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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流动人口定义与分类

2. 流动人口数据采集与管理

3. 居住证与临时居住登记

4. 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

5. 教育与医疗资源分配

6. 劳动权益保护

7.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8. 宣传教育与社区融入

包括哪些方面

1. 管理政策与法规: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政策,确保制度合法合规。

2. 数据系统建设:构建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有效管理。

3. 社会福利对接:确保流动人口能够平等享受基本社会福利,如医疗、教育等。

4. 劳动权益保障:制定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流动人口遭受不公平待遇。

5. 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6. 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多元化,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合。

重要性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

1. 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减少社会治安问题。

2. 提升城市包容性,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3. 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人口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4. 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

5. 增强社会凝聚力,实现多元文化和谐共存。

方案

1. 制定统一的流动人口登记标准,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 加强跨部门合作,共享流动人口数据,提高管理效能。

3. 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和医疗需求。

4.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流动人口提升就业竞争力。

5. 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新变化。

6. 建立流动人口申诉机制,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 通过社区活动和志愿服务,增强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感。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为城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有信心打造出一个更加公正、包容的城市环境。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第1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的审核、报批管理。

3.负责拟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核、报批管理。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审核、报批管理。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的审核、报批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 某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来旅游和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社区居住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共建繁荣、共保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要对各旅店、客栈入住人口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他们做好台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部门、村委会报告。

三、加强暂住证管理。做到一人一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不得随意转让、冒领、伪造、骗取。每月一次对我村的流入暂住人口进行排查,全面掌握外来人员的流量和动态,对新暂住人口或暂住证过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对不及时办理暂住证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在排查中如发现暂住人口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我社区外出人口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收容遣送工作。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场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实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有序流动、遵纪守法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

第3篇 z学院加强院内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z学院关于加强院内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创造良好的院内治安环境,贯彻落实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根据中央综治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校内从事建筑、维修的临时工、季节工、零修工(三工),建筑队、维修队、运输队(三队);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所雇用人员;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辅导班、函授班学员等。

二、院园内房屋不得随意承租给校外人员,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报保卫处备案。

三、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对所属流动人员严格管理,用管结合。

四、各用工单位要严把录用关。外来人员要凭村乡证明、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进校做工;禁止无证录用;禁止录用有劣迹的人员。

五、临时工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保卫处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并认真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报保卫处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要贴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单位辞退“三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以使保卫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校内流动人口的增减变动情况。

七、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函授班,主办单位要将举办期限、学生基本情况提前三天报保卫处。

八、“三工”人员和培训学员的住处应相对集中,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范措施;保卫处治安科要定期检查。

九、临时工、培训学员住处不得留宿外人,不准男女混住。

十、凡进入院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种规章制度。

十一、临时工工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乱走乱串,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的盘查,禁止无证携带物品出门。

十二、物品库房、危险品库、重点实验室等要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录用时应做全面了解,有疑问的还应走访或发函调查;一经录用,要严格管理,并要定期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

十三、“三工”人员和培训班学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主办单位(用工单位)要负领导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某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单位(雇主)、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1.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对被招用的雇工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接受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

2.向流动人口出租和借房的个人、雇主,要配合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流动人员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的雇主出示婚育证明,然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签定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本人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不提交相关手续的,用工单位或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和工作之便。

二、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者的个人责任

1.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交验、检查、核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有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罚。

2.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⑴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⑶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⑷ 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打击报复;⑸ 扰乱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

第5篇 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

四、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及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五、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六、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第6篇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员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2.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负责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4.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

5.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第7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本)

1、严格按照《__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2、已婚育龄人口外出务工,首先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后的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县(区)或乡(镇)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卡》。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时寄回加盖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入到本村(社区)委会的已婚育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环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重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查询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中的三种人:(1)已怀孕的;(2)无避孕措施的;(3)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的制度

1、按照规定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为了方便群众,辖区管理地域较大,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进村(社区 )入户办证。办理《婚育证明》的主体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办理《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本人和现居住地需要,户籍地应当认真办理和登记,不得拒绝。

3、《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

《婚育证明》查验的制度

1、查验《婚育证明》的对象。(1)现居住地对未婚成年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后登记作为一般管理对象;(2)查验《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对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每季查验一次,经常登记和变更信息,并且作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

2、现居住地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在办证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宅区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3、现居住地在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编号。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不能同办理流出《婚育证明》统一编号。

4、现居住地要将办理《婚育证明》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5、对成年男性流入人口也查验《婚育证明》,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制度

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档案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纳入全社区人口统计报表。

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帐卡、档案规范。

(1)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审批档案

(2)流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婚育证明》审批登记册

(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册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

1、流动人口夫妻在现居住的生育或已怀孕第一个子女的有关情况通报。(1)现居住地可以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纸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2)户籍地应在30日内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者纸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予以情况反馈。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3)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拟生育第一子女,在我省不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存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并且长期保存。(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对不能提交以上证明材料怀孕或者生育的按照计划外怀孕和违法生育处理。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提供有关证明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情况,要如实计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和《婚育证明》,并且通报户籍所在地。

6、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1)对育龄流出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2)为已婚育龄流出 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3)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4)为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5)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证;

(6)统计流出人口及其育龄夫妻生育、节育情况为实行晚婚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流动夫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措施;

(7)与流出人口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械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8)依法查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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