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试卷旨在规范企业中涉及特殊技能、风险较高或需要特别许可的作业活动,确保员工安全、高效地完成任务,同时也保护企业的资产和运营稳定。
这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特殊作业定义与分类:明确特殊作业的范围,如高空作业、热工作业、化学危险品处理等。
2. 作业许可程序:设立严格的作业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监督和关闭等环节。
3. 培训与资格认证:规定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4. 安全规程与标准: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防止事故的发生。
5. 现场管理与监督:规定现场监护人的职责,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
6. 应急预案:设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以便迅速有效地处理意外情况。
7. 记录与报告:要求记录作业过程,及时上报异常情况,便于事后分析与改进。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员工安全:通过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降低作业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生产秩序:规范作业流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
3. 遵守法规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关于特殊作业的法规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声誉,增强客户信任。
为了有效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方案:
1. 制度宣贯:组织全员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2. 资质审核:建立定期复审机制,确保特殊作业人员的技能保持在合格水平。
3. 现场巡查:强化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预防事故发生。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5. 强化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遵守,以实现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特殊作业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一、深基坑施工
1、深基坑开挖之前,必须要求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编制具体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必须经过建委专家组审批,方可实施。
2、深基坑支护方案的内容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变形监测、应急预案等。
3、基坑施工常用排水措施有三种:排水、降水、隔渗。
4、基坑开挖过程中特别注意监测以下情况:
(1)支护体系变形情况;
(2)基坑外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
(3)临近建筑物动态。
二、人工挖孔桩施工
1、务必选择具备专业挖孔桩施工经验的队伍进场,并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
2、现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赤脚赤膊及酒后作业。
3、上班前检查各种操作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井口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上下井必须采用专用钢制爬梯,并安装牢固。
5、井下有人作业,井上作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并随时观察井下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帮助井下人员回到地面,并向上级报告处理。
6、5米以下时应保持井下空气流通。发现流砂、塌方、有害气体、不明物等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
7、井下作业照明应采用12v安全电压,防水带罩灯泡,防水绝缘线缆。井下抽水时不得下人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8、收工时和已完成井孔必须将井口封闭严实。
三、吊篮脚手架施工
1、外墙粉刷采用吊篮脚手架(俗称吊葫芦)时,必须首先编制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中操作架应装置橡胶轮胎类材料防止与墙体碰撞,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操作架摆动的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人人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操作平台应有固定式护栏,其高度靠建筑物一侧不得低于800mm,后侧其二边不得低于1100mm,并设180mm高挡板。
第2篇 特殊作业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第4篇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5篇 化工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_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 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 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 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反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 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 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 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条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试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试压作业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技术部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再作业。
危害识别
根据工作任务,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作业许可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 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 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 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照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试压后泄压处置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第7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8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反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反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9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10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控制施工过程中特殊作业的各种危险因素,规范特殊作业,使特殊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跨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进入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进入乙炔站作业、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和运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部-9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安全环境监察部及其项目安全部门,应审查、监督特殊作业有关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执行。
3.2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
3.3 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负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4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要求。
3.5工作票签发人负责确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适宜性进行确认后批准。
3.6施工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是否完善,满足各项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准许工作。
4 程序
4.1 金属容器内作业
4.1.1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
—— 必须进行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迫通风办法,内部温度不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
—— 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
—— 照明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
—— 金属容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4.1.2 作业管理
—— 作业人员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 外部应有人监护,且应有内外联系办法,如绳子等;
—— 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 在封闭容器内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
4.1.3作业后的控制
—— 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 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 作业后需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临近高压线作业
4.2.1安全距离
4.2.1.1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
<10
20-35
44
60-110
220
330
安全距离(m)
0.7
1
1.2
1.5
3
4
4.2.1.2施工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kv)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安全距离(m)
0.35
0.60
0.90
1.5
2
3
4
4.2.1.3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等级(kv)
<1
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安全距离(m)
1.5
3
3.1
3.6
4.1
4.7
5.8
0.01(n-50)+3
4.2.2作业前准备
—— 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 当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须向用电部门申请停电,否则不得施工。
4.2.3施工作业时设备、人员与带电线路、设备距离应大于最小安全距离。
4.2.4作业后控制
—— 作业后应该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 停电作业后,应恢复送电。
4.3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及野外作业
4.3.1作业前准备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须经得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4.3.2作业管理
—— 跨越公路、河道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公路交通和河道航运,可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 影响公路交通、河道航运的,应在二端设立醒目的安全警告牌;
—— 跨越公路、河道的施工必须有防止人员伤害的措施;
—— 夏季野外作业应搭设休息凉棚,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调整好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 冬季野外作业如遇结冰时,应有防滑措施。
4.3.3作业后管理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整理现场,拆除防护设施,恢复正常装态。
4.4进入高压带电区作业
4.4.1人员要求
——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 学会紧急护法,包括触电急救。
4.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 填工作票;
——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 做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 工作票制度;
—— 工作许可制度;
—— 工作监护制度;
——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4.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 停电;
—— 验电;
—— 装设接地线;
——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4.4.5作业前准备
4.4.5.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工作票,每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
4.4.5.2下列项目应经过检查并填写在工作票内:
——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 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
—— 负荷分配情况;
—— 装拆接地线情况;
——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
—— 切换保护回路;
—— 是否确无电压。
4.4.5.3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4.4.5.4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熟悉技术、设备情况以及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人员,经过授权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工作负责人。
4.4.5.5工作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工作人员或安全措施变更,应对原工作票进行补充或填写新的工作票。
4.4.5.6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应进行检查,并向工作负责人交底后在工作票上签字。
4.4.6作业控制
4.4.6.1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4.4.6.2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4.4.6.3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4.4.6.4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4.4.6.5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4.4.6.6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未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4.4.6.7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4.4.6.8工作间断时,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持续几天的工作,在每日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后,方可工作。
4.4.6.9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
4.4.7作业后管理
4.4.7.1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整理现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4.7.2拆除防护设施,恢复常设遮拦,恢复送电。
具体可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门)
4.5进入电厂运行区作业
4.5.1人员要求
——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经过考试合格;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急救、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4.5.2基本要求
作业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保证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5.3作业前的准备
4.5.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4.5.3.2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5.3.3着装要求
——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报,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
——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5.4作业过程要求
4.5.4.1基本要求
——任何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有关规定。
4.5.4.2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的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4.5.4.3输煤系统作业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电厂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头、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必须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电厂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接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4.5.4.4燃油系统作业
——进入油区作业必须遵守油区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有钉有铁掌的鞋子;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具体见《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4.5.4.5锅炉系统作业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阀门严密不漏地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尾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的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必须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5.4.6汽机系统作业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把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疏水时烫伤人。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检修管段应用堵板将运行中的管段隔断。
4.5.4.7事故处理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作业,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应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灭火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6进人氢气站和氢系统作业
4.6.1氢气站和氢系统消缺,原则上应在无氢(或氢被置换)状态下进行。
4.6.2进入氢气站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穿化纤类衣服。
4.6.3遵守氢气站管理制度,进出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6.4氢气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6.5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或设备。
4.6.6在制氢设备、发电机氢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含氢量(含氢量应不大于0.4%),并在办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
4.6.7制氢与贮氢系统在检修前,其检修部分与运行部分之间应用堵板隔离,并进行气体置换。
4.6.8氢系统严密性试验只能用肥皂水检查。
4.6.9排放带压氢气时,应缓慢地打开阀门和节气门,防止引起自燃。
4.7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
4.7.1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7.2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4.7.3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4.7.4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4.7.5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5 记录
本程序的记录表式(作业票)由项目安全部门提供,记录由安全部门、施工班组保存,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第11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__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
(二)下列作业需申办作业票
1.工业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3.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范围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业的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生产协调部负责各项作业中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
第七条 申办作业票的程序
(一)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作业票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第八条 作业票的内容
(一)作业票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二)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三)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四)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第九条 作业票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二)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三)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四)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第十条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
(一)公司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3)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4)天然气回收装置及场内的加热炉、蒸馏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区,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4.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二)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三)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四)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代替。
(五)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七)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3.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八)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h。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九)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十)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2.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十二)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的带压不置换动火。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负责监护。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该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召集生产调度部门以及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须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可靠的应急措施。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如压力出现异常必须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由动火作业审批人签字认可,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安全可靠,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一)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二)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三)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四)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五)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六)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八)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九)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
(一)动土作业的范围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三)动土作业票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
(四)所属单位办理动土作业票,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五)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
(一)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二)检修(大修)时,所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三)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四)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五)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六)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分类
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管理
1.进行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五)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票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
(一)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办理吊装作业票。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二)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三)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六)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协调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七)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八)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十)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一)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十七条 抽堵盲板作业
(一)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产协调部和安全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二)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抽堵盲板计划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所属单位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计划安排实施。
(三)所属各单位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协调部批准。
(四)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五)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六)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七)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八)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九)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建委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由质安组统一管理,其档案及上岗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班前必检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三、特殊作业人员在班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隐患排除,经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特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须加班时由机械设备员安排轮流值班。
五、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13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14篇 现场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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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15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 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 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 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 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 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 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 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 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 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 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 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三、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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