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涵盖企业运营各环节的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企业的部门设置、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间协同高效运作。
2.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流程,确保员工能力提升与企业发展同步。
3. 生产运营管理:制定生产计划、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相关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4. 财务管理:设立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调度等活动,保障企业财务健康。
5. 市场营销:设定市场调研、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策略,推动企业销售增长。
6.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预防法律风险。
7. 社区关系:建立与当地社区的沟通机制,促进企业与社区和谐共处。
乡镇企业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可按照以下层次构建:
1. 基本制度:包含企业宗旨、愿景、使命等核心价值观,以及企业行为准则。
2. 部门级制度:针对各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如销售部的客户关系管理规定、生产部的工艺流程标准。
3. 管理流程:定义企业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如采购流程、投诉处理流程等。
4. 指标体系:设立kpi(关键绩效指标),用于评估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成效。
5. 监督与审计: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制度修订:设立制度修订程序,根据企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乡镇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明确的制度能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
2. 风险防控:通过法规遵从和风险管理,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3. 培养文化: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有助于塑造员工行为模式,增强团队凝聚力。
4. 引导发展:合理的制度能够引导企业健康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实现战略目标。
5. 提高竞争力: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对外合作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乡镇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它不仅规范了企业内部运作,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不断优化完善,以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1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_乡镇企业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提高效益,健全完善集体企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各企业安全生产、财务营销、物资购置、项目建设及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企业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采购,必须经企业两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批,并报经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批复后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招投(议)标活动,并由2人以上共同采购,向3家以上供货商摸底询价,必须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降低采购成本和赋税;一次性非生产用途3000元以上的支出,应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复支出,对不按规定上报审批的材料采购和支出,按照所采购价值和支出金额的30%处以罚款,矿长(经理)和会计各承担50%。
2、各企业项目建设工程,要上报立项报告,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审批后乡上要委派3人以上,进行工程项目招投(议)标活动,依此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及价格。严禁不公开透明,私自操作行为。违者处罚企业法人10000元,并责令检讨,通报全乡。
3、各企业的库存物资不得超过200万元,以提高资金周转率,严防压库。不合理的支出和不需采购的材料、购置的劣质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经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销售管理。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乡经济发展办统一指导价(无论是营业窗口和合同煤),均不得低价位倾销,原则上是营业窗口销售,大宗用户(当月单宗1000吨)确需签定合同的,企业要申报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
5、各企业行政一把手每月深入本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不少于15次以上的现场检查、督查或带班作业;各企业的行政副职、安全主任必须带班、跟班作业,坚持与作业工人同上、下班,认真搞好生产现场及各环节的安全巡回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企业班、组、队、室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作业班次安排和劳动组织管理要求,亲临现场,监守岗位,加强现场动态监管。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凡确需外出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外出1天以上必须向书记、乡长汇报同意,经委主任假条签批后办理外出期间本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安排部署好整体工作,并做相应记载后方可离开单位;其它副职因事外出和有事请假3天以上者,经本企业同意,报乡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单位,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7、各企业若发生不安全轻、重伤亡事故的必须在半个小时内电话报告乡安委会,后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发生重伤亡事故一起,企业法人自动引咎辞职,分管安全副矿长、跟班矿长、安全主任、副主任就地免职,待调查清楚原因后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个人责任;发生轻伤事故一起,罚企业法人10000元,其它副职各5000元,待调查清楚原因后,视其情节,再作相应处理。
8、车辆管理。各企业要严格调度,确保每天要有一台车辆保证值班。严禁各企业法人私自驾车,因此而产生的不安全后果,一切责任自负,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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