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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制度目录(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供热管理制度目录

供热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规范供热系统运营、维护、安全和效率的管理体系,旨在确保供热服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包括哪些方面

1. 供热设备管理:涵盖设备的采购、安装、保养、检修和更新,确保设备运行的高效和安全。

2. 能源管理:涉及热源的采购、储存、分配和消耗监控,以优化能源使用,降低运营成本。

3.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供热参数标准,如温度、压力等,保证用户供热需求的满足。

4.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供热事故。

5. 环境保护:控制供热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遵守环保法规。

6. 人员培训与考核: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设定考核机制,提升团队专业能力。

7. 用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

重要性

供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供热稳定性: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减少设备故障,确保供热服务不间断。

2. 提高能效:科学的能源管理和设备维护,能有效降低能耗,提高供热效率。

3. 确保安全:预防安全事故,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4. 合规运营: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5.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服务质量与用户关系,有助于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为每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明确职责,减少人为错误。

2. 实施定期评估:对供热系统性能、能耗、安全等方面进行周期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供热系统的远程监控和数据化管理,提升决策效率。

4. 强化员工培训:定期举办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5. 建立用户互动平台:通过热线、网站等方式,收集用户反馈,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6. 优化应急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应对。

通过上述方案的执行,供热管理制度将得到充分落实,从而提高供热系统的整体运行效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热管理制度目录范文

第1篇 某燃气供热锅炉房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㈠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锅炉安全法规的实施;

㈡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㈢对锅炉工人组织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考核;

㈣及时做好锅炉登记建档、变更和报废等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㈤随时妥善解决锅炉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㈥配合有关单位进行锅炉安全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一、 岗位职责

(一)经理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锅炉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负全责。

2、入冬前按有关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组织培训。

3、负责管、修、烧相关人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暖。

4、提高供暖质量,做到科学管理。

5、搞好经济核算,制定和执行奖惩办法,做到经济运行。

6、组织好采暖供热系统的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和停炉保养工作。

7、负责组织联检、评奖、报表和总结工作。

8、负责职工的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锅炉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负责组织采暖供热系统普查,做好技术定案和设计工作。

4、制定年度采暖供热系统大修、更新和保养计划,负责安排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事故分析,解决供暖期间的技术问题,组织好维修和抢修工作,保证正常供暖和安全运行。

6、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7、供暖期结束,提出本年度供暖工作的技术总结报告。

8、负责与技监、市区供暖办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负责职工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工作。

10、组织对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等的月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炉,并及时向厂长报告。

(三)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和《燃气供热锅炉运行技术规程》,以及本厂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人员的思想、技术、生活安排和安全教育工作。

3、组织本班人员做好开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停炉后的各项收尾工作。

4、对本班供暖质量负直接责任,组织并带领全班人员实现保证供暖、保护环境、节能降耗、水质合格和安全运行。

5、熟练掌握和操作设备,对部分紧急情况能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的性质和情节。

6、认真填写本班的运行情况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7、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配合管理人员搞好各项工作,不违章指挥。

8、检查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危及锅炉安全、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9、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有责任劝说和制止违纪行为。

10、认真对各岗巡检,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当班岗位人员排除和处理,排除和处理完毕后方能离开,做好各项记录。

(四)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得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努力学习有关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锅炉操作技术水平。

(五)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及其所有静止、运转的机械设备,冷热水、风烟系统以及各类采暖设施等的维修任务。保证供暖期内安全运行。

2、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接受检修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修任务。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

5、严格执行巡检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记录。

6、经常向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和制定检修计划,保证安全运行,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7、发生事故影响供暖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千方百计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8、服从指挥,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地接受紧急检修任务。及时排除用热单位、住户用热发生的故障,做好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9、注意安全,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检修示意标志,并通知值班长和在岗操作人员。传动机械检修必须停电示牌。工艺管道严禁带压检修。

10、检修完工,要填写检修记录,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11、检修完毕时,检查各种阀门的开关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复位。

1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做到文明检修,达到:人走工地净,活完物料清。

13、有责任帮助指导司炉工学习和掌握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操作技术,提高司炉工技术水平。

(六)仪表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锅炉房的各种电气仪表、热工仪表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参数和使用情况。

2、定期对仪表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向司炉人员了解仪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对设备供应单位“授权”检修的仪表,应及时与供应单位联系。

3、及时维修发生故障的仪表设备,无法修复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加强对室内仪表设备的管理,对不合格的器件及时更换,确保仪表反映灵敏、准确。

5、配合司炉工做好超温、超压报警及连锁装置的试验工作。

6、负责编写年度检修计划,提出备品备件清单。

7、负责日常维护和年度检验,对质量负责。

8、负责供暖开始前电气仪表设备的烘干、测绝缘、试机工作。

9、负责停暖期间电气仪表设备的断电保护工作。

10、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电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锅炉安全运行特点,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及电气线路系统。熟练掌握电气检修、维护的规程及程序,保证安全用电,杜绝人身和电气事故发生。

2、负责安全、计划和节约用电,维护、保养、检修用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紧急排除突发性用电故障,记录故障隐患及排除经过备查。对设备供应单位“授权”检修的电气,应及时与供应单位联系。

3、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独自操作。

4、编制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试验、更换计划,并负责实施。

5、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向司炉人员了解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6、服从指挥,接受指令。

7、上岗时个人安全防护齐全。严禁单人操作和带电作业,作业时要有明显标志,并有人监护。

8、变配电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认真交接班。

9、酗酒人员不准上岗,不准接班,在班人员严禁饮酒。

10、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扑救电气火灾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八)水处理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遵守本岗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保证供给合格水质。

2、熟练掌握本岗位水处理流程、设备结构、性能和自动控制程序。

3、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与司炉工联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对责任内的设备、管线仪表加强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4、按规定对水质监测、及时调节和再生树脂,保证足够的合格水量。

5、管好除氧设备,符合工艺控制点要求,保证除氧达标。

6、认真填报水质处理日志,字迹工整,保存完好。不得假报,伪造数据,不得减少化验次数。

7、各类配制好的并经过核定后的分析用溶液,应标出配制日期、失效日期及溶液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标定的、过期失效的分析标准溶液。

8、保持分析仪器清洁,按时检验、校正,使其处于完好、准确和待用状态。不使用未经校正过的仪器。

9、负责制定水质分析药品及化工原料的购买计划,并保管和使用。负责停炉后湿式保养的加药工作。

10、负责本岗位的操作台、仪器和仪表柜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1、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锅炉出现事故正在处理当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1)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2)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3)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4)锅炉房卫生整洁。

(5)安全附件、各类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1)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2)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司炉人员。

(3)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4)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5)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去。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人员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查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运行巡检人员必须按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巡回检查路线及内容,应根据锅炉房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在锅炉房操作室墙上。各级人员应了解自己分管部分的安全状况、运行要求和责职权。

3、遇下列情况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 设备带病运转;

(2) 新装或新投入的设备;

(3) 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

4、巡检人员要将发检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5、巡检时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6、巡检时间为1小时1次。

7、巡回检查完毕,巡检人员向值班长通报情况,并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四、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供暖锅炉停用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和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调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五、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记录。

六、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七、水质管理制度

1、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分析数据负责。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燃气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重地严禁吸烟,不准开着火睡觉,不准在操作间乱挂物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2)天然气管线要由专业人员安装。一般不得乱拉乱接。

(3)保证管线的阀门完整好用,各部位不得泄漏。

(4)天然气锅炉及管线经常检查,发现漏气或闻到气体味时,严禁动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开关,应立即与供气部门联系。

(5)天然气管线阀门的维修必须在停气时进行,新安装的管线、阀门等应经常试压、试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不得惊慌失措,要立即关闭阀门,用毛毯被褥等浸水进行扑救,也可使用干粉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7)五先五后:先通知,后停气;先断气,后检查;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人。

7、锅炉及辅助设备停止运行后的保养

7.1 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7.2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以定期得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7.3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适用于停炉时间10~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炉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已配制好的碱性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即烧碱),按每吨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即纯碱),按每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化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供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要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l/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7.4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楚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力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内(如锅筒),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如炉胆、燃烧室、烟道等)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8、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8.1 停运的锅炉及辅助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1)为防止燃气爆炸事故,燃气锅炉不仅在启动前需对锅炉炉膛及烟气通道进行吹扫,而且还需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吹扫。对燃气供气管道吹扫介质一般采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而对锅炉炉膛及烟道的吹扫则用一定流量、流速的空气作为吹扫介质。

(2)对于燃气锅炉来说,一次未点着火,则就必须对炉膛烟道再进行吹扫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气锅炉燃烧调整过程中,为确保燃烧质量,必须对排烟成分进行检测,以确定过剩空气系数和不完全燃烧情况。一般来说,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低于100ppm,且在高负荷运行时,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1~1.2;在低负荷条件下,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3.

(4)在锅炉尾部没有采取反腐或凝结水收集等措施的情况下,燃气锅炉应尽量避免在低负荷或低参数情况下长期运行。

(5)对于燃用液态气的燃气锅炉,应特别注意锅炉房的通风条件。因为液态气的重度比空气大,万一发生泄漏极易引起液态气在地面上凝结和扩散,造成恶性爆炸事故。

(6)司炉人员应时刻注意气体阀门的开关情况。气体管路不可漏气,若有异常情况,如锅炉房内有异常气味,不可开启燃烧器,应及时检查通风情况,排除气味,检查阀门,正常后才可投入运行。

(7)气体压力不可过高和过低,应在设定的范围内运行,具体参数由锅炉生产厂家提供。当锅炉运行一段时间,发现气体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及时与煤气公司联系,供气压力是否有变化。燃烧器运行一段时间,应及时检查管路中过滤器是否清洁,如气压下降很多,有可能是气体杂质过多,过滤器被堵塞,应拆下清洗,必要时更换滤芯。

(8)在停运一段时间或检查管路后,在重新投入运行时,应打开放空阀,放气一段时间,放气时间应根据管路长短及气体种类来确定。若锅炉停用时间较长,则应切断煤气供应总阀,关闭放空阀。

(9)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的规定。锅炉房内不可随意用火,严禁在气体管路旁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

(10)应遵守锅炉制造厂家及燃烧器厂家提供的操作说明书,且说明书应摆放在便于取阅的地方,以便查阅。有异常情况,不能解决问题时,应视问题性质及时与锅炉厂或煤气公司联系,维修要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

第六节 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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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锅炉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制度。0 d: k+ n) ~_ }& ]5 j! w( t; f. /

2、运行中应严格按照本制订所规定的定期试验和切换的项目执行,并确保安全。5 @, f9 m/ u/ n

3、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项目按下表规定执行。

4、定期试验和切换情况应详细记入专项记录簿内,以便分析设备技术问题和查核制度执行情况。

定期工作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执行时间 班次 工作要求 负责人 备注+ t! q& e_ h _1 g

1 冲洗汽泡水位计 每天一次 8-16 检查汽水阀及放水阀、玻璃管 副司炉

2 试验过热器安全阀 每星期一 8-16 准确灵活好用 司炉

3 试验过热器安全阀 每月十日 8-16 动作灵活准确可靠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运行值长、班长,检修班长 如停炉,应改期进行试验,并列运行炉应错开时间

4 试验汽包安全阀 每月二十日 8-16 动作灵活准确可靠 同上 同上

5 原煤仓清仓 每次检修前停炉前必须将仓内煤清远 输煤值班工 值长安排前一天控制上煤量 _ i/ b; n& z$ n

6 校对各水位计 每班三次 每班 各水位计指示正确 助手

7 各联箱排污 每天一次 8-16 并列运行应错开时间 助手 如炉内水质恶化应听从化水要求3 n/ v g( a_ c

第七节 运行分析制度1 w6 _( d( |6 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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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行分析是锅炉岗位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好运行分析工作,能促使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值班人员掌握设备性能及变化规律,是保证锅炉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0 k# a/ f5 y4 s( h# d

2、运行分析制度包括安全运行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要求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岗位分析,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岗位分析(在下班后三十分钟内进行),运行值每星期进行一次专业分析,并配合全厂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o- v8 w6 z5 /. j

3、岗位分析主要内容:7 l, n% _0 w! i: g3 u

3.1设备运行状况,如燃烧、声音、振动、温度、液位、泄漏等有无异常,能否调整恢复,原因何在,对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等。

3.2设备运行参数与同一工况的典型数值比较有无较大的偏差,是否超出限额。主要仪表指示是否正确,与其它参数表计指示数值是否一致,能否恢复正常,原因何在,对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1 ` `( /# g2 p w- v

3.3有无误操作和调整错误3 i1 i3 l8 j$ e- _9 c v; y

4、专业分析主要内容:

4.1每天查看运行日志,各种记录表纸(每周整理汇总一次)。进行安全经济分析以便能及时发现问题。: j/ i& z5 w4 q. w

4.2应根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值班人员反映的情况,设备特性、运动方式、季节变化、历史状态、检查记录、运行日志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安全经济薄弱环节,提出处理决策。

5、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全面安全分析和经济分析:! i) h, }2 r# b3 `$ c9 t

5.1重点分析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和异常情况,并对引起事故障碍的误操作,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设备缺陷处理情况,运行参数超规定数值,违反安全规程等现象及原因进行分析。

5.2锅炉岗位的经济分析包括煤耗、排烟热损失,机械不完全燃料热损失,化学不完全燃烧损失,灰渣物理热损失,散热损失,飞灰可燃物含量,灰渣可燃物含量,吨汽耗煤量及厂用电等有关项目的分析,查出消耗增加的原因,提出节能降耗的措施。

第八节 设备现场管理和清洁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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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班人员对本岗位下列设备和用具负有管理责任。

1.1本岗位委托管理的设备、材料和配备的消防用具、安全用具及其它用具等。5 w2 b& }, j3 /; c

1.2本岗位各种装置、设施和各种用具等。

1.3本岗位的运行日志、各种记录簿等。

1.4卫生用具及运行维护用的材料,备件等,值班人员应保证上述设备和物品不得遗失、损坏、应保持完备整洁。4 z t) 6 d5 c1 b(

2、值班人员要经常保持控制室、操作平台、零米地面及各转动机械的整洁卫生,结合巡加检查对个别渗油处进行擦试,应保持各转动机械设备本体、台板、基础、加油处均无油迹和灰迹。6 z4 ~. w- o# f+ c6 v1 n5 |: j

4、对锅炉本体的清扫,除大修前,后的清扫,还应进行定期清扫,值班人员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清扫所属的卫生区。

5、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人员必须把检修场地设备打扫干净,要求整洁、无杂物堆积,非特殊情况运行人员可拒绝接管试运。

第2篇 供热站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觉、打牌、闲谈、喝酒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否则,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2、操作人员要经常巡视,观察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并上报站长,对出现异常现象的原因及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3、操作人员要做到熟知现场,清楚各路阀门所起的作用,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妥善处理。

4、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基本操作规程,掌握电控柜、控制箱的开关使用方法,电控柜、控制箱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站长。

5、计算机控制系统,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

6、站内设备、管路出现问题时,由站长组织处理,其他人员要服从安排。

7、值班人员要采取挂牌上岗,以便随时检查当班人员的工作情况。

8、当班人员交班接时,要做好站内卫生,否则接班人员可拒绝接班。

9、值班人员要按记录表所包括内容做好记录,交接班人员要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3篇 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公司供热系统的运行、检修、用户侧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供热系统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原则,信息报送、考核与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供热系统有关的单位。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公司供热安全可靠性,防止发生低温供热和供热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供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编制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供热系统是指从汽轮机抽汽口第一道法兰开始至用户侧供热母管(含母管)或用户侧第一道进汽门(含阀门本体)止,包括管网设备、换热站、供热控制系统及其它相关设备。

1.3 公司所管辖的供热系统每两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评价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热电企业供热安全可靠性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1.4 热电公司是供热系统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负责审查《供热合同》和《用热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明确供、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负责热负荷预测管理和现状调查,定期向热用户开展用热安全宣传工作。

1.5 公司安监室负责供热系统的安全监察,组织供热系统人身伤害事故分析;公司生产部负责供热系统的设备管理监督,组织重大设备消缺和设备事故分析。

1.6本规定所列的供热系统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标准是公司《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办法》的补充,两个制度可配合使用,不重复考核。

1.7本规定由公司安监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供热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2.1 发电部是供热系统的运行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供热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供热设备运行规章制度,制定供热安全工作目标及保证措施,负责供热设施日常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

2.2 所有供热管道沿线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中架设的供热管道应设立限高警示标志,并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发现有缺失或不足应及时补充、完善。

2.3 供热系统运行部门每日应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一类及以上的设备缺陷应向生产部报告,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隐患应同时向安监室报告。

2.4 运行部门每年应根据热电公司提供的热负荷现状调查情况进行热平�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备用热源可靠性的要求,对于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事故预想方案,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5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或降低供热参数,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减少或停止供热时,必须及时向热电公司汇报,由热电公司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

2.6供热系统计划检修应提前72小时,临时故障检修应提前4小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2.7每两年应对供热系统各类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计划开展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3 供热检修、维护安全管理要求

3.1安装公司是供热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系统设备台账,健全供热设备检修规程,组织设备消缺和事故抢修,并建立消缺和检修记录,认真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3.2 供热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应实行规范管理,关口计量装置的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消缺,当热用户对关口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热电公司报告,并由热电公司委托第三方检定。

3.3 供热管网安装、技改等工作外委时,应在供热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时,委托单位应派员到施工现场监护。

3.4供热管网安装、技改前,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供热管网设备的安装、技改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3.5供热管网新装或技改工程完工后,应先经过监督检验合格后,再通知热电公司组织验收,发电部、生产部、安监室和热用户应当参与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归档。

3.6新安装的供热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登记。

3.7供热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形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4 用户侧安全管理要求

4.1 热电公司应定期走访热用户,并向热用户进行用热安全宣传,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培训。

4.2 供热系统运行部门巡检员应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在供热管道、支(吊)架上加装设施或有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2)在供热管道周围堆放杂物、垃圾等。

(3)在供热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挖坑、掘土、打桩等施工作业。

(4)破坏、侵占供热设施。

(5)其他危及供热管网基础和损坏供热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4.3 热用户应遵守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用热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实施;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3)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擅自改变热用途;

(5)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4.4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电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确需改动的,必须向热电公司同意,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补偿相关费用后,方可改动。

5 供热系统障碍、异常的认定原则

供热系统设备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时,参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的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处罚,障碍、异常按以下规定认定:

5.1 供热系统一类障碍

(1)发生全厂对外供热中断,或少供热达6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2)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3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2 供热系统二类障碍

(1)因误动、误碰、误操作引起用户管线停止运行。

(2)除计划检修外,供热备用设备无法投入备用,且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

(3)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40%及~6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4)供热运行中安全门拒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4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6)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10万元。

5.3 供热系统严重异常

(1)供热管线受严重水击,造成设备损坏。

(2)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20%及~4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3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4)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万元。

(5)备用供热设备投入运行后出现故障,且无法在6小时内恢复正常。

5.4 供热系统异常

(1)除有特殊要求外,供热参数偏离正常值±10%范围,未造成少送热,但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2)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10%~2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2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4)供热系统设备损坏,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下。

(5)备用供热设备无法投入运行,且无法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

6 信息报送规定

6.1供热系统在安装、运行、检修及调试中发生各类设备及人身不安全情况,应于当班进行初步分析,内容包括:不安全情况发生的前后状况及有关技术参数等原始资料,相关资料应录入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

6.2供热系统发生异常及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涉及的部门在三天内组织分析,分析结果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6.3 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时,应按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填报。

7 奖惩规定

7.1供热系统设备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或由本部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时,依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规定进行考核。

7.2供热系统发生本规定所列的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据公司《障碍、异常、未遂认定办法》进行考核。

7.3 发现或避免供热系统重大设备隐患,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奖惩。

7.4 用户供热参数不符合要求,造成索赔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考核责任部门2000~20000元。

第4篇 供热锅炉房 水质管理制度

供热锅炉房水质管理制度

1、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分析数据负责。

第5篇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分户控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区庭院热网)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设。

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设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由建设单位提供和实施,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热力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城镇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到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参加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 (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全市供热应急煤炭的储备;

(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每年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2.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二条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供热设施。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延长采暖期的供热费用由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标准给予供热单位补贴。

第二十九条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检测室内温度时,监测点应距离地面1.2米左右。测温仪应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测量器具。监测点分布在房间的中央。测温时必须关闭室内门、窗;监测点距离墙壁不小于0.5米;监测点应离开冷、热源不小于0.5米的距离,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须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监测点的感温元件不可以被阳光直射;室内无人员移动。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如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棚户区未按照设计要求加装保温层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

(六)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八)因电力公司或水务公司发生故障而造成无法供热的;

(九)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两个月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停止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九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五条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民用建筑层高超过3.0米的,每超过0.1米(不足0.1米的按照0.1米计算),加收热价的百分之三;非民用建筑层高超过4.0米的,每超过0.1米(不足0.1米的按照0.1米计算),加收热价的百分之四,公益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第四十六条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为收取。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温度在15℃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3℃以上,低于15℃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三)温度低于13℃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二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应急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市和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质、设备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五条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镇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五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五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六十条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综合执法、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6篇 供热采暖系统施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 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岗位职责

4.1总负责人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4.1.3负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职工培训和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

4.2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职责

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管理工作。

4.2.2负责制定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

4.2.3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2.4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技术支持工作。

4.2.5负责贯彻执行供热采暖系统运行及维修中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2.6负责执行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

4.2.7协助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查明供热运行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

4.3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4.3.1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

4.3.2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3.3负责本企业(单位)各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处理及上报。

4.4服务经营管理负责人职责

4.4.1负责本企业(单位)供热服务管理工作,制定供热服务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4.2负责本企业(单位)供热收费管理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建立供热预算和成本核算体系,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5档案信息管理负责人职责

4.5.1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5.2负责检查和考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5.3负责本企业(单位)各类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5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5.1供热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企业(单位)的 实际和供热运行的规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包括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供热标准话体系,不断加强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

5.2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客观需求,不断健全、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系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5.3供热企业(单位)应加强标准化管理,按照供热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制定、完善和执行相关标准。

6运行管理

6.1一般要求

6.1.1保证供热采暖系统按时供热、停热,实现采暖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6.12贯彻有关运行管理制度,检查并考核实施情况。

6.1.3各类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供热采暖系统有关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6.31.4各类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6.2运行制度建设

6.2.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运行记录制度、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处理化验制度、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制度、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6.2.2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6.3运行技术管理

6.3.1运行准备阶段

6.3.1.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采暖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

,并按照计划落实资金,备齐采暖期间常用的消耗物料和设备易损件。

6.3.1.2燃煤供热企业(单位)应按照大宗物资比质比价的原则签订购煤合同,并按照db11/097的规定购煤,有储备场地的在10月31日前应完成需煤量的60%,并做好每场都喷洒和覆盖工作; 储煤场地不足的,应签订并执行购销合同。

6.3.1.3应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6.3.1.4供热系统运行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供热调节曲线表、供热及供电系统平面图和系统图,并编制所有的运行记录文件及报表。

6.3.1.5应向采暖用户公示系统上水时间、报修、服务电话,做好系统的上水工作和管网的检漏、排气工作,待系统上压后及时进行冷态试运转。

6.3.1.6正式供热7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按cjj/t88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按db11/t466的要求,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按jb/t10354的要求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6.3.1.7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7日内,应按jb/t10354的要求点火、升温,并做好系统的热态试运行。

6.3.1.8试运行期间,应加强系统调节,解决热网水力失调及局部不热的问题。

6.3.1.9对于新接用户,应提前熟悉相关设备和档案资料,视新接用户规模,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不少于7日做好6.3.1.6和6.3.17项工作。

6.3.2运行阶段

6.3.2.1供热单位应掌握每天的气象资料,根据气象变化对各项参数进行及时、科学的调整并记入运行日志,保持运行工况和用户室温的稳定。

6.3.2.2对锅炉及辅助设备的自控系统和仪表进行检查、调试,使其达到正常运行和指示状态,对运转和指示不正常的应及时处理。

6.3.2.3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

6.3.2.4城市热网运行、调节和检修应有调度指令,调度指令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运行人员、调度员、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6.3.2.5供热期间,每周对供热管网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6.3.2.6发生故障时,按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的、抢修并合理调配负荷。

6.3.2.7每年2月15日前,完成供热采暖系统的年度普查工作,并按照db11/t 466的要求,于供热结束后20日之内,完成年度设备检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

6.3.2.8供热系统停运时,应严格按照停运方案或调度指令进行各项操作,并及时完成停炉后的现场清扫整理、能源计量统计和人员安排等收尾工作。

6.3.3运行总结阶段

6.3.3.1完成采暖期能耗分析。

6.3.3.2完成采暖期设备及系统运行状况分析。

6.3.3.3整理采暖期运行记录及各种资料,立卷归档。

6.3.3.4每年4月20日前完成采暖期供热运行阶段总结报告。

6.4运行水质管理

6.4.1水质管理应按gb/t 16811的要求执行。

6.4.2水质化验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操作和记录。

6.5运行节能管理

6.5.1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分析管理体系,并组织培训和实施。

6.5.2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系统运行情况采用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如气候补偿技术、余热回收技术、锅炉集中控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技术、分时分区控制技术、水力平衡调试技术等),实现系统节能降耗。

6.5.3耗能设备应全部选用节电设备,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合理选用水泵、风机和阀门等。

6.5.4应对锅炉和换热站的能耗进行单独计量,并统计、分析、复核能耗水平。

6.5.5用水设备宜采用循环水,减少直接排放。

6.5.6新建居住建筑应在锅炉房出口以及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设置计量总输出热量的热量表,在各楼栋设楼栋热量表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在供热开始和结束时准确读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实行能耗统计管理。对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实施节能改造时,其热计量应按db11/381的要求执行。供热采暖系统的锅炉运行效率、一次管网输送效率以及二次管网输送效率的核算方法可参考附录a。

6.5.7应按照db11/t 466的要求,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检验,并建立管理档案。

6.5.8应对各种能耗进行统计分析,自行检查本供热采暖系统实际的能效水平,评价节能潜力,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节能改造 。

6.6运行环保管理

6.6.1运行环保管理工作应按照db11/139执行。

6.6.2应保证所有、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6.6.3应采用先进设备对环保设施进行在线监测。

7维修管理

7.1维修管理工作应实现供热采暖系统完好,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节能环保达标。

7.2一般要求及维修制度建设、维修技术管理、维修施工管理、维修物资管理、维修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均应按db11/t 466的要求执行。

8质量管理

8.1供热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供热质量管理规定,根据供热规模设置供热室温监测点,定期测温,做测温记录,检验供热质量。

8.2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供热质量、用户室温和维修服务等环节实行岗位自查、供热企业(单位)检查和和用户评价。

9安全管理

9.1安全制度建设

9.1.1供热企业(单位)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9.1.2编制适合本企业(单位)情况的各项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建立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9.1.3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9.2安全监督和检查

9.2.1建立安全管理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9.2.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进排除。

9.3岗位安全教育

9.3.1采取措施,使供热系统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安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

9.3.2在供热系统运行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熟悉掌握供供热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新到岗人员应加强安全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岗。

9.3.3供热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随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安全操作运行。

9.4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

9.4.1供热企业(单位)应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进行供热应急预案演练。必要时及时修订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9.4.2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抢险队伍,落实抢险人员、抢修物资及设备,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供热事故,应做到迅速到位,及时抢修。

9.4.3发生供热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10服务管理

10.1供热企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供热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0.2应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岗位服务规范及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10.3供热企业(单位)应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住户接待室和收费处,公示相关规章制度、服务范围示意图、服务电话、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工作规范等相关资料;锅炉房、热力站所在场所也应在室外标明服务电话、服务范围等相关内容。

10.4供热运行期间,服务电话应24小时开通,并派专人值守,对质量投诉和报修应立即处置,并于2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10.5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胸卡标示工作单位、职务、姓名、照片得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10.6服务人员在到达现场或接待用户来访、电话咨询和投诉时,应用语文明、仔细询问,说话诚恳、详细记录,态度和蔼、耐心答复。

10.7供热企业(单位)应做好用户服务情况分析和满意度调查。

11经营管理

11.1供热收费管理

11.1.1应严格执行有关供热价格标准和税收政策。

11.1.2应根据有关热费收缴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单位)的收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1.3收费部门应加强供热合同管理、热用户档案管理、旧欠热费管理、热费拖欠诉讼管理、热费减免管理、热费发票管理和收费人员管理。

11.1.4供热企业(单位)应主动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热费收缴应执行收费到户。

11.1.5对于不能按时或者足额缴纳热费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6应做好热费收缴情况分析。

11.2供热预算和成本核算管理

11.2.1供热企业(单位)应建立供热预算和成本核算体系。

11.2.2应准确掌握本企业(单位)的实际供热面积和用户热负荷情况,确定消耗定额,制定供热预算,合理控制成本。

11.2.3实施供热成本量化统计与考核,进行成本核算,建立奖惩制度。

12档案信息管理

12.1供热企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采集、报送和存档,并按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2.2供热企业(单位)应对用户服务档案、成本核算档案、财务档案、工程设备设施及维修档案、供热系统运行档案和数据库及数据统计资料进行管理。

12.2.1应对服务人员上岗凭证、供用热服务合同、测温记录、报修记录、回访记录、投诉记录和热费收缴记录等用户服务档案信息进行管理。

12.2.2应对供热企业(单位)有关运行、维修、技改等成本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12.2.3应对各项财务报表、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

12.2.4应对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全套施工及竣工图纸和有关验收资料、供热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验书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协议、各种合同和检测报告等工程设备设施及维修档案领信息进行管理。

12.2.5应对设备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保养抢修记录、单位主管和管理人员检查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和系统能耗统计记录等供热系统运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准确掌握本企业(单位)的用户供热面积、用热特点等基本档案信息。

12.2.6应对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统计内容,对收集、录入、统计、查询、分析、上报的供热系统各项数据信息,及由此产生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库及数据统计资料进行管理。

12.3档案信息管理制应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移交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文书、科技、财务、实物档案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

12.4对于新接用户,应做好相应档案信息资料的交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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