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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热度:28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1篇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2023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2023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3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5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第6篇 过断层爆破爆破器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说明:

本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切眼及补切眼各遇到一条断层。为顺利推进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施工准备:

1、 打眼:采用7655型风钻打眼。

2、 爆破:采用毫秒雷管、乳胶炸药进行爆破。

3、 出矸:采用人工装碴经溜槽外运。

4、 支护:采用锚索(7.3m)支护,配合单体、交接顶梁。

5、施工采高1.7米,进度1.2米。

三、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过断层时应加强支架、机组、运输机的检修,严禁带病运转。

2、断层面上下两盘以不留顶煤、破碴为原则,将断层面平整过渡,防止支架脱开,工作面不得出现忽高忽低,并严格按要求控制好采高。

3、采用带压移架超前支护。

4、坚持一步三调,相邻支架错差不大于顶梁侧护板2/3,不挤不咬不倒,保持良好支护状态。

5、根据断层大小和岩石软硬确定机组割或爆破。爆破时应采用风锤打眼。

6、打眼时根据岩层的厚度确定炮眼的布置方式:破岩厚度小于1.5米时为单排眼;破岩厚度在1.5以上时采用双排眼;顶眼装药1卷,底眼装2卷,采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孔,封泥长度不少于500㎜,每次起爆不超过6 个炮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7、爆破前,对爆破地点上下支架的立柱及活柱、压力表、及电缆、管线等用皮带保护好,并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8、打眼与割煤作业时,机组与打眼距离不小于20米,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道。进入机道时,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找掉活渣活煤,打好护帮柱。

9、断层处需打眼时,由专业人员完成。严格执行有关风钻(锤)打眼的规定。

10、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起爆器。

11、采用串联方法连线,正向装药,坚持一炮三检制度、留有爆破记录,关于引药的制作、装药、封泥、爆破,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2、爆破前,班长亲自布置警戒,在一切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和爆破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爆破,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撤除警戒。爆破员最后离开爆破处。爆破员起爆前先发出爆破警戒,吹长哨后再等5秒方可起爆。

13、放炮布岗:放炮地点设在运巷往外20米处,为1#岗;回巷人员全部撤至12运输石门内,风门进风侧为2#岗;回巷与12回风石门交岔处往南15米处为3#岗。

14、爆破后,爆破员及班长首先进入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由班长撤回警戒人员。

15、工作面爆破时,机组距爆破地点不小于10米。

16、遇瞎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17、打完眼后,必须把电煤钻拿到上下巷距工作面上下出口煤壁线20m以外无淋水,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掩盖好,电缆线盘放好,切断电源。

18、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9、炮眼布置方式及放炮方法(附图16)

炮眼布置三视图(1:100)

说明:

1)、炮眼布置为三花眼,顶眼眼距1000mm,底眼眼距为1000mm,顶眼距顶板为500mm,底眼距底板500mm,顶眼仰角为20°,底眼俯角为20°,炮眼水平角75°~80°;

2)、采用正向装药,炸药为煤矿许用乳化炸药,雷管为1~5段毫秒电雷管;

3)、采用毫秒微差爆破,人工串联,放炮器放炮,起爆顺序由上向下,由顶眼“3、4、5”和底眼“1、2、3”炮为一组,每次放炮不得超过3组;

4)、装药、放炮严禁与移架、回柱平行作业;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放炮器放炮;

7)、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

8)、放炮母线、脚线的联接,线路的检查,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第7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8篇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23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xxxx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xx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xx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xx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xx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xx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xx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xx建设指挥部按《xx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10篇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 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 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 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 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2023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2023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第11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 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 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工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看护

1、到达工点后,临时存放点应选干爽、通风,无火种、火花,且远离电箱、电线;雷管与炸药存放点相隔应大于10米。

2、临时存放点应划定警戒区,并由押运员负责看护,警戒区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停留。

3、运爆破器材到各装药孔口,炸药与雷管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第六条 装药

1、装药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核对爆孔与炸药、雷管类型与数量。

2、装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整个装药流程。

3、装药应按批复的爆破方案进行,核对装药结构,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已装入的导爆管,以防有可能使其变细不传爆。

第七条 填塞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一般采用黄泥加工制作泡泥进行堵塞。

第八条 联网

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九条 爆破警戒

1、 隧道洞口爆破

警戒范围为爆破抛掷角200米弧线处。

2、隧道内正常开挖爆破

警戒范围为隧道口轴线100米,宽5米处。

3、警戒用警戒绳拴花杆设置;预警信号发出后,由施工班组安全员负责警戒。

第十条 爆破信号与启爆

1、预警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信号发出后由安全员负责爆破警戒范围内清场工作。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处。安全处离爆破点距离: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上下导坑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双向掘进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2、起爆信号:短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已到位,起爆条件安全时发出。

3、启爆:由爆破负责下令,由爆破工负责启动爆破;爆破过程中由爆工负责收集并记当爆炸数量。

4、解除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启爆后,由爆破负责人核对装爆数量与爆炸数量,确定无盲爆,并达到安全等待时间后,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爆破人员陪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并排除危石、坍塌等险情后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当发现爆破数与起爆数不符,须静待15分钟以上,由起爆人排查分析原因,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处理盲炮。

处理盲爆掏取的炸药及雷管,不得重复使用,应按规定进行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

当班爆破作业完成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由当班指定爆破员和押运员共同于当班后一小时内向仓库办理退库,完善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每班爆破作业后2小时内由爆破负责人向仓库汇报爆破器材使用剩余情况;当使用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当班爆破负责人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当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当班爆破负责人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每月由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场内运输及使用、退库情况;日常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部负责检查协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戒、爆破器材领退库情况,接受应急预案启动及爆破器材遗失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由项目总工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安全技术及爆破方案执行情况;日常由项目工程部负责监管。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随国家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更新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章调整,以上级现行有效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汕湛高速揭博项目t4标项目经理部

第12篇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13篇 爆破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魏家峁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达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一致、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魏家峁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爆破资质审查

各施工单位爆破队伍准入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要持有与投标时相一致的资质,爆破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要求全部持证上岗。

二、爆破警戒

(一)爆破警戒时间

爆破时间为每天12:00~13:00; 16:00~17:0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其他时间禁止爆破作业,爆破警戒区必须设明显的爆破警戒视听信号标志,实行定时爆破。

(二)爆破警戒距离

爆破警戒范围:各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负责划定各单位的爆破警戒责任区,对相对固定的位置划分成长期责任区域,对交叉多,环境复杂的区域应临时划分相应的责任区,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警戒点及警戒区域的设置应根据当次爆破时段的爆破规模、爆破区域等情况由爆破技术人员设计给定,爆破指挥进行组织安排,原则规定:爆破警戒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m。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警戒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视,不得留有盲点,且每个警戒点不得少于两名警戒人员担负警戒工作。

附表一

爆破方式

安全距离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浅眼及二次爆破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3040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404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信号箱3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303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高压电缆4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停电拆除

(三)爆破清场要求

各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现场调度、爆破技术人员、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服从本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的工作安排,各单位的总指挥必须服从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警戒总指挥的工作安排,协助警戒员清场;警戒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在警戒人员指定时间内必须撤出警戒区域,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带.

(四)爆破警戒信号

现场爆破警戒由爆破警戒总指挥统一指挥,当总指挥临时有其它工作任务时,应提前指定副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工作.

警戒信号分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

各单位在道路警戒时要使用全矿统一的视觉信号(警戒人员必须佩戴好红色安全袖标,禁止通行时使用红旗上下摆动,放行时使用绿旗左右摆动),并对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警戒信号的含义及爆破时间进行公告。

各施工单位爆破区要设立明显标志,(统一使用红旗作为标志,旗面规格同三号国旗大小,旗杆高度不低于4.5m)。进入警戒区的主要出入通道口,要设置爆破安全告示牌。

爆破警戒哨位必须由佩戴警戒识别标志(袖章、口哨、扬声器、红旗,绿旗)的人员担任;爆破警戒声讯传播工具采用警报器,人员口哨,扬声器和对讲机,传播系统由主哨位与各警戒点哨位组成,使整个警戒区都能听到清晰的声讯警报。

(五)发布警戒、起爆控制及解除警戒指令的确认程序

1、警戒开始:

魏家峁露天煤矿爆破警戒总指挥根据各单位报告的爆破计划、统筹安排爆破时间并在起爆前2小时向魏家峁露天煤矿调度部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起爆时间,起爆地点,爆破警戒的范围,须调度协调的事宜等,魏家峁露天煤矿调度部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做好协调工作。各单位的总指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挥部实行联合指挥并签名确认。各单位的总指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挥部实行联合指挥并签名确认。各单位作业工序全部完成后,指挥部下达开始警戒指令,各单位爆破警戒总指挥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向各自单位下达开始警戒指令,各单位全体与警戒工作相关的人员开始组织实施警戒。

2、警戒人员清场及确认:

全体警戒人员在接到开始警戒的指令后,同时从爆区以步行方式或乘坐运输工具,向各自负责的警戒点、线、面呈扇形出发,沿途以吹口哨、喇叭喊话,旗语警示等方法,指挥、清理警戒区域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撤至安全位置,不得漏清或留有清理盲点;当清场至各自的警戒点时,应立即对警戒区域实施封锁,严禁任何机械设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并用对讲机按警戒点编号顺序依次向爆破总指挥报告本警戒点清场情况,接受并执行总指挥工作指令。

3、起爆:

各单位爆破总指挥通过对讲机,按警戒点编号顺序,逐一确认各爆破警戒点完成安全警戒后,指挥部会商同意下达起爆命令,各单位爆破总指挥通过对讲机向各自起爆站发出充电起爆指令,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应立即实施起爆。

4、爆后检查及警戒解除:

各单位全部起爆后15分钟,在烟尘消散后,由爆破警戒总指挥指令现场爆破负责人安排爆破技术人员率领两名富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区进行爆后检查,在确认爆区安全后由爆破技术人员向爆破警戒总指挥报告,经确认后,指挥部即可发出解除警报指令。此前,各警戒点人员不得擅自解除警戒。如发现盲炮,应按《爆破安全规程》及爆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15分钟内可以联网起爆的,警戒时间顺延,否则;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下达小警戒范围或解除警戒指令;如遇特殊情况由指挥部会商处理。

5、爆破警戒要求:

(1)所有警戒人员,都要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协调一致,在清场过程中,要逐人、逐设备检查,做到一个不漏。对山谷等地形复杂地段也要进行彻底检查,不留死角,确保人员设备全部撤到安全地带。清场完毕后,所有警戒人员都要坚守岗位,注意瞭望,严防人员车辆闯入警戒区。解除警戒信号发出前,各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撤离,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要站在空旷处,不要站在陡坎旁、高压线下等危险的地方、起爆时要目视爆区,规避意外飞石。

(2)在执行警戒任务过程中,要文明用语,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个别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作罚款处理或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3)当某单位实施爆破可能影响到相邻单位时,应提前与总指挥沟通协调,相邻单位爆破作业区交叉爆破时,其起爆站设置必须相互确定处于安全状态,并经双方爆破负责人认可。

(4)各施工单位的内部通讯工具自行解决,爆破前各种警戒设施要齐全。

(5)各施工单位要在每日16:00前上报第二天爆破计划,爆破计划包括:爆破区域、爆破量、所需的炸药量以及影响相邻单位的程度,如果警戒点有新的变化时,要一起上报。各单位如未报爆破计划,第二天不得放炮。

(6)在不影响相邻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组织爆破,但审核报告程序不变,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起爆并确保安全。

(7)雷雨天气、夜间以及能见度低的情况下禁止爆破作业。

(六)紧急事态处置

在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紧急事态,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如事发单位发出求援信息,各友邻单位应调动一切资源快速响应支援。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警戒工作,哪个单位出现问题,由对应的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爆破过程中发生事故,原因明确的,由直接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原因难以查明的,则由当时爆破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事故处理小组为爆破指挥部。

三、爆破设计方案

1、设计格式:设计方案应包括:爆破时间、爆破类型、爆区中心位置、孔网情况(示意图)、火工品使用情况、安全情况、设计审核批准人等,见附表二。

2、审批程序:各单位的爆破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爆破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爆破高级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报魏家峁露天煤矿穿爆队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3、设计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爆破设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爆破设计负责。(2)担任设计的主要爆破工程设计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符合规定,爆破设计方案应通过本单位设计审查;认为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方可组织实施。

第14篇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15篇 烟囱爆破安全管理重点

烟囱爆破在烟囱拆除工程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比例,尤其是这些年来,不少烟囱需要采用爆破拆除的方式进行拆除,这也就使得烟囱爆破行业迎来了他的春天,但是正是这种高危行业本身有着非常多的风险,因此必须有相关的规则来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烟囱爆破中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也可以简称这为烟囱爆破的安全操作规范。

一、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三、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四、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五、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六、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八、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九、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16篇 爆破警戒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产生爆破危害发生事故,使警戒人员安全警戒到位,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规范爆破作业行为,使爆破施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爆破总指挥:***

2、爆破警戒负责人:**

3、爆破警戒人员:**、**、**、***、***

4、起爆人员:**、**

二、爆破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1、爆破总指挥的安全职责

全面负责爆破领导工作,对爆破安全负责,下达起爆命令,全面掌握爆破现场、周围人员、设备撤离情况,对爆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和各点的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起爆。

2、爆破警戒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全面负责爆破警戒工作,对爆破警戒安全负责,合理分配警戒人员,在起爆规定的时间里,对爆破周围的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行爆前疏散、清理,及时向爆破总指挥汇报安全警戒情况。

3、爆破警戒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切行动听指挥、各行其责,对其警戒区域的人员、设备安全负责,警戒人员应在其指定的位置,不得擅离警戒岗位,在警戒区域内发生事故,应由该区域警戒人员负责。及时向爆破总指挥及爆破警戒负责人汇报安全警戒情况。

4、起爆人员的安全职责

起爆人员只有接到起爆命令后才能起爆。在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现场的网络连接情况,对起爆器、起爆主线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准时、安全起爆。

三、爆破时间

由于矿区气象条件较为恶劣,装药结束后,如不能按时爆破,将直接影响到爆破效果,具体爆破时间以接到爆破通知为准,露天开采项目妆将提前40分钟通知各施工单位撤离,爆破结束后,经检查无盲炮15分钟后解除警戒。

四、警戒安全要求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五、爆破安全警戒范围

爆破安全警戒重点区域:

1、项目部驻地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的疏散、清理;

2、爆破施工现场的人员、工具、设备的疏散、清理;

3、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撤离到安全区域,封闭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道路上严禁车辆、人员通行;

4、东面区域道路路口的人员、车辆、设备的疏散、清理;

5、西面道路路口的人员、车辆的疏散、清理。

六、警戒作业程序

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制定安全警戒示意图)→安全警戒人员到位→爆破领导人发出预警信号(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人员设备撤离)→爆破领导人发出准备起爆命令信号(确认人员、机械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已到位)→爆破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才能发出)→起爆人员检查、测试起爆网络→充电完毕→请求起爆→爆破领导人下达正式起爆命令→(爆破员)起爆→检查处理盲炮(安全等待时间过后进行)→确认安全→解除爆破警戒信号→起爆作业结束。

七、警戒信号

1、信号包括音响和视觉两种信号。

音响信号可采用口哨,警报器等;视觉信号可采用信号旗等。在爆破前发出,使警戒区及附近人员都能听到或看到。

2、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必须迅速无条件撤离至安全区域。(爆前15分钟发出)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生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爆前5分钟发出)

4、解除信号:安全等等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坡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爆后15分钟发出)

八、责任追究

发生爆破事故,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刚进行处理,职责、任务、目标划分明确,该谁的责任,谁承担,谁负责的区域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爆破公司

****分公司石灰岩矿项目

20**年**月**日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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