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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库房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破库房管理制度

爆破库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库房安全规定

2. 爆炸物品存储管理

3. 人员职责与权限

4. 库房出入与监控

5. 应急预案与演练

6. 定期检查与维护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规程:明确火源控制、静电防护、防雷设施等安全措施。

2. 存储规则:规定各类爆炸物品的存放条件、数量限制及分类存储方法。

3. 人员管理:设定库房管理员、安全员等角色,规定其职责和操作流程。

4. 访客管理:设定严格的访客准入制度,包括审批、登记、陪同等环节。

5. 监控系统:确保库房内外的24小时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6. 应急响应: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非法侵入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7. 检查维护:定期进行库房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及时修复隐患。

重要性

爆破库房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因为爆炸物品的不当存储和管理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环境破坏。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声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爆破库房操作手册,涵盖所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熟悉并遵守。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设立专门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库房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4. 引入先进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提高库房安全监控水平。

5. 实施定期的安全审计,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优化。

6. 加强与当地消防、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爆破库房的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爆破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破器材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器材库房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爆破器材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3、库区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4、仓库区域内应当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5、爆破器材库房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

2、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3、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4、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米,堆垛与堆垛之问不应小于0.1米。

5、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6、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三、装运管理

1、装卸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为爆炸物品专用防爆车,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3、运输爆破器材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4、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四、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爆破器材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赢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第2篇 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第3篇 某爆破器材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器材库房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爆破器材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3、库区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4、仓库区域内应当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5、爆破器材库房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

2、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3、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4、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米,堆垛与堆垛之问不应小于0.1米。

5、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6、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三、装运管理

1、装卸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为爆炸物品专用防爆车,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3、运输爆破器材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4、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四、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爆破器材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赢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第4篇 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第5篇 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安监科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五、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六、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

七、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八、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九、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十、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十一、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表1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民用爆破器材名称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炸药及其制品

雷管类

o

×

×

×

黑火药

×

o

×

×

导火索

×

×

o

o

炸药及其制品

×

×

o

o

注1:o表示可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表示不应同库存放或不应同车运输。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注3:炸药及其制品包括:硝铵类炸药(指铵梯类炸药、铵油类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等)、导爆索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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