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为医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1. 医师资格与注册:明确医师的准入标准,包括学历、专业背景、执照获取及注册流程。
2. 职责与权限:定义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以及其在医疗团队中的角色和权限。
3.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规定医师的工作时间,确保合理的工作负荷,防止过度劳累。
4. 医疗质量控制:设立医疗质量评估标准,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反馈。
5. 继续教育与专业发展:制定医师的继续教育计划,鼓励专业技能提升和学术研究。
6. 医德医风建设:强调医患沟通,倡导诚信、尊重和关爱的医德医风。
7. 投诉与纠纷处理:设立投诉机制,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8. 考核与奖惩制度:设定绩效考核标准,对医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据此给予奖励或惩罚。
医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患者权益:通过规范医师行为,降低医疗事故风险,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2.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持续的教育和质量控制,推动医疗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提升。
3. 维护医师权益: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有助于医师的身心健康,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4. 促进医患和谐: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投诉处理机制能增进医患信任,减少冲突。
5. 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医师自我提升,优化医疗团队结构。
1. 制度制定:由医疗机构管理层主导,结合行业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全面、详尽的医师管理制度。
2. 全员培训:组织医师参加制度培训,确保每位医师了解并理解各项规定。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4. 反馈调整:收集医师和患者的意见,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
5. 公开透明:将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增强公众监督,提升医疗机构公信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医师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医疗机构的运营,为医师和患者创造一个有序、公正、安全的医疗环境。
第1篇 州医院麻醉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麻醉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实施麻醉医师授权分级管担,科主任为科室麻醉医师授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病人的分类
(一)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分级:
ⅰ级:正常健康,无全身疾病的病人。
ⅱ级:轻度系统性疾病
ⅲ级:严重系统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不丧失工作能力
ⅳ级: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且经常面临生命威胁
ⅴ级:不论手术与否,生命难以维持24小时的频死病人
(二)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手术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心肺复苏等。
(三)新开展项目、科研项目。
(四)参考手术分级标准。
二、麻醉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获得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且医院聘任其岗位。
三、各级医师麻醉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1-2级病人的麻醉。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2-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4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5级病人手术麻醉,四级手术麻醉。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七)主任医师:指导各级麻醉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操作意外,展开新技术、新项目的指导,参与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四、特殊麻醉审批权限
(一)高风险麻醉: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后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负责实施。
(二)急诊手术麻醉: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师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过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
(三)新技术、新项目:①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②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后上报医院审批。
五、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权限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西双版纳州人们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交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
(二)科室组织科内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对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评价后,提交医务科;
(三)医务科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
(四)通过考核后,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并公示结果;
(五)医务科下发授权通知。
六、监督管理
(一)医务科、质控办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二)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
第2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3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4篇 州医院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
一、专家门诊实行准入、退出制度,普通门诊安排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专科门诊安排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出诊。
二、由各科负责门诊出诊医师排班,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换门诊时间。
三、门诊医生应在指定开诊时间前10分钟到达诊室,做好开诊准备工作。
四、出诊医师严格按排班要求出诊,科室提前一周把排班表交门诊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出诊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科主任请假,科主任安排其他相同专业、相同或更高职称的医生代替出诊并通知门诊办,门诊办负责联系已预约的患者更改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
五、门诊医师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门诊部每天对门诊医师登录时间进行考勤。
第5篇 区人民医院总住院医师管理制度
区第一人民医院总住院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总住院医师的培训,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行总住院医师制的科室
临床医学专业的科室均要实行总住院医师制,包括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中医老年科、急诊、麻醉科。口腔及皮肤专业暂不设住院总(以后可根据科室发展情况设立)。
二、住院总任期:
一般情况下任期为一年,妇产科一年半(妇一、妇二、产科各半年),急诊科半年。
三、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医、教、研各项业务及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了解本科所有病人,尤其是危重、疑难病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及区长报告。
3、带头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和参加科内疑难危重病人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负责院内专科急会诊工作(包括门诊留观病人);协同其它经治医师收治及处理病人,抢救危重病人及进行手术;主治医师或区长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5、组织科内死亡病例讨论、业务学习及疑难病例讨论,做好或督促检查危重病抢救、死亡病例、院感、传染病疫情、医疗事故及差错的登记、统计、报告工作以及各种医疗表格的填写。
6、协助科主任和区长加强对住院、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实习生、轮科医生的考勤和考核工作。
7、指导实习医生的所有临床工作,包括收治病人、查房、开医嘱、告知病情、相关的临床操作或手术、换药、病历书写等。
8、执行下午查房和晚间查房制度。分别于16点和21点带领轮科医生和实习医生进行全科总查房,以便充分了解病人病情的变化和对早晨查房助诊疗措施进行查漏补缺。
9、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的社保和合作医疗病人的费用控制、转院率控制工作;督促医生执行“三线用药”制度和“五不准”制度。
四、总住院医师管理细则
1、本科毕业后第四、五年的住院医师或新毕业的研究生需担任总住院医师1年。并经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考核评定合格者才能申请晋升中级职称。
2、为提高总住院医师的应急抢救能力,在担任总住院医师前需先由科室安排到急诊或icu学习3个月。
3、总住院医师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每日24小时负责制(周六、日和节假日不例外)。工作日不得擅自离开医院,特殊情况须向医务科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盖章后才能告假。工作时间有事离开病房要告之当班医生去向,并携带通信工具,以备科室急事传呼召回。
4、医务科及行政值班人员对总住院医师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四次或以上夜查房脱岗者,则该住院总年度考核不及格。
5、总住院医师每周的两个休息日,须服从科主任的安排,有高级医师当值日才能休息。休息日总住院医师必须24小时开通通信工具,科室有抢救任务时要随传随到。
6、总住院医师任期内一般不安排外出学习、会议或休年假,特殊情况须经医务科批准。
7、在科主任、区长的层级领导下,总住院医师作为科室的二值,原则上不参加科内轮值班,各科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管床。
第6篇 附一医院(急诊)门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门(急)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一、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强化医疗安全。首诊科室须严格遵循“临界病例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危重、急诊、复合伤及疑难病例,不得相互推诿,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对急危症病人的管理,畅通绿色通道。诊疗过程中,各科室之间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做好抢救药品、抢救器械的管理,切实贯彻急会诊、危重病人抢救等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工整,首页封面各项应逐一填写,尤其要注意药物过敏史,不得漏填。病历书写要做到“六有一签名”,留观病人病史记录要详细,时间具体到分钟。门诊部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书写不合格者发现一例即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三、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要求项目书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潦草,应具体写清楚药品的通用名及制剂、规格和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门诊部、医务科、药剂科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所用药物无适应症,剂量、疗程不合理,无签名或盖章,查到一例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四、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书应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 应诊医生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严格执行传染性疾病登记上报制度,不得漏填漏报。门诊部、防保科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发现一次漏填漏报扣除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5分。
六、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门诊应诊的各级医生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或未在本院注册的医生等一律不得单独应诊。门诊实习生、进修生不得为值班医生代班、顶班,不得独立处理病人,违反一次罚值班医生200元,终止进修实习生资格。
七、专家门诊须由科主任或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者应诊,每周必须至少安排一次;专科、专病门诊须由具备本学科专业特长的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格者应诊,普通门诊应由本院医师以上者应诊。
八、各科室要在每月20日前三天将下个月的门诊应诊医生名单交至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统一排班和管理;因故不能上门诊的医生必须征得科室的同意,由科室安排相应资格人员代班,并报门诊办公室备案,杜绝随意停诊现象。
九、门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按公示排班时间应诊,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和无故脱岗。门诊部、稽查科不定期检查各科人员到岗情况,发现一次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者进行警告、批评,情节严重和无故脱岗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不得自行限号、停号,门诊病人较多时应及时报告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医务科协调该科增派应诊医师,如确实增派困难的应加班应诊。
十、常年开展无假日门诊医疗,医技科室应全面开展检查项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假日门诊医疗工作。
第7篇 第三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8篇 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我院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
六、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医务部,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十、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我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记录单”,由医务部留存。
十一、医师外出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十三、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9篇 五四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师职责
第四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师职责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起草医院感染监控计划,并负责全院各科室医院感染病例的查询、收集、整理、汇总,填写报表上报及资料的保管。
二、掌握医院感染情况,组织设计流行病学调查,制定初步措施,并对其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三、掌握医院常见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程度,提出医院被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
四、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及其他准备工作;监测结果和控制效果定期向全院公布医院感染发病及监控情况。
五、对医院感染及起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医院感染暴发时间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医院感染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参加医院感染危重病例的会诊。
八、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九、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十、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第10篇 医师外出管理制度范例
一、医务人员因公外出范围包括:业务学习活动、党派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及外出执业活动。
二、凡是医务人员因公外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院。
三、参加业务学术活动,凭举办单位或部门的书面会议通知向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参加党派活动和各类行政会议凭会议通知向党支部、院办办理手续。党支部、院办须与业务部门通气。
四、参加教学活动应凭书面通知向科主任和院部请假,参加科研活动,凭科研工作进度安排计划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五、凡省市间地区性协作活动,应指派专业对口人员参加,并严格控制人数,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离院。
六、职工因公外出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负责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部批准。
七、医务人员凶公外出的经费开支需要经院部审核,按财务科有关规定并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执行,有个人承担经费和邀请方单位支付的除外。
八、在职医师外出执业必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按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外出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外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与本院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九、已退休的中高级职称医师来我院执业,必须和我院签订相应合同,如其同时和另外一家医疗机构已签约(共不超过2家),则我院必须和其签约的那家医疗机构再签订相关协议。
第11篇 附一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某附属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住院总医师是医院十分重要的岗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不仅是一种荣誉和对自身临床能力的一种认可,而且责任重大。为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和住院医师、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加强全院各科住院总医师的上岗与管理,提高住院总医师的素质、能力,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范围:全院住院总医师和即将担任住院总医师的人员。
三、管理要求及程序:
1、住院总医师的人员设置:每个病区设住院总医师1~2名,特殊科室可酌情增设,住院总人选由科主任推荐,但必须报医务部批准;各科室在住院总医师上岗前一月,将住院总医师推荐名单及登记表填好后报医院医务部经医疗院长审核批准后,次月上岗。在任住院总医师临时生病、出差等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5天),须由已担任过住院总医师的人员临时替换,并先报医务部备案。
2、住院总医师资格的认定:住院总医师必须是医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3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高年资住院医师。
3、住院总医师期限的设置:住院总医师任期1年(若已担任过住院总医师的高职称人员再次担任可为3-6个月)。实行24小时在岗制。住院总医生每周可休息1天,安排在每周星期一~星期四,休息时,由科主任安排能胜任住院总医师的人员临时替换值班。
4、住院总医师上岗工作程序:
(1)住院总医师上岗程序:科室主任推荐的住院总医师人员上岗前,本人必须填写上岗申请表,做出能否胜任住院总医师工作自我评价,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务部审批通过方可上岗。
(2)每年各科室根据科室临床工作计划,将上岗的人员上报医务部,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同意后,向全院各科室发文公布。若科室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医务部将酌情办理补报,同时将有关科室登记备案,作为科室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3)住院总医师上岗前,科室安排培训,并建立个人的医疗工作档案。
(4)住院总医师上岗后,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科室考核认为不能胜任者,应终止其担任住院总医师,同时选择合适的人员重新申报上岗。
(5)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住院总工作,如需再次上岗,必须重新申报。
(6)未经申报而上岗的住院总,医务部将通知其补办申报手续,并对科室进行登记,年终纳入科室考核指标。
5、住院总医师任期管理:
(1)在任期内,住院总医师必须在科室主任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认真履行住院总医师职责。科主任应根据本科情况,明确界定住院总医师的责任、权力,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请示二线班医师和科主任。科室应重点了解住院总医师对所在病房病人的熟悉程度;应急处理病人的能力;病房查房、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情况等。
(2)医院医务部加强对住院总医师平时在岗情况的考核及投诉登记。
(3)住院总医师任期结束时,应提前半月写出个人总结,科室主任在听取科室人员(包括护理人员、进修实习生、病人等)评价的基础上,做出书面考核结论。住院总医师应将科主任签署意见的任期内考核结果、个人总结等材料,交医院医务部存档,作为医师职称晋升的依据。
6、住院总医师考核的管理:
(1)每年医务部将任期已满的住院总医师综合考核结果建立文字及计算机档案,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住院总医师服务态度差、医德医风不好,应视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停止其住院总医师工作;在医疗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或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而造成差错、纠纷、事故等,应由科室上报医务部,并停止其住院总医师共走,同时医院将发文向全院各科室公布,不能晋升主治医师;在补半年任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
四、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皮肤病医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皮肤病医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人才建设,重点规范与提高新招收的住院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为我院未来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一、轮训对象
新入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
二、轮训目标
通过参加全面、规范、系统的各临床科室间轮训,使其在完成各科轮训后,熟悉各轮转科室的诊疗常规(包括诊疗技术),并熟练掌握医患沟通技巧,能够达到熟悉皮肤科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三、职能部门
医务科负责新入院医师轮训的安排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轮训科室及时间
1.住院医生轮转科室和时间
1)皮肤内科病房:4个月;
2)皮肤外科:2个月(门诊和病房各1个月);
3)性病科:2个月(门诊和病房各1个月);
4)治疗科:1个月
5)医学美容科:1个月
6)第十人民医院:2个月(心内科、内分泌科各1个月)
2.住院医生轮转要求
1)轮训对象完成一年的轮训任务后,根据其轮训期间的表现,采取个人与科室间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其最终所在科室。
2)轮训人员必须完成轮训任务后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住院总医师工作完成情况与医生职称晋升挂钩。
五、轮训考核
为确保轮训质量,轮训医师在轮转期间接受日常考核、出科考核。
六、日常考核
包括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在院病历完成情况、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评价四方面内容。
七、出科考核
出科前由轮转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医务科抽查监督。内容包括完成教学查房一次、完成大病历一份。由科室给予综合评定。
八、培训人员的待遇:
1.轮训人员的劳务费由医院人事科统一发放。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区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区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卫生局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与职责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
职责:负责指导全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和批准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方案;决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其它重大事项。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公室
职责:
1、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全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住院医师培训考核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各科住院医师的培训情况,定期组织考核。
3、负责管理住院医师培训的所有档案;
4、审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资格。
5、定期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汇报住院医师培训情况。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组
以单个临床、医技科室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单元,各临床、医技科室设专家组组长一人,专家若干,各科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决定专家数量,专家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担任。各科将拟定的专家组名单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审核,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批准后可成立。若人员有变,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职责:
1、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方案、要求,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审核、备案。
2、按照本专业制定的培训要求,对住院医师进行培训。
3、负责住院医师的各种考核,包括出科考核、转段考核、及第二阶段的定期考核等。
二、培训时间及阶段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5年,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第一阶段为期3年,第二阶段为期2年。专科毕业的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训需延长2年。
三、培训对象
(一)医学院校本科及专科毕业的临床住院医师:从开始临床工作的第一年进入规范化培训;专科毕业的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训时间需延长两年。
(二)七年制临床医学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后未从事临床工作直接就读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三年的培训。研究生毕业前已任住院医师,但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进入第二阶段相应的培训年限。
(三)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可根据业务水平及工作年限决定实际培训阶段。原则上参与临床工作未满三年的参与第一阶段的培训,满三年未满五年的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临床能力、专业理论、专业外语、科研和教学能力等。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主治医师基本条件要求。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和优良的医德医风,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熟悉与医疗卫生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医院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定。依法行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医患沟通技巧。
(二)临床能力、专业理论。
第一阶段结束后,掌握所轮转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的诊疗常规、常用的临床操作技能。此阶段必须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二阶段结束后,掌握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各种疾病的诊疗常规和常用的临床操作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和新技术。此阶段必须通过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必修课考试。
(三)专业外语:以自学为主,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各学科相关的外文专着和有关文献、专业杂志。
(四)科研能力: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掌握各种文献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五)教学能力:能指导实习医师的临床实习,有一定的带教能力。
五、培训方式
以临床实践、自学为主,采用参加科室轮转、辅导老师带教、科室培训和医院组织辅导相结合的多层次培训方式。
(一)辅导老师带教:
第一阶段要求各专科安排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指导,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
第二阶段由各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指导,目的是为专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临床能力。通过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熟练掌握危重病人的救治。鼓励参与临床科研,撰写综述或科研论文。
(二)参加轮科和科室培训:
1、参加轮科主要是第一阶段培训中,本科毕业的临床住院医师需轮回参加临床各主要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轮科计划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制定。研究生和中医、眼耳鼻喉、麻醉、口腔、影像、病理、检验及其他已定专业的本科生,原则上主要在本专业内轮转,可适当安排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专科进行轮科,其轮科计划由各专科的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2、第二阶段:专科培训阶段。
在本专业的各亚专业组内轮转学习,必须安排担任本专科的总住院医师工作(门诊、口腔中心因医院暂不设总住院医师可除外)。总住院医师工作要求按照我院的《总住院医师制度》执行。
3、内科、外科系统专业的住院医生必须到急诊、icu各培训3个月,如在第一阶段培训中未安排的,必须在第一阶段由科室安排,并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备案。
(三)医院组织辅导
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定期安排各专科的专家进行讲课辅导,讲课内容由各专科自定。参与医院或医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讲座。
六、考核
1、第一阶段培训考核:对第一阶段培训的住院医生,以每轮转一个科室为一个考核周期,于住院医师结束在该科轮转前完成考核。考核分医德医风、操作技能和理论三部分。医德医风及操作技能考核由各专科的专家组负责,理论考核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完成后将成绩登记归档。第一阶段结束前需进行理论、医学英语、操作技能等方面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2、第二阶段培训考核:由各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组制订考核方案,定期组织考核;第二阶段培训结束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住院医师在培训过程中要填写《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如实记录临床实践活动及有关科研、教学活动,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考勤
(一)住院医师培训阶段的考勤由各培训科室负责,培训期间请假3天以上者,需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审批。
(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第一年培训的本科生及直接参加第一阶段第三年培训的研究生实行24小时负责制,具体要求:保持通讯工具通畅,任何时候都能随叫随到返回科室;每天晚上7:00至9:30分必须在科室,参与夜查房、临床诊疗工作或业务学习,由住院总负责该时段的考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定期抽查;节假日完成科室查房工作后方可休息。
八、其他管理规定
(一)在培训阶段,多次违反本细则管理规定及医院有关制度的,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讨论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二)第一阶段结束考核不合格或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第一阶段培训延期一年;对经多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组处理。
(三)必须完成总住院医师、急诊、icu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晋升主治医师。
(四)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住院医生不能单独值班,所书写的病历、病程记录等医学文书需有上级医生签名确认,不能独立开具医学证明文书。
本办法自公布即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关于我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办法》同时失效。
第14篇 医院科室临床医师轮派急诊科工作管理规定
医院相关科室临床医师轮派急诊科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并提高我院临床医师急诊急救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根据《zz大学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通知》(中大人事〔2008〕17号)及《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结合我院《关于相关科室人员轮派到急诊科工作的规定》(附一人〔2006〕5号)等文件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院本部轮派临床医师到急诊科工作的相关科室范围:
1、内科(内科系统):
血液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micu、肾内科、风湿内科、内分泌内科、心内科、心介科、高血压血管病科、心血管康复中心、ccu、特诊内科等。
2、外科(外科系统):
胃肠胰外科、血管甲状腺外科(含乳腺外科)、肝胆外科、神经外科(含神经外科icu)、烧伤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整形修复外科、胸外科、微创外科、sicu、心脏外科(含心脏外科icu)、小儿心脏外科、器官移植科、骨科-显微外科医学部下设的各专科及特诊外科等。
3、儿科(儿科系统):
儿科一专科、儿科二专科、儿科三专科(新生儿)、心脏儿科、picu。
4、神经科:神经一科、神经二科(脑血管)、神经功能科、nicu。
二、轮派时间及人员范围:
1、申报医疗和教学系列职务人员;
2、申报晋升或聘任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来院工作后必须到急诊科工作6个月;
3、申报晋升和聘任副高级职称人员或45岁以下(含45岁)申报晋升和聘任正高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必须到急诊科工作3个月。
三、关于审批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几点说明:
㈠ 各相关科室应有计划地安排相关人员轮派到急诊科工作;
㈡ 申报中级职称并且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由继续教育科将轮派急诊工作时间纳入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原则上普通专科每培训一年轮派急诊1个月、亚专科轮派急诊3个月,剩余时间在晋升前补足。
㈢ 申报职称时,须提供医务部门出具的医疗工作量考核表(附急诊科排班表)。
㈣ 申报副高及正高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参加外派院区工作半年及以上者,可免除轮派急诊科工作;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参加外派院区工作1年及以上者,可免除急诊科轮转。
㈤ 任现职期间参加对口支援基层医院、高干保健、义诊等外派工作连续工作时间5天及以上者,在申报晋升或聘任高级职称时,可将其外派工作时间纳入急诊工作量。
㈥ 教医研系列之间转评或转系列申报评审,须完成相应急诊科轮派工作后方可申报。
㈦ 以上各类人员没有轮派到急诊科工作或轮派时间不足的,不得申报晋升或聘任相应职称。
㈧ 院区相关科室范围由院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确定。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5篇 东华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务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由医院根据需要集中讨论安排其注册科目,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在医务科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科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医院聘用证明。
(四)医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征得医院同意,到医务科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五)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六)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七)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九)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十一)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十三)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医院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重新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注销注册等处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0位用户关注
18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43位用户关注
27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
57位用户关注
32位用户关注
79位用户关注
3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