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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2-06 热度:29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临时用工,明确双方责、权、利,根据《__师范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务关系的临时工,适用本办法。

3、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人力资源部指导、监督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二、合同内容

1、合同期限: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2、工作内容:合同必须明确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①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和劳动安全制度,为临时工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②从事特种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③临时工每月工作一般为22天,超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④临时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劳务报酬:

①临时工工资不低于杭州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

②行业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效益工资经考核后酬情发放。

5、双方责任:

①临时工根据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工作,若有违犯,所在部门有权作出处罚。

②临时工必须遵守总公司和所在部门的各项纪律,否则,根据规定作出处罚。

③公司向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

三、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

1、在试用期内,双方皆可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酬金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临时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解除合同,但需征求临时工本人同意并支付一个月的酬金作为违约金:

①经考核,证明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

②经医生诊断无法继续工作的。

3、临时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①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②因违法、犯罪受到制裁的。

4、临时工因公负伤,经鉴定无法在原岗位正常工作或致残、死亡,合同自行终止,公司承担临时工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发给残疾金或死亡家属抚恤金。

5、临时工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强迫劳动或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酬金时,可随时解除合同。

四、其它

1、合同有效期满后,如一方要求,征得对方同意后可续签,但一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

2、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因执行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临时工本人保管,一份由所在部门保存。

本办法解释权属_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

第2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3篇 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4篇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篇 地产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临时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项目临时用工的使用和管理。

3.定义

3.1临时工是指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工作需要而招聘之员工,临时工的雇佣是作为一种公司补充用工形式,公司有权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解除与被雇佣者的劳动关系。

3.2因这种雇佣关系为临时性质,如无特殊规定规定,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

4.职责

4.1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用工政策的指定和指引。

4.2各项目人事部负责临时用工的计划、合同、薪酬等人事管理。

4.3各临时工的使用部门负责临时工的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5.规范

5.1招聘

5.1.1由于临时工用工形式不稳定,其招聘由用人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用工计划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并对招聘过程实施监控管理。

5.1.2临时工入职统一填写《临时工登记表》,并付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以供存档。

5.1.3临时工离职时填写《临工离职表》,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结算工资离职。

5.1.4 因项目发展需要,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工可在定编空缺的情况下,填写《临时工转正式工申请报告单》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转为正式工。

5.2薪酬待遇

5.2.1各项目根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可选择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作为临时工工资支付形式。

5.2.2计时工资的支付形式采用日工资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制定临工日工资标准颁布实施。

5.2.3计件工资制

5.2.3.1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工作性质及范围以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5.2.3.2同一计件单位价的支付工资数额或计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统计表,由财务复核后统一计发。

5.3工伤

5.3.1公司可以由选择地为临时工购买团体意外商业保险,分散工伤事故风险。

5.3.2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证明文件,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的医疗期限为工伤假期,工伤假期间的全薪待遇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天为基数发放。

5.4考勤

5.3.1日常必须按公司规定实行打卡制度,上下班到指定地点打卡,不得代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临时工考勤卡签卡权归用人部门。

5.3.2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否则参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3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事先请假,经用人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临时工请假审批权归用人部门。

5.3.4临时工的工牌号码由项目自行编制。

5.5 培训

临工使用部门应适当安排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基本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5.6奖罚

临时工的奖罚办法参照《员工手册》之'奖罚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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