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公安部门的工作流程,提升警务效能,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执法程序与标准
3. 案件管理与侦办
4. 人员培训与发展
5. 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6. 监督与考核机制
7. 公共关系与社区服务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如治安、刑侦、交通、消防等部门的权责,以及领导层的决策与执行角色。
2. 执法程序与标准:规定执法行为的规范,包括接警、出警、调查取证、逮捕、审讯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3. 案件管理与侦办:设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流程,强调证据收集、分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4. 人员培训与发展:制定警务人员的入职培训、在职教育、晋升机制,以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5. 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包括警务装备、财务、设施管理,确保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考核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体系,对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公正公平。
7. 公共关系与社区服务:强调公安机关与社区的互动,提高公众安全感,促进和谐警民关系。
公安局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公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至关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警务效能:通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公安部门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2. 保障执法公正:严格执法程序,防止滥用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权益。
3. 增强队伍素质:通过培训和发展,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4.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1. 制度制定:由公安部门高层领导主导,各部门参与,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
2. 宣传教育:组织全员学习,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形成遵规守纪的共识。
3.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 反馈调整:收集一线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5. 评估与改进:定期对制度效果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上述步骤,公安局管理制度将逐步落地生根,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指导,推动公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篇 公安局警车管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
二
第2篇 _公安局警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
二
第3篇 _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___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_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 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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