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管理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能,确保工作流程顺畅。
2.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员工福利等方面。
3. 商品管理:涉及采购、库存、销售及退货处理等环节。
4.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政策、预算控制、成本分析和审计流程。
5. 客户服务: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处理投诉和维护客户满意度。
6. 市场营销:制定营销策略,执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7. 店铺运营:店面布局、卫生管理、安全规定和营业时间等。
8. 合同与供应商管理:合同签订、供应商评估和合作关系维护。
9. 法规遵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税务、环保和劳动法等。
10. 风险与危机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急计划,提高应对能力。
零售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应以战略为导向,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框架:
1. 战略规划:确定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指导各项制度的制定。
2. 制度设计:根据战略规划,构建全面的管理制度,确保各环节有序运作。
3. 执行监控:设立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建议,通过持续改进,提升制度的有效性。
5. 培训与沟通: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6.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合规经营。
零售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能有效减少工作冲突,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质量:标准化的操作规程,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顾客满意度。
3. 控制风险:通过法规遵从和风险管理,降低法律纠纷和商业风险。
4. 塑造文化: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
5. 促进发展:稳定且高效的运营体系,为企业的持续增长和市场竞争力提供保障。
零售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不仅规范了日常运营,也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只有将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企业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第1篇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 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 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连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连锁零售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现在很多零售企业为了争夺卡位资源疯狂的开店,人才的匮乏与规模的不匹配,让这个矛盾显露无疑,也成为了让管理者最头疼的问题。但是,要有效的缓解这个矛盾,很显然这不是建立在传统的以总部培训中心为基地或是以集训方式储备人才的模式上所能解决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以各门店为基地的有效管理模式。那么如何建立呢
1、连锁企业培训组织结构设计和建立
不管是多大的连锁企业,在此模式中总部的培训中心组织极其简单。很多营业额几十亿的连锁企业的培训中心员工不到10人,只负责整体的培训构架规划和人力管理,基本不设计到具体的独立课程落地教育。但在连锁店中却有专门负责培训的人员,同时对其课程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开发更新,以便一些高端课程的培训。而日常绝大部分和最核心的部分由各门店自主完成。但每家门店并不需要很多专职的培训人员甚至一个也没有,为什么呢
2、以内部讲师制为特色的门店培训制度
这其中奥秘就在于内部讲师制的建立。这是指对于每门课程在各门店都有专门运营管理人员担任,有相关专职人员讲解。如门店保安部经理就会作为讲师为如何防止损耗这门课作出专业讲解,门店处长做讲师讲陈列管理、定单管理等,这样节约了成本又更好地作出了针对性实地演练诠释。同时对讲师来说也是种能力提升,是对其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3、各类课程以课题式研究方式为主,组建课题小组。
考虑到连锁零售业的不同工作的专业性不一样,可以考虑在每类课题里选拔最优秀的管理人员为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研发小组,专门对这个课题负责研发、更新和培训。比如,生鲜的专业性极强,生冷熟食、加工制作工艺各不相同,就可以按特性组建课题小组专职负责这部分课程,还有商品的陈列、损耗控管、谈判管理等等,这么多的专业内容就是一个个具体的课题,都可以借鉴方式来操作,来自实践归于实践,既能保证课程的专业性、深度和新鲜度,又能将专业人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4、固定实习岗位
当然各门店有相关人员负责这是远远不够的,更主要是来自工作实践。固定岗位培训制度就是在其关键岗位设置固定培训岗位。如培训店长,课长,处长等,根据各门店实际情况,给这些人员安排专门工作以协助营运经理,每天的实际工作就是最好的培训方式。这样一来,开张时这些人员就已熟悉工作方法及员工情况,原来的运营经理可以去开新店,接替人员就可以得心应手了。
5、新老结合,传帮带
师傅带徒弟,老人教新人,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工业制造企业的优良传统,用在连锁零售企业中同样是适用的,因为零售业重经验,但经验一定是在实践中锻炼积累出来的,也就是说一定要付出时间的,老员工工作时间长,有相应的经验,新员工进来基本上是什么都不懂,白纸一张,如果新老结合,传帮带,自然是最好的,这种贴身式的教育效果是最好的。
6、通过内部培训学习,将晋升做为主要激励手段
由于连锁店不断扩张,需要大量各级运营管理人员。而内部晋升制不仅保证了大量人才来源,而且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政策,当员工看到如此快速通畅的晋升通道时,也许少些薪金就不是大问题了。这样,就替企业解决了人才储备及来源问题,又降低了成本。当然晋升评估标准和个人定期评价是该制的核心管理流程。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所以,要使企业不再为缺乏管理人才而烦恼,建立以门店基地培训和有效的人才储备管理模式也就势在必行了。如此一来,企业的优势也就显现出来了,连锁运营的成功也将指日可待。当然,这其中也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这也将关系到运营模式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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