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一项全面而细致的管理体系,旨在确保煤矿工人的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疾病,提高生产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健康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识别潜在的职业健康风险。
2. 工作环境监测:评估并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业危害因素。
3. 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
4.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职业健康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响应机制。
5. 职业病预防:制定并执行有效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6. 员工福利与关怀: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和心理支持。
1.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并维护员工的健康档案,记录检查结果和健康状况。
2. 工作场所安全: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3. 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
4. 健康教育:开展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5. 疾病监控:对可能的职业病进行持续监控,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6. 心理健康支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援助。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乎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通过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可以显著降低员工的健康风险。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进而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遵守相关法规,企业能避免因职业健康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
1. 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3. 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控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
4. 建立健全报告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职业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5.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政策。
6.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为员工提供便捷的健康服务。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将得到充分落实,从而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每一位煤矿工人的身心健康。
第1篇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 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第2篇 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灵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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