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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轨道交通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设备维护、运营调度、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流程,强调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2. 设备维护:规定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程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运营调度:设立科学的调度规则,确保列车准时、有序地运行。

4. 服务标准:设定乘客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5.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程,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6.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置。

重要性

轨道交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是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的关键;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能塑造企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影响。

方案

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性与实用性。

2.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3. 实施严格的设备管理:推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4. 强化调度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调度策略,减少延误,提高运输效率。

5. 完善服务标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细化服务标准,提升乘客体验。

6.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序地行动。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用户友好的轨道交通环境,为城市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轨道交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 第6号

4定义

4.1消防器材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

5职责

5.1安全监察部职责

5.1.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5.1.2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

5.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5.1.5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

5.1.7 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5.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5.1.9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职责

5.2.1 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2.2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2.3 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5.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

5.2.6 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7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

6 质量要求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7 工作规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规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识教育。

7.1.1.4 火灾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

7.1.5 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7.1.6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7.1.7.1 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记卡,对公司级和中心级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进行补登记。

7.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7.2.1.2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他火源管理情况。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7.2.1.4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7.2.1.5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2.1.6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况。

7.2.1.8 员工的安全思想情况。

7.2.2 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门自查。在部门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特别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门的抽查。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部门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检查。互查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对所在的中心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7.2.3.2 夜间检查。由防火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保安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7.2.3.3 定期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和重大节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组织参加,除了对所有部门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重点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7.2.4 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

7.2.5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6 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7.3.1.1 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动;

7.3.1.2 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完整;

7.3.1.3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7.3.1.6 防火门是否处在常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有无被杂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7.3.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3.5 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7.4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7.4.1 地铁范围内举办的_、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办_、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7.4.3 主办_、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7.4.4 _、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7.5 电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5.2 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

7.5.3 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

7.5.5 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

7.5.6 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

7.5.7 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

7.5.8 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7.5.9 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

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7.6.2 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3 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7.7.1 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7.2 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7.3 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

7.7.4 消防演练前,各中心(部)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

7.7.5 每次消防演练结束,各中心(部)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8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7.8.1 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7.8.4 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企业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

7.9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地铁车站内的变电所、蓄电池室、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楼内的控制中心大厅、变电所、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消防控制室等;车辆段内运用库、检修库、信号楼内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物资仓库、食堂厨房等;主变电所主要设备房;地铁列车;都属于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要严格加强管理。

7.9.2 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范围、内容、责任。

7.9.3 重点部位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带入。

7.9.4 重点部位要加强门卫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办理进入的登记手续。

7.9.5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库、按标准堆放,要做好入库品种、规格、数量的统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点部位必须指定专人,每两小时进行防火巡查。

7.9.7 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7.9.7.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消防通道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9.7.6 消防重点岗位的人员在岗位情况;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况。

7.9.8 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内仓库的材料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垛堆放,按规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间距。

7.10.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库、分间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

7.10.4 甲、乙类物品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必须设办公室时,可靠近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库内的电器要有防爆装置。

7.10.6 仓库内外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厨房使用燃气的各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并及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关电器。

7.11.2 食堂内使用的所有压力容器炊具必须经常检查其保险安全装置,防止失灵爆炸。

7.11.3 厨房内使用的电动设备不得过载运行,不得乱拉临时电线。电器设备旁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设备漏电、起火。

7.11.4 烹饪食品时,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烫伤或引发火灾。

7.11.5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后,要检查是否关闭燃气、电器设备,确保无火灾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7.12 吸烟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烟的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7.12.2 凡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7.12.3 禁烟场所包括:地铁车站、列车、运用库(含车间、车库)、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设备房、通号楼设备区、材料仓库等。如部门需设置吸烟场所需划定指定场所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2.4 公共办公场所吸烟有关要求按照《__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执行。

7.12.5 非禁区域场所吸烟者,吸完烟应将烟头熄灭,不得乱扔烟头,以防引发火灾。

7.12.6 员工应模范遵守吸烟各项制度,并列入安全奖惩考核。

7.12.7 对乘客和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域和场所的吸烟行为,要严加制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格执行。

7.13 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实施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七个工作日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向安全监察部提供动火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施工方案、动火方案、动火作业安全保证书和焊工上岗证复印件等。

7.13.2 安全监察部根据申请报告确定动火级别。根据动火不同等级,由中心(部)安全员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7.13.3 动火过程中,动火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职责。

7.13.4 中心安全员在动火现场要履行监督和防火的职责,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

7.13.5 所有动火完毕后,必须经中心(部)安全员现场查验,认定确无火灾隐患后,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副联)(见附录i)返还发证部门,视为动火工作结束。未按时返还许可证的,将视为动火未完毕。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动火中心(部)领导及动火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7.13.6 对动火过程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火、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发火灾,责任中心(部)及安全监察部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7.13.7 禁火区域和场所的确定,由安全监察部根据运营生产的特点、设备、物资的特性,防火的标准要求,危险的程度及后果影响等,初步认定后报地铁公安消防部门审定。一经审定的防火区域和场所,必须设立禁火标志牌。

7.13.8 禁火区域和场所,一般不允许明火作业,地铁列车运营时间严禁在车站公共区域动火施工。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7.13.9 一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9.1 油库、危险品库、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气、液化气)的仓库区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铁电客车、工程车(不含非动力车厢)、变电站(所),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都属于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9.2 一级动火的审批,必须由动火的中心(部)负责人签发书面申请报告,经安全监察部、技术部等有关人员到场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交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地铁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方可动火作业。

7.13.10 二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0.1 地铁车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区间、运用库、检修主厂房(含静调库)、信号楼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因素的禁火区域和场所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为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10.2 二级动火的审批,由动火作业的中心(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报安全监察部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

7.13.11 三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1.1 各中心(部)登记核定的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和其他非固定区域的临时动火为三级动火范围。

7.13.11.2 三级动火审批,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心(部)登记,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非固定的临时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部)负责人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3.1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7.13.13发生事故时需紧急抢险动火作业,由现场事故处理主任行使动火许可权。

7.13.14 凡经批准临时焊割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 动火前“八不”: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结构未经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7.13.14.2 动火中“四要”: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13.14.3 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7.13.15技术安全要求

7.13.15.1 动火前,应检查电焊、气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带病动火。

7.13.15.2 动火前检查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暴晒,两瓶相距不小于5m,且与动火点距离不小于10m。

7.13.15.3 动火前,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4 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 (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现场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5 接地点应距离焊接点50cm以内,接触良好,并虽焊点移动。

7.13.15.6 加强特殊环境下的作业监控。高处动火时,应采用围挡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同时地面应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监控,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雨天时,应停止焊接。

7.13.15.7 作业时应保证充足照明。

7.13.15.8 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现场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7.13.15.9 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的现场动火监察人员进行动火监察。动火监察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 在易燃易爆场所移动电动工具视同动火。

7.14 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 因生产需要聘请外来施工单位时,承办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由承办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7.14.2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地铁范围内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明确消防安全组织及负责人,在动工前报安全监察部备查。

7.14.3 外来施工队伍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照动火制度,向相关中心(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7.14.4 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履行;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停工整顿、追究法律责任。

7.14.5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灭火器材,在发生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施工过程安全、竣工投产要实行“三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验收。

7.15.2 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委托给有相当资质的单位实施。

7.15.3 承办建筑、装修工程建设的部门,应持有关材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设计蓝图,申请报建报告书)报安全监察部审查确认后,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7.15.4 建筑、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建筑、装修材料发票的复印件,以备审查。

7.15.5 建筑、装修的材料,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满足安全负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7.16.1 各中心(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

7.16.2 消防档案要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存的价值性。

7.16.3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资料、图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安全各项情况,维修、更新的变化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等等。

7.16.4 消防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17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17.1 轨道交通企业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是专用灭火工具,必须人人爱护,不准任何人损坏和擅自动用,各中心(部)、班组(车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 地铁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装置由设备维修中心定期检查保养,以确保设备完好。

7.17.3 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由各管理部门检查,检查中发现需维修、更换、添置的,由各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处理。各中心(部)对所管辖的消防设备,要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7.17.4 地铁列车消防器材的检查由车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周期为每月进行一次。如发现丢失、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维护。列车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时,由车辆中心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汇总上报安全监察部,统一由安全监察部进行购置、更换、补充、维修(送厂家维修)。

7.17.5 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禁止下列行为:

7.17.5.1 不得随意更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用途;

7.17.5.2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完整,防止消防设施、器材、设备被偷窃、毁坏;

7.17.5.3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 安全监察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轨道交通企业防火检查,对太平桥车辆基地、哈南停车场及车站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18 消防重点单位房间钥匙管理

7.18.1 为了保证灾害信息确认的效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有效开展,消防重点单位(地铁车站、控制中心大楼)消防责任部门必须集中持有辖区内各房间钥匙。

7.18.2 车站各房间(票务室除外)钥匙保存在车站控制室钥匙柜内,由当班行车值班员负责保管,部分房间(如运营总部外单位使用的房间)钥匙必要时进行加封处理。

7.18.3 控制中心大楼设置专用钥匙柜,用于保存大楼内各房间钥匙,钥匙柜由控制中心当班值班主任负责保管。部分房间(如运营总部外单位使用的房间)钥匙必要时进行加封处理。

7.18.4 钥匙借用应进行登记。

7.18.5 借用加封钥匙到现场确认原则上必须两人(或多人)同时前往,加封钥匙开封使用后,钥匙保管人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钥匙所有人(部门)通报,并在双方确认情况下对钥匙进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 考核规定

7.19.1 发现火灾隐患,安全监察部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轨道交通企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中心(部)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据情况考核该中心(部)负责人的当季度安全积分5-100分。

7.19.2 轨道交通企业内需要动火的作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令作业。无动火令的动火作业,根据情况考核责任中心(部)负责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0分。

7.19.3 各中心(部)对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要指定责任人,妥善保管,发现违规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根据情况考核当事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50分。

7.19.4 同一中心(部)发生类似火灾隐患三次,根据情况考核中心(部)负责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50分。

7.19.5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情况处理。

第2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3篇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t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t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5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实训答案

判断题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不对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不良而引发的事故,定调车违章作业站责任。对

进入专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应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后、方准

进入。对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允许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行规》规定。不对

自动化驼峰调车作业程序是:连挂列车、推送列车、解散列车和下峰作业四项。 对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人员方可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对

小车在昼问使用时,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对

在集中联锁的车站,列车冒进出站信号时,应使列车退回信号机内方,再开放信号机发车。对

利用本务机车在中问站进行调车时,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与车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的摘解均由司机负责。不对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放行列车。对

凡防碍行车的施工,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对

列车在区间装卸时,运转车长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不对

封锁施工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准许车站设置减速信号牌。不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恢复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转请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对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都必须纳人天窗。 对

危险货物罐车发生易燃气体、液体泄漏时,应迅速隔断火源,以防止发生火灾,引发爆炸。对

扑救有毒液体的火灾,应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风处。对

发现易燃液体容器渗漏时,应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处更换包装。对

装运电引爆管应采用木底棚车或p64型车,制动机须关闭。 对

危险货物车辆,在始发站或编组站必须以最近车次挂运。 对

8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正确

7与4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对

4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错误

4与5停放在车站时,相互隔离10 m以上,严禁明火靠近。 对

罐车装运原油时,与牵引的机车之间可不隔离。 对

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重、空罐车时,每列编挂不得超过三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4辆。 错误

装载禽、畜、鱼苗的车辆,其隔离标志是9。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的隔离标记是3。不对

发现爆炸品撒漏时,应及时用水润湿,撒以松软物后轻轻收集,并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员处理。对

车站货检人员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处理。对

运输剧毒品必须实行全程随车押运,罐车、罐式箱装运的剧毒品不需要押运。对

剧毒品系指危险货物品名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中的一级毒性物品,编号为61001~62001的危险货物。 不对

车站发现液化气体罐车无人押运或达不到押运人数时,应立即甩下,并用电报通知托运人速派人解决。对

作业中和运输途中发生雷管撒漏施救时,可以用水,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器或砂土。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与牵引的电力动机车之问最少应隔离2辆。 对

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与牵引的内燃机车之间应最少应隔离4辆及以上。 对

装载雷管及导爆索的车辆与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之间应最少应隔离2辆。 不对

3是放射性物品(矿石、矿砂除外),与7、8不能编入同一列车。 对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在于货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与外界环境条件无关。 不对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对

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载的品名,均属于危险货物。对

军用列车补轴时,补轴车辆必须置于军用列车前部或后部。对

单选题

股道编号为ⅱ的线路属于()。

路用列车应由()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人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问()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应对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车站应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调车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货物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正线除外),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的单开道岔,在技术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问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单开岔,不得小于()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则、细则、规范、标准等,都必须符合()的规定。

接发列车时,必须站在()规定地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行车作业人员及其携带的非绝缘物件与接触网带电体必须保持()以上的安全距离。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三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五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十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在站台上上车、下车车速均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下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上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长( ),长度为2:km/h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5 km及以上时,该线属于长大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8 km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 )。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情况下方可进行。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并应将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线路上的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禁止停留机车车辆的线路有()。

禁止停留车辆的线路有()。

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时,()属于防溜设施。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的车辆有()。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

临时变更行车闭塞法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应给()交付或转达。

封锁区间施工时,车站值班员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信号控制台或规定位置上()封锁区间表示牌。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车站()设驻站联络员,在施工现场设防护员。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规定。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值乘于列车尾部,在区间协助()作业。

旅客列车运行最高速度120 km/h<ν≤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旅客列车最高速度为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夜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昼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列车运行中遇线路塌方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及附近站。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防洪危险地段”由()查定公布。

客货共线铁路,当速度小于等于160 km/h时,基本建筑限界图中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的最大高度为()。

为保证列车在曲线上的运行安全,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建筑限界的基础上()。

第6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复习题

一、判断题

1.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对

2.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对

3.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仅包括企业的员工。错。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对象除了企业的员工,还涉及企业中的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对

5.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对

6.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的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对

7.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对

8. 危险源仅指可能产生不期望的后果的人。错

9. 危险与安全是相对的,但安全性与危险性并不互为补数。错。

10. 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对

11. 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但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对

12.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对

13. 事故预防与控制主要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对

14.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对

16. 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对

17. 伤亡事故总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错

18. 现场安全管理总是表现为在对人的管理,控制人的违章违纪行为即可。错

19. 通过管理,可以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降低到零。错

20.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可以为零。错

21. 大部分的职工伤亡事故都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对

22. 清理就是把需要的东西以适当的方式放在该放的地方以便于使用。错

23. 整顿就是把需要的核不需要的物品分开,并且清除不需要的物品。错

24.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但对于防止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仍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

25. 危险作业是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对

26. 交叉作业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施工作业行为。对

27. 调度命令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具体体现和保证之一。对

28. 调车作业是指除列车在正线运行、车站到发以外的一切机车、车辆或列车的有目的的移动。对

29. 合理的照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光环境,这将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对

30. 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热环境,使人能安全而高效的工作。对

31.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对防止伤亡事故没有效果。错

32. 行车工作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核心,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及运输质量。对

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时间对设备进行临时抢修后,无须在停运后继续安排临时性的设备补修。错

34. 在站间或站内线路施工时,须在施工区域两端轨道上设置红闪灯防护。对

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在进站、出站、运行至曲线前、站内或区间动车前,无须鸣笛示警。 错。

36.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线路每日运营结束后,维修部门按计划对各设备系统进行检修作业,并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线路巡道和施工线路出清程序。对。

37.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正线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必须经行车调度批准方可进行。对。

38.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无须经车站批准即可施工。错。

3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作业。对

40. 在调试、试验客车运行过程中,禁止调试、试验人员擅自动用与行车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对

41. 列车调试、试验按信号显示行车,列车在通过进路防护信号机、道岔时要适当降低速度。对

42. 每次动车前,司机要认真确认信号、进路、道岔情况,运行时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规定的速度或按行车调度的限速命令运行,严禁超速驾驶。对

43. 遇较难确认信号的车站或区间,司机应适当降低速度直至能清楚确认信号线时候按规定的速度运行。对

4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调试期间如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中断调试。对。

45. 调试人员因调试需要进出屏蔽门端门时,必须关好端门以免因活塞风影响将端门吹动撞烂。对

46. 在调试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督促供货商做好充分的备件准备,以利于应对突发的事件。对

47. 直流、交流和高频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都相同。错

48. 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对

49. 作用于人体的电压越高,通过人体的电流就越大,对人体的伤害越严重。对

50. 静电生产过程无任何危害。错

51. 电气系统故障中的异常停电比异常带电危害更大。错

52. 电压等级在8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称为高压电气设备。错

53.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电气设备。对

54. 为保证人身安全,任何人及其携带的物体要与带电接触网、受流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

55. 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列车、内燃机车及工程车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对

56. 我国规定适用于一般环境的安全电压为36v。对

57. 绝大部分触电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对

58. 直接触电防护只有绝缘一种措施。错

59. 异常带电比异常停电的危害更大。对

60. 异常带电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设备设施或其中的部分带电。对

61. 异常停电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供电突然中断。对

62. 凡可能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地方不一定要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错

63. 进行在接触网上或接触网距离小于其安全距离的作业前,接触网可以不停电。错

64. 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需疏散乘客时,接触轨应停电,做好安全防护后在组织疏散。对

65.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

66.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对

67. 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状态,也可以平放或颠倒使用。错

6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

69.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考核操作。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

70.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对

71. “可能引发行车事件/事故的设备缺陷事件和行为事件”事故类型的风险属于“行车事故/事件”事故类型风险的危险源。 对

72.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错

73.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机会和程度是一样的。错

74. 应急演练能有效地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对

75. 特殊气象发生险情时要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修一般设施。对

76.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错

77.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对

78.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等。对

79.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对

80. 安全生产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对)

8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对)

82. “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

83. 车间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检修。(错)

84. 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方面。(对)

85. 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的因素”。(错)

86. 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而又不将其放入工作帽内的行为属于违章行为。(对)

87.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防护装置对操作带来不方便,可以不用或拆除。(错)

88.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工作时,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就可以了,其他人的事不要去管。(错)

89. 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中黄色引入注目,主要用于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标志。(错)

90. 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为高压电,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为低压,对地电压低于40伏,则为安全电压,我国通常采用36伏、24伏和12伏为安全电压。(对)

91. 电闸箱内可以放置水杯、手套等其他物质。(错)

92.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对)

9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带好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对)

94.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对)

95. 搬动风扇、照明灯和移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对)

96. 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可以进入作业场所。(错)

97. 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对)

98. 需要移动照明灯、电焊机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可以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移动。(错)

99. 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使用。(对)

100.车站内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阻塞。(对)

101.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102.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03.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10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05.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106.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7.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10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0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10.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

111.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2.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1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115.发生电气火灾时,如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时应采用泡沫灭火器。(×)

116.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后就可通电使用。(×)

117.电气设备需要临时检修时,以免影响施工用电,可以带电作业。(×)

1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对)

119.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

12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对)

12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

1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无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

1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对)

12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错)

12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对)

12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错)

127.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也可以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错)

1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对)

129.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0.(对)

1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

13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错)

133.三级安全教育只针对企业新进职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到企业参加实习人员和委外劳动的相关人员。(错)

134.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可以由班组内任何人员来进行。(错)

13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错)

136.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事故的考核和处理。(错)

137.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但有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错)

138.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对)

139.车站提供乘客乘车的基本安全设施:安全候车线、红色安全带及安全护栏、隔离栏杆、乘客须知、轨旁电话、应急电话、手提式灭火器。( 对)

140.灭火器、逃生绳、水桶、毛巾被誉为居民消防安全“四件宝”。(错)

141.使用灭火器灭火时,人应站于下风风向。(错)

142.建筑物火灾可以利用防火间距阻止火势蔓延,其主要依据是可以防止辐射。(对)

143.当灭火器压力表的指针指向红色表示该灭火器正常。(错)

144.使用灭火器灭火,灭火剂应喷射在火焰中部。(错)

145.室内墙式消火栓出水口阀门顺时针转动为打开。(错)

146.当地铁车站发生火灾,应该往按照疏散指示标志所指方向向室外疏散疏散。(对)

147.点蚊香时,正确的做法是放在蚊账、床单附近。(错)

14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

149.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安全(对)

150.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对)

151.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失误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定错误等造成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人为因素。(对)

152.由于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部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因素而发生物体打击、堆物倒塌等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物的因素。(错)

153.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

154.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对)

155.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错)

15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对)

157.《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

158.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9.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对)

160.劳动条件就是有关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对)

16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类(对)

16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

163.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

164.灼烫,仅仅是指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事故。(错)

165.中毒,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职业性素物经呼吸道、皮肤和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工业性中毒事故。(对)

166.车辆伤害,是指场内各类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错)

167.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对)

168.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错)

169.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

17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死亡的部可以认定为工伤。(错)

17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

172.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演唱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错)

173.电流通过人体会对人体产生物理效应,影响对人体的功能,严重时会损伤人体,甚至危及人的生命。(错)

174.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至少每一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

175.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械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错)

176.为保证人体接触漏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时不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 对 )

177.对进入现场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无需归档备案,未经教育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对)

17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患于未然,使员工努力做到:(d)

a.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b.保证自己安全,不伤害自己;

c.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d.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什么方针。(c)

a.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什么原则。(a)

a.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以人为本

4、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b)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从业人员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什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多久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b)

a.每年

b.每季度

c.每半年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c)

a.职能部门人员

b.后勤部门人员

c.从业人员人数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多久以上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

a.6个月

b.3个月

c.一年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b)

a.档案

b.安全生产记录卡

c.考勤表

10、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b)

a. 2022年10月1日

b.2022年1月1日

c.2022年10月1日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何时应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c)

a.任职6个月内b.任职3个月内c.任职前

1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要做到(b)

a.一个班组一卡b.一人一卡c.一个单位一卡

1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a)

a.24学时b.16学时c.8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如何操作。(b)

a.不允许补考b.允许补考1次c.允许补考2次

1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几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

a.5年b.6年c.10年

16、特种作业操作证几年复审1次。(a)

a.3年b.5年c.6年

1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1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

19、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0.消防工作应当坚持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c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b.财产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2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将于b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l日b.2009年5月1日c.2008年11月9日d.2009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b.着手c.立即d.等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4.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a 责任制。

a.消防安全b.政府领导c.消防监督d.防火安全

2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a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无偿b.有偿c.自愿d.自觉

2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b。

a.企业消防队b.专职消防队c.公安消防队d.专业消防队

27.c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公安部c.国务院d.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c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月

29. 下列d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a. 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b.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人员c. 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d.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30. 站厅与站厅之间的通道换乘(或站台与站厅之间),换乘通道两端应设,且能分线控制。( b )

a、档烟垂壁b、防火卷帘c、防火门d、雨喷淋

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c )

a 劳动法b职业病防治法c安全生产法

32、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就必须坚持:(b )

a安全第一b以人为本c预防为主

3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b)

a 重视安全工作b负责管理安全工作c关心安全工作

3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c)

a 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b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c 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3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应当:( a)

a 记录在案b 立即上报c 立即汇总

36、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因此对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地做好什么教育。(c)

a 专门操作技能b 应急救援技术c 入厂三级安全

3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突出了预防为主,强调吧安全放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位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a)

a 事前的预防上 b事故的查处 c日常的安全检查上

3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会议制度,规定多少时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b)

a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b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c 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39、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b)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c以人为本

40、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一个单位非常重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出来后,要发到(a)

a 每个班组b 工会c安全部门

4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因此抓好安全生产要在( a)

a 生产的前期、生产的过程、生产的结尾b 生产的前期c 生产的过程

42、 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之一是在操作中发生事故或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采取( b)

a 呼救的措施b相应的措施 c 逃避的措施

43、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这是属于哪个部门的主要责任范围(b)

a 宣传部门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c 车间负责人

44、安全态度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和( c )

a作风教育b 行为教育c 态度教育

45、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 a)

a 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b 保证正常生产的重要手段

c 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46、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差,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什么原则(c )

a 公正、公平的原则 b 诚信、准确的原则c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7、因违反什么法规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a)

a 治安管理条例b工伤保险条例c 安全生产条例

48、从业人员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a)

a 违章操作b 串岗聊天c 打架斗殴

49、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者或其家属应提供什么证明(a)

a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b 目击证人的证词 c《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50、工作时间在本岗位受什么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a)

a 醉酒受事故伤害b 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意外伤害 c 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事故伤害

51、《劳动法》规定,从业人员每天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什么标准(c)

a 8小时、36小时 b 8小时、40小时c 8小时、44小时

52、节假日安排从业人员加班工作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c)

a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b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 c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

53、根据电能的不同作用形式,可将电气事故分为触电、静电、雷电、电气系统和( c)

a 坠落事故b 轧伤事故c 电磁场事故

54、统计表明,触电死亡概率最高的是(a )

a 单相触电 b 二相触电 c 跨步电压触电

55、 电流流过人体时,最危险的路径是(c )

a 从双手到双脚 b 从右手到右脚 c 从胸部到左手

56、对触电者进行体外心脏按压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按压、放松( b)

a 60-70次b 80-100次c 110-120次

57、对触电者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吹、停(b)

a 7-11次b 12-16次 c 17-20次

58、电气安全检查要特别注意什么季节前后的安全检查( c)

a 高温b 冬季c 梅雨

59、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b )

a 一个月 b 三个月c 六个月

60.《区间乘客疏散分预案》规定:运营单位下达组织封锁某段线路和疏散乘客命令,待公安、车站救援人员到达后,打开客室通道门,组织乘客有序的从(b)下轨道,按行调通知的疏散方向,向车站疏散。

a.客室通道门b.紧急疏散门c.客室车门d.驾驶室车门

61.有道岔的车站,至少为(c)车站。

a.特大型b.大型c.中型d.小型

62.《afc系统事故【故障】分预案》规定:在afc系统故障时,运营单位必须确保票款收入的安全,必要时将票款转移至(c)。努力将经济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a.车控室b.服务中心c.编码室d.站长室

63.《地震、恶劣气候列车运行组织分预案》规定:天气预报如为(d)级大风、且风速达到25m/s及以上时,防止高架、地面地铁车辆发生事故,在运营时段内须停止营运,并通过站内广播、媒体等手段向外发布停运信息。

a.8b.9 c.8-10 d.10-12

64.《防台、防汛分预案》规定:发生因台风、暴雨侵入线路的情况后,运营单位应于(a)分钟内向cocc报告,并应判断处置行车中断所需的时间,如超过30分钟的话,则应在15分钟内向cocc再次报告。

a.5b.8 c.10 d.12

65.《公交配套保障分预案》规定:发生一般车辆故障救援、信号、道岔、供电等设备故障、伤亡事件处理等其它原因、而造成单线运营中断在(b)站区间内,估计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能处理恢复运营,并在客流不大的情况下,增派5辆公交车【原则上以5辆车为基数】。

a.3b.4 c.5 d.6

66.《供电系统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主变电站b.牵引变电站c.接触网区间d.以上均是

67.《行车中断分预案》规定:特大、重大、较大行车中断事件【红色、橙色、黄色】,包括: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全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部分区段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的预案分级为(a)。

a.ⅰ级b.ⅱ级c.ⅲ级d.ⅳ级

68.《群死群伤应急分预案》规定:上海轨道交通线路内因设备、设施事故或人为等因素造成伤亡【含失踪】(b)人以上,即为群死群伤。

a.2b.3 c.5 d.10

69.《通信、信号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各线路控制中心b.折返站c.停车场d.以上均是

70. 每一位工作人员进出车站重点部位时,都应做到(d)。

a.重点人员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b.重点人员做好登记c.不要登记,就可进出d.都要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

71.(b)的施工通过值班站长同意后,就能进行。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车站内d.车站外

72.车站(a)的施工应有总调所行车调度员批准同意。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内d.外

73.车站施工,施工负责人必须于施工开始前(b)分钟与行车值班员取得联系。

a.10b.15 c.20 d.25

74.影响行车的施工必须由(b)批准后方可注销。

a.值班站长b.行车调度员c.车站值班员d.区域站长

75. 突发情况时,各运营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拟定相应的广播词,广播词须包含(d)

a.故障原因b.预计处理时间c.需要乘客配合要点d.以上三点

76.车站动火施工时,遇作业现场无消防设施的,车站必须出借(b)给施工方。

a.麻袋b.手提灭火机c.黄沙d.消防水带

77.运营时间内行车设备的抢修,作业负责人应设人员(b)。

a.监督b.防护c.休息d.沟通

78. 两列载客列车间的救援作业,行调先报(d)审批,经授权同意后,方可向司机和车站发布调度命令。

a.coccb.驻调司机c.主任调度d.线路调度长

79. 救援列车清客车站派专人登乘列车司机室,跟车监护,一般至(b)下车。

a.车库b.退出运行最后一站c.连挂运行一区间d.均不是

8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d)、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动物疫情,并有扩散趋势,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a.肺水肿b.肺结核c.肺气肿d.肺炭疽

81. 《正线车站大面积停电分预案》规定:3个及其以上车站同时发生停电;3个及其以上供电区段触网供电中断或停电时间超过(c)分钟以上的预案分级为ⅱ级。

a.30b.60 c.90 d.120

82. 以下(a)不是安全工作的原则。

a.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b.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d.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83. 高层楼发生火灾后,不能(a)。

a.乘电梯下楼b.用湿毛巾堵住口鼻c.从楼梯跑下楼d.到窗口呼救

84. 若需(c)担当救援任务,必须提前准备好转换车钩。

a.内燃机车b.电客列车c.工程车d.以上均不是

85.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行车调度【车站值班员】接报后向接近列车司机进行联控的用语:某某线某某处线路发生险情,(d)行接近列车立即停车。

a.上b.下c.上或下d.上、下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管理的目标有哪些(全)

a减少和控制危害

b减少和控制事故

c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d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e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事故隐患(全)

a火灾b爆炸c坍塌d滑坡e触电

3、安全生产的要素包含哪些方面(全)

a安全文化b安全法制c安全责任d安全科技e安全投入

4、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消除危险源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c隔离d故障—安全设计e减少故障和失误

5、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隔离b设置薄弱环节c个体防护d避难e救援

6、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全)

a课堂讲授法b实操演练法c案例研讨法d读书指导法e宣传娱乐法

7、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全)

a安全检查准备b实施安全检查c通过分析作出判断d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e整改落实

8、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哪几种形式(全)

a安全设施的缺陷b安全装置的缺陷c物体的放置或工作场所的缺陷d劳动防护用品的缺陷e生产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9、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有哪些(全)

a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时间b调节单调性作业c确定适当的工作节奏d实行标准化作业e实行确认制

10、行车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全)

a行车调度安全b列车驾驶安全c车站作业安全d接发列车作业安全e调车作业安全

11、以下哪些选项属于调车作业惯性事故(abcd)

a挤岔b脱轨c冲突d机车车辆溜逸e客伤

12、触电防护技术有哪些(全)

a双重绝缘b加强绝缘c安全电压d电气隔离e漏电保护

13、雷电的危害有哪些(abcd)

a火灾b触电c设备和设施损坏d大面积停电e爆炸

14、关于静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e)

电a压高b电压低c泄漏慢d产生感应电压e静电事故的随机性强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有哪些(全)

a火灾报警功能b消防设备的监视功能c系统故障报警功能d消防设备的控制功能e消防通信功能

16、下列哪些选项可称为事故隐患:(abcde)

a.坠落b.坍塌

c.爆炸d.机械伤害

e.火灾

17、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b.人本性

c.制度性d.继承性

e.群体性

1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专项预案: (abcde)

a.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b.地铁消防应急预案

c.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d.特殊气象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疫情爆发应急预案

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岗位可能存在下列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abcde)

a.噪声b.粉尘

c.射频辐射d.工频电磁辐射

e.油漆

2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abce)

a.《消防法》b.《安全生产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劳动法》

e.《海上交通安全法》

2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行为性危险源( bcde)

a.健康状况异常b.违章指挥

c.违章作业 d.误操作

e.指挥失误

22、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abcde)

a.宣传娱乐法b.实操演练法

c.课堂讲授法d.读书指导法

e.案例研讨法

23、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 b.人本性

c.制度性 d.继承性

e.群体性

2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 abcde)

a.行车安全b.设备安全

c.消防安全d.乘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e.防恐反恐安全

2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化学性危险源( abce)

a.腐蚀性气体 b.有毒固体

c.易燃易爆液体d.低温气体

e.自燃性物质

《轨道交通管理制度(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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