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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作管理制度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医疗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工作流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为医护人员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引。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医疗服务标准与质量控制

2. 人员培训与发展

3. 患者权益保护

4. 医疗信息管理

5. 应急处理与危机管理

6. 设备设施维护

7. 安全与卫生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医疗服务标准与质量控制:明确诊疗程序,设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审核。

2. 人员培训与发展:制定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保专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3. 患者权益保护: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尊重患者隐私,保障知情同意权。

4. 医疗信息管理: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5. 应急处理与危机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设备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医疗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修更新。

7. 安全与卫生管理: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保持环境卫生,预防交叉感染。

重要性

医疗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人为错误,提高诊疗准确性。

2. 保障患者权益:确保患者得到公正、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增强患者信任。

3. 维护医护人员权益:明确职责,提供职业发展路径,提升工作满意度。

4. 防范风险:有效应对医疗事故,降低法律风险,保护机构声誉。

5. 优化资源利用:通过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运营效率。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每个部门和岗位应有明确的工作指南,涵盖日常操作和应急处理。

2.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控部门,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3. 强化培训:定期组织全员培训,确保医护人员理解和遵守制度。

4. 实施奖惩制度:对遵守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5. 不断完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确保其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

通过以上措施,医疗工作管理制度将为医疗机构的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实现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共赢。

医疗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进行日常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为医院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与落实。

三、广泛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群众性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检查、评价、考核,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措施。

五、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通报季度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七、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八、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九、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十、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十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第2篇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包括清洁工);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对各科室进行每月考核,现场督导

3、每年一次对新上岗及新调入人员进行培训。

第3篇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工作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2)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4)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5)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6)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8)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9)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10)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二、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

9)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4篇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管会”)由院、科行政领导组成。

二、质管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管会负责制定全面、系统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持续改进方案,并指导、协调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二级责任制,科室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设兼职质控员,负责科室日常的医疗质量质控工作。

五、院质管会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医务办公室内,并由其负责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六、科室每月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记录于《医疗质量管理记录本》。

七、质管会指导医办定期(每季度)组织院质管小组(非手术科室组、手术科室组、医技组、门诊组)对各科室医疗文书和医疗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医办人员应不定期到各科室随时抽查。医办负责将收集、整理的医疗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定期向院质管会汇报,质管会对医疗检查汇总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最终的审核、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奖罚决定。每次委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医办应将所有质检情况汇编成《医疗质量简报》,发给各科室。

八、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落实奖惩制度,表彰先进、处罚失误、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

九、由院长、主管院长组织领导下,院质管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年终对全年的医疗质量进行总结分析,以便指导下一年度的工作。遇有重大、紧急医疗质控事由时,院长、主管院长可随时动议召集院质管会会议磋商对策,并形成具体操作程序和处理措施。

十、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召集的具体组织活动,对内、对外联络,信息交流,做好会议记录、起草文件、保存资料、情况报告、工作总结等工作。

十一、所有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院长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委员会将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或调整更换。

十二、开展质量和安全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第5篇 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 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 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 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区合管委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医疗基金与办公经费的筹集;

(四)对区合管中心、各街(乡)合管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合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抓好对下级合管办的考核;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情况的监督与评审;

(七)完成区合管委与区卫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 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足额按期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

(三)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第二十六条 补助程序: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凡在未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到街(乡)合管办申请住院费用补助,经审核后即可兑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款。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 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按《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三)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分段计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他人医疗证就诊或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且取得补助费用的,将追回全部补助费用,同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和给予通报批评。

第6篇 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着装按照标准预防执行,戴好口罩、帽子、橡胶手套、穿高筒套鞋,做好个人防护,摘除手套后立即洗手。

2、清运垃圾时注意垃圾袋有无破损,防止利器损伤。发生利器损伤常规处理后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疗废物严格按五类放置,即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作好交接记录,按登记本逐项填写,暂存时间不能超过2天,资料保存3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门口设明显的警示标识。如遇传染性医疗废物泄漏、流失、扩散,立即报告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5、垃圾运走后暂存点进行清洗消毒,墙壁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按每平方米50ml喷雾消毒,地面进行冲洗,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次。

7、工作人员下班后做好个人清洁工作,更衣后方可离开工作区。

第7篇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包括清洁工);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对各科室进行每月考核,现场督导

3、每年一次对新上岗及新调入人员进行培训。

第8篇 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根据上级有关医疗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调整组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人员

主 任:z

副主任:z

成 员:z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医疗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2、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3、负责医院各科申报一般诊疗新技术准入的审批。

4、制定医疗质量检查标准和评价标准。

5、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疗质量检查反馈,制定改进措施。

6、每月对医疗质量进行评定。

7、每月对临床和医技部门进行质控排名,按规定进行奖惩。

8、定期向各科室通报医疗质量情况,组织交流经验,督促整改。

9、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进行督查指导。

第9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

一、工作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2)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4)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5)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6)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8)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9)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10)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二、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

9)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10篇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负责对院内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安全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组织。

1、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的管理规范。

2) 起草、制定、审核和评价医院内有关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通报、讨论和分析院内外发生的,在临床使用中出现的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重大问题,探讨改进医院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建议、方法和措施。

4) 通报院内出现的重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追踪,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的结果。

5) 对医院内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讨论和总结。

6) 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

2、 人员组成

由医院领导及有关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采购和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组成成员:院长(史学森)、分管院长(杨贵林)、医务科科长(张建礼)、护理部主任(白梅梅)、医院感染科科长(宋宏鹏)、医疗器械科科长(赵福)。

3、 工作方式

日常工作由医务科和医疗设备科负责,每次活动要有记录,有小结。

第11篇 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制度-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制度(医院)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省、市、区、县医保、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保及本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三、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响应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各项要求,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医德为准则的宗旨,热情文明为病人服务。

四、根据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医保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规定。

五、负责与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科室积极纠正。

六、负责与选择我院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各级医保部门、协作单位洽谈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七、结合医院质量控制要求,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患者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八、加强医保患者住院费用的管理,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申报患者住院费用,对拨回的款项认真核对,建立台账,分析费用超支原因,督促、协调与相关科室的工作。

九、负责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特种治疗、特种检查、贵重药品、转院、外出检查、外购药品等审批工作。

十、定期核查住院患者资料,认真核实医保患者身份,确保无“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杜绝将医保不支付病种纳入统筹支付范畴。严格执行医保患者出入院标准,杜绝分解住院,使返院率符合医保规定。

十一、制定各临床科室医保工作的考核指标,每月对临床科室医保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科室整改。

十二、负责抽调专家定期对各临床科室参保患者的终末病历进行评审,以评促改,确保各临床科室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十三、负责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解释有关规定,积极促进医疗保险工作的发展。

十四、热情接待参保患者的咨询、投诉,保证每起投诉有回复、有处理,建立医、保、患三者和谐满意的沟通桥梁。

十五、积极主动、热情灵活地协调处理各种医保工作中的其它问题,积极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努力完成医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12篇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进行日常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为医院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与落实。

三、广泛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群众性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检查、评价、考核,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措施。

五、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通报季度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七、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八、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九、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十、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十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第13篇 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管理,加强集体决策,防范和化解医疗设备和医用材料采购、管理中的风险,医院决定将原有的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对原有人员进行调整,现就其组成、职能和工作规则做如下规定。

(一)性质

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是对我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维修、保修、更新等事项进行论证的医院决策机构,以定期和临时会议为主要工作形式,会议由设备科负责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成

由院领导、设备科、医务科、物价医保科、财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医技科室及临床科室专家代表组成。具体名单由设备科拟定,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公布。

(三)职责

1、对我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重点、更新换代原则等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对医院技术装备发展的策略、远景目标和实施方案提供咨询。

2、对拟购置的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就其合理性和计划资金及其来源进行论证,确定购置方案,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3、对医院现有的“医用耗材目录”进行论证,提出修正和调整意见。

4、对各科室上报的在我院未使用过的医用高值耗材(未开展的新项目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先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就其引进的合理性及成本核算进行论证,确定是否需要引进。

5、对医疗设备的年度维修预算进行论证。

6、对设备科在设备、材料、维修、保修等购置、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经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供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7、对正在运行的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非急救科研)的使用状况、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处理意见。

8、对本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和重大决策,进行评价咨询。

9、院领导认为需要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规则

1、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开会前3个工作日,由设备科征询各位委员能否到会,确定到会人数,根据专家到会情况确定会议时间,并及时通知各位委员。

2、每次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医疗设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3、根据会议的内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4、设备科应在会前向各位参会者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5、必要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设备科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且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有表决权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临时会议仅限于论证院领导认为必要的或临床急需项目。

6、会议一般由主管院长主持,首先由使用科室或设备科具体负责人汇报设备、医用材料采购、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情况,然后由参会委员提问、讨论,使用科室负责人离席回避,最后由参会委员进行口头或书面无记名表决,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为通过。会议记录中必须记录不同意见,供院领导参考。

(五)工作纪律

1、论证委员所在科室的项目时、论证项目的供货方与委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需回避。

2、本会委员不得接受相关商家的任何馈赠,不得向任何商家透漏任何会议信息。

3、本会委员不得将讨论、表决的任何信息向未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透漏。

4、对违反纪律的委员,经本管理委员会表决后取消委员资格,造成明显影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14篇 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院党政领导、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纪检监察负责人,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门诊部主任等相关临床或医技专业人员组成。

二、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务院长担任),设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设备科负责。

三、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提供评价咨询;根据医院各科室工作需要和医院财务预算,讨论医院全年医院医疗设备采供计划,认真论证和审批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采供申请,讨论、审定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损;定期听取审议特大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益分析报告。

四、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为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五、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设备管理委员会决议问题遇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裁决。

六、设备管理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决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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