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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管理制度展板(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民防管理制度展板

民防管理制度展板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 民防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

3. 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4. 教育培训与演练

5.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6. 信息通报与通讯保障

7. 资源调配与后勤保障

8. 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这些内容将详细阐述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民防部门、指挥机构、志愿者团队等各角色的职能和责任。

2. 预案管理:规定各类灾害应对预案的编制、审批、更新流程及执行标准。

3. 设施管理:规定民防设施的建设标准、使用规定和定期检查制度。

4. 培训与演练:设立民防知识教育课程,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能力。

5. 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

6. 信息通讯:设定灾情信息的报告、传递和发布机制,确保通讯畅通。

7. 资源保障: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快速调配机制。

8. 灾后恢复: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协调各方资源,促进社区快速恢复。

重要性

民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提升灾害应对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预案执行流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灾害。

2. 保障公共安全:通过设施建设和风险评估,降低灾害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3. 提高公众意识:教育培训和演练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4. 促进社会稳定:灾后恢复机制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快速恢复,减轻社会动荡。

方案

为落实民防管理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涵盖所有内容的操作指南,供各部门参考执行。

2. 加强培训:定期举办民防知识讲座,增强员工和公众的防灾意识。

3. 定期演练: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人员反应速度。

4. 技术升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gis系统,提升风险评估和信息通讯能力。

5. 联合协作:与地方部门、企业、社区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资源,共同应对灾害挑战。

民防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成员的参与和支持,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有序的民防体系,为社区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民防管理制度展板范文

第1篇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结建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简称,用以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2.主管岗位 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免建或减免。

主办岗位 土建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作业依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业描述

4.1 上海地区民防工程配建规模的规定

4.1.1 新建10层以上,或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4.1.2 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 所有权和使用原则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4.3 免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4.3.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4.3.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3.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3.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3.5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由民防部门负责移地待建。

4.4 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4.4.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4.4.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4.4.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4.5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或减免审核流程

4.5.1建设单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阶段的报审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及提供相关批文和图纸资料等。

4.5.2民防部门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同意建设单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

4.5.3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提供有关批文和图纸。对区县审批属于减免范围内项目应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总窗口。

4.5.4民防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对缴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涉及减免项目的审查,应另加8个工作日,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

4.6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

4.6.1结建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送市民防办审查。

4.6.2 结建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6.3单独修建的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6.4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7 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流程

4.7.1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报表》。

4.7.2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到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登记手续,应提供市或区(县)民防办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或批文复印件,以及有关审图资料。(对复审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初审的文号)。

4.7.3 总窗口对审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于以受理,并转交市民防审图组,对不符合办理审图条件的项目中止办理,直到建设项目达到受理条件。

4.7.4 市民防审图组在1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上出具审图意见。

4.7.5 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未通过的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申请复审。

4.8 民防工程拆除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确因旧城改造和开发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4.8.1 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4.8.2拆除上述规模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4.8.3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4.8.3.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4.8.3.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4.8.3.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

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4.8.4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应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要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4.9 拆除结建民防工程申报流程

4.9.1申请人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受理总窗口。

4.9.2 不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退还申请人。

4.9.3 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补建或补偿意见:补建的核定补建建筑面积,补偿的核定补偿费的数额,并通知申请人到市民防办缴纳。

4.9.4 申请人到受理总窗口领取处理意见。

4.10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0.1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的民防建设工程及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程序如下:

4.10.2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批准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4.1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4.1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4.10.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10.2.4 民防工程立项批复;

4.10.2.5 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10.2.6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4.10.2.7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10.2.8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10.2.9 工程款支付证明;

4.10.2.10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4.10.3审核和签发:

4.10.3.1 审核市民防质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0.3.2 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10.3.3 签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2篇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计划性,应根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安排,在综合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意见。

负责起草的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计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具体问题的请示,需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解释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按照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计划及实际出台情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贵港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管好用好人民防空工程,发挥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定期检修保养。人防工程主体和防护、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及照明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每季保养一次,每年检修一次,确保性能完好、运转正常,使之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系统应进行日常监视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和检修,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汛期巡检。汛期应制订防汛预案,做好防汛物资准备,落实抽排水设施,并设专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现象。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档案。人防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时要及时记录,与人防工程图纸资料一并归档,并接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检查,年底前将档案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应及时报人防主管理部门备案。

五、开发利用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大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使用人防工程,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不得无证使用。

六、做到五个“禁止”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通道;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铺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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