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应急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保障公众安全和国家利益。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更新:建立全面、科学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评估并更新,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灾害事件。
2.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能,确保职责清晰,协同高效。
3. 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4. 应急资源管理:包括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资金保障等,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 突发事件应对流程:规定从接警、启动预案到处置结束的全过程操作规程。
6. 后期评估与改进:对应急响应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涵盖的方面广泛,具体包括:
- 法规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管理规定。 - 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协调合作:与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灾害。 - 技术支持: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 公众教育:开展公众应急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 国际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应急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应急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减少灾害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2. 维护社会稳定:快速、有序的应急响应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 提升政府形象:展示政府在危机时刻的应对能力和责任感,增强公众信任。
4. 促进经济发展:减少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1. 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避免混乱。
2. 强化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工作人员的实战能力。
3. 完善法规:根据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4. 加强技术研发:投入更多资源,研发更先进的应急技术和设备。
5. 实施绩效考核: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激发各部门的积极性。
6. 推动公众参与:鼓励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民防灾减灾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有信心构建一个高效、科学的应急管理体系,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第1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福泉市安全生产2019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或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科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统一整理,形成报表。于1月20日前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汇总后报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执法大队。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监管科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二条 对法律中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3篇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
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委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与进行释法说理。对有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重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工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
(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举行听证会,普法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准备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当定期对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展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条 以案释法的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碍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论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 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案件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案件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5篇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要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九条、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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