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在高空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安全,预防坠落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正常运营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1. 高处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2. 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3. 高处作业前的评估与准备
4. 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5. 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6.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7.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8. 培训与教育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因高处作业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障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防止因工伤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此外,良好的高处作业管理也能提升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1. 高处作业定义与分类:明确将高于2米的作业定义为高处作业,并根据作业环境、难度等因素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 人员资格: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作业前评估:在开始高处作业前,须进行现场勘查,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4. 安全设备:强制使用安全带、安全网、防坠器等防护装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5. 作业规定:禁止酒后作业,禁止单独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抛掷工具和材料,必须使用传递工具。
6.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包括人员疏散、急救措施、事故报告流程等,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7. 监督与处罚: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高处作业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8.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化的高处作业管理体系,通过严格的制度执行和持续的教育训练,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高效。每个环节都需要管理层的重视和员工的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
1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 2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 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
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 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___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3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第4篇 加油站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第5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时安全,以及监护、审批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2 相关文件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3.2 在布置高处作业前,申请部门的担当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与安全员到现场勘察,熟悉作业点周围的环境、作业的内容与特点等,确认后应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可靠的防范措施。
3.3 高处作业部门在作业前应填写并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
3.4 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和设施。
3.5 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抵制;对于违章作业,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有权制止与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者,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
4 高处作业人、现场监护人的条件与职责:
4.1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近视、美尼尔氏症、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从事登高作业。
4.2 高处作业人员须注意劳逸结合,防止疲劳作业。
4.3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设立并明确现场监护人员。
4.4 现场监护人应是工作责任心强,熟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和有关知识,了解本工作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的环境条件。
4.5 现场监护人必须始终坚守在作业现场,负责安全行为检查和安全措施可靠性的检查。如发现措施不当或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4.6 高处作业人和现场监护人应共同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相关规定,互相关心、配合。
4.7 相关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坚持安全操作规程,在雷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的气象条件下,不得安排露天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审批
凡进行高处作业,申请部门须在作业前准确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保部门审批,经过审批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
可使用。
6.2 安全带的挂钩必须钩挂在结实牢固的物件上,不准钩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
6.3 高处作业人员,衣服纽扣要扣好,不得坦胸,避免被物件钩住。禁止穿塑料底鞋。
6.4 高处作业随带的工具等物,应放置工具袋中或稳妥地点。
6.5 严禁随意上下乱丢物件,必须设置用栏杆或红白旗绳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护,防止落物伤人。
6.6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注意架空电线,要做好隔绝措施。要距离普通低压电线1米以上,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注意防止运送导电材料触碰电线。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6.7 在石棉瓦或玻璃钢瓦顶作业时,必须铺设人字梯、木板,并做好必要的固定措施,以便工作和行走,禁止直接踩踏石棉瓦和玻璃钢瓦。
6.8 高处作业所需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脚手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必须确认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员和超重放置材料、物件。
6.9 高处作业时,必须思想集中,不准打闹开玩笑。高处多层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或其它隔离措施,上下层要保持联系,相互照顾。
6.10 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利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攀爬脚手架,设备等方式登高。
6.11 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网及安全界标,操作平台必须有符合国标的栏杆。
6.12 在进行登梯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6.12.1使用的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有专人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梯子支柱必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总重量,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6.12.2在梯子上作业时,梯与地面的斜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登上工作。严禁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6.12.3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二架梯子连接使用时,必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固。
6.12.4在工作前须将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梯脚应采取防滑措施(包脚)。
6.12.5靠在管子上或金属筒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必须用绳索或铅丝扎住,人在梯子上
工作时, 严禁移动梯子。
6.12.6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在30~60度的拉索。
第6篇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l、在距附落高度基准面2m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拦等防护设施:
2、作业时,作业人员除选好站立位置外,.还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包括佩带安全或设置安全网、护栏;
3、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佩带安全带时,安全带的固定端应可靠地拴在稳固的构件上。安全网技术要求、使用方法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
5、高处作业时,禁止抛掷物件;
6、禁止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又称立体交叉作业);
7、《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遇到六级以上的强风,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8、六级以上强风是指其风速为10.8-13.8m/s,早位迎风面积上的风压力为150~246n/m2。
第7篇 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8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 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管理要点
目标值
1
熟悉相关规范
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2
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度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3
审查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4
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临便
边
作
业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求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洞
口
作
业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板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攀
登
作
业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悬
空
作
业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板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操
作
平
台
与
交
叉
作
业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靠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
高处作业的验
收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第9篇 烧结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脚扣、安全带腰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二)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第10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
1、定位应正确。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悬挂机构负载后施加于支承处的作用力;
2、悬挂机构的梁连接应可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
2、悬吊平台检查规定:
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
3、底板应完好并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5、在工作中平台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但不同机型还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
第11篇 风电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高处作业时对高处作业人员、设施、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高处作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2范围
适用于风电工程各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施工管理。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职责
4.1项目部负责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公共作业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布置,并划分管理的责任人。
4.2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配合施工班组做好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3项目部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检验和检查,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的布置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4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和交叉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高处作业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工作。
4.5施工人员应认真检查作业环境,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已编制批准和交底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组织实施;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
5工作流程
5.1人员要求
5.1.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或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从事高处作业时,应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构件的上方,禁止挂在移动或未固定的物件上,禁止把安全带的挂钩钩挂在钢管端部。
5.1.3安全帽、安全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施工人员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带的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1.4高空作业人员不应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易滑的鞋或赤脚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5.1.5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1.6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2设施要求
安全设施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的规定。
5.3高处作业过程要求
5.3.1项目部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应有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并严格执行。
5.3.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短时间工作时可使用梯子,梯子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且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梯子要有专人扶持或上端扎牢。梯子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不得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人字梯底角要有防滑措施,并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5.3.3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联络的人员;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5.3.4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上下交叉作业的进出口危险处,还应有隔离措施。对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悬挂标志牌。
5.3.5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5.3.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栓在牢固的构件上,小型工具应配有安全绳,使用时安全绳应套在手臂处,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处坠落发生事故。
5.3.7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或绳索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5.3.8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5.3.9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上脚手架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已检验合格和挂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5.3.10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该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5.3.1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平台上工作,高度超过0.8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12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防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坏设备。
5.3.13高处作业下方可能落物的范围内,必须设置警戒区和安全标志,指派足够的人员在警戒区周围特别是可能有人员出入的通道看护,防止作业人员擅自进行危险区域。
5.3.14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3.15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5.3.16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5.3.17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5.3.18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必须拆除或挪动时应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4脚手架管理
5.4.1脚手架的搭设、检查、使用维护和拆除管理执行工程公司的《脚手架管理制度》。
6监测和改进
6.1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7.3《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工程公司)
7.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7.5《脚手架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8记录
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记录。
第12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13篇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15篇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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