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管理制度打包是指一套完整的策略和规定,旨在确保企业云计算环境的安全、高效和合规运行。它涵盖了云资源的规划、部署、维护、监控和优化等多个环节,旨在提升企业的数字化运营能力。
1. 云资源管理:定义云服务器、存储、网络等资源的分配、使用和回收流程。
2. 安全政策:制定数据保护、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系统攻击。
3. 运维流程:建立故障处理、系统升级、备份恢复等运维规程。
4. 合规性要求: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如iso 27001、gdpr等。
5. 性能监控:设定性能指标,持续监控云服务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优化。
6. 成本控制:实施预算管理,通过资源利用率分析,降低不必要的开支。
7. 用户权限管理:设定用户角色和权限,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云管理制度打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业务连续性:通过规范化的运维流程,减少系统故障,保障业务稳定运行。
2. 数据安全:严格的云安全政策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保护企业核心资产。
3. 法规遵从: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4.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流程规范,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5. 节约成本:有效的成本控制策略,避免资源浪费,实现云投资的最大化回报。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针对每个管理环节,编写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步骤。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遵守云管理制度。
3. 引入自动化工具:利用自动化工具进行资源监控、故障检测和安全审计,减轻人工负担。
4. 实施定期审计:通过内部或第三方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持续优化:根据业务发展和反馈,不断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全面、实用的云管理制度,为企业在云环境中提供稳固的基础,推动数字化转型进程。
第1篇 云在指尖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规范市场的发展,让市场得以循环有序地健康稳定地发展,经所有原始股东商讨制定制度如下:
ø 公司各级代理商、渠道商、股东商 违规参与其他类似活动并严重影响团队管家,经管家集体举报确认,公司将对此类违纪行为给予严重处理,最短在平台上封号10天,严重的永久封号,在各种媒体上,诋毁公司,严重扰乱市场发展的,经部分管家举报确认,公司将给予个人永久封号,永远不得参与云在指尖的经营活动。
ø 管家不能因为个人纠纷而诋毁某个人,而故意捏造事实集体举报某个人,对这样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公司给予个人封号10天的处罚。
ø 对于公司原始股东的违纪,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公司将取消其股东商级别和股东资格
1、 经所辖会员举报,拉拢、利诱所辖会员从事同云在指尖电子商务公司相近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审核属实,确认其同时持有其他类似云在指尖公司的经营权或股份的
2、 在各种有影响力的受众媒体上,发表带有煽动性的、极具夸张性的、诋毁云在指尖公司信誉的不实言论、图画、海报广告
3、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被捕入狱的
4、 道德沦丧、信用缺失、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信任达到目的而被媒体曝光揭穿的
ø 严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新闻、套取别人信任,对于没有经过公司允许而召开大型的招商会涉嫌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过激方法对外进行宣传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ø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制度各级参与者务必严格遵守。
第2篇 溪云小学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云溪小学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1、请假:请假均由本人亲自填写(急事可电话代填)请教条请假,校长审批。请假者须自己调课,并将调课情况交教务处以备检查,否则按一节10元补给代课者。公差原则上自行调课和调换相关工作。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日内在校园内打牌赌博者一次罚款100元,提供打牌赌博场所者视同参与;工作时间内在校园外打牌者一次罚款150元,举报有效。
3、旷工半天罚款20元,如果又旷课,按第四条累计。
4、上课、上早晚自习、考试监考在教室外逗留、谈天者,发现一人次扣罚款5元;应上课而旷堂者,每旷堂一节罚款20元。
5、教师签到办法:上下午第一节上课前后30分钟为教师签到时间。均在校长办公室签到。白天坐班时间为第1、2、3、5、6节课,坐班时间电话联系在教室、办公室、宿舍找不到人者,视同旷工,按第三条执行。轮调教师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可以不签到。
6、升降国旗时不参加者每人次扣5元,升旗已经开始还没有到队列中来及迟到者每人次扣2元,参加者不严肃认真、不为人师表、闲谈讲话、抽烟等不严肃行为者扣2元。
7、全校性_、会议和集中学习教职工一般不准请假,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_者概不享受相关补助,且每次罚款10元。
8、后勤人员除不签到外,参照此制度执行考勤管理。
9、教师考勤作为优秀教师评选的参考依据之一,凡出现请事假超过二天以上或病假超过三天以上、旷工、空堂,赌博、缺席全校性会议等情况者不得评为当月优秀教师。
第3篇 溪云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云溪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做到有计划支出,确保教育经费收支平�,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加强财务管理,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理财制度。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当年收入情况,年初集体研究制定出学校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向全体教职工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教育局。
2、实行民主理财。凡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极少数人主观臆断,擅自作主。
3、凡学校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及大额购置超过3000元的支出要经过领导班子例会研究,同时上报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要坚持预决算制度,否则要追究学校一把手经济责任。
4、凡支出单据一律实行联签制。核销单据时,要有经手人签字,属有形资产类支出要要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然后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同时还需有关人员实行联签。我校单据联签人由校长、书记和总务主任三人组成。上述人员分别签字后报财政局核算中心待批,否则不得核销。
5、量入为出,学校当年收支必须做到无赤字,有结余,确保收支平�,严禁负债运行。
6、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的部分要报请局党委批准,否则不能做财务处理。
7、坚决杜绝学校常年租用私车的现象,对有禁不止者,按违纪处理。
8、校长及班子成员外出考察必须报请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组织者个人承担。
9、努力做到节约、压缩开支。如出现外债,在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在学校总收入中预留10%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如没有外债,学校必须结余一定比例(20%)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10、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入帐,实行财务一本帐。凡是政策允许收费的项目以及代收代支项目,学校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并且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账目统一管理,教导处等非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存放现金,坚决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挤占挪用代收代支资金,特殊情况由核算中心调剂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教辅用书及学生伙食费做到一学期一结清,不得出现赤字。
11、扶困助学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是上级扶困助学资金应发给学生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领取手续健全。如免教科书补助、困难住宿生补助及其他救助资金,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处理。
12、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主要领导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13、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集体财产流失。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薄,新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因工作需要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学校财产,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回学校。对学校固定资产每年盘查一次,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且经过正常批准,切实做到帐物相符,严防集体财产流失。
第4篇 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水苑小区 ;
坐落位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328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 12.437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文滨路(27号路)
南至:6号大街
西至:云水苑双号商铺
北至:云水苑单号商铺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行使所属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 200元/户。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防盗窗、网安装: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与建筑物外立面齐平 ;
(二)不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三)封闭阳台:(√可以/□不可以)
可以封闭阳台的,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四)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可以/□不可以)
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指定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
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四)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
3.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上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欠费 6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示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催缴。
第三十四条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 3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按户数确定;
3.由业主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表决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项共同管理权: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三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加收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承诺书
本人(单位)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单位)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以下称“本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管理规约;
三、本人(单位)同意承担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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