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管理制度是企业能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燃煤的合理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以提高能效,减少环境污染,并保障生产运营的稳定。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燃煤采购管理:规范燃煤的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的选择、质量标准设定、合同签订等。
2. 燃煤存储管理:规定燃煤的储存条件、安全措施及库存控制策略。
3. 燃煤使用管理:明确燃煤的使用原则、燃烧效率优化方法以及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4. 环境保护与废弃物处理:制定燃煤废弃物的处理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监控与审计:设立燃煤使用的监控机制,定期进行审计,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燃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质量控制:对燃煤的灰分、硫分、热值等关键指标进行严格把控,确保燃料品质。
2. 安全管理:确保燃煤存储区域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 环保合规: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控制燃煤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4. 成本控制:通过科学的库存管理和使用策略,降低燃煤成本。
5.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燃烧技术和设备,提升燃煤利用效率。
燃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经济效益:有效管理燃煤可以降低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 生产稳定性:充足的燃煤供应和高效的燃烧,保障了生产的连续性。
3. 环境责任:减少燃煤污染,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4. 法规遵从: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造成的罚款和其他法律风险。
1. 建立燃煤采购评估体系:根据燃煤质量、价格、供应商信誉等因素,制定采购决策标准。
2. 实施存储设施升级:改善存储条件,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燃煤安全。
3. 提升燃烧技术:引进低氮燃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提高热效率。
4. 设立环保监测点:定期对排放物进行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燃煤管理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6. 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燃煤供应中断,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燃煤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配合与执行,通过持续改进和监督,实现燃煤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1篇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反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号钢或不锈钢
不锈钢
2
法兰
2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
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
物资
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数量
个人
公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个/人
4个
4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个
5
防护手套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6
防护靴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7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检测氨气浓度
1台
8
手电简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1个/人
9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个
10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台
11
医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条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第2篇 燃煤发电工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落实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2 适用范围
公用设施处燃气发电工场所有区域
3 职责及定义
3.1 工场主任为本工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各专业专工为本工场消防安全管理人。
3.2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或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灯(或标志)、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相应的控制箱、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消火栓等。
4 具体要求
4.1工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确保其符合消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产前必须经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4.2 工场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在禁烟、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禁火区域动火办理动火作业票,煤气、氮气等区域动火严格按照专业动火要求办理动火票,其它区域动火执行公司保卫部动火票。
4.3 工场将火灾报警系统运行状况纳入交接班管理,火灾报警系统故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并通知工场安全员,由工场安全员联系安环科火灾报警系统维修负责人进行维修;值班人员应熟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原理、功能,负责监视其运行,及时处理火警;
4.4 结合工场实际情况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并建立消防设施台账。
各岗位消防职责
主任安全消防职责
主任是本企业消防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场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电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2)负责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规定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为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根据消防法规及电厂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
专业专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安全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消防标志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8)组织灭火和疏散方案的实施和演练。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各课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课负责人是本课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课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各项消防安全法规、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
(2)组织落实本课的消防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消防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3)组织本课定期、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处于完好状态。
第3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4篇 燃煤管理细则范本
1、 煤炭消耗实行三级管理。必须台帐齐全(煤炭消耗台帐及耗能设备台帐),填写必须及时、认真、准确。
2、各热力站根据各锅炉房供暖工作量并结合技术设备部每年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指标换算核定耗煤数量报中心材料站。
3、材料站要根据技术设备部提供的用煤计划和实际库存重新编制进煤计划并分期分批保证供煤。
4、进煤期间,各热力站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严格把关,确保煤的质量和数量。进煤后,认真做好煤场管理工作,谨防煤的被盗、风化、自燃。
5、技术设备部、材料站、热力总站、节能人员有权随时对运煤测量进行抽查。如发现质次、量少车辆时,除对验收人员进行批评及经济处罚制裁外,并对承运单位追究责任。
6、进入焚火期,各热力站、班组和专兼职节能人员应根据各阶段煤耗指标掌握日进煤量,提高煤炭复磅率(力达90%以上)加大计量管理力度。
7、焚火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焚火日志,准确记录耗煤量,各锅炉房总领班必须在每月25日前汇总耗煤量并报热力站材料员,热力站每月28日前汇总一式四份上报中心材料站、财务部及技术设备部、热力总站。
8、值班司炉工要根据室外气温变化、锅炉燃烧及系统状况及时调整炉排速度、煤层厚度和鼓引风量,提高锅炉燃烧效率。
9、焚火期结束,由技术设备部、材料站、财务部、热力总站组成专门小组,对各单位用煤情况进行复核、盘点,如发现丢失煤票,报销不合理或消耗与实际结存严重部附的,将对责任人、单位领导、主管人员进行考核。
第5篇 电厂燃煤计划调度管理标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应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电力部 燃煤管理工作条例
浙江省电力局加强燃煤调运管理办法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计划)是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燃煤计划的编制、订货、调运等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燃煤计划的编制、上报
4.1.1 按上级有关规定编制燃煤计划,燃煤的质量、品种必须适应锅炉设计的煤种。
4.1.2 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公司年合约电量计划,在每年10月20日前,编制下年度的燃煤计划。
4.1.3 每月25日前,根据月合约电量,制订下月度的燃煤调运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上报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
4.1.4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计划的实施和调运计划的落实,若发生调运困难,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的前提下,负责对计划进行调整和对外联系协调。
4.2 燃煤订货
4.2.1 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由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统一订货,公司分管领导和经营工作部(计划)参加全国煤炭订货会议。
4.2.2 燃煤订货要求
4.2.2.1 按年度与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签订燃煤供货合同。
4.2.2.2 明确供货矿点、煤种、煤质比例、单位运输费及结算方式。
4.3 燃煤调运
4.3.1 燃煤调运必须均衡完成,由于煤种、质量、运输、天气等因素的变化,计划需要调整或难以完成时,经营工作部(计划)应向公司领导和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汇报。
4.3.2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与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煤矿和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联系,掌握运输信息,确保燃煤的正常供应和合理贮存。
4.3.3 根据燃煤计划,负责燃煤的催交、催运,并监督做好燃煤的数量、质量验收。
4.4 燃料部煤管组应及时报送进厂煤和入炉煤的数据,按规定做好燃煤的综合统计报表。
4.5当发生进厂煤亏吨或煤质不符等情况时,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向对方交涉。
4.6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报表的审核,协助经营工作部(财务)做好燃煤成本核算和煤款、运输费的结算。
4.7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计划调度资料的积累和归档。
4.8经营工作部(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煤场盘点。
4.9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组织进厂煤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燃料部负责燃煤计量器具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计量准确。
4.10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联系进厂煤验收卸货工作。燃料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厂煤验收卸货入库工作,并及时向经营工作部(计划)反映进厂煤验收情况。。
4.11 发电部负责进厂煤的化验,并将化验结果送经营工作部(计划)、燃料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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