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涵盖从项目规划、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到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后期维护等全过程。它旨在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师生安全,同时也为大学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1. 项目立项与规划:明确基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项目规划。
2. 预算管理:制定详细的工程预算,控制成本,防止超支。
3. 招标与合同管理: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4. 工程施工管理: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处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5. 竣工验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工程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6. 后期维护:建立维护机制,及时解决设施老化、损坏等问题。
7. 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识别和控制基建过程中的风险。
大学基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化的流程,提高基建项目的执行效率,减少延误。
2. 资金保障:有效控制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3. 质量保证: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机制,保证新建设施的安全和耐用。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规行为,保护学校利益。
5. 良好环境: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提升师生满意度。
1. 建立健全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基建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基建项目的全程管理。
2.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分工。
3. 强化培训:定期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 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基建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5. 加强内外沟通:与校内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同时与外部供应商、监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6.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大学基建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确保校园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大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使基建项目真正服务于教育事业,为师生创造更优质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第1篇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 违纪行为与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大学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的办法
1、财务处核算五室是在处长及分管处长领导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管理我校基建投资及校内自筹基建资金的科室。
2、所有基建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计财科管理。
3、根据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4、基建财务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5、编制基建财务资金收支统计报表及在建工程财务支出情况一览表,每月报送分管校长及处长。
6、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科签证的完成工作量拨付工程款,拨款总额严格控制在预算数额以内。
7、单项工程拨款90%时停拨,待工程结算完成后结清。
8、竣工工程应扣留竣工资料保证金,竣工档案资料收齐后,由档案人员书面通知计财科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9、竣工工程应按规定留足一年的保修金。保修金的留存比例和使用,由施工科提出意见,书面通知计财科。
10、竣工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对于工程结算尾款应由甲乙双方签证认可。
11、因公外出人员所借差旅费用需办理借款手续,填写借款单,由处长审批,计财科办理支付。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五日内报销并结清借款。
12、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期与有关单位对帐,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
13、根据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落实采购资金,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14、每月计财科与仓库对帐一次,年终由材料科会同计财科进行仓库盘点,经盘点发生的盈亏应及时处理,由材料科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批后由计财科调整帐目。
15、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控制费用开支,降低工程成本。
16、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做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上交工作。
17、每两月召开一次资金调度会,对资金的使用作出统筹安排。
18、学校基建资金来源主要有:省,市基建投资、学校自筹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
19、基建资金拨入后,计财科应将资金的数额、计划项目及用途及时向处长汇报。
20、学校的各项基建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证基建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1、基建资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基建项目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基建管理费用及其他经领导批准的支出。
22、征地拆迁,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由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用款额,经综合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长审批。
23、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应每月上报完成工作量,并经施工科签证,作为拨款依据。拨款时,根据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施工单位提出拨款数额,经工地代表审查,施工科科长审核签字,上报处长审批。处长根据计财科提供的资金情况确定拨款额。
24、竣工工程保证金、保修金的拨付:竣工工程应按规定留存保证金、保修金。退还保证金保修金时,应由该工程的工地代表审查,经施工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5、工程材料款的拨付:实行大包的工程,拨付施工单位的材料款,视同拨付工程进度款。实行由我方供应一二类物资的工程,拨付材料款时,根据施工科提供的材料数量及工程进度需要,由材料员提出用款计划,材料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长审批。
26、设备采购支出,由材料科根据设备购货合同的规定提出用款额,经材料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7、基建行政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综合科根据各科上报的计划,经综合科科长审核签字,报处长审批。
28、非基本建设的其他支出,须经分管校长同意,经办人签字后报处长审批,方可支出。
29、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业务素质,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搞好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基建处财务人员必需加强学习。
30、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方面。政治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业务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方面的财务规章、会计基础理论和基本建设会计专业理论,学习研究财务工作的方法和职业道德。
31、学习时间:每周四下午参加全处政治学习,每周二下午为全科学习时间,科内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小时。
32、学习方法:全处学习服从处里安排,全科学习以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
33、学习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结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放矢。
第3篇 大学基建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徐政发[2002]5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徐政发[2002]5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和校行政要求,为确保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全处职工安全职工生产教育,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质量、安全生产第一意识。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长对全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分管处长负责,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建筑物建设阶段的安全负责,计划科科长对甲供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处秘书对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安全负责。
三、每月对全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各责任人应经常性地对所负责的安全生命生产区域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协助调查和处理工作,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做好检查监督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同志进行表扬奖励。
第4篇 大学基建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大学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除大中型设备以外,一律按图纸设计招投标,尽量减少甩项。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甲、乙、标底单位三方共同确定合同价格,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三条 遇基础不得不变更投资的部位,需严格按原定结算办法执行,并及时填报投资报告单。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 3000 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3000 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 3000 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价格,要严格按程序确认会签后提交施工单位做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送交财务、档案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造价管理科审核工程进度时,按预算合同价、变更增加投资价予以审定。
第八条 工程统计要及时将增加投资列入计划,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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