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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维修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的生命安全和设备完整性。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各种维修作业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断电、佩戴防护装备、使用工具的正确方法等。

2. 风险评估:在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并制定预防措施。

3. 应急响应计划: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设定应对策略和程序。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审核与监督:通过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安全规定的执行和改进。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介绍各类设备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应急技能:教授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备、急救技巧,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疏散和自救。

3. 规程理解:确保员工理解并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理解违规操作的后果。

4. 实践演练:通过模拟操作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实际环境下的反应速度和应对能力。

5. 法规培训:更新员工对相关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理解,强化法制观念。

应急预案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2. 紧急救援:设立专门的救援小组,负责现场急救和疏散工作。

3. 设备隔离:在安全范围内隔离故障设备,防止故障扩大。

4. 恢复计划:制定设备修复和系统恢复的时间表,减少业务中断的影响。

5. 事后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重要性

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运营。一方面,制度可以降低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规范作业流程,可以减少设备损坏,延长设备寿命,从而降低维修成本。此外,良好的安全文化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因此,各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设备设施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修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并向厂长汇报检修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检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⑴安全负责人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⑵检修人员或外来检修公司负责人应与本厂运行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应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运行人员负责系统的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班长签字交出设备检修。

⑷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或加锁。

⑸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保证完好。

⑹检查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确保安全。

⑺检查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⑻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⑼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⑴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⑵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⑶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⑸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⑹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⑶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业要求

1.装置在检(抢)修前,车间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环部、生产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对检(抢)修方案进行审批后实施。

2各单位在实施各类安全作业时,为确保作业安全,必须配备专人监护。

3各车间负责设立现场检修办公联络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车间专业管理人员、监护人、化验分析人员、装置电气工作人员等必须在检修办公联络处集中办公,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现场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现场交底:

1)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

2)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qhs要求;

3)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

4)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5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安全消防设施,使消防水源、水量、水压、消防器材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6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1)承包施工方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qhs教育,方可施工。

3)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等文件要求。

4)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代表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等设施。

5)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应持有进入该区作业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要使用票证夹。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票证中规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认。

7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

1)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动鞋、工作服。不得穿露头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须要系好帽带,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2)架子工及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

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8防火要求

1)生产装置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施工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必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2)施工人员严禁使用汽油及各种有机溶剂擦洗各类设备、机件、衣服、地板、门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轻质油品搞设备卫生,擦洗高温管线上的油污。

3)施工检(抢)修人员不得在生产装置和罐区的机房、泵房、采样口等处罐装液化气、汽油、石脑油和其它溶剂等。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物件。

5)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装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须到安全保卫 6)施工人员、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车间同意,车间派人配合。

7)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生产部和消防队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8)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油、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车间、调度、安全保卫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公司火警电话。

9设备检(抢)修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有关要求。

10设备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施工主管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直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由申请单位组织作业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召集施工作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风险分析,并将识别情况记入作业许可证相关栏内,若内容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

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条件许可后方可作业。

2

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车间、设备、技术等部门同意后,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后,需经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

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

检修中准备需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5

检修单位要检查用火证等各类作业票证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6

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在易燃、易爆、有毒受限空间内检修时,应设两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办理相应作业证。

7

凡易燃、易爆、易中毒介质设备、管道等的检修,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隔绝、清洗、置换,直至分析合格。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备、管道必须隔绝。

8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9

检修人员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10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

二、用火作业

1.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日期、时间、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用火执行人的工种类别(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和作业证编号以及危害识别等内容。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火规程,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施行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固定用火。

(1)一级和二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a.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b.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c.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d.凡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e.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f.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g.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i.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j.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k.使用电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l.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b.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保卫部安全主管、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坐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b.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c.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d.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氮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氮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8.《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数字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9.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必须对现场及设备内危害因素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用火证的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

(3)装置大修时,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作业所在单位可申请划定临时固定动火区。

(4)固定用火区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若本单位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变更已不符合设立固定用火区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缔。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执行人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用火执行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用火前30分钟(含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作业负责人呈验用火作业许可证。

(3)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火人需在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用火所属岗位负责人(值班长、安全员)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5)用火分析人对所检测、分析的结果负责,根据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

11.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环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3)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终审批准,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12.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13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14.用火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

a.取样要有代表性,塔类取样要求测上、中、下三个点,贮罐应在物料进出口的中下部,卧式容器要在两端取样,采样时要把采样器伸到设备内部。切不可在人孔处采样,此样因空气对流是不准确的。

b.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c.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5.取样与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6.设备内用火作业,用火过程中停止半小时以上再恢复用火作业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

17.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18.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着火,可立即用灭火器材扑救,草坪上用火,草坪应用水浇湿、浇透,防止草坪着火。

19.用火设备或管线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所用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而不能用白铁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

20.不按规定将容器、设备、管道彻底清洗、置换合格,严禁用火。

21. 用火点周围15米内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工业污水井必须执行二层封堵法,即第一层为石棉布,第二层为泥土。

22.高处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高处用火作业。

23.公司生产、生活、经营区域各类装置、管线、设备、设施(含现役和退役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装置)的大修和各类检修、维修、拆除或其他施工用火,必须按用火许可证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用火,一张用火证只能在一个部位用火。

24. 厂区内用火要严格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5.进设备内部用火作业,必须按《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

安全规程》执行。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隔离。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有效。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两瓶距离不得少于5m

9

现场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水桶及石棉防火被

10

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设备

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设备内作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断开法兰。

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进行危害分析,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10mg/m3以下。

3)可燃气体浓度在0.2%以下。

(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设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反腐蚀防护用品。

(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6.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安全保卫部审批后方为有效。

10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的《高处作业许可证》。

11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安全员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13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4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

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

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四、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 (m)

1.7

2

2.2

2.5

3

4

5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的类别

(1)特殊高处作业

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9《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厂安全保卫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最终审批单位留存。

(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4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

作业人员佩戴 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呼吸器。

6

已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

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

30m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2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五、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长期安装在工艺管道上的盲板,应选用“8”字盲板。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车间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人员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车间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运行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m)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3)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3《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车间管理。

(2)《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车间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办理。

(3)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表格、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车间主任审批后,交施工单位确认。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需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车间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回生产车间。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

抽堵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堵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2

高压盲板要进行探伤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

高处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搭好脚手架,夜间要准备好防爆照明灯具,易燃易爆及有毒区域要准备好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带和防毒面具等

5

抽堵盲板时,管道或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下列下列要求:管道或设备内的介质温度应低于60℃,有刺激性的氨等气体管道压力低于440pa。无刺激性的煤气管道压力低于1960pa。

6

当管道或设备内压力无法泄掉时,抽堵盲板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及安全主管、消防队长、机动主管不到现场,不得拆装。

7

抽堵盲板应选派身体健壮、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8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第3篇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使用或盛装过硫酸、盐酸、烟酸、硝酸、液碱、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甲醇等,对人体有腐蚀性作用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涉及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针对腐蚀性物质、作业内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安环科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完工后,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急救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应急冲洗水源。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行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时,为防止腐蚀性物质伤及他人,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和“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实做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防止相连管线有腐蚀性物质伤及人身。

5.对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可能存在压力的情况时,作业前应将压力泄净,泄压时泄压人员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具,防止腐蚀性物质喷出伤及人身。

6.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尽可能的清除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7.对泄压、清洗于地面的腐蚀性物质应及时收集、冲洗,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及人体。

8.、对作业前无法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清洗置换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化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9.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废弃、闲置的,应进行严格的冲洗。

10.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作业;

3.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对未经允许的人员或未按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的应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作业设备腐蚀性介质危险特性,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八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3.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作业时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

第九条 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1.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2.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涉及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生产区域内使用或盛装过硫酸、盐酸、烟酸、硝酸、液碱、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甲醇等,对人体有腐蚀性作用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四、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针对腐蚀性物质、作业内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安环科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完工后,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六、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急救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应急冲洗水源。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行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时,为防止腐蚀性物质伤及他人,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和“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实做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防止相连管线有腐蚀性物质伤及人身。

5.对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可能存在压力的情况时,作业前应将压力泄净,泄压时泄压人员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具,防止腐蚀性物质喷出伤及人身。

6.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尽可能的清除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7.对泄压、清洗于地面的腐蚀性物质应及时收集、冲洗,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及人体。

8.、对作业前无法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清洗置换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化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9.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废弃、闲置的,应进行严格的冲洗。

10.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七、人员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作业;

3.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对未经允许的人员或未按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的应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作业设备腐蚀性介质危险特性,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3.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作业时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许可证的管理

1.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2.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第5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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