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的吊装作业安全、高效地进行,它涵盖了从作业前的准备、作业过程的控制到作业后的检查与维护等多个环节。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起重设备的选型与检验
2. 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
3. 作业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4. 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 作业过程的监督与记录
6.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7. 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
1. 设备管理:规定了起重设备的选择标准、定期维护与检验的规定,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管理:明确了作业人员的职责、培训要求和资格证书的获取途径,强调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性。
3. 作业流程:详细描述了从作业计划的编制、审批到执行的全过程,以及相关审批权限的划分。
4. 安全规程:制定了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立警戒区等,防止意外发生。
5. 应急响应:规定了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如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6. 监控与评估:设立作业监督机制,对作业过程进行记录和评估,持续改进作业安全。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效率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提高作业效率,降低损失。良好的管理制度也能提升企业的合规性,增强对外形象,保护企业的声誉。
1. 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始终符合安全标准。
2. 实施定期的培训课程,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进行资格认证。
3. 制定严格的作业计划审批流程,由专业人员审核作业计划的可行性与安全性。
4. 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5.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建立作业记录系统,记录每次作业的过程和结果,用于分析和改进作业流程。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严谨、有效的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第1篇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2篇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管理规定制度
一、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键应回原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门后下车;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紧牢靠,开到有避雨装置的方位,防风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便于维护及检查。
第3篇 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4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5.5.3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5.5.4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5.5.5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5.5.7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5.8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5.6电动葫芦
5.6.1 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5.6.3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5.6.5 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5.6.6 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5.6.7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5.6.8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5.6.9 起吊重物,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绑应牢固可靠。
5.7卷扬机
5.7.1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牢固,并设置可靠地地锚,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5.7.4 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头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5.7.6 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7.7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
5.7.8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5.7.9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其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5.7.11 作业结束后,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5.8流动式起重机
5.8.1 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5.8.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8.3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5.8.5 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5.8.6 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5.8.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5.8.12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5.8.14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5.8.15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在的足够的照明。
5.8.17 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9桥式起重机
5.9.1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5.9.2 开车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9.3 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5.9.4 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5.9.5 必须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机司机除服从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外,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5.9.7 起重机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5.9.8 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9.9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5.9.10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9.12 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仓内装卸物料。
5.9.13 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5.9.14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5.9.16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和装卸桥,在风力为六级或六级以上禁止作业。
5.9.19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应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的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机
5.10.1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5.10.2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10.3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钩得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5.10.7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5.10.9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5m。
5.10.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5.10.11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10.12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使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10.14 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5.10.16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以及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的情况为非工作风力。
5.10.19 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5.10.20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5.10.21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必须戴安全带。
第5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吊篮、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2. 组织与职责
2.1 施工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2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单位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2.1 施工单位本部
施工单位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建立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3).会同单位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机械和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起重机械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5).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6).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7).负责组织单位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9).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11).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12).负责机械设备购置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负责建立单位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14).负责制订单位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15).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1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17).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口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
2.2.2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2.2.3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生产经营(或租赁)单位(如机械租赁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等),简称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施工单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队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机械使用单位。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在本文件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2.2.4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
(3).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
(9).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10).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需经检定合格。
(11).按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第1条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第2条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第3条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第4条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第5条 斜牵斜挂不准吊。
第6条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
第7条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第8条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第9条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4 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4.1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2 施工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
(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起重机械保养和修理规程;
(3)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规程;
(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检验标准;
(6)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7)输变电工器具安全检查标准;
(8)起重机械企业自检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9)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
(10)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
4.3 施工单位至少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计划:
(1)起重机械及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
(2)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年度计划;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检测计划;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计划;
(5)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评价计划;
(6)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4.4 施工单位至少应有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
(1)起重机械台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3)企业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4)上级部门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缺陷整改追踪记录;
(5)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8)有关机械安全会议、专业会议等记录;
(9)其他有关记录、通报、文件等;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4.1 原始资料部分
(1)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2)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4)使用登记证明。
4.4.2 动态资料部分
(1)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2)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5)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4.5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文件明确的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4.6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措施中企业起重机械资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记录资料外,至少还应具有以下管理资料:变换工况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操作和维护人员变更记录;测量仪器台账、测量仪器使用规程等。
4.7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围绕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安拆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编审与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缺陷整改、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等重点管理内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7.1 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进场告知和手续(调入、租赁、分包队自带等);
2.准入条件(整机、待安装的零部件检查标准);
3.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4.7.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七种人员资格证件及相应安拆资质);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4.7.3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单位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编写标准);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4.7.4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巡检、旁站监督、月检查、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和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或措施)。
4.7.5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4.7.6 停机维修和停机封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告知原因、预计期限;
2.鉴定确认;
3.采取措施。
4.7.7 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退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4.7.8 机械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部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4.8 施工项目部应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8.1 有关起重机械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等。如国家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技术法规(所用起重机械、钢丝绳等技术规程标准等)、上级文件(本企业有关机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评价标准等)。
4.8.2 本项目部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4.8.3 进场起重机械(机具)名细(或台账),整机(或机具)检查验收表、待安装机械零部件检查表、整改验收单,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等。
4.8.4 进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和资格证件复印件;安拆队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8.5 已批准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并附有负荷试验报告和交底签字记录;地基、轨道、附着验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企业自检报告书等;机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机械改造、变换工况、双机台吊、超负荷作业等);重要维修改造方案;特殊检验报告(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机械防风、防雷电、防撞措施等,应附有交底签字记录。
4.8.6 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月检查、安全评价等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单、验收单、月检小结、通报和对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考核记录,以及上级检查报告和整改完成记录等。
4.8.7 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8.8 机械事故应专项急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价报告、改进意见;现场停机维修、封存手续等。
4.8.9 施工项目部应留存租赁机械名细、租赁合同协议。
4.9 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制度;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
(4)起重机械安拆监督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
4.10 业主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相关国家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3)业主、项目监理有关人员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4)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记录、通报;
(5)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记录;
(6)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文件(专业会议、上级检查、评价情况、整改上报等)。
4.11 项目监理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监理程序;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监理程序;
(4)起重机械安拆和负荷试验监理程序;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使用监理程序;
(6)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细则;
(8)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
(9)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4.12 项目监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台账和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进入现场起重机械(整机)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3)进入现场待安装起重机械散件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4)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和其资格证复印件;
(5)进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相应资质复印件;
(6)起重机械状况月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纪要;
(7)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
(8)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
(9)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批留存件;
(10)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
(11)起重机械基础、轨道和附着审批、验收等资料;
(12)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年度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
(13)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5.1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安装与拆卸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作业。
5.2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单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技术、安监、检验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界限和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接受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5.3 作业中的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应配套齐全,必须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证件类别规定作业范围,明确过程责任。
5.4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中所用的机械设备、计量仪器、工具材料必须经检查、检测,并处于合格状态。
5.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
5.6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应经按施工企业有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审批。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5.7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5.8 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由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要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及质量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分工。交底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5.9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进行;组织分工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10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指导把关;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5.11 安装过程中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12 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5.13 起重机械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5.14 安拆作业完成后,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进行后评价。从作业方案的科学性、交底的清楚性、组织分工及责任的明确性、执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危险点源辨识的准确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5.15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应按以下纲目要求编写:(安装和拆卸相同部分内容要求,本纲目没有重复写出,凡不同的内容均写出安装和拆卸不同的要求)
5.1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据安全规程和说明书要求编写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据实际作业过程,辨识每一作业工序工艺及作业场所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环境因素,并提出对应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险因素(或危险点)和危险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表。
5.17 附图与计算
在工艺中出现双机抬吊、超负荷起吊、增设临时支架、利用辅助卷扬机、架设揽风绳和地锚、大长件或异形件的吊点位置、特殊吊装等,文字往往很难叙述清楚,需要图式和必须校核计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凭经验和估计。
5.18 拆卸后的零部件检查:拆卸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各机构、结构和零部件的磨损、损坏及缺陷情况,做出记录,作为拆卸作业指导书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装前的维修或更换。
5.19 交底签字页
在安装和拆卸作业前,作业指导书必须进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不得只有少数人签字或代签;为避免签字混乱,难于核查,应管理人员、各工种分别设签字栏。由于交底签字是在作业指导书审查批准以后,所以交底签字页,全员签字后可作为作业指导书的附件。
5.20 危险点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带安全带、进现场要带安全帽等简单要求;
2.危险点(源)辨识要清楚;
3.安全措施要明确。
6.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 12年,但尚未达 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6.2 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6.2.1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6.2.2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6.2.3 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6.2.3.1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 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6.2.4 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 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 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7.1 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定取证培训,做到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2 施工单位各层次应积极开展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7.3 施工单位应对各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7.4 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
(1)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3)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构造原理和性能特点及电气、液压控制原理;
(4)各种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原理及检验标准;
(5)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安拆实例;
(6)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7)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7.5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除取证培训外,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培训班。每次培训后应做好总结和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7.6 项目部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举办不定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业主项目部、项目监理、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第6篇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0起重吊装前必须先试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7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
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
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4、爆炸品危险品。
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
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
2动负荷试验
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º-70º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车行程限位器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
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7夹轨钳
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
8缓冲器
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
9排障挡板
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
10风速仪
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
11障碍指示灯
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12吊钩保险
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
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
四、起重机械分类
1、行走式起重机械
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
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
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
2轮胎式起重机
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
3屐带式
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运输吊装
1塔式起重机
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
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
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
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
2)物料提升机
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 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
第8篇 施工机械起重作业机具及索具使用管理要求
1 管理原则: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及索具在进场时,均要由机械设备员检查和验收,合格者贴上检查标签后方准使用。此后每月检查一次。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机械检验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大型机械实行定人、定机、定职责的管理制度。
2一般要求:
2.1所有设备暴露在外的可能与人接触的传动带、齿轮、转轴、滑轮、链条、纺锤、滚筒、飞轮及其它旋转或移动的零部件,均应安装合适的、牢固的永久性防护罩。
2.2所有设备的能源释放源,如:电源接口、压缩空气接口应有规范的机械连接及保险设施以及绝缘或隔离设施。
2.3所有机械、机具设备操作人员,均应按其特定的要求穿戴和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2.4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只能用于特定的功用,严禁乱用或代用,并要正确的操作、保养和维修。
2.5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能使用。
2.6机械设备运转时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准使用。
2.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危害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危害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8所有的钢丝绳及其它用于吊物和安全防护的绳子、链条和吊具等在使用前均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禁止使用。普通纤维绳、尼龙绳不得用于工地起重。
3手持电动工具
3.1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和设备应限制在380kv电压下,并且应为双绝缘结构有相应的电气双绝缘“回”形标记的方准使用。
3.2所有手握动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角磨机、切割机等应装配按式开关,不得使用“通——断”开关。
3.3所有气动工具的连接处均应按规范安装防止滑托的带、链、锁等保险装置,使用符合压力等级的合格气管。
3.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戴薄型的软布手套,必要的场所应为绝缘性手套。
4木工加工机具
4.1圆盘锯:露出平台上半部分的锯片,应安装半圆式防护罩;锯片连续缺齿3个时不准使用。裂纹长度不得超过3cm,且末端应冲止裂孔;圆锯的电源开关箱至圆锯台的电线应穿管固定于地面或埋地敷设。电机开关应用磁力起动器按钮开关控制,禁止用开关直接控制电机。
4.2压刨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双向开关,多面刨要按顺序开动。
4.3使用木工机具,禁止戴手套操作。禁止用手直接送20cm长以下的短料(应使用推棍送料)。使用机具前必须空载检查机械是否完好,转向是否正确。
5钢筋加工机械:
5.1钢筋切断机:安装必须牢固,转向要正确,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不准切烧红的钢筋,切料时,在动刀片退刀时才能进料,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以内。
5.2钢筋弯曲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在弯曲机的两边应搭设与机台面一平的工作台,应配齐各种芯轴或工具,弯曲钢筋的轴芯直径应为所弯钢筋直径的2.5倍,转盘换向时,应待停稳后进行,不得弯曲超过机械规定规格以外的钢筋,也不得弯曲不直的钢筋,加工较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帮扶中不得任意推拉。
5.3钢筋调直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料架应安装平直,并应对准导向管,送料前导向筒应安装一根1m长的钢管,送入的钢筋端头不直的应切除。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端的导孔内。
5.4冷拉钢筋卷扬机:应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位置准确,卷扬钢丝绳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经配重架至拉挂钢筋的小车上,卷扬机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的冷拉场地,卷扬机与冷拉钢筋端头的最近距离不得少于3m,且在卷扬机的前面应安装一块1m高的防护档板。在冷拉钢筋沿线的两侧,应安装硬质材料的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域,操作人员在作业时,也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用延伸率控制装置,应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作业完毕后,应放松卷扬机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门、作好润滑保养工作。
6土石方机械的基本要求
6.1机械进场前,应查明进场的道路情况,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6.2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位置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有行人和车辆通过的地方作业,必须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围出警戒区域,并有专人警戒和指挥。
6.4在电杆附近挖掘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6m,拉线应为1.6~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6.5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最近距离不得小于5m。
6.6在施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危险时,下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爆发时,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地面冒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坡道打滑时,工作面不能满足操作安全要求时,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不到位时,待以上情况消失或措施到位时方准施工。
6.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机后方准作业。
6.8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7车辆和移动设备
7.1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
7.2任何移动装置都必须由经过指导、培训和授权的雇员进行驾驶。
7.3任何车辆或移动设备的行使速度均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4车辆和移动装置不允许在进出道路上临时或随意停车。
7.5只有设有座位的车辆才能带客。
7.6进出现场车辆装运砂、石、泥土或垃圾之类可能形成灰尘和污染的东西,应加以固定,不能有渣物从车上洒落下来。严禁超载、超高装载。
7.7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物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7.8通过危险地区或狭窄便道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由有经验人员指挥行使。
7.9停放车辆,必须熄火,拉好手刹器,关锁车门。
7.10运载货物的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7.11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
7.12自卸汽车: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卸料时,不得边卸边行使、车厢严禁载人。
7.13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
7.14机动翻斗车:车况必须良好,在坑沟边缘行使时,必须留出安全距离,在坑沟边上卸料时,必须设置安全挡块,严禁料斗内载人,司机离车时必须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器。
7.15在现场道路狭窄或车辆较多的情况下,现场应派专人指挥交通,指挥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并配口哨。
8起重机械的使用
8.1起重机械入场时,必须检查登记,必须具有质监局颁发的机械使用证(机械年检证书)。其操作人员(包括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书。每天应进行检查,表格见附表7。
8.2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工作许可证》。
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由合格的起重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和控制。
8.4起重吊装区域必须妥善围护,并张挂安全警示标志。
8.5汽车吊不得在车轮上进行任何起吊作业,必须在两边都使用支腿并充分延伸安全,且支腿支点的地基必须坚实可靠。
8.6起重机械、索具、吊具、垫木及其它附件等,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必须立即清除出工地或销毁。
8.7起重机应在额定载荷85%的负荷以内使用。
8.8索具有下列一种缺陷时不得使用:
—任何丝绳一个捻距中有2根以上的钢丝断裂。
—索具直径减少到标称值的95%以下时
—钢绳由于扭曲变形,压扁或从中心散开
—在紧靠连接终端的地方有任何损坏或磨损
8.9起重工件必须使用溜绳控制吊物。
8.10禁止人员在吊物或吊臂下行走或停留,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塔吊除外)。
8.11严禁起吊地面埋设物以及有连接的物件。
8.12起吊物件不得长短混吊,松散物件必须捆绑结实,吊点和索具必须符合有关专门的要求,吊物且保持平衡。严禁歪拉斜吊。
8.13起吊物件必须使用放料的垫块或垫木,遇有金属构件有棱角或锋利边口时,必须使用半圆护角垫块。
8.14在吊物起升到2m高时,人员必须离开吊物的下方,在吊物下落到一人高时,接料人员才能靠近吊物扶持就位。
9塔吊安装拆除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必须按照《塔式起重机及检测规则》(gb10057-88)、《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gb5031-85)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9.2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9.2.1技术检查:检查塔式起重机各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精度。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9.2.2空载试验: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做提升、回转、变副、行走联合动作试验。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9.2.3额定荷载试验: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0mm,保持10分钟,离地距离不变,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回转、行走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9.2.4进行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式起重机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式起重机变形及恢复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方可以投入运行。
9.2.5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及验收,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及负责人必须本人签字。试运转及验收和检测要有详实的记录,塔式起重机垂直度、接地电阻值等必须有实测记录和数据。
9.3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9.3.1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熟记并使用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指挥信号,当施工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扰,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9.3.2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后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机械“带病运转”。
9.3.3工作中的司机、指挥及司索人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9.3.4起重吊装中坚决执行“十不吊”: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准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底下物不准吊、斜拉斜挂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遇有大风、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吊。
10各类水泵的使用:
10.1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设施,多级水泵的高压软管接头应牢固可靠,串联接泵时,泵的流量应当相同,启动前应检查,吸水管底阀无堵塞或漏水,排气阀畅通,进出水管接头严密不漏,泵轴与蹦体之间不漏水,起动操作,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升降吸水管时,应有护栏的平台上操作,运转时,严禁人员从机上跨越,水泵停机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冬季停机时,应将各部放水阀打开,放净水泵和水管中的积水。
10.2潜水泵:应将水泵装在一个坚固的能够滤挡粒径0.5mm渣块的筐篮内,再放入水中使用,使用时,水深必须保证淹没水泵为限,不得在含泥砂的水中使用,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泵的电缆线提放水泵,潜水泵必须装设漏电开关,抽水时,水下严禁有人工作,需抽污水时,应使用污水泵。用法与此类清水泵相似。
10.3深井泵:深井泵应使用在含砂量低于0.01%的清水源,泵房内设预润水箱,容量应满足一次启动所需的预润水量,泵不得在无水时空转;水泵一、二级叶轮应浸入水中1m以下,已吸、排过含有泥砂的深井泵,在停机前,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停机前,应先关闭出水阀,再切断电源,冬季使用时,应放净泵中积水。
10.4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架或地基上,不得松动;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及泵体内应注满引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油;必须空载起动正常后,方可放入池中抽泥浆,运转中,应经常测试泥浆含砂量,含砂量不得超过10%;运转中不得变速,变速必须停机换挡;停泵必须提出浆池空载停机,且放净泵体及管道中的全部泥砂。
11混凝土机械的使用
11.1基本要求: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雨、防冻设施,固定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当气温低于5℃时,管道、水泵、机内均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管道、水泵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干净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11.2混凝土搅拌机: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操作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位的工作情况;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料斗轨道应安装牢实,防止变形;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搅拌机的操作,应实行定人、定机、定责任,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操作前,必须空载试运转检查机械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时方准使用,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搅拌中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查或清理时,应将料斗提升到顶端用铁链或销钉将料斗锁住。
11.3插入式振捣器: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机壳必须可靠的接地保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电缆线应满足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不得搁置在钢筋及金属构件上,也不得让车辆碾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吊挂振动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振动器是否完好;不得在初凝混凝土、地板、脚手架进行试振,在作业间断时应停机;作业完毕,应将振动器和振动棒清理干净,将振动棒拉直平放。
11.4平板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轴承不应承受轴向力,使用时,电动机轴应保持水平状态;在一个模板上同时使用多台振动器时,相对面的振动器应错开安装;工作时,应使平板与混凝土保持接触,待表面出浆,不再下沉后,即缓慢向前移动,不得振动初凝的混凝土。
11.5混凝土切割机:操作切割机人员必须戴橡皮手套操作机械;使用前,应检查电机、防护装置、锯片等,是否完好,升降机构是否灵活,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操作时,锯片与切割线应对直摆正,慢速进刀,平稳推进,严禁快进猛推;当机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在运转中检查,维修各部件、锯台上和构件锯缝中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消除,不得用手捡或抹试。
第9篇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10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11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12篇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高处作业时要穿软底鞋。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水平牵引绳、登高用具、围栏等,经监护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4.3.2保证工作场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摆动。不得在石棉瓦及玻璃钢瓦的架空处行走;在屋面作业要有防止滑跌的措施。高空作业使用的平台、吊篮门应锁紧、栏杆应牢固可靠。
4.3.3不准在雨天、六级以上的强风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置专用工具带(箱),禁止在高处抛扔工具和其他物体,必要时应搭设安全防护网。
4.4 带电作业安全规定
4.4.1 作业时要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平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能完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接触。
4.4.2 遵守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4.5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规定
4.5.1 进入不明安全状况的有限空间(如:长期封闭的深坑、洞、地道、容器)作业前,事先应确认是否存在有害气体或不明气体,必要时进行空气成份检测。如检测超出安全标准,应进行通风或空气转换,直至合格为止。
4.5.2 作业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安全绳(带)等保护用具。
4.5.3禁止单独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确定好联络方式,以便随时了解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4.5.4 进行上述作业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4.6 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4.6.1 在公司禁止动火的场所(如涂装作业场所、危险品仓库及存储点等),事先应向安环管理室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清理易燃和易爆品,对空气进行检测,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动火。
4.6.2 在公司禁火设施上(如密闭容器、压力管道、输油管道等),首先应切断油、气等可燃物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6.3 在禁火区或禁火设施上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通风良好;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应进行卸压。
4.7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7.1 作业前应进行场地清理,保证作业时有足够的空间,对起重设备、吊装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4.7.2作业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员进行监护、警戒。
4.7.3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并带安全帽。
4.7.4吊装作业如存在高处作业的情况,还应按4.3条要求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第13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
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
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4、爆炸品危险品。
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
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
2动负荷试验
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o-70o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车行程限位器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
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7夹轨钳
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
8缓冲器
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
9排障挡板
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
10风速仪
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
11障碍指示灯
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12吊钩保险
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
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
四、起重机械分类
1、行走式起重机械
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
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
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
2轮胎式起重机
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
3屐带式
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运输吊装
1塔式起重机
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
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
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
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
2)物料提升机
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 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
五、安全作业规定
1、通则
1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向行走或回转,落物时应低速轻放。
2单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双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
3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4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5两台起重机起吊时每台负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6起吊中严禁在伸臂及吊物下站人或通过.
7起重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有6级以上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以上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8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
9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
10风力五级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2、移动式起重机
1停放或行走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作业时,起重机处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
3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除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4汽车式起重机行走时,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架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5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6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工况允许值2/3。
7行走起重机在带电体区作业和靠近架空线路作业的最小安全距离(如表)。长期或频繁作业应有隔离措施。
(火电厂部分表9.2.1)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500
安 全距
离m
高度
1.5
3
4
5
6
国网电气表2.1, 5m
水平方向
1
1.5
2
4
6
表2.2,4.55 m
表4.1,5m
8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明火。油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9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铁轨钳,支好支撑并试吊。带负荷行走不许超过当时工况下的80%。
10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1起重机应配备灭火器,驾驶室内铺橡胶绝缘垫,严禁放易燃物品。
3、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
1两台塔式起重机臂架或机身之间最小距离不少于2m。
2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吊物之间距离不能少于3m。
3塔式起重机作业后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4、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
1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行走。
2作业后将吊勾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得停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5、卷扬机
1卷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系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系绳直径的高度。
2作业前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钢丝绳及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
6、施工电梯
1电梯各安装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保持接地良好。
2启动前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并进行空车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电梯每班首次载重运行,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正常可以使用,不正常必须修理后投入运行。
4暴风雨后,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5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
7、钢丝绳、吊钩等
1钢丝绳安全系统。
1)拖拉绳3.5倍。
2)人力起重4.5倍。
3)机械动力5-6倍。
4)绑扎起重绑扎绳10倍。
5)用于载人14倍。
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3u型螺栓规定负荷,按最小载面800kg/cm2计标。
4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5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
6其它绳索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力不得大于0.98 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力应降低50%。
7钢丝绳卡子最少3个。
六、起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起重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起重司机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做好值班记录。
3当班时对制动、吊钩、钢丝绳和各种安全设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工作。
4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起重指挥人员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2正确使用标准信号进行指挥。
3负责无关人员的清场。
3、司索人员
1负责起重作业捆绑工作。
2负责起重前安全检查。
3有权拒绝指挥人员违章指挥。
4经常检查起重工器具,停用不合格工器具。
5经常清理施工现场。
七、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载;2、重量不明;3、棱角不防;4、照明不足;5、偏拉斜吊重物;6、安全装置失灵;7、物件埋在地下;8、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9、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10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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