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行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它涵盖了承包商的选择、合同签订、项目执行、质量管理、安全规定、付款流程以及违约处理等多个环节。
1. 承包商资质审查:详细规定承包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如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书、过往业绩等。
2. 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范围、期限、价格、付款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保密协议等。
3. 项目管理:设定项目进度监控、质量标准、变更控制等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4. 安全与健康:制定工地安全规定,包括承包商员工的安全培训、防护设备的使用、应急预案等。
5. 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承包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企业要求。
6. 付款与审计:规定付款的时间节点、条件及审计流程,防止财务风险。
7. 违约处理: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双方权益。
承包商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能:
1. 降低项目风险:通过严格的承包商筛选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2. 保护企业利益:明确合同条款,防止承包商违约,维护企业经济安全。
3. 提升效率:标准化流程提高协作效率,减少沟通成本。
4. 增强合规性: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
5. 塑造良好形象:通过公正、公平的对待承包商,提升企业声誉。
1. 设立专门的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的筛选、合同谈判和日常管理。
2. 制定详细的评估标准,定期对承包商进行绩效评估,以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3. 强化安全培训,确保承包商及其员工了解并遵守企业安全规定。
4.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与承包商的协调和监督。
5.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6. 对重大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手段,同时对表现优秀的承包商给予奖励,激励其提供优质服务。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承包商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承包商hse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土建施工需要三级资质
工艺管道安装需要二级资质
相应资质由建设局审查,由安监局核实情况并批复。
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三章 安全评审
第六条 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hse管理体系文件;
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律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hse承诺;
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tse管理体系文件;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舞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前,承包商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议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2篇 如何做好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对业主来说,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是在各项建设过程中或承包活动中最头疼的问题,承包商虽说也分特、一、二、三级或其他,获得各级别资质也是经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评审过后而定的,但真正好管、能做到规范的有几个,完全听从业主使唤的又有几个,有时还敢与业主人员闹翻情形,所有这些表现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很多一、二级的承包商都是挂羊头买狗肉,其实他们的实力完全没有达到这个级别,甚至还是临时组建的,只是借用别人公司的名义从事这项业务。有的人会说,要是这个承包商出问题,被挂靠的单位可要倒霉,是的,没错,法律认可的是法人代表,但谁想过他们背后那些具大的利益驱动呢因为他们靠的是运气,如运气好的,他可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回报,另外,每当出现安全问题,包括承包商或政府相关部门都希望把事情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不报就不报,能私了就私了,尽量不影响到政府官员的业绩,也正是这样原因,使有资质的单位自然而然地把安全工作放到第二、第三位,甚至更远了。
二、承包商和监理安全管理人员不作为,为什么呢难道他们都不知道危害吗不,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可能真不知道,但监理肯定知道,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我把承包商和监理安全人员分开分析。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他们寻找社会上有利益驱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证书挂靠在他们单位,就依现在的注安行情,价格很低,国家也没有强制的法律条文提高注安师的待遇,从而使他们有外挂挣钱的想法,正是如此,懂安全的不从事安全,不懂安全人的借别人证书从事安全,这样一来,项目安全问题就不易“被发现”,对于业主安全管理人员提出问题也就象是找他们麻烦,无中生有、小题大做的那种现象了。监理安全人员在我认为应该是有点知识水平的,但不知为什么,总会出现两面性,一面是维护业主的面子,一面是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当业主提出的问题,会很快的督促承包商完成整改,但自己却很少提出新的问题,这些蹊跷问题,也许跟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吧。
三、不进行公开招标而内部指定承包商,对于承包商都是朋友亲戚关系或利益关系,不论你有什么样的资质,只要把事情做下来就好。对于这样的情况,承包商只顾眼前利益,减少各类成本,当然也就包括安全经费,尽量使利润最大化。当然,利润最大化没什么不好,只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没什么不妥。也正是这样,承包商就有高高在上,无所不能,可以不听从除几个要角之外的人,使业主安全管理变成真空,安全工作成了空中楼阁。
四、承包商员工安全意识太差。这不是个别,大部分都是这样,因为很多承包商只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但没有自己一帮人马。有时承包商还要考虑当地的就业及社会关系问题,大量使用当地临时人员,由于这些临时人员没经过安全培训也没有类似的工作经验,在安全意识比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差别,同时,对于特殊作业人员,还属于无证作业,违章随处可见,在他们眼里,完成任务是天使,一点违章是不算什么。
当我们看清问题所在后,就会知道如何找对策措施。对于正规的企业,想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一个台阶,我想从安全角度来提几点个人建议:
第一、公开招标,且招标委员会由业主各部门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文件也不是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及评审,应由相关的部门及各专业人士参与讨论,并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体现出专业性及科学性,也规避一些隐蔽的利益问题。
第二、民主地拟定合同。对于承包商的合同不能照搬外来单位原稿加以修改形成或由单个部门、个人完成,应由主办单位结合自身项目的特点编制合同总体框架,再由各部门各专业人士完成各专业模块的合同内容,包括附件。附件不怕麻烦,越详细越好,特别是业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招标文件也算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加以约束。合同不是单方的,应双方共同协商,对于有争议条款,应以法规和招标文件作为参考依据,形成共识,并做出承诺。
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安全管理,就要有制度来支撑你的管理行动,特别是承包商的管理相关的制度,如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临时用电制度等等,制度就象规范、指南,引领承包商安全从事作业,也是业主指导和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第四、要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很多企业都知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但能很好的落实“安全第一”有几个,从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就可以看出来企业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落实情况。管理人员没有地位,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权利就没有人听从你的安排或纠正,这就是中国特色。我见过一个企业,老总说他们公司很重视安全,已很好地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还例举出他是如何落实方针的实例,但我了解到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时,发现没有安全管理这个部门,也没安全管理人员,也没发现其委托中介机构代管的迹象。对于这样的企业能叫落实“安全第一”吗回过头来说说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是想安全管理人员能很好地对发挥其作用,就要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权利不是越大越好,但没有权利真的不行。象经济处罚,有利有弊,但合理利用好处罚制度,引导承包商理解我们的管理手段,经济处罚会得到正面的效应。我想绝大部分企业不会利用经济处罚这个制度来乱做非为,也不会把处罚作为管理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我们现所在社会,有一定的处罚权是最好的管理手段。除了这之外,安全管理人员对支付承包商的每一笔款项应有签字权,我说签字权不是象财务人员说的那种签字,而是在承包商付款申请书中应得到安全管理人员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全面的多方位的监督承包商,让其服从业主安全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领导支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不松口。不论什么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你就无法完成任务,也无法实现自身价值。我曾在同一个单位前后接触两个承包商,第一个承包商是因为太狂妄,无视我们的管理,对于我们提出问题只是左耳进右耳出,当然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上层不给太多支持,不但不支持,反而帮助承包商说话,说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管得太严,有失人格,做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是在逃避责任等等。其实安全管理是一门艺术,不仅让承包商接受你的管理,又高兴的迎合你,但当领导为了自身利益选边站的时候,这个艺术就变成艺木,不由你发挥。
第六、发挥监理公司作用,利用好监理应有的职责。监理公司是为业主服务,听从业主安排,协助业主做好承包工程各项监督。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站在业主安全管理的前沿,他们更应主动的积极向上的把关问题,督促承包商按照业主和法规要求进行规范。监理一定要始终如一的站在业主这一方,不能有任何的思想变化。我见过一个公司的监理,是由承包商找的,他们吃喝住都与承包商在一起,钱也是由承包商从业主领后发给他们的,你说这样的监理他能为业主服务吗从内心讲,我要是监理人员也不会感激业主的,因为钱不是从你那领的,给钱的那个人才是爷。
第七、加强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对于承包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应是普遍问题,但要避免类似现象真的很难,为此,业主、监理要监督承包商应加强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法规要求做到三级培训,承包商应当完全执行。除此之外,监理和业主安全管理人员也根据现场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承包商从业进行安全培训,让承包商的从业人员了解业主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理念,促进其安全意识的提高。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的措施去监督承包商,目的只有一个,安全施工,保障一方平安。
第3篇 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承包商问题而造成对企业的危害。
二、范围
为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公司。
三、职责
1.责任部门:企业安全委员会
2.相关部门:财物部、生产技术部、运输部、办公室
四、程序
1.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凡承担本公司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或个人必须具有: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以往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表现;
6经营范围和能力说明;
7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8营运司机、装卸、押运人员上岗证书。
2.合作前准备:经预审合格的承包商须与本企业签订承运合同,并在承运前派相关人员到本企业参加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便了解本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3.作业过程监督:企业安全委员会及仓库管理人员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予落实的承包商,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4.表现评价与续用:为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应会同财物部每半年一次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评价结果为“良”以上的才考虑继续合作。
5.承包商名录:对合格承包商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名录,完善承包商档案,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档案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管理。
五、附件
《承包商评审表》aq-bzh46《合格承包商名录》aq-bzh47
《合格承包商定期考核表》aq-bzh48
第4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5篇 工程分承包商管理细则方案
工程分承包商管理细则
(1)进入现场施工的必备条件:
a、提交由业主确认为指定分包商的证明文件:
分包工程的投标书及投标过程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暂行施工协议);指定分包商的经营范围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b、填妥指定分包商情况等级表:
分包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取得合法地位和资质等级证书;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确保施工队伍能进入现场施工。
c、提交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方案简介;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技术措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
施工做到有方案再实施。
d、提供分包商施工简历;
e、提供分包商施工组织体系简况;
f、按合同规定做好分包工程保险等事宜;
2、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a、提供分包工程的质量、计划编制书:
质量计划与目标;图纸会审情况及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及工序控制点;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的监控;对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的控制。
b、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要点:
对作业人员进行工艺过程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实施有关质量检验的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对工序间的技术接口实行交接手续;复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保书;做好不合格品处理的记录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加强产品保护和施工现场落手清工作;接受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的指导;认真做好本分包工程的验收交付;按合同规定做好本分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总承包报告,并做出事故分析协查及处理事宜。
第6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反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油气管道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规范
1总则
1.1公司简介
1.2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提升对承包商hse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手册。
1.3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有关的活动;适用于公司部门、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hse管理。
1.4编制依据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05-2006
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等
基本情况
2.1安全管理理念
2.2 hse目标和方针
2.2.1 hse目标
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
不发生管网天然气泄漏责任事故。
不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不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不发生单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万元的责任事故。
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
2.2.2 hse方针
安全第一、人为根本,
风险预控、设备完好,
规范操作、环境和谐。
2.2.3组织机构图
3承包商确定
3.1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主要概况性的介绍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进行hse管理的做法和步骤。
工程建设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qhse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危险性辨识,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商务部,商务部应根据风险大小及工程项目的hse特点选择资质、经验、业绩和管理水平优秀的承包商并发出招标邀请。承包商应根据获取的工程项目内容及风险评估制定hse管理计划及其他投标材料参与投标。
3.2相关单位及部门职责
商务部职责
结合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提出意见,负责组织编写招投标文件;
组织招投标、评标工作;
负责落实承包商合同有关的安全责任和hse条款;
负责将承包商合同中的安全责任及hse条款约定告知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
3.2.2工程建设部职责
参与工程作业承包商资质预审查;
负责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
参与项目风险评估;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hse审查;
负责审查和批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hse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2.3 qhse部职责
参与项目风险评估;
参与对承包商hse资格审查;
参与招投标评标;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4其他部门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和参加招投标工作
按照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承包商hse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的项目,按照本手册“3.2.2工程建设部职责” 规定执行。
3.2.5承包商职责
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材料;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合格安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效辨识项目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制定安全、可靠、可执行的施工组织方案;
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中海油的hse管理规定要求;
负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hse管理工作;
接受和配合公司代表的hse检查和审查;
按照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3.2.6监理单位职责
作为监理承包商,监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
配备专职的hse管理人员并接受公司qhse部的管理;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hse管理方案;
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承包商对公司制度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未执行的责令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情况;
按作业分级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
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才能复工。
3.3承包商选定
商务部制定招标文件
商务部应组织工程建设部、qhse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组,在评标前制定hse评标标准,对投标方hse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与投标人就关键问题进行澄清。
评标组在满足hse评标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采办程序,最终选定承包商。
商务部在合同签订前应与承包商就合同中hse条款及hse附约进行确认,明确双方hse工作界面和管理职责。
商务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中hse条款及hse附约提供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
3.4项目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辨识
3.4.1项目风险评估
商务部组织qhse部、工程建设部、项目开发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风险评估,针对工程项目特点,识别出所有可能导致重要的危害的活动,评估结果以报告形式体现。
3.4.2施工阶段危险性分析和辨识
承包商应成立风险评价小组,对甲方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项目实际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尽可能的深入和细化,再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
危险性分析和辨识,针对设备采用安全检查表(scl)方法(附件7),针对作业活动采用作业危害分析(jha)方法(附件8)。
3.4.3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辨识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常规(正常状态)和非常规(异常、紧急状态)的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和外来访问者)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包括外界提供的设备、设施)。
新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在工艺技术、设备、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
十大高风险作业
十项高风险作业
1、设备检修作业;
2、电气作业;
3、热工作业;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挖掘作业;
6、起重作业;
7、高处作业;
8、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
9、陆上交通运输;
10、联合作业(交叉作业)。
3.5管道施工hse管理风险和控制
序号
作业工序
危 害 识 别
风 险 控 制
1
测量放线
测量仪器支架倾倒砸人
测量作业时,仪器支架要放置牢固
2
管道运输
捆绑不牢掉下伤及路途行人和车辆
捆绑牢固,不宜超高
3
管道装卸
吊绳及吊具吊卸管材位置
不当造成管材滑脱
吊索卡牢,吊具位置正确
4
布 管
管道放置不稳,滚动伤人
布管管道下面要加土堆掩挡稳固
5
管口打磨
砂轮碎片飞出伤人,砂粒伤眼
不能正对他人打砂轮,
操作者要戴防护眼镜
6
管口组对
管口挤伤手指
操作者不能将手伸入两管口之间
7
管线焊接
弧光伤眼,药皮灼伤人
操作者戴好面罩,穿好防护衣
8
沟下布管
管沟塌方,陡坡处窜管伤人
布管前应对管沟进行检查,陡坡处布管应有防止窜管措施
9
沟下对管焊接作业
石块坠落,管够塌方伤人,人员上下管够摔伤
作业前对作业面石块进行清理,并检查陡坡以上是否存在滑坡危险,作业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网,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人员上下管沟应设置扶梯
10
气焊作业
火灾、爆炸
胶管要绑扎牢固,氧气瓶
和乙炔瓶有安全距离
11
管道射线
_射线伤及操作人员和周围行人
操作人员穿戴防护衣,
周围要设立警戒线和标识
12
管道下沟
挖掘机倾倒,砸伤沟内作业人员
下管设备统一指挥,
监护人员及时监护到位
13
管道试压
管道焊口和法兰连处刺漏伤人
巡查人员身体不能正对
管线焊口和法兰检查
14
管道反腐
烤枪火焰伤人,
胶管绑扎不牢喷火伤人
烤枪不能正对作业人员,
导气胶管绑扎要牢固
15
设备用电
焊机、焊把线和
电源线破损漏电伤人
焊机接地,焊把线
和电源线检查无破损处
16
设备倒场
挖掘机
倒场上拖车时倾翻
挖掘机倒场上
拖车时要专人指挥
17
车辆运输
发生撞车、撞人、撞物
和翻车等交通事故
车辆要定期检查,不能超载、
超速和带病上路
18
管道试压
高压管爆裂、高压阀暴裂、
清扫球冲出等
使用合格的试压管、阀,
现场做到勤检查、做好警戒。
19
陡坡处施工
山体滑坡、滚石、设备翻车等
制定周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障碍,明确逃生路线,配备救生设施和设备,施工前进行检查,
安排专人现场防护,发现隐患立即报告
20
爆破作业
炸伤作业人员;
飞石砸伤行人,山体滑坡等
严格爆破作业程序,按章作业,
做好警戒,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
21
动植物伤害
野猪、毒蛇咬伤、黄蜂蛰伤;
误食野果中毒
遇到野生动物不要故意挑逗、追赶和扑杀,禁止采摘品尝野生水果。
22
山林区域动火作业
发生火灾
必须在作业带内动火作业,
作业带以外禁止任何烟火
2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粉尘、有害气体、缺氧窒息、物体打击、涌水、触电
强制通风,使用安全照明,保持通道畅通,做好安全监护,配备应急设施,内外联络通畅。
4培训教育
qhse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入场前hse培训和其他必要的培训,并建立健教育培训档案,使承包商更能理解气公司的hse理念、方针、政策和其他要求。
由公司组织的hse月例会,承包商负责人和安全经理必须参加,并对施工过程中的hse管理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等内容;由承包商安全经理组织的安全会,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人员视实际情况参加,但承包商必须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以供公司检查。
承包商应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并由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组织、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应根据项目施工作业的内容、工序、进度、类型、性质等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具体的项目的hse培训和教育计划,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培训、专业hse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培训并保留相应的合格记录,使全体作业人员理解掌握公司的hse理念、方针、政策和具体的要求,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入场培训并考核合格(承包商负责,监理监督)后方能获得进场批准。
承包商应在每次开始工作之前应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管/队长主持会议开展hse培训,并做好记录,从事该项工作的公司业务从业人员、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理共同参加。
承包商应自主开展各项培训工作以提高其自身的hse能力和意识。
承包商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员工hse入职、阶段和重大危险作业培训;
公司hse规定要求;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和职责;
工作前安全会制度;
关键作业的安全管理;
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hse个人责任;
个人防护设备;
一般的健康知识;
自然灾害(台风、洪灾等)安全防范知识;
火灾预防(火灾隐患);
hse激励方案;
hse处罚方案;
事故、事件和险情报告;
传达公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警示文件。
所有的培训文件和安全会议记录都应存档,以便公司随时检查。
5入场前准备
5.1项目启动会
为了使双方在项目实施前明确hse工作内容,公司应在开工前组织qhse部、工程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承包商hse管理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启动会的具体内容取决于项目风险的大小,项目启动会应至少包含的内容有:
项目存在的主要qhse风险及采取的措施;
确认各项qhse工作的目标;
对危险作业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向承包商宣贯发包方qhse管理文件;
项目实施前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确认qhse会议、检查及审核制度,明确qhse工作范围;
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
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
为鼓励承包商改进hse业绩,公司建立的奖惩规定。
5.2项目hse计划(两书一表)的审批
承包商的项目hse计划(两书一表),包括有hse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和hse检查表,必须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监理审查同意后报公司qhse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未获得批准不得开展该项作业。分包商的hse计划(两书一表)应由总承包商进行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审查后报公司审核批准。
5.3开工前条件审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部或生产运行部或城市燃气部或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qhse部、监理等)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并要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条件应满足《项目开工前hse条件审查表》(附件9)和《建设项目安全优质文明施工检查表》(附件10)所列要求,条件审查不通过者不予开工。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6.1.危险作业管理
6.1.1个人防护
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全身工作服、安全帽和防砸防穿刺的安全鞋等,否则将禁止绝进入现场
在施工/作业现场任何时候必须穿安全鞋,戴安全帽及防护手套。
当打磨或做可能损坏眼睛的工作时,必须戴安全眼镜或其他护目用品及面罩。
当进行电焊或切割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焊帽及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当在其他能直接引起危险及伤害的环境工作时,必须使用其他类型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防尘面具等。
6.1.2警示与标识
承包商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装有与潜在危险相应的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如起重作业要在起重机作业范围周边设立警示带;开挖的基坑周边要设立防护围栏;探伤作业、压力试验、吹扫作业等均需要进行区域警示;对于受限空间和能量隔离作业要有更加醒目的警示,必要时增设看护人员提醒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域。
承包商和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hse相关人员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发现任何缺陷后立即要求承包商进行完善整改。
安全警戒区域的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始终遵守安全标识的指示。如果任何人怀疑控制措施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危险,要立即通知在场的作业人员或安全监督采取安全措施。
6.1.3管道运输和装卸
设置警戒区域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吊具符合要求
有专人指挥
使用导向索(牵引绳)并有足够的长度能够使得工人在稳定钢管时处于安全的位置
所有的吊带、吊钩、钢索在使用前应按照其额定吊重量的1.5倍进行吊重检验,并通过监理的审核、业主的确认
每个管堆旁都应使用垫木或侧桩以防止堆放的管道塌落
堆管层数、高度要符合规范要求
在管道堆放或储藏区域应有明显警示标识,除检查、装卸人员以外,禁止非工作人员接近、攀爬堆放的管道
6.1.4脚手架搭建
只有有经验,并经取证批准的脚手架工才能搭设和拆除脚手架。脚手架使用人员不得对脚手架做任何改动。
脚手架应搭设在坚实的基础上。
脚手架外侧及坡道两侧及必须设1.2米高的上围栏,并有中围栏、立网护栏和踏脚板。
跳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及探头板。
脚手架必须有供工人上下的爬梯和坡道,严禁工人攀爬脚手架。
脚手架在搭设前应申请搭设许可证,使用前必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商还须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使用。
6.1.5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执行三相五线制配电执行电气规范,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电气用具必须接零接地,电气设备及线路须连接正确,绝缘良好。电线不准拖地,通道之间电线须架空或埋地保护。
不得使用部件损坏的电气用具。
只有持电工证的电工方可进行电气工作。
所有电气用具需装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使用完毕,须关掉电源。
所有电缆、插头及连接器确保连接正确,性能良好。
6.1.6起重吊装
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方可进入起重吊装区域。
不得在吊物下行走和逗留。
只有经过培训并得到操作许可证的的吊车操作员和指挥员才能担任操作和指挥工作。
必须使用牵引绳来控制方向。
吊装前须确保机械处于正常状态,钢丝绳和链条完好无损。
起重机械“十不要”:
光线差。
吊物埋在地下。
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清。
物件捆绑绳扣未垫好。
物件捆绑不牢
斜拉旁拽吊物。
吊物物件上有人,吊物下有人。
重量不清楚或超过机械所允许的安全负载。
天气恶劣不吊。
安全装置不灵敏不吊。
6.1.7机械安全
使用机械工具前须检查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所有的机械都必须加有牢固的防护装置,不可使用部件没有套罩保护的危险机器。
使用机械、设备时须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机械伤害。
只有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相关的设备。
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方可进行操作。
绝对不可能把手靠近旋转中的机件。
6.1.8挖掘作业
开挖前,须办理工作许可证,并将其张贴在开挖区域的明显位置。
开挖工作前,须在挖掘区域设置围栏。所有开挖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夜间警示灯。
当沟渠深度超过1.5米时,边坡应该加支撑,或进行放破以防止塌方。
开挖工作前必须检查所有地下设施,不得在有地下电缆的区域进行机械挖掘工作。
当有机械在沟旁作业时,沟内严禁有人。
6.1.9高空作业
凡在2.0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带全身式安全带。
作业环境中的孔洞必须修加防护,设围栏和盖板。
不要在没有围栏的建筑物边缘进行工作。临边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如果设围栏不可行,必须佩戴安全带系于牢固点上。
高处作业要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佩戴安全带并挂在稳定点上。(高挂低用)
吊篮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扣在独立救生绳上。
楼梯必须设有扶手栏杆。
不得坐在或靠在护栏上。
如果感到身体乏力或眩晕,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在高空移动时,须佩戴双钩带。
6.1.10焊接与气割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焊盔、护目镜、工作服、手套等。
电焊机应有防雨、防潮湿、防晒的机棚,并备有合适的消防用品。
必须采取防止静电、高空坠落、火灾事故等安全措施。
高空焊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空或埋地。
接地线和焊把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体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金属构架或轨道上。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上绝缘鞋。
动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瓶、木材及其他易燃物。
作业后,清理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清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去。
易燃物必须移走或加以保护
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现场,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乙炔瓶应设回火器、防震圈; 禁止暴晒和卧放。
钢瓶必须固定,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工具不得粘上油污。
6.1.11受限空间作业
持有许可证。
接受过封闭空间准入培训。
空气流通不畅区域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现场配有“监护人”
有应急预案。
6.1.12射线检测作业
持有最新版的执照、执照条件和其它必要的记录。
必须两人陪同作业。
必须放置醒目的“限制入内”的警告标识,夜间必须设警示灯,作业期间现场必须有专人巡查,防止未授权的人员进入高辐射区域。
射线照相活动必须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
提前通知施工场内相关作业单位,并附警戒区范围图。
6.1.13喷砂反腐作业
作业人员需配备防尘面具、护目镜等专业劳保用品
设置作业区域警示和隔离。
喷砂对面及射程内不得有人
由于可能存在严重的健康影响,不得用二氧化硅进行任何喷砂除锈作业。承包商只许使用公司批准的喷丸。
最好不要在现场进行喷砂操作。
6.1.14定向钻施工、穿越(河流、公路、铁路)施工
设警示标示,专人巡检
施工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按钻机安装顺序安装钻机系统、泥浆系统、控向系统,避免机械伤害。
钻头周围5米内不得无关人员
钻头正前方严禁站人,避免泥浆喷溅伤人
穿越施工中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执行。在施工中发现原拟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与实际不适应时,应及时修改,监理和承包商审查同意后,并须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废弃物的临时堆放和处置应满足环保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施工完成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地貌
6.1.15爆破作业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正式爆破前应先进行试爆,同时进行检测和计算,根据飞石抛掷距离、震波影响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药量、布孔方式。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的。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湿度异常的。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未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台的。
爆破警戒与信号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干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护破坏和盲炮等。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员负责人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16交叉作业
承包商应协调好各项作业,避免交叉。如必须交叉作业,需经承包商现场hse人员和监理统一协调,做好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后方可作业。
承包商间交叉作业,需经公司qhse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批准后方可作业。
6.1.17通球试压
通球试压前要编制通球试压方案,并经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审批。
选择合理的收球位置,安装专业的收球装置;
收球装置出口应朝下,后端应开挖不少于10米的引沟,收球端应设置50米警戒区域;
打开收球装置前,应检测确认管线压力已完全释放;
试压时要安装专用的试压封头,压力表、温度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试压过程中升压必须采取分级缓慢升压,保压时间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泄压口的设置应合理,泄压过程应注意人员人身安全;
管线试压沿线应张贴安全告知书,升压过程中应有专人巡逻。
6.1.18防火措施
未经许可,严禁在工作现场周围放置易燃物品或废料。
在焊接、气割、打磨现场,及其下方不得有易燃物。
施工/作业项目的非正常动火、用火必须经公司qhse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按要求执行。
6.1.19施工环境控制和保护
为了避免对场外附近环境资源和财产的过度干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在指定的作业带范围、临时性工作场地、辅助施工场地和进入便道之内从事活动
在干燥和干旱地区,施工会产生影响局部空气质量的扬尘。在扬尘严重的地方,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作业带的表层土资源免受损害
定期清理施工垃圾。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需要时,合理修建临时厕所,以免引起他人的不适,以及传播疾病。
6.1.20承包商营地选择
承包商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房屋作为办公和住宿场所
承包商必须做好办公和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商必须配置合适的医疗设备
一般不建议承包商选择户外宿营,因施工需求,必须户外宿营的,宿营地需满足近水、背风、避险和防兽等要求,并经公司工程建设部等业务部门和qhse部审核批准。
6.2检查和记录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hse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公司应对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应开展自检自查,保证hse体系的有效运行。
6.2.1检查分类
检查分公司检查、监理检查和承包商检查。
指令性检查,根据政府部门和公司的要求确定。
重大活动及节前安全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前和安全月期间进行综合大检查。
针对性检查,根据特定作业存在的风险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不定期检查,公司、监理和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保障安全。
日常检查,监理和承包商应把日常检查作为常态工作,保障安全。
6.2.2检查和记录
工程建设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或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对承包商作业现场的hse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全面检查;qhse部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承包商作业现场的日常hse监督检查,由监理实施,但工程、生产、城市燃气、线路管理等业务部门每周应组织对所辖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
公司应与承包商确定检查的依据。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文件。
每次hse检查均都要形成记录,对于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11)给承包商,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各类hse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是否履行hse承诺;
是否有效执行各项hse制度、规定及合同中hse条款;
是否对使用的设施设备状况、人员行为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是否定期召开hse会议,总结及部署hse工作;
是否依照hse应急预案的要求完成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是否依照要求进行事故及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及整改;
承包商qhse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施工现场是否根据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执行;
承包商安全措施费投入情况。
每次检查内容都要包括最近一次布置任务或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hse表现和管理现状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形成记录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改进措施。
公司与承包商的联合检查结果应通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处理并跟踪问题的整改过程;对于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如经济处罚或停工等。
要求承包商建立自己的检查制度,并将其执行记录报公司。
多个承包商在场内工作,需要签订hse协议,明确各承包商hse工作界面和职责划分。
6.2.3隐患整改
公司、监理和承包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充分分析后制定出纠正措施,由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对暂时未能整改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制定hse控制措施加以控制。
承包商应在例会中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7 qhse协调与交流
7.1沟通联系
承包商应向公司和监理汇报项目hse管理人员清单,工程建设部或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并填报hse人员统计表,发放工程项目参与人员,包括qhse部、监理单位和有交叉作业承包商等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应加强联系沟通,保障安全作业。
7.2协调沟通
承包商应在每天开始工作之前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管/队长主持会议,并做好记录,从事某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理共同参加。会议内容主要由班组长/队长和安全监督讲解当天工作的主要内容已经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所有人员注意。
对于搭脚手架、爆破、管线下沟、管线试压和吹扫、重要河流和公路的穿越等有发生的潜在可能性的作业,在作业实施前,承包商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经应对措施,各相关单位的分工,提供专题培训等,会议由承包商hse部经理组织,现场监理和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承包商应每周/月召开安全周/月例会,由承包商的hse经理主持会议,承包商hse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监理相关人员参加,公司有关人员视实际情况参加。会议的目的是回顾承包商在过去一周/月的hse业绩和存在的问题,讨论并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做好下周/月hse工作计划。
公司应定期召开项目月度hse会议,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经理、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和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和hse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完善公司的hse规划和策略,回顾过去一个月的hse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制定相关改进方案。
承包商每月向公司报告事故、环境污染、osha中统计的工时数和可记录事件
7.3作业分级管理
管道工程施工承包商,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完成管道施工安装工作,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负总责。
施工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还应按照公司关于管道工程qhse管理分级控制要点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详见下表。
管道工程qhse管理分级控制要点
序
号
施工流程控制要点
主要节点qhse管理内容
控制等级
a
b
c
1
安全技术交底会
组织开展对设计、安全评价、公司等要求的交底和澄清会议
a
人员、方案、设备材料报审
承包商需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hse两书一表等方案,提供人员上岗证、资质证书,设备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b
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
检查承包商施工准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备、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a
设计交桩
设计、施工单位交桩记录
c
5
工程测量放线、扫线
测量放线记录,扫线记录
c
6
管材运输、装卸、布管
确认装卸机具、吊具、装卸、运输、布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7
开挖管沟_
确认管沟条件、管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8
管道组对焊接
是否按照组对记录、焊接记录要求严格执行
b
9
无损检测
是否按照指令检测、检测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无损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b
10
反腐补口补伤
管口喷砂、补口、补伤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11
管道下沟
验管沟深度、成型、管道吊装下沟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
12
管沟回填
回填前隐蔽点检查埋深、悬空、防护层完好、阴保测试点等,按规范要求回填地面恢复、开展漏点检测等
b
13
水工保护修筑
按照设计要求修筑水工设施
c
14
三桩埋设
三桩埋设位置、标高、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15
管道通球扫线_
通球扫线方案审查、收发球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达规范通球合格要求
a
16
管道压力试验_
试压方案审查检验试压用设备、仪器、水源、排水、安全等
压力记录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a
17
管道干燥
管线干燥方案审查、通球干燥记录、水露点检测
a
核心控制点,需公司工程部或生产运行部或城市燃气部、qhse部门参与并确认同意后,监理参与的情况下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报告控制点,必须通知公司、监理现场检查后方可进行;
一般控制点,承包商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和开展日常安全现场检查。
_ 质量监督站停检点 _ 质量监督站监检点
8事故应急管理
8.1应急预案
承包商应建立应急预案,并与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对接,确定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指挥,信息联络、应急响应和救援、信息通报的分工和职责。针对施工现场紧急状况制定包括有火灾爆炸、大型设备倒塌倾覆、挖断管线、火灾、高空坠落、触电事故、台风、探伤事故、急性传染病、群体食物中毒等应急处理预案。承包商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概况
应急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
应急小组人员职责
应急程序
处理预案及措施
事故报告流程
针对项目施工风险分析,制定操作性强的处置方案
应急物资
8.2应急处理
8.2.1应急抢险原则
应急抢险总的原则是救死扶伤,以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位,抢救的顺序为:先抢救人员、保护环境、后抢救生产设施。
8.2.2应急报告的基本程序
1)在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实施或启动项目的应急计划和应急预案,尽量控制事态发展,对三级事故,处理结束后立即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对大于三级的事故,组织自救的同时,报告公司及相关方。
2)当处理事故力量不足时,应既是报告上级应急办公室、公司、监理以及当地依托部门,请求支援。
3)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指挥、协调工作。
8.2.3应急报告的基本内容
应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种类、严重程度、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发生地区的环境概况、实施应急计划进行自救的情况、人员伤害及损失情况等。
8.2.4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
疏散无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保持联系畅通,及时上报业主。
阻断危险物流,防止二次事故。
调集救助力量,控制事态发展。
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主断。
记录现场实况,分析事故原因。
8.2.5人员伤害、伤亡事故一般应急处理过程
当施工作业现场出现人员伤害、伤亡事故等造成危害人员生命安全时,承包商现场应急小组成员应立即报告项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组织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作出反应与决策,组织力量,作好人员生命的抢救工作。
现场应急小组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组织人力、物力实施抢救。
现场救护小组组长立即组织人员,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组织人力、车辆将伤员送往就近依托的医院。
组长尽快联系医院做好准备,并详细报告情况,必要时通知医院集合医疗队前往接应。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程序,及时向业主、监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发生多人伤亡时,应初步分清伤员的伤情,区别轻重缓急,确定救治和运送的次序,优先抢救有生命危险的伤员。组长通知医院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在救助力量到达之前,应急救护小组尽量做好初步治疗治疗和护理,在止血、包扎、固定、搬运过程中应由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和指挥。
现场应急小组坚守岗位,为抢救、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
8.3事故调查及处理
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以报告形式交业主和监理审核。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市安监局、劳动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
应急管理和事故管理具体参见《应急管理程序》(附件12)和《事故管理程序》(附件13)。
9承包商评价
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应对承包商的hse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承包商hse考核评价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环境管理绩效考核和承包商hse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10附件
第8篇 工贸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3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四、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 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4.3.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六、考核评估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第9篇 工贸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3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四、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 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承包商的管理
.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供应商的管理
.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临时工的管理
.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六、考核评估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第10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总工办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更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开工前的准备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6加强监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评价
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交施工单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6.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8. 外协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必须持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交安环处审查备案。
9.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公司保卫处、安环处备案。
10.将本单位的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环处备案。
11.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2.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3.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5.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火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6. 凡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要追究外协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的责任,并按公司规定作
第11篇 化工厂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2 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 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 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4 控制程序
4.1 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 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 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4.3.2 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4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 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 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记录
6.1 合格承包商名录。
6.2 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 承包商档案。
6.4 安全检查记录。
6.5 《外协安全合同》。
第12篇 采气厂承包商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1总则
1.1 承包商一体化管理是指为厂长期从事检修、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设备维修等检维修服务的承包商,按照厂内部单位、班组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
1.2 承包商一体化管理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原则。
1.3 中原油建、中原建工、中原井下等长期维保单位及其它石化系统战略承包商按厂内部基层单位进行管理。
1.4宁波大通、西油联合等石化企外长期专业维保单位按厂基层单位内部班组进行管理。
1.5油田内部单位承包商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1.6工程项目承包商按集团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业务主管科室即使管理主体,又是责任主体。
1.7实施一体化管理,即把承包商作为内部单位和班组,工作同时安排,会议同时召开,员工同时培训,活动同时开展,检查同时进行,考核同时兑现。
2职责
2.1业务主管科室
2.1.1 业务主管科室(合同签订科室)是承包商安全管理主体,组织落实一体化管理制度。
2.1.2 负责审查承包商资质,严把资质审核关。
2.1.3 负责制定承包商管理考核细则,定期组织考核。
2.1.4 定期开展管理检查,落实承包商隐患整改。
2.1.5负责组织承包商按期参加厂组织的各项hse活动。
2.1.6 负责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
2.2 hse监督责任科室
2.2.1 hse办公室是承包商管理的监督主体。
2.2.2 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2.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监督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对承包商开展hse工作。
2.2.4 负责监督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2.2.5 负责制定hse管理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hse专项考核。
2.3 管理承包商的基层单位
2.3.1基层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建立承包商员工档案,按本单位班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承包商管理考核。
2.3.2组织承包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落实承包商三级教育相关内容。
2.3.3组织承包商开展安全活动。
2.3.4 组织承包商开展风险评价活动。
2.3.5负责监督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3.6 为承包商配备相关制度标准。
2.4 接收承包商服务的基层单位
2.4.1 负责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
2.4.2 参与考核承包商服务质量。
2.4.3负责本单位直接审批的施工方案和许可票证。
2.5承包商
2.5.1 对本单位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2.5.2 服从基层单位一体化管理。
2.5.3 严格遵守甲方制度。
2.5.4负责为员工开展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体检工作,并向hse科室提供员工体检证明材料,hse办公室不定期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4.5负责员工取证培训工作,及时上报资料。
3一体化管理内容
3.1按内部单位管理的承包商
3.1.1按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要求同步建立相应的制度、资料、台帐。
3.1.2厂安全生产会议同步参加、同步汇报。
3.1.3厂安全培训教育同步教育培训。
3.1.4厂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同步开展。
3.1.5厂安全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3.1.6发生事故责任同步追究。
3.2按内部班组管理的承包商
3.2.1按采气厂hse管理体系要求同步建立相应的制度。
承包商应按照厂制度要求建立符合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审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hse检查制度》、《hse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直接作业环节管理制度》、《消气防管理制度》、《hse会议制度》、《周一安全活动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3.2.2按采气厂班组管理要求同步建立相应的资料。
承包商按生产班组管理要求,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班组资料。如《周一安全活动记录》、《生产班组hse工作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台帐》、《hse培训记录》、《资质统计台帐》、《员工档案》、《应急演练记录》等。
3.2.3按采气厂班组管理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承包商应按时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每日生产例会、周一安全会议、月度会议等各项会议,并及时向本单位员工贯彻和传达。
3.2.4按采气厂班组管理要求开展安全活动
包括周一安全活动、生产班组hse活动、应急演练活动及其它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
3.2.5按采气厂班组管理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参加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安全资格证、硫化氢防护证、hse培训证、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按期复审,确保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3.2.6按采气厂班组管理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基层单位三基检查同步检查承包商,每月对承包商进行考核,承包商参与基层单位内部安全检查。
3.2.7 其他要求,按照厂承包商管理规定执行。
4.考核
4.1厂依据《承包商hse管理规定》、《采气厂承包商检查考核细则》、《维保单位考核细则》对其进行考核。
4.2 承包商出现事故及其他违章现象,即追究承包商责任,也追究厂基层单位、主管科室、监督科室责任。
4.3 对承包商发现的重大隐患,确认核实后由基层单位出具奖励申请材料报厂审批兑现。
5 附件
5.1 采气厂承包商分级管理明细
5.2 采气厂承包商检查考核细则
第13篇 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天然气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进事业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快速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在事业部范围承担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的单位,包括通过合同形式承担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内部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类承包商。
第二章承包商分类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将承包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表1:承包商分类表
类序
类别
主要工作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酸化、压裂、射孔、下油管、测井、试井、地面计量、液控维护、采气树维护、毛细管维护、清蜡等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装置检维修、工艺流程改造、检测等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处理站、注气站、电站、转运站、采气队、试采队值班运行,
抢维修、机泵维护、自动化维护等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试采等生产装置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等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原油拉运、污水拉运、特车服务、客运服务等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供应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三章各类承包商hse管理
第五条各类承包商发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条第一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井下作业部、采气工程部、气藏工程部)牵头,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3,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年度工作预测,分区块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下达工作任务: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按照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选派承包商。工作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下达书面hse风险提示说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签订《hse要求传达确认书》。
⑷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监督检查。
⑸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修井及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井下作业部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站队、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⑹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七条第二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第三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地面工程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5,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有感领导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商领导由承诺、员工有监督;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至少将工资总额的10%用做hse考核奖惩;hse激励制度和实施情况报送作业区备案。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达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的各项要求。作业区属地主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计划经营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第四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生产办、地面部、设备科、安全科)牵头,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6,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在审定范围内招标选择承包商(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审定范围以外招选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由计划经营科将评估合格者报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列出hse费用及保障承诺;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组、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监督检查。
⑷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试采建设工程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成立有项目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⑸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十条第五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7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计划经营科负责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承包商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生产办公室、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第六类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采办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只负责供应商现场服务的hse管理,现场服务期间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发生违章行为,事业部物资办公室负责向采办事业部及油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第七类承包商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二类承包商要求;从事生活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三类承包商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承包商hse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日常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结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结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结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结算合同款。
第四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事业部在同类项目免招标一次,直接与该承包商独家议标;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标资格。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签年度服务合同一年,第四类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业部投标资格;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五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业部书面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企管与法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或处理。
第十四条hse合同应针对项目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内容,各类承包商在本细则中对应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都应明确签订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内容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审查把关。
第五章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油田公司hse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hse工作,保证油田公司各项hse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为加强现场hse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各类承
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明确如下。
类序
类别
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队按油田公司关于钻、试、修井相关标准执行。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修井队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钻、试、修井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设备工具按《工用具入厂及定期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粘贴标签;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时按标准实施隔离。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按甲方人员一个标准要求,安全帽为黄色。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在已投产装置区进行改扩建的承包商按设备检维修类承包商要求。承担未投产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统一着装(工衣、工裤、工鞋),工鞋应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胶鞋,安全帽为黄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驾驶证、行车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车携带;进入油气场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装等特种作业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现场服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教育,进入油气场站穿属地提供的工衣、工鞋。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按物资供应类承包商现场服务的标准要求;生活服务类承包商要求统一着装,各种证件现场统一管理。
第六章事业部内部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负责统计管理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定期向计划经营科、财务资产科书面递送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计划经营科是招选承包商和合同结算的责任部门,应保证所有备选承包商和邀标单位均符合相应的招选条件,保证承包商hse表现考核结果严格按本细则要求体现在合同结算中。
第十九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二十条事业部hse委员会会议设承包商hse管理专题,安全科通报承包商hse业绩考核情况、计划经营科通报承包商资格变化情况、财务资产科通报结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负责人述职应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15篇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_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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