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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管理制度培训(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学分管理制度培训

学分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中一种重要的教学管理方式,它旨在通过量化学生的学习成果,确保教学质量,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本培训将深入探讨学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学分的计算方式、课程设置、学分互认、成绩评定标准以及毕业要求。

包括哪些方面

1. 学分计算与分配:解析学分的定义,如何根据课程难度和课时量分配学分。

2. 课程体系设计:讨论如何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保证课程的多样性和均衡性。

3. 学分互认机制:介绍跨校、跨国学分转换的规则和流程。

4. 成绩评定标准:明确学分制下的成绩考核方式,包括考试、作业、实验报告等的权重。

5. 毕业条件:阐述达到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要求和其他相关条件。

重要性

学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教学效率:通过学分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课程,提高学习积极性。

2. 促进个性化教育: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课,有助于培养个人特长。

3. 确保教学质量:设定严格的学分标准,有助于确保每一门课程的质量。

4. 适应教育国际化:学分互认机制为学生海外交流提供便利,提升教育的全球视野。

方案

1. 制定详细学分标准: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明确的学分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2. 建立动态课程库:定期更新课程信息,反映最新学术发展,鼓励创新课程开发。

3. 设立学分审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学分互认申请,确保公平公正执行政策。

4. 完善成绩评估体系:引入多元评价方式,全面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

5. 加强指导与咨询:设立学分顾问,帮助学生规划学习路径,避免学分浪费。

在实施学分管理制度时,我们需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他们的学习选择,同时也要注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课程的学术价值。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推动教育的持续改进,实现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个性化。

学分管理制度培训范文

第1篇 实验中学分校区规范学生管理规定

实验中学分校区规范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统一规范对学生的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紧张有序的校园环境,在《实验中学e校区学生行为规范手册》在基础上,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建档。各年级对每个学生建立考评档案(可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中建立),按《实验中学e校区学生行为规范手册》中的有规定对学生行为进行量化。将每学期的学生表现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学生发展报告)。

二、规范处分等级。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的有关规定,我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六级: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态度好的可作劝退处理)。

2、凡量化分扣1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扣20分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扣40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三、规范处分权限。《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学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或年级批准,报年级备案;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批准,年级备案,同时,报送政教处全校通报,以起到教育全体学生的作用。

2、给予学生“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年级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研究,由学校决定是否劝退或开除。

四、规范处分及其撤销。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和第三十五条“……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的规定,现作如下要求:

1、学生受到处分后,凡能够深刻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学期后可撤销处分,书面通告,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2、学生受到处分后如不能及时改正,未及时撤消的,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生发展报告),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规定,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学生档案材料。

五、规范家校联合教育。

1、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学生和撤销学生处分,都要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凡扣30分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的,年级与家长签订家校联合教育协议。

六、规范学生进出。

1、除学校组织的招生外,凡接收学生来我校学习,首先到政教处填写相关登记表,凭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缴费单据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事宜(不涉及到学籍变动的不用办理),将表格放教务处存档。年级凭收费单据和签字的表格接收学生。否则,按私自接收学生处理。

2、学生自动退学或被劝退、开除,离校时必须填写《退学登记表》,填写所有信息,办理书费结算、学籍是否保留、宿舍等物品验收交接、图书归还等有关事宜。

学生因以上情况或到外校借读等需保留学籍的,每学期缴学籍保留费650((正榜)950元(负榜),学校凭财务室收费单据保留学籍,否则,注销学籍。

七、规范学籍管理。

1、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2、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年级应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或如实记录。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校每学期定期清理学籍并公示,清理学籍时以财务室收费单据(正榜650元/学期、负榜950元学期)为准。

第2篇 b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zz校区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__大学(华东)zz校区水电收费的管理,节约水电资源,减少水电费的流失,降低学校办学成本。具体办法如下:

二、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及计量

第二条 校区内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计量表,无表不得用水用电。

第三条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将其所需用水量、用电负荷等相关资料,报送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临时用水用电协议,根据用水情况和用电设备的容量预缴2000-5000元的水电费(经规划建设处批准的施工单位,可不预缴水电费,在工程拨款中予以扣除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并按基建施工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四条 计量装置的管理和能源费的收缴,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授权的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向用户收缴能源费。

第五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新表等设施的费用由其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六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装置,应安装在单独封闭的铁箱内并加锁,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经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总务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电。

第七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施工规范要求。

第八条 用水、用电单位和管理单位应设用水、用电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责任制度,设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水电费用缴纳

第九条 施工水电费,按施工企业的总水、电表计量的数量(变压器损耗按用电量分摊),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结束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予以拨付工程款。

四、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使用水电和窃水、窃电的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2、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一条 对用电用水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规划建设处和后勤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金。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6小时的计算,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

对窃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流量的3倍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计量装置不准时,责任方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计量表故障期间的计量按如下方法计算:取计量准确时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计量表故障的实际天数。

第十四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用水、用电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水、电系统及设备损坏,造成工程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单位和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试验室化学分析间管理制度

项目部试验室化学分析间管理制度

一、不准在工作间内作与试验无关的事情,也不准将与试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间内。

二、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间内,不准在工作间内抽烟和打闹。

三、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或耐酸防护服。使用腐蚀性试剂时必须戴防酸碱手套。

四、蒸馏水、水浴锅等设备要先检查水位,再开电闸,防止加热管炸裂。高温炉、电热板等应先断电源再送试样。

五、标准溶液和常用试剂要贴好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

六、仪器设备要经常擦拭,并按规定进行保养。

七、使用毒害品、危险品时试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前要按规定进行检查,作好安全防护工作,危险品、毒害品等不准在操作间内贮存。

八、试验后作好记录,关断水电源,并清扫室内卫生。

第4篇 大学分校区家属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师范大学分校区家属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案

一、物业服务管理体制

(一)成立住户委员会。由学校工会组织17栋楼住户推选17名住户代表(每栋楼1名)成立住户委员会,住户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住户委员会代表全体住户选聘物业公司、确定物业服务内容与物业服务费标准;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处理住户和物业公司之间与物业服务相关的问题;代表住户向学校管理部门反映住户的正当要求,保护住户与学校的正当利益。

(二)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安处、校工会、爱卫会协助住户委员会办理相关事宜,协调住户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学校之间的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内容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除供水、供电、供暖运行与管理,售电、售水、收取供暖费用由后勤集团负责外,其他服务(小区安全、保洁、绿化管护、道路与公用设施管理与维修、地下车库管理)全部由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服务细则另订)。

(二)由后勤集团实施供水、供电、供暖运行与管理,并售电、售水、收取供暖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和拖欠物业的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知后勤集团,后勤集团暂停向其供水、供电;待其交清费用后,恢复供水、供电。

(三)住宅内水表、电表及供暖入户阀门之后管网及室内其它维修,可由后勤集团、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由他人提供服务,费用由住户承担。

(四)公用部分由物业公司管理与维修,维修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按实结算。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

小区地面服务费用标准与地下车库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其标准由住户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物业公司向住户全额收取(学校可向职工住户进行适当补贴,考虑雁塔校区家属区的实际情况,长安校区家属区物业费中安全保卫费用可由学校承担),空房物业费由学校承担。

四、物业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一般确定为3-5年。

第5篇 教育后备干部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__县教育后备干部培训方案》,切实提高后备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后备干部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__年资格过渡及公开考选的全部后备干部。

二、计分办法

1.学时: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每1天为6个学时,每学时记1学分。 请假不记学分,集体培训时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双倍扣学分,不足1学时按照1学时扣。从个人所得总学分中扣除。

2.沙龙:每年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参加读书交流、论坛活动,以小组为单位捆绑式考核计分,每次活动抽取各组代表参加,按优秀(50%)良好(50%)分别记10分和7分,代表得分即是该组成员每人得分。

3.教科研:积极撰写论文、出版专著、课题研究。在正式刊物(增刊除外)发表一篇市级5分,省级及以上10分,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记20分(与他人合作减半记分);主持课题研究并圆满结题一项则县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国家级15分;出版有价值的教育教学专著记20分;上公开课或者优质课,县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作经验介绍,县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

4.考试:培训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百分制,每次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分别记20分、15分、10分,不合格(60分下)不计分。

5.作业:根据培训实际内容布置作业,聘请评委对学员作业评定,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分别记20分、15分、10分,不合格(60分下)不计分。

6.其他:按相关规定计分。

三、计分管理

1.加强对后备干部培训的考核,如实反映、登记培训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并将认证结果每年公示;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2.培训学分作为后备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6篇 化学分析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1、化学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剧毒、爆炸、易燃、怕潮、怕光)进行分别储存,液体与固体要分开储存。

2、易燃、易爆的药品要远离药源,分别储存在低温、干燥处。

3、从大瓶内取出药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内,必须另装小瓶储存,以免影响原药品的纯度,小瓶上要加标签,以备再用。

4、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体的药品,严禁在密闭的情况下剧烈摇荡,以免发生爆炸危险。

5、所储存的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要有特殊的标记,不得随意弄掉标签,以免错用药品发生危险。

6、对无标签而又不知其性质的药品,不得随意乱_用,必须经化验确定后,方可使用。

7、工作室内需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药品,必须分别妥善保存在药品柜内,须以红色标签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并加“易燃”、“易爆”、“有毒”等字样。

8、剧毒药品要严加管理,如必须使用时,须经技术人员批准签字限量领用,对用后剩余部分 ,领取人必须亲自办理归库手续,或交指定专人处理。

第7篇 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课程特点和学生出勤率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载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分别打印出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成绩按以下规定登录与发布。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二)各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任课教师签名,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归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需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后,才能查询个人成绩。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考试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习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采用题、卷库考试,试卷分a、b两卷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并确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60、 61、…、 65、 …、71、…、85、…、99、100

绩点 1.0、1.1、…、1.5、…、2.1、…、3.5、…、4.9、5.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

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条 《大学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实行主副项制教学与考核。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最后考核成绩应注明为体育保健课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即可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者,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分四个学期讲授。非英语专业所有本科学生都要修读四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计算机课程为公共必修课。全校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开设,并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计算机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讲授和上机实践两个部分。学校不组织期末考试,学生修完该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即,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开设《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或《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和二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辅修第二专业课程。修读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持学校医院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一般应在该课程重修考试时进行,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依据《z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和《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不含开除学籍)退学,至少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时,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选课的原则与程序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门数和顺序应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多修、少修、缓修。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要委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教学。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学生选修课程时,需办理选修手续。

3.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学期选修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予以调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须报教务处批准。

4.未办理选修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予课程考核。

(二)学生因重修而发生碰课,允许对重修课程进行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至少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参加全部考试。每位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三)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按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

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z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退学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按第三十五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与此同时,退学决定书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退学决定。对超过期限的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学位条例》和《z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修满10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见《z师范大学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8篇 大学分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大学分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一、学生活动中心是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课外学术活动的场所。

二、z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由z校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凡在中心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z校区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单位使用场地需提前三天申请,由z校区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科负责安排。物业管理科根据活动参加的人数、所使用的设备情况收取一定的押金。

四、活动期间,活动组织单位应服从现场人员管理,并做好场地秩序维护和保护设备的安全。

五、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和场馆工作人员共同检查场地设备、设施,活动中因人为原因使财产(物)受损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赔偿。活动组织单位负责本次活动的卫生清理工作。活动结束后人为造成设备损坏或不按要求进行卫生清理的,物业管理科将视情况扣除一定的押金。

六、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及输电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严禁在“中心”场地内吸烟,玩火和打架,斗殴。灭火器摆放位置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八、场地使用完毕,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情况记录,关好门窗电源,防止公共财物损失。

九、工作人员与使用单位要共同维持好秩序,保证门道畅通,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__大学z校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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