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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组织管理制度12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消防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消防责任人的职责,设立消防指挥中心,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并建立与地方消防部门的联动机制。

2. 消防设施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确保其功能完好。

3.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火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员工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应急预案:详细规划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路线、救援程序和后续处理步骤。

6. 检查与审计:定期进行消防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外部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消防组织管理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 火灾报警与初期应对: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一旦触发,立即启动初期灭火行动,同时通知消防指挥中心和相关人员。

2. 疏散计划:制定详细的安全疏散路线图,确保人员能迅速、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地带。

3. 救援与急救:设立专门的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

4. 协调与沟通: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的准确传递。

5. 后续处理:火灾扑灭后,进行现场清理,评估损失,修复受损设施,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上墙模板

1. 消防组织架构图:展示各级消防责任人,包括消防指挥官、消防队长、消防队员等,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

2. 消防设施分布图:标注消防设施的位置,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3. 疏散路线图:清晰标识各楼层的疏散路线和集合点。

4. 消防操作指南:简明扼要的步骤说明,指导员工如何使用消防设备和执行疏散计划。

5. 应急联系电话:列出内部消防指挥中心电话、外部消防部门电话以及急救服务电话。

6. 消防安全标语:提醒员工注意消防安全,如“防火于未燃,安全你我他”。

以上各项内容需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定期演练,提高全体员工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和执行效率。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消防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1、成立本厂消防组织机构

组长:厂长

成员:厂部安全员 万能员

厂部安全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厂部安全员

成员:各班组长

职责:

1、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消防演练。

2、义务消防队应加强学习和训练,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3、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2篇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1.社会单位的消防组织由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包括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

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3.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5. 消防组织人员应编制成册,明确负责人,并随组成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补充、调整。

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

7.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组织成员应迅速、自觉赶赴事故地点参与扑救工作,并在公安消防人员到达后,积极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秩序。

第3篇 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4篇 某公司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卸消防工作,保障装卸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消灭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及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项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负责制。

第三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各装卸分公司负责。消防工作纳入装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

第四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装卸公司安全部牵头,设备部、业务部协同管理,接受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行政办公室、党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2、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对本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分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安全员。

第十二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对本班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职工个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技术室,安全技术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技术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事实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分公司、负责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分公司消防台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向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3、贯彻执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公安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4、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分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办法,把消防工作列入装卸生产、基本建设、营销管理之中;

5、根据铁路装卸生产的特点和消防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室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和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6、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表彰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7、支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

8、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火灾事故肇事者。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它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公司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

3、起草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文件,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4、掌握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动态,收集消防信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工作状况,剖析火灾原因,探索火灾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5、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消防先进典型。

6、完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遵守车间、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对本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负责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3、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本岗位作业处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2、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变动后,新任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尽快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三十八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司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学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4

学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4

(一)学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受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消防组织的日常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二)义务消防队应编制名册,明确负责人,并随组成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补充、调整。

(三)学校的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消防法规、消防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应有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五)义务消防队员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六)义务消防队要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七)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6篇 消防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度

1、根据单位职工总数的10%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少于12人),应保证每个车间班组,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助专兼职消防员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

3、充分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会议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活动,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制火;加强职工灭火技能训练,使职工熟练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和保养以及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技能;

5、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消防控制中心和调度室等特殊岗位职工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7篇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消防的各项法规。

2、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公约等,并督促实施。

3、根据本单位的地区和特点,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不间断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和节假日加强值班巡逻。

5、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的配置,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完整好用。

6、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8篇 (义务消防队)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9篇 消防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1、根据单位职工总数的10%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少于12人),应保证每个车间班组,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助专兼职消防员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

3、充分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会议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活动,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制火;加强职工灭火技能训练,使职工熟练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和保养以及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技能;

5、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消防控制中心和调度室等特殊岗位职工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10篇 __公司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卸消防工作,保障装卸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消灭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及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项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负责制。

第三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各装卸分公司负责。消防工作纳入装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

第四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装卸公司安全部牵头,设备部、业务部协同管理,接受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行政办公室、党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2、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对本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分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安全员。

第十二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对本班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职工个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技术室,安全技术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技术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事实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分公司、负责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分公司消防台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向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3、贯彻执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公安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4、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分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办法,把消防工作列入装卸生产、基本建设、营销管理之中;

5、根据铁路装卸生产的特点和消防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室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和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6、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表彰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7、支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

8、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火灾事故肇事者。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它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公司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

3、起草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文件,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4、掌握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动态,收集消防信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工作状况,剖析火灾原因,探索火灾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5、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消防先进典型。

6、完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遵守车间、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对本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负责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3、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本岗位作业处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2、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变动后,新任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尽快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三十八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司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消防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消防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义务消防员应佩戴名签,明确分工职责。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12篇 a公司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卸消防工作,保障装卸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消灭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及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项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负责制。

第三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各装卸分公司负责。消防工作纳入装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

第四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装卸公司安全部牵头,设备部、业务部协同管理,接受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行政办公室、党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2、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对本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分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安全员。

第十二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对本班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职工个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技术室,安全技术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技术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事实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分公司、负责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分公司消防台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向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3、贯彻执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公安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4、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分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办法,把消防工作列入装卸生产、基本建设、营销管理之中;

5、根据铁路装卸生产的特点和消防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室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和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6、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表彰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7、支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

8、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火灾事故肇事者。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它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公司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

3、起草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文件,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4、掌握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动态,收集消防信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工作状况,剖析火灾原因,探索火灾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5、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消防先进典型。

6、完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遵守车间、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对本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负责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3、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本岗位作业处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2、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变动后,新任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尽快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三十八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司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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