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 标签标注的基本原则
3. 标签内容的规定
4. 标签设计与制作要求
5. 标签审核与监管
6. 员工培训与责任
7. 违规处理与纠正机制
8. 结语
1. 引言
食品安全与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准确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本制度旨在规范我司食品标签的标注行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2. 标签标注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所有标注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得误导消费者。 (2) 完整性:包含所有法定要求的信息,不得遗漏。 (3) 易读性:字体清晰,颜色对比明显,便于阅读。
3. 标签内容的规定
(1) 产品名称:应准确反映产品的本质属性。 (2)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清晰标明,不得模糊处理。 (3) 成分表:按含量从高到低排列,添加剂需明确标识。 (4) 营养成分表:提供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素含量。
4. 标签设计与制作要求
(1) 尺寸适中:标签大小应能容纳所有必要信息,且不影响包装整体美观。 (2) 色彩搭配:确保关键信息突出,与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 (3) 图形元素:禁止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图形或图标。
5. 标签审核与监管
(1) 内部审查:产品上市前,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标签内容审核。 (2) 外部监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6. 员工培训与责任
(1) 定期培训:提升员工对标签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2) 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违规处理与纠正机制
(1) 发现违规:立即停止销售,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 预防机制:建立自查自纠体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 设立专门的标签管理小组,负责标签设计、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2. 定期更新标签法规知识库,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原料信息的准确传递。
4.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参与标签合规性的监督。
5. 对于外部反馈的问题,及时回应,积极改正,并对外公布改进情况。
通过实施以上管理制度,我们期望构建一个严谨、透明的食品标签标注体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公司的市场信誉,从而实现持续、健康的业务发展。
第1篇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2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3篇 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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