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
和供应商再次联系,要求他们进行第三次报价,并以价格为标准在剩下的五家供应商中选出前三名。
第十七条第一轮谈判
经过三次报价后,正式进入谈判程序,首先由招标项目负责人与选出的供应商进行4次谈判,并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八条第二轮谈判
在第一轮谈判结束后,由各项目负责人的直接上级与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的2次谈判,综合考虑各供应商在技术和价格上的整体实力,初步确定中标供应商,做好相关的谈判增值记录。
第十九条第三轮谈判
由部门负责人与初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进行最后谈判,做好谈判增值记录。
第二十条商务谈判原则
(一)毛巾挤水: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后进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价的过程为毛巾挤水过程,通过这两次报价使采购价格初步下降。
(二)毛巾烘干:在要求供应商第三次报价后,开始正式进入谈判阶段,通过三轮七次不同层次的谈判,达到进一步降低价格的效果。
(三)谈判原则:没有计划的不谈判;没有目标的不谈判;没有前后台管理措施的不谈判;不封样不谈判;没有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不谈判;没有3家以上供应商不谈判;参与谈判的人对价格没有决定权。
(四)轮谈判都应体现增值过程。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字
由我
方拟定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并交法务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首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行系列的评审我方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成本降低的机会
作为采购人员,我们应努力抓住成本降低的每一个机会。合同通过总经办评审后,我方在合同上签字前可以进一步与供应商就价格再一次商议。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一式4份,采购管理中心、供应商各一份,行政部和档案室各留存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做好回访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维护好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资料存档
招标采购必须做到一材一档,存档资料应包括: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清单及供应商编码、供应商资料、谈判增值表、采购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后,前期相关规定和制度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执行监督权归采购管理中心。
采购管理中心
第5篇 住宅群项目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
住宅群项目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
1 监理招标
1.1入围资格
1)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2)无通报批评或重大投诉记录;
3)近三年来同类工程监理服务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万m2;
4)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监理服务经验不少于2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m2;
5)拟定的项目主要监理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1.2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
1)招标前应详细列出对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要求土建工程师不少于2名,水暖、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专职资料员1名。
2)评标时应对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公司人员进行面试。
3)核对进场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简历是否真实可靠;并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4)及时将长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进出时间等情况登记在《监理人员登记表》上。
5)定期(每月)对现场开展工作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监理工作考核表》,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总包招标
2.1入围资格
1)公司近三年入选当地优秀施工企业;
2)项目经理近三年内累计同类工程建筑面积5万m2以上;
3)项目经理近两年来在各地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业绩考核中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备建筑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
3分包管理与甲供材料协调
3.1总包管理工作包括:
1)报建与验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进度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总包负责监督、检查和有关报建、验收、竣工资料备案手续办理。
2)进度协调:总包单位应在开工后30日内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3)合同付款:分包工程在支付进度款时,分包单位向总包提交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经总包确认后,提交监理公司、甲方才能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4)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总包方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装保护。
3.2总包配合工作包括:
1) 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2) 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线;与分包单位核对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 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4) 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接口,水电费由总包单位负责;
5) 提供办公和生活便利、加工场地等;
6) 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 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7) 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80%,总包单位承担20%;
8)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总包办理移交手续,总包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移交后保护不周造成损失概由总包负责;
9) 按图纸、规范要求等完成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
10)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1)分包工程的余土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负责清理,工完场清;总包单位对此进行监督。
3.3甲供材料管理
1)除甲供材料、设备外, 其它材料、设备均由总包单位采购。
2)总包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编制甲供/限价材料、设备计划报甲方采购,总包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有误,责任由总包负责。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的变化,总包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甲供材料、设备送到现场,由供应商负责卸货;甲方、总包和供应商三方共同验收后即交总包保 管。总包应为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卸货和仓储提供必要的条件。
4)总包提交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应准确,超出工程用量及其合理损耗量部分由总包向甲方购买。
5)因总包对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付款拖延导致供货不足影响工程进度,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总包承担。甲方有权利从总包的付款申请中扣除该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供应商。
6)总包供应的装饰材料,水电管线、设备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定、封样后方可采购。
7)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总包按规定进行检查、送检。
8)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并保证每一种需检测的材料、设备均有见证取样。
9)所有材料、设备均必须符合图纸、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总包有责任拒绝不合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并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因甲供材料、设备不合格带来的退货及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配套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对于小区内市政配套工程: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应尽可能采取“货比三家”招标、比价方式确定承建商、供应商;部分配套工程由于受到社会资源的限制,可以直接委托,但费用审核和管理仍服从统一协调;工程部应尽可能直接与市政配套主管部门沟通,充分了解、理解各配套主管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动局面,防止人为操作。
第6篇 金地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
采购与招标管理
1、监理招标
1.1入围资格
1)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2)无通报批评或重大投诉记录;
3)近三年来同类工程监理服务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万m2;
4)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监理服务经验不少于2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m2;
5)拟定的项目主要监理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1.2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
1)招标前应详细列出对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要求土建工程师不少于2名,水暖、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专职资料员1名。
2)评标时应对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公司人员进行面试。
3)核对进场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简历是否真实可靠;并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4)及时将长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进出时间等情况登记在《监理人员登记表》上。
5)定期(每月)对现场开展工作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监理工作考核表》,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总包招标
2.1入围资格
1)公司近三年入选当地优秀施工企业;
2)项目经理近三年内累计同类工程建筑面积5万m2以上;
3)项目经理近两年来在各地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业绩考核中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备建筑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
3、分包管理与甲供材料协调
3.1总包管理工作包括:
1)报建与验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进度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总包负责监督、检查和有关报建、验收、竣工资料备案手续办理。
2)进度协调:总包单位应在开工后30日内提交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3)合同付款:分包工程在支付进度款时,分包单位向总包提交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经总包确认后,提交监理公司、甲方才能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4)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总包方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装保护。
3.2总包配合工作包括:
1)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2)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线;::与分包单位核对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4)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接口,水电费由总包单位负责;
5)提供办公和生活便利、加工场地等;
6)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 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7)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80%,总包单位承担20%;
8)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总包办理移交手续,总包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移交后保护不周造成损失概由总包负责;
9)按图纸、规范要求等完成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
10)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1)分包工程的余土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负责清理,工完场清;总包单位对此进行监督。
3.3甲供材料管理
1)除甲供材料、设备外, 其它材料、设备均由总包单位采购。
2)总包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编制甲供/限价材料、设备计划报甲方采购,总包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有误,责任由总包负责。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的变化,总包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甲供材料、设备送到现场,由供应商负责卸货;甲方、总包和供应商三方共同验收后即交总包保管。总包应为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卸货和仓储提供必要的条件。
4)总包提交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应准确,超出工程用量及其合理损耗量部分由总包向甲方购买。
5)因总包对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付款拖延导致供货不足影响工程进度,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总包承担。甲方有权利从总包的付款申请中扣除该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供应商。
6)总包供应的装饰材料,水电管线、设备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定、封样后方可采购。
7)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总包按规定进行检查、送检。
8)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并保证每一种需检测的材料、设备均有见证取样。
9)所有材料、设备均必须符合图纸、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总包有责任拒绝不合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并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因甲供材料、设备不合格带来的退货及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配套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对于小区内市政配套工程: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应尽可能采取货比三家招标、比价方式确定承建商、供应商;部分配套工程由于受到社会资源的限制,可以直接委托,但费用审核和管理仍服从统一协调;工程部应尽可能直接与市政配套主管部门沟通,充分了解、理解各配套主管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动局面,防止人为操作。
第7篇 工程招标分判管理办法范文
1.总则
a、招标分判工作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工程部牵头负责,物资部、地盘共同协作完成。
b、招标分判期间,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招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招标的有关事项。
2.分判商管理
a、分判商提名
⑴已参与过公司项目施工的分判商可直接由工程部提名参与分判商评估。
⑵未参与过公司项目施工的分判商,须由工程部调查通过后方可参与分判商评估。
⑶分判商经提名后可列入公司分判商名册。
b、分判商评估
⑴分判商名册所列的分判商经评估合格后,列入公司认可分判商名册,作为公司招标或议标分判候选单位。
⑵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工程部、物资部及地盘等部门共同对提名分判商进行考察。由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填写考核意见表(i),参与考察的人员应于考核意见表(i)上书面表示接受或提出反对意见,在四分之三以上考核人员同意提名该分判商的前提下,工程部经理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有关考核情况,在得到主管副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分判商方可认为考核合格。
c、认可分判商名册的动态管理
⑴对本年度参与过公司工程施工的分判商,在其工程竣工后,地盘经理、工程部经理共同填写分判商工程考核意见表(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以上考核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认可分判商资格。
⑵对于认可分判商名册中本年度未参加公司工程施工的分判商,由工程部于年终进行汇总,并组织物资部、地盘召开会议对其进行讨论,工程部经理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会议结果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保留其认可分判商资格。
⑶每年年终,工程部应及时根据以下情况更新认可分判商名册,抄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抄送物资部及地盘。
3.分判方案制定
a、分判方案大纲由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在征询工程部经理、物资部、地盘意见后起草,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定案,分判方案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⑴分判架构及承包关系。
⑵各分判合同包含的工程内容。
⑶各分判工作计划发标时间。
⑷其他。
b、施工进行期间,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应根据上述分判大纲,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写各分判工程的分判方案,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4.投标单位选择
a、招标单位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公司认可分判商名册中选择。
b、工程部在征求公司物资部、地盘及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后,列出推荐名单,经主管副经理审批后作为邀请招标单位,工程部据此发出正式招标邀请书。
5.发标、回标及开标
a、分判主管人员按规定时间向邀请招标单位发出标书,发标之后,分判主管人员可视情况,协同地盘工作人员,接待招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b、招标期间,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质疑。
c、在规定的回标日期,工程部组织物资部、地盘及其他单位共同开标,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记录开标结果,并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6.评标及定标
a、工程部会同地盘共同进行评标工作,所有评定均须提出书面意见。
b、视回标、评标情况,由工程部经理主持议标答疑,答疑会议应邀请招标单位、公司工程部、地盘、物资部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c、根据评标情况及投标人回标的最后结果,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工程部、地盘、物资部等部门召开定标会议。
d、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根据定标会议结果,写出评标总结报告,评标总结报告须经定标会议各部门代表签名共同确认,并报总经理认可。
7.分判合约签订
a、定标后二日内,工程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b、工程部分判主管人员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天内,汇集有关来往函件制作合同文件,完成合同签署。
第8篇 房地产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程序
房地产公司招标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加强本公司设计、施工、广告合同的招标管理,使之得到有效控制,从而确保公司的利益。
2.职责
2.1总经理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设计、施工、广告招标工作。
2.2设计招标
2.2.1副总经理主持设计招标的全过程。
2.2.2设计研发部经理负责组织设计招标的具体工作。
2.2.3设计研发部负责项目设计期间的合同保管、监督和传递工作。
2.2.4审计核算部、财务计统部、工程材料部资料员负责传递到本部门的合同的保管。
2.3施工招标
2.3.1副总经理主持施工招标的全过程。
2.3.2工程材料部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招标的具体工作。
2.3.3工程材料部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合同保管、传递工作。
2.3.4审计核算部、财务计统部、项目部资料员负责保管传递到本部门的合同。
2.4广告招标
2.4.1经营销售部负责挑选参与竞标的广告公司。
2.4.2经营销售部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
2.4.3经营销售部组织人员与中标广告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2.4.4经营销售部汇总谈判结果,修订合同文本,向总经理汇报。
2.4.5总经理确定与广告公司的合同文本。
2.5总经理签署合同。
2.6公司图书档案室管理员负责合同文件的最后保管。
3.工作流程
3.1设计招标管理:
3.1.1设计招标程序:
3.1.1.1总经理发布招标指令,确定招标方式。
3.1.1.2设计研发部经理跟据总经理确定的要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
a.经总经理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b.项目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
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等的要求。
c.合同的主要要求和内容。
d.设计资料提供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时间。
e.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f.招标起止日期。
3.1.1.3设计研发部经理代表公司发布设计招标通告或向选择的设计单位发邀请招标函,选择设计单位的依据为:
a.设计资历和设计信誉。
b.设计进度和收费。
c.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和社会评价。
3.1.1.4总经理室牵头,副总经理主持,设计研发部组织建立评标小组,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和依据。
3.1.1.5设计研发部经理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投标单位的问题。
3.1.1.6设计研发部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组织评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单位。确定中标的依据:
a.设计方案的优劣。
b.建设造价、经济效益的好坏。
c.设计进度快慢。
d.单位综合保障实力及施工现场服务能力。
3.1.1.7设计研发部经理代表公司拟定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
a.合同签定的依据。
b.设计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及设计进度要求。
c.设计费支付的要求。
d.双方的责任要求和违约要求。
3.1.1.8总经理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3.1.2针对具体项目,可由设计研发部跟据设计难度对多家设计单位进行考查,并编写考查报告,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经总经理确认后,由设计研发部经理代表公司对合格的设计单位采用直接委托设计的方式。
3.1.3特殊项目由总经理直接指定设计单位。
3.1.4合同存档和合同执行评价
3.1.4.1合同履行完毕后,交公司图书档案室保管。
3.1.4.2设计研发部经理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设计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以报告的形式上报总经理室审阅。设计研发部将评价报告存档,并建立合格设计单位名录,供公司设计招标使用。
3.2施工招标管理
3.2.1建立原始合格承包商名录
由工程材料部收集建筑承包商市场承包企业的有关信息,根据下列条件建立合格承包商原始名录,报总经理批准。
a.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资质,主要施工经历和近期施工业绩;
b.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简况;
c.施工机械设备简况,正在施工的承建项目;
d.资金和财务状况,企业的商业信誉;
3.2.2具有可预见性的或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由总经理室牵头,工程材料部、审计核算部、财务计统部参加进行招标。
施工招标程序:
3.2.2.1总经理确定招标标准,发布招标指令。
3.2.2.2工程材料部经理根据总经理确定的要求,执行公司向合格承包商名录上适合所招标项目的承包商发布施工招标通知或邀请招标函的工作。
3.2.2.3总经理室牵头,由工程材料部、审计核算部、财务计统部组成评标小组。
3.2.2.4评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和定标方法。
3.2.2.5总经理室审核招标文件、评标和定标方法。
3.2.2.6评标小组审查参加招标的承包商的资质文件:
a.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资质,主要施工经历和近期施工业绩;
b.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简况;
c.施工机械设备简况,正在施工的承建项目;
d.资金和财务状况,企业的商业信誉;
e.准备在招标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安排。
3.2.2.7工程材料部经理根据评审结果,向合格的承包商发送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
3.2.2.8工程材料部经理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解释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3.2.2.9副总经理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组织会议,由投标单位介绍投标文件,回答评标小组提出的问题。
3.2.2.10工程材料部经理组织评标
,编写评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报价、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业绩。
3.2.2.11副总经理组织决标谈判,编写报告,各部门会签,送呈总经理。
3.2.2.12由总经理确定中标单位。
3.2.2.13工程材料部经理代表公司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3.2.2.14副总经理组织施工合同谈判,谈判成功后由总经理签署施工合同。
a.项目经理部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合同管理。
b.各相关部门的资料员负责保管合同文件。
3.2.3针对工地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施工项目,项目经理可以应急确定队伍,立即进场施工,并及时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
3.2.3.1项目经理确定应急施工队伍的范围:
a.无备选施工队伍的情况,可与符合工程要求资质的施工队伍签署5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合同;
b.有备选施工队伍的情况,可签署1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合同;
c.备选施工队伍,必须是工程材料部的合格承包商名录上的单位。
3.2.3.2项目经理可与施工队伍签定临时合同,并以工作请示单附件形式上报工程材料部。
3.2.3.3工程材料部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队伍进行评审,会签意见。
3.2.3.4工程材料部经理将合同上呈总经理室,总经理批复并签署合同。
3.2.3.5工程材料部将合同文件分发总经理室、审计核算部、财务计统部、项目部。
3.2.3.6项目经理部监督合同的实施、合同管理。
3.2.3.7各相关部门的资料员负责保管合同文件。
3.2.4公司对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工程实行限额造价管理,由总经理确定高级装修工程、景园工程最高投资限额,招标程序同3.2.2条。
3.2.5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确定承包商。
3.2.6合同存档及合同执行评价:
3.2.6.1合同履行完毕后,交公司图书档案室保管。
3.2.6.2工程材料部组织项目部并会同各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上报总经理室审阅。
3.2.6.3工程材料部将评价报告存档,并调整合格承包商名录,供公司招标使用。
3.3广告招标控制
3.3.1招标流程(见下图所示)
3.3.2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指定广告公司。
筹备阶段发标 评标
4.相关文件
《合同法》
《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管理程序》
《合格承包商名录》
5.相关表单、记录
5.1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5.2招标通知书
5.3开标报告
5.4招投标记录
5.5评标报告
5.6中标通知书
5.7合同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过程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设计招标__20__.4.22__20__.4.28__20__.4.30
施工招标__20__.4.22__20__.4.28
广告招标__20__.4.22__20__.4.28
第9篇 中医院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对部分医用耗材实行院内招标采购。凡列入医院内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购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如擅自采购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
(二)医院耗材院内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医院成立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医院监察部门、医务、护理、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医疗设备科科长及有关人员组成。
2.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及有关事项的安排,医疗设备科负责做好院内招标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临床医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遴选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具体品种。
4.各科室购置医用耗材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出所需器材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但不得规定品牌。少数特殊器材,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使用科室须提出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品牌供设备科参考,招标领导小组应从品牌、质量、疗效、价格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
(四)参加医院院内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证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4.具有及时供货能力;
5.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6.如代理产品必须提供该产品的上级供应商的代理证书。
7.招标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五)招标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照章办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六)由医疗设备科确定专人,认真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招标过程中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对招标的医用耗材的中标单位,医疗设备科必须及时订立并履行购销合同。
(八)本采购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除属固定资产医疗设备之外的院内招标采购。
第10篇 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商家(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商家认为招标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商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小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五条招标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重大招标项目变更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七)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组织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监察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
(七)参与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主管单位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十三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及服务项目;
(二)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年内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打印机、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也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商家,实行协议供货;
(四)学校认定的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符合上述招标范围,因各种情况不能实施招标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招标采购、询价招标采购等方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以及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的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五)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是指向商家或客户直接招标的方式;
(六)询价招标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商家的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限额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处招标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商家投标,或者有三家以上商家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处招标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其它需要从指定商家或单位招标采购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应在采购前十五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委托,并填写《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同时提供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校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单台件在500元以上或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填报《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
(二)根据《z科技大学采购计划书》或《z科技大学工程立项报告书》,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六)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招标文件答疑或组织招标方进行现场考察;
(八)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九)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审查、会签合同。
第十九条 对急需抢修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请示主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方案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关领导及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需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项目合同对外付款,其中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并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活动工作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每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无视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他家、与其他投标人串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商家,两年内不得参与z科技大学招标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细则
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图书、电子图书文献等采购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图招小组),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图招小组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图书招标采购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图书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
1、图招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项目(图书、期刊、电子图书等),组织供货单位报名参与投标。
2、图书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提出入围名单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3、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对选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资质、报价与优惠条件、信誉等进行必要考察后,向3家以上的供货单位发出招标书。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小组。
4、图书招标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评标的方式,以投标方案、产品质量、经营实力、到书率、到书速度、拆扣率、网络服务状况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评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条 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投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材采购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设备、物资采购 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小组人 员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仍按湘大资发[2000]1号文件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在校招标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同批号或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 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 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设备、物资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 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或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处)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 物资采购有效计划,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组织用户、执行单位、审计处等 有关部门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组织供 货商报名参与投标。
(三)招标工作小组将参与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入围 建议名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3家以上单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工作小组对选定入围的供货商的资质、质量、技术力量、报价与优惠条 件、售后服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货商发出招标书。各投标者在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工作小组。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评标。建立校内评委库,每次开标前随机抽取5―7名 评委参加评标,做好评标过程的记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 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 加开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 容,按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中 标签定合同后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可废止本次招标和所签合同,重新组织 招标。投标商的信誉保证金不退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对于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个供货商的情况下,采购程序 如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 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采 购方案。
(二)招标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 招标工作小组。
(三)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某些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材料,报招标 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对图书资料和大宗福利物资,或经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购过多的物资 (如药品等)采用按年度竞标、定点供货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禁止将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 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 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 《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
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
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
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
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0、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审计处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
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23、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作为招标总结一部分存档备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23.1招标项目的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
23.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23.3投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23.4唱标内容及评议过程;
23.5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24、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24.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5、开标评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25.1招、投标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按开标会议日程参加开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25.2开标会议开始后,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缺席离开,如有急事,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
25.3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4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较含糊的地方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5.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6、评标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26.1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对投标报价、工期、方案、质量保证、业绩、项目承担能力、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6.2公正保密原则。
评标人员在评标、定标时必须坚持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26.3独立性原则。
评标人员要独立评定,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评标公正合理性。
26.4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人员透漏。
26.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评标小组施加压力的任何言辞行为都属违纪。
有此行为者,审计处将取消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标资格。
27、评标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7.1如果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7.2如果数据的文字表示与数字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7.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视为无效。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废标:
28.1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报品种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馈给招标部门,使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28.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_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8.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8.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8.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28.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8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条件的;
29、定标。
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规模较大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中标人确定,按照项目规模由审计处和企业总监按照公司授权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
31、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应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向企业总监客观汇报招标情况。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审计处重新组织招标。
32、中标人确定后,审计处要在24小时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提高效率,可电话、传真通知,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3、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业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审计处要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3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并退还保证金。
34、经招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应按招标确认的结算、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要求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督检查
36、审计处应当加强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6.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6.2有关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36.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37、审计处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有违反规定或可能给国家、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责令中止实施损害行为,并及时上报企业总监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
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厂察看和开除;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和降薪,直接罚款额度为100元至一万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8、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38.2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违规的;
38.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附加条件协商谈判的;
38.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38.5拒绝审计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38.6工作人员有徇_舞弊、玩忽职守的;
3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信誉降级和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9.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39.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9.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9.4与采购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39.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39.6向各有关部门行_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9.7拒绝审计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9.8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情形。
40、对审计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企业总监仲裁或公司复议,但仲裁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
五、附则
41、对无法精确拟定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或招标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审计处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小组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42、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维修、检修外委,咨询、服务、技术等其它项目招标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4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经企业总监同意后采取议标、比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43.1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43.2招标项目为国外技术、国内独创技术,投标人不足三家。
43.3渠道采购、同类采购,公司对渠道和供货商经过招标并签有合同。
半年内从原渠道、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
43.4总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43.5其他特别许可的紧急类项目。
44、审计处在监督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收集各部门和客户单位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便于修改完善。
45、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46、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14篇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__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二○__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贪腐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贪腐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贪腐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贪腐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小区某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某小区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市zz小区__苑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一)业主大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现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将满,且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的。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按本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记录招标评标过程、主持招标活动的其他日常工作。
业主大会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决定中标人。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直接指派;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推荐的中标人选。
每个评标委员会委员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一名投标人,多选为废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的中标人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选后,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对是否同意中标人选为小区将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如果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中标人选正式中标。
第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确定中标人后,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招标活动的开支。若有结余,可用于补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__年6月__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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