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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日常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完整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岗位的操作步骤,明确安全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2. 安全检查与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预防潜在的故障和危险。

3.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应对突发事故的程序,确保快速有效的救援。

4. 培训与发展:通过教育和训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培训内容

为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和遵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将提供以下培训:

1. 安全知识:介绍基本的安全规则、标识和防护设备的使用。

2. 危险源识别:教授如何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

3. 应急演练:模拟事故场景,训练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4. 规程培训:详细解读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正确操作习惯。

5. 定期复训:更新安全知识,保持员工对最新安全规定的了解。

应急预案

面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我们已制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1. 事故报警系统:设置清晰的报警信号,确保第一时间发出警报。

2. 疏散路线:规划安全的疏散路径,保证人员迅速撤离。

3. 救援小组: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和初期处置。

4. 外部联络:与当地消防、医疗等机构建立快速联络机制,以便及时支援。

5. 后续处理:事故后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重要性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减少了因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此外,良好的安全记录还能提升公司的社会声誉,吸引优质的合作伙伴和人才。因此,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将安全视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制度,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持续稳健发展,实现长期的成功。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本规定归口部门为安全生产小组;

2.2、相关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3、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

4.1、高处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4.3、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4、进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7、大件吊装作业。

4.8、其它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9、重量超过50t以上,产品发运及发运过程中的相关作业。

4.10、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安全生产小组、行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作业条件,由安全环境部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全生产小组存档备案。

5.2、审批危险作业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校颁布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立即通知安全环境部。并将处理情况补填申请表;

5.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严禁酒后作业。

6、安全作业要点

6.1、危险作业中,执行部门应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6.2、危险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险作业区要清理整洁,通道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4、作业前,要仔细认真地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7、其它

7.1、对违反规定的危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危险作业应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环境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3、本规定至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3篇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等作业。

2、明火作业前必须经饭店安全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明火作业。

3明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

5、明火作业地点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7、明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4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㈠ 日常检维修:由各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及时进行检维修。

㈡ 定期检维修:苯胺生产装置再生周期,确定为公司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周期,即:每四十个工作日左右进行一次1—2个工作日的全厂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

㈢ 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由设备处制定公司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日常计划性检维修,由各单位制定计划,报设备处、生技处审批。检维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第六条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按本公司《外业协作、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第八条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㈡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㈢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㈣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九条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第十一条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第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第十八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第十九条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二十二条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第二十四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第二十五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5篇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第6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 引用标准

无3.术语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 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 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 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 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 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 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 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 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 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 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 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 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 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

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

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 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 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 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7篇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业班组长在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6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筒一律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贮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漆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8篇 开榫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本制度规范作业程序,使开榫工作符合质量要求,避免因不规范操作而造成损失和意外。

二、适用范围

开榫机作业

三、作业准备

1.将作业场所清理干净

2.检查电源,试机(机器空转30秒),检查机器运转是否正常。

3.选用适当的锯片、榫形刀进行安装,并选用相应的靠模进行固定。

4.准备好木料和辅料(垫板等),准备作业。

四、作业程序

1.接通电源,待机器运转正常后开始作业。

2.将加工木料放在机器平台上,按下气动开关,待夹紧木料后,向前匀速推进,到顶后拉回,松开气动开关,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检查木料是否符合图纸加工要求,并进行部件框试组,合格后再批量作业。

4.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自检工作。

5.作业结束,切断电源,清扫现场。

五、注意事项

1.作业人员严禁穿宽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纽扣扣紧,长发必须盘起,不准戴手套。

2.作业过程中木料必须摆放整齐,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压饼压伤。

3.操作过程中切不可在压饼未压住木料时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飞伤人。

4.换刀具时,应拉闸断电。

5.发生突发事故应立即关机检查。

6.加工完后,用风枪来清理机器里面的灰尘,绝不允许用手去触摸,以免伤手。

7.未经主管同意非此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操作。

六、保养规范

1.所有钮栓清洁后都要打油。

2.用风枪将机台木屑、灰尘全部清理干净。

3.检查时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来加固。

4.保养材料一般为黄油、机油、柴油。

第9篇 化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_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10篇 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 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 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 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 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 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 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 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 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 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 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 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 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 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 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 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 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第11篇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第12篇 烧结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4.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

4.4 当有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6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空气呼吸保护工具。

4.7 电气照明或其它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作业标准。

4.8 进入煤气设施时,必须测定一氧化碳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4.9 作业过程中要备有预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带入容器、设备及地坑内的工具,工作完毕,必须如数清理查验取出。

4.11 关闭容器、设备孔门或盖板时,必须确认其内部无人或无其它物料后方可进行。

5.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制度,作业中违反此规定发生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考核。

第13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

3  术语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3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4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 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5  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6  作业许可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

4.2.1 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2.2 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3  挖掘作业实施单位

4.3.1 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3.2 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3.3 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4现场监护人

4.4.1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4.2 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4.3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

4.4.4 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

4.4.5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5  挖掘作业人员

4.5.1 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

4.5.2 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

4.5.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则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1.3 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

a) 交通状况;

b) 附近的振动源;

c)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 土质类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设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

5.1.6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1.8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0 在危险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

5.1.11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1.13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

5.2  挖掘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

5.2.1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5.2.2 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

5.2.3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0.5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5.2.4 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

5.3  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

5.3.1 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5.3.2 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

5.4  保护系统

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第14篇 化工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15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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