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消防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的水电设施安全运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管理:对水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风险。
2. 消防设施配置:根据法规和标准,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
5.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在水电消防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应急预案是水电消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 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火警报警系统,通知全体员工并拨打119报警。
2. 初期扑救:在专业救援队伍到达前,由经过培训的员工使用消防器材尝试初期灭火。
3. 安全疏散:按照预设的安全疏散路线,组织员工迅速、有序撤离现场,避免人员伤亡。
4. 协助救援: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工作,提供现场信息,协助疏散被困人员。
5. 后续处理:火灾扑灭后,评估损失,修复受损设施,恢复生产或办公秩序。
1. 水电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 设备定期检查 - 故障及时报修 - 遵守操作指南
2. 消防器材使用指南 - 灭火器类型与适用火源 - 消火栓操作步骤 - 烟雾报警器的维护
3. 火灾应急流程图 - 报警流程 - 疏散路线 - 初期灭火行动
4. 员工消防知识要点 - 火源识别与预防 - 灭火基本方法 - 自救互救技巧
5. 责任人名单与联系方式 - 消防安全负责人 - 设施管理责任人 - 应急联络员
以上内容应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定期更新,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遵守水电消防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环境。
第1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2篇 水电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宣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教育职工做好部门、岗位、防火重点部位防火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充分利用厂(单位、场所)内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宣传本单位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培训职工会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并熟悉在火场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对全单位、场所的水工、电工、电焊工和灭火自动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新进单位、场所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特殊工种人员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八、对义务消防队员业务、灭火技能的指导、监督。
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
一、本队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二、本队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区队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6、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8、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队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2、灭火器应该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
3、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维修,消防器材严禁挪做它用。
4、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5、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5、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整改完毕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重点部位内临时用火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和灭火预案,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2、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应有专业的电工人员按照电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3、对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
4、不准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5、各种临时用电设备,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6、下班后车间仓库的电源要全部切除。
7、不得擅自设置火炉或使用电热设备。
8、必须对所有用电、用火部位进行勤检查、勤维修,严防火灾发生。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4、易燃易爆物品露天存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5、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建筑内。
6、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7、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各部门、公司、科室组织管理好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业务和灭火技能培训。
2、听到火警,应积极主动投入灭火战斗。
3、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批示和规定。执行《消防法》、《规定》和单位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5、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和设施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有过期、遗失、用完的灭火器或设施缺陷应及时报告专职消防队。
6、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负责本部门、公司、科室、班组的防火监护工作。
7、扑救火灾时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迟延、不退缩。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
2、应当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与教育。
3、应当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4、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7、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本区队的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
2、电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本区队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内容,与其他内容共同检查。
3、电器产品、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6、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7、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8、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头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9、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10、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一、本区队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委员、各班组长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员工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员工;
2、对发现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制止者;
3、对发现并制止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
4、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5、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6、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下列行为予以惩处:
1、不执行本区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或消防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5、对火灾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6、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7、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二、人员:消防安全小组全体成员。
三、主要的内容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为主。
四、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五、主要听取消防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工作下一阶段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油库、木料场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相应的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经常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工作记录。
第3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9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