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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文本(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入职流程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 薪酬福利体系

4. 员工绩效管理

5. 培训与发展机制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

7. 解雇与离职程序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入职流程:明确招聘标准,规定面试、录用、试用期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设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政策、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3. 薪酬福利体系:详细描述工资结构、奖金、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支付方式和标准。

4. 员工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考核周期、指标、评价标准,以及与薪酬、晋升的关联。

5. 培训与发展机制:规定员工培训计划、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列举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设立奖励制度。

7. 解雇与离职程序:明确解雇条件、通知期限,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流程。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调解程序,以及与外部仲裁、诉讼的对接方式。

重要性

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构建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桥梁,保障双方权益,还对企业文化的塑造、员工满意度提升、人才保留、组织效率优化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一个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劳动纠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用工政策: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公平、公正、透明的用工政策,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

2. 定期更新与修订:随着业务发展和法规变化,定期评估并调整制度,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培训与沟通:通过培训和会议,确保员工理解并接受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反馈。

4. 实施监督与执行: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制度权威。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通过匿名调查等方式收集意见,持续优化制度。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用工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通过细致入微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打造一支高效、稳定的团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范文

第1篇 机械制造维修外协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 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 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 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 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 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 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 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 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 从 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 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 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 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 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 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 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 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 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 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2022.2.9.

第2篇 机械制造维修外协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 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 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 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 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 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 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 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 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 从 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 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 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 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 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 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 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 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 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 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2022.2.9.

第3篇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2)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第4篇 物业公司用工管理程序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程序文件

--物业公司用工管理程序

1.0 目的

通过制订用工管理程序,保证公司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需特殊保护之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处于四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月经期)期间的女职工/未成年工(16-18岁)、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或残疾员工的管理。

3.0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需特殊保护员工的人事管理。

3.2 各部门经理负责按本程序及相应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本部门需特殊保护员工的工作。

4.0 工作程序

4.1特殊员工人事管理

4.1.1办公室负责编制《产期、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状况一览表》及《未成年及伤残职工状况一览表》,明确工作部门、身体状况、有关的个人背景、有关权益、禁忌工作范围等。办公室应每月对《产期、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状况一览表》的内容进行滚动更新,对《未成年及伤残职工状况一览表》的内容进行不定期的更新,保证相关信息的正确性,并发放至有关的部门。

4.2 特殊员工的保护措施

4.2.1四期女职工的保护:

4.2.1.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

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办公室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要求,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四期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要求》,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不同期间的禁忌工作范围

b)休假规定

c)体检要求

d)特殊权益

4.2.2 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员的保护:

4.2.2.1办公室应充分考虑未成年职工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考虑伤残职员的伤病情况,根据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员劳动保护要求》,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禁忌工作范围

b)体检要求

c)特殊权益

4.2.2.2公司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公司招收使用未成年工(保护临时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深圳劳动局办理登记。深圳劳动局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2.2.3 未成年工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4.2.3 检查与监督

4.2.3.1办公室每月定期对上述职工工作情况及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特殊员工权益检查记录》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开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2.4 投诉途径与管理

4.2.4.1当上述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公司工会汇报,由工会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投诉,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4.2.4.2 如投诉职工对处理措施不满意,有权向公司领导或深圳劳动局提起申诉,公司办公室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5.0相关文件

5.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政府文件)

5.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政府文件)

5.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政府文件)

5.4《四期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要求》(___-ohs-04-jl-01)

5.5《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劳动保护要求》(___-ohs-04-jl-02 )

6.0 质量记录

6.1《产期/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状况一览表》(___-ohs-04-1/a)

6.2《未成年及伤残职工状况一览表》(___-ohs-04-2/a)

6.3《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___-ohs-04-3/a)

6.4《未成年工登记表》(___-ohs-04-4/a)

6.5《未成年工登记证》(不定格)

6.6《特殊员工权益检查记录》(___-ohs-04-6/a)

6.7《整改通知书》(___-qp-04-4/a)

第5篇 外包工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外包项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

4.1.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的单位有否决权。

4.1.2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见资料性附录a。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

4.1.2.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1.2.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证明。

4.1.2.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5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的配备。

4.1.2.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7外包单位管理混乱或者上年度发生过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录用。

4.2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见资料性附录b。

4.2.1 发包单位职责

4.2.1.1 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组织安全教育,见资料性附录c。

4.2.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记录和资料。

4.2.1.3 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等及引起停电、停运事故,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必要时工作现场设专人监护。

4.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2.2 承包单位职责

4.2.2.1 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2.2.2 特殊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2.2.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事先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2.2.4 长期承包施工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4.2.2.5 开工前对有关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2.2.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4.2.2.7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2.2.8 承包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当施工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

4.3 对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和安全奖惩办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3.1 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由发包单位预扣承包单位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3.1.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4.3.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4.3.2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发包单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经济合同中明确扣罚办法。

4.4 对于发电厂的热控、电气、汽机本体、锅炉本体、主厂房、升压站等生产设备以及技术监督、高压试验等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不得转包。

4.5 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动态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按发包单位考核标准给予考核;发现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承包单位,给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结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4.6 临时工、民工、劳动协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 总经理工作部招聘临时工、劳动协作工等,应进行全面审核,建立个人档案。

4.6.1.1 招聘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劳务证”,严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男55岁、女45岁以下)。

4.6.1.2 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1.3 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应经医务部门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录用。

4.6.1.4 特殊工种若使用临时工或劳动协作工,招聘时应检验《特殊作业证》,并进行技术、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4.6.1.5 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临时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从事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劳动协作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熟练技术人员,从事简单的技术工作。

4.6.2 对进入发电厂生产区域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4.6.2.1 长期参加电厂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签订安全协议。

4.6.2.2 使用部门必须向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交待清楚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按揿生产现场任何主机、辅机的紧急跳闸按钮。参加可能被烫伤、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有正式职工监护。

4.6.2.3 临时工、劳动协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应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动态安全考核,对于严重违章者一律清退。

4.6.2.4现场施工、生产过程中临时招用从事地面体力劳动的临时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周内,由用人部门负责招聘,报总经理工作部。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对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有书面记录),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施工应在正式职工监护下进行。

5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6篇 黄河施工单位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措施

黄河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而单位本身人员编制有限,不可避免地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给一些施工队。使用这样一支施工队,虽然具备工资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这只队伍文化知识差,安全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当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由于管理上的松散,监督检查的不严格,更容易造成临时工自身伤害,单位职工被临时工伤害或违规施工时出现事故伤害。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了一下有以下三种:1.单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相关承包合同,使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签就进入工程现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

这些现象在黄河单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单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识淡薄,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的用工要求,黄河单位使用临时工,应该采取更严格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1.必须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严肃施工进场纪律。2.依法承担临时工安全管理的义务,树立“谁用工,谁管理”的思想,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维护临时工的安全与健康。3.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施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还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避免将工程包与无相关资质的承包人。4.开展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5.用工期限超3个月以上,还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与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6.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临时工相关社会保险。7.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立即制止。还要加强临时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不断强化、规范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绝、减少施工中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临时工的人身安全与黄河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7篇 炼铁厂自控用工控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炼铁工控机的正常运转,保证工控机对生产工作的有效监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的工控机的管理。

3制度内容

3.1开机时,先开显示器,再开主机;关机时,严格按照操作系统要求:打开“开始”菜单,执行“关闭计算机”操作,减少对操作系统及一些控制程序造成破坏,影响正常生产。

1.2 禁止在微机上做一些与本工种无关的工作,如确实需要输入一些文字内容,如通讯录及规程时,需经本工段领导及设备科核实后方可操作;

1.3 保持工控机工作台、显示器、主机卫生清洁(谁使用谁清洁);

1.4 严禁用湿布擦显示器屏幕;

1.5 严禁非维护人员打开机箱、拔、插工控机零部件和开、关机;

1.6 严禁上班期间玩游戏;

1.7 严禁使用外来一些不明储存介质;

1.8 严禁显示器前放带磁性物件;

1.9 工控机出现硬件及软件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科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1.10 工控机上的重要程序,维护人员需多处备份;

1.11 严禁任何人员通过软盘、光盘装载游戏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1.12 禁止打开操作系统一些控件及程序进行操作,如修改系统属性等;

1.13 2工艺性程序修改,由总工批准;一般程序的修改,设备专业人员修改,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1.14 不准随意改动程序和数据,不准擅自改动监控画面;对程序及画面需要进行修改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操作,另一人监视,确保修改准确无误;修改完后需有完整操作记录;

1.15 设备科相关维护人员每周不定期对工控机进行检查。

1.16 不准打开主机门进行软盘拷贝、删除等操作;不准对硬盘进行复制,删除等操作;

1.17 不准带电拔、插、模器件,不准用手触摸集成电路元器件。

4考核办法

4.1电脑卫生不干净,查住一次扣50元;

4.2上班期间玩游戏,违者扣100元;

4.3对使用外来一些不明储存介质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违者扣100元;

4.4对拔、插电脑零部件,造成电脑工作不正常,违者扣100元。

4.5未经同意复制炼铁厂各控制程序、或自行修改程序,查住一次500元。

第8篇 企业劳动用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9篇 冶金相关方外用工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第10篇 风电场项目工程分包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使___风电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是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3、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⑷、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⑸、税务登记证;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4、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⑶、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⑷、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5、项目部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并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水电_局安装分局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6、项目部与分包施工队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7、项目部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⑵、现场施工人员在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⑶、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⑷、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⑸、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项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⑺、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⑻、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⑼、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⑽、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⑾、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⑿、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项目部应将分包施工队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简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业绩、安全评价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有效性。

⑵、项目部应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做好部门业务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并定期检查。

⑶、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落实和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监督管理之中。

⑷、对分包施工队伍执行施工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监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应有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分层次交底,让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接受施工技术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记录。

⑸、项目部在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创造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严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指挥。

⑹、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人员、技术措施、安全、质量、装备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监督管理,做到合同项目、施工部位、危险部位每班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下达,形成有效记录。

⑺、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知分包施工队伍参加,并监督分包施工队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分包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应通过书面通知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验证检查。

⑻、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到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守纪。

⑼、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严禁不正确使用。

⑽、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施工部位尘、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劳务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用工人员在应招时必须进行体检,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向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务用工应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编制之中,并登记造册,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劳务用工应严格进行申报、审批,严禁随意录用。

5、劳务人员属项目部的从业人员之一,应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进厂“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劳务人员应编入项目部的施工班组管理,或由项目部安排有生产安全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7、劳务人员享有与项目部员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同,应按分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8、招用的劳务人员严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

9、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按项目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9条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 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 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 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2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3条 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4条 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5条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公司运行变电站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6条 外包工程应按__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7条 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8条 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处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29条 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 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 公司下属车间、班组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人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32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3条 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4条 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5条 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6条 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7条 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8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39条 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4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12篇 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13篇 小学音乐室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1、音乐室由音乐专职教师韩玉婷同志负责管理。

2、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登记音乐教具、器材,安排好上课班级,负责好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3、室内钢琴固定摆放,不得随意挪动,音乐学凳可由老师根据需要规则摆放。

4、任课教师上课前需提前带学生入室,安排座次,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5、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无意打闹。

6、保持室内卫生,不在室内吃零食,不乱抛杂物。

7、节约用电,不乱开电灯,随手关灯。

8、使用教师认真组织学生进场、退场,小心开关门窗,谨防伤害,确保安全。

第14篇 _小学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存档备查。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第15篇 小学公物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小学公物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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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学校公物,应分类编号造册,实行专人保管。

教学仪器、教学资料、各种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等,由教导处保管;其他书刊

、报纸、学生图书由图书管理员保管;体育器材及用品由体育组长保管 ;教职员

工领(借)用物品,由领(借)用者保管。教室内公物,由各班主任保管;办公

室内公物,由教研组长保管。其他公物由保管员保管,校舍及放在室外公物由总

务全面管理。

2、可以借用的公物,教职工需借用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使用完毕或

调离学校时,应如数归还,如因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者,应写明原

因,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3、学生非因公造成公物损失时,班主任应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现成其适当赔

偿损失,确属有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按价两倍以上赔偿,由班主任将事

因及处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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