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设施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为员工提供一个适宜的工作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提升整体工作效率。这一制度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设施规划与设计
2. 设备的维护与检查
3. 员工健康监测与评估
4. 安全培训与教育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审查
1. 设施规划与设计:确保工作场所的设计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包括良好的通风、照明、噪声控制、有害物质隔离等。
2. 设备的维护与检查:定期对工作设备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3. 员工健康监测与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
4. 安全培训与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审查:定期审查相关法规的遵守情况,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设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因病缺勤造成的损失。遵守相关法规能避免企业面临罚款和声誉损害,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1.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团队,负责设施的规划、维护和检查,以及员工健康监测。
2.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能执行安全规程。
3. 实施定期的健康检查,对高风险岗位的员工进行特别关注,提供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治疗建议。
4. 更新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定期进行法规审查,确保所有设施和操作流程都符合最新规定。
6. 鼓励员工参与,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对职业健康设施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福祉,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1篇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本地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异地子公司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2.1 引用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2.2 引用标准
2.2.1 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2.2.2 tj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2.2.3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系指预防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所配置的防护装置及与设备配套而形成预防系统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安全技术参数:配置在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附件,如压力、重量、长度、高度、温度、浓度、射线、定时、防燃、爆测控报警器、消声降噪及各种安全联锁装置,为试验、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 职责
4.1 生产制造部
4.1.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1.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1.3 定期检查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1.4 指导、协助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1.5 指导、协助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2 各事业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2.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2.3 定期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2.4 协助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检测、检验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评价工作。
4.2.5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增加、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4.3 各生产厂职责
4.3.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3.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审核。
4.3.3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隐患;并记录在案。
4.3.4 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4.3.5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5 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5.1 配置在各种设备或因设备改造需新增或更换安全防护装置,其安全技术参数,应符合各自的用途标准要求,正确采购、安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更改或拆除;
5.2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 毒物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感应器、阻燃防爆测控报警器,采购时应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准采购、使用与原机配置有异的其他替代产品。
5.4 配置在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附件在校验期间,须备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同类产品安装替换,使其处在可监视状态;不准用阀门开关或堵头盖封死原阀表接口。
5.5 对预防各种伤害(触电、灼伤、烫伤、冻伤、滑跌、坠落等)而设置的护栏、网,未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不准擅自拆除(不包括工程竣工须拆除的围拦)。
5.6 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识。
5.7 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与生产线配套的除尘、净化设备设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添加附件或更换药剂,使其经常保持良好功效状态;
5.8 净化空气的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应经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不准擅自拆除。
5.9 因生产需要新增、更换或拆除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指除尘、净化设备),须有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或评价确认后方可购进,必要时派员监督安装、拆除。
5.10 经维修、保养或改造后的设备,原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验证确认灰复原样,杜绝少装、错装事件发生。
6 隐患整改要求
6.1 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各种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按《安全环境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7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检查考核。
8 附 则
本制度自二010年三月起实施,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解释。
第2篇 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3篇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4篇 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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