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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章程汇编(工商联,章程,全国)

更新时间:2024-11-20

全国工商联章程,全称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是规范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行为和会员活动的基本准则。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 确立组织定位:明确工商联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旨在团结、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 规范内部管理:为工商联的日常运营、决策程序、会员权益保护等设定规则,确保组织运行有序。

3. 弘扬职业道德:通过章程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 提升社会责任:强调会员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与社会和谐共生。

包括哪些方面

全国工商联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阐述工商联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工作原则。

2. 会员:规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入会、退会及会员管理等。

3. 组织机构:介绍全国工商联的组织架构,如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

4. 工作职责:明确工商联在政策建议、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5. 经费与财产管理:规定经费来源、使用原则和财产管理方式。

6. 附则:包括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未尽事宜。

重要性

全国工商联章程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法规依据:为工商联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其合法地位和活动的合法性。

2. 行业规范:为民营企业提供行为准则,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沟通桥梁:通过章程,工商联能有效对接政府与企业,传递政策信息,反映企业诉求。

4. 社会影响:体现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视和支持,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案

为更好地实施全国工商联章程,以下是一些具体方案:

1. 定期培训:对会员进行章程知识培训,提升会员对章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2.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章程的执行和会员行为的合规性。

3. 反馈渠道:设立便捷的反馈渠道,收集会员对章程执行的意见和建议,适时修订完善。

4. 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增强社会对工商联工作的监督,提升公众信任度。

5. 案例分享:定期分享遵章守纪的优秀案例,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全国工商联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范文


目录

正文

第一篇:全国工商联

各级工商界联合会的简称.第二篇: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简介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工作简介

1995年5月18,由全国三十余家大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牵头发起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现有会员千余家。会长、副会长34家。全国知名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近30%是我们的会长、副会长单位。目前商会会员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在业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由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统一质量标准,管理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改善生存发展环境方面等方面。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消费提出了最高的要求。中国水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只有创新才能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只有变革才能提升中国水产业的稳健发展。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将在中国水产品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作为行业的服务组织,商会需要适应市场变革和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的变化,在服务上下工夫,工作上更加精细,搭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要成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商会将按照商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搭建一个团结、协作、服务的平台,信息共享,优质互补合作共赢的家。

以上两方面,都迫切需要一个组织。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与全国其它同业商会相比,完全由企业家办

会,专注于产业升级和正规发展,帮助政府推进民生工程的实现,在商会内部,通过开发具有创意性的会员服务项目,搭建会员企业的互动交流、学习提升的平台,积极为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自创办以来,商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变化。在全国工商联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把“‘想会员所想、忧会员所忧’全方位、高效质为会员精诚服务的会员之家”作为服务理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会员的认同。商会在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搭建企业互动平台,提升的平台,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加强行业自律,我们坚持入会自愿、商会自建、经费自理的原则发展商会。从严选拔,加强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商会人才队伍,完善商会秘书处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尽职尽责搞好为会员服务。

我商会把服务作为落脚点搭建:集采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市场 数据平台、商业资讯速递、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品牌建设服务、智库建设等,有效地为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提供专属服务。

1、世界领先的水产养殖标准制定组织——全球养殖水产联盟(英文简称gaa)合作,互为团体会员,在消除对水产品的反倾销壁垒和其他关税壁垒的同时,实现了我国水产业、水产品,与最规范水产养殖标准认证的国际化对接;

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作,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促进解决会员企业融资难问题;

3、为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节约成本、增加效能,搭建了会员商机交流、采购平台;

4、与中国水产交易网合作,正在建立中国水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政府提供质量过硬的“菜篮子工程”的水产品,为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提供实时的市场需要信息服务,帮助经销商实现网上网下交织的交易体系;

5、由商会牵头,会员单位自愿出资,于2014年7月组建了北京商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发挥产业投融资带动作用,支持中国水产企业的发展。

6、出版发行《中华水产》杂志,正办理刊号,拟对国内外公开发行;建立运营“中华水产网”,作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业的门户网站,同时建立“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手机报”,实现纸质媒介、电子媒介与网络媒介三渠道信息服务。

对于今后的发展,制订了商会五年发展规划(2014-2014),主要工作目标有:

一是外联高端资源,帮助参政议政——提升社会地位影响力;二是确立行业标准,推广评价体系——占领行业发展制高点;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打造产业正面形象;四是对接各界资源,利用资本平台——探索产业发展外延力;五是开展专业培训,推行执业资质——开拓扩大行业话语权;六是搭建整合平台,提供信息服务

——打造市场信息价值化;七是加强宣传推广,推进品牌战略——实现中国水产品牌规模化;八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建设有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第三篇:巴州工商联金色时代广场商会章程

巴州工商联金色时代广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巴州工商联金色时代广场商会是巴州工商联的下属的金色时代广场商业会员组织。

第二条 本商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商业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巴州工商联的领导,履行自主决策、自理会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筹经费的职责。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巴州商业市场的同仁,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推崇重信用、讲规则、共发展的精神理念,为规范和发展金色时代广场,振兴巴州商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团结全州商业行业同仁,谋求共同繁荣。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增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合作。

(五)、对商业行业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共谋商业发展大计。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 1

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增进与区内外、海外同行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相互的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或巴州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商业行业中的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行业专业人员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度,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自愿交纳会费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推荐,商会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会长会议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经常委会批准,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业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为本会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同时允许会员参加其他行业组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简报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办好本组织的商品交易、贸易洽谈和其他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按时提供本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委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委员;

(二)、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事项。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和更换。执委每届任期两年,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审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四)、制定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执委决定的事项或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由执行委员会成员超过60%票数选举产生、更换。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必须报巴州工商联批准,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巴州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三)、办会及本会外事活动的费用;

(四)、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要建帐立册和审批制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每年须报巴州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五章 本会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解散时,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各会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巴州工商联(商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篇: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央统战部办公厅(通知)[2014]111号

县级工商联是工商联工作的重要依托和组织基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完成全国工商联十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是工商联积极参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展壮大县域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市场化和组织化,建立城乡商品流通和服务体系,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县级工商联组织在壮大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组织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在农业领域投资兴业,为农村发展牵线搭桥,给农民增收创造机会,迫切需要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

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是推动基层统一战线工作深入开展的客观要求。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新的社会阶层,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其多数成员分布在县域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县级工商 1

联作为工商联的基层地方组织,是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广泛联系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载体。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有利于在遍布城乡社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发展会员,切实做好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工作,更好地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在基层的开展。

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是全面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县级工商联在发展会员、建立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各项职能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有益经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县级工商联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着专职干部少、办公条件差、工作经费缺等困难和问题,有些领导班子水平和干部队伍素质也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制约着工商联事业的发展。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关系到工商联职责的切实履行,关系到工商联作用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工商联事业的长远发展。只有不断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才能为工商联的自身建设打好基础,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成好新世纪新阶段党和政府赋予工商联的重任。

二、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统一,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行业组织建设,重

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干部素质提高,不断增强县级工商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更好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目标要求。通过各级工商联的努力,使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逐步达到以下目标要求:会员队伍代表性强、结构合理;领导班子健全,机关干部综合素质较高,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建立起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层商会组织,形成为会员服务的有社会影响的活动载体;在党委政府支持下,解决工作所需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推动县级工商联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

壮大会员队伍。要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确保质量、优化结构、加强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要求,重视会员发展工作,创新会员发展方式。既要注重在上规模非公有制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发展会员,也要注重在广大中小企业和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中发展会员;既要积极增加会员数量,也要注重优化会员结构,使会员的数量、构成与当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要切实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信息咨询、宣传交流、法律维权等服务,增强组织凝聚力。从会员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

建立健全会员档案、统计汇总、会费缴纳、会员证发放等规章制度,搞好规范管理。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上级工商联要积极配合县级党委有关部门选配好县级工商联主要领导,注重把表现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吸收到领导班子和常委、执委中来。县级工商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等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兼职副主席和常委、执委的作用,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县级工商联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经济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

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县级工商联要在党委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多方选配有政治觉悟、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工商联事业的干部到机关工作,进一步改善县级工商联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工商联专职干部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努力掌握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要切实加强实践锻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会员思想动态与利益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切实增强服务本领,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基层商会组织建设。各类基层商会是县级工商联组织的延伸和工作的拓展。县级工商联要加强对基层商会组织

的指导,认真研究基层商会的组织形式,提倡和鼓励企业家办会。要帮助乡镇商会、街道商会、社区商会健全领导班子,壮大会员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协助他们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在已形成“一镇一品、一乡一业”,某些行业的产品特色鲜明、产业规模较大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发展行业商会。要指导行业商会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行业发展。要规范对行业商会的管理,指导行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商会管理水平。要协调行业商会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积极探索与其它行业组织合作的有效方式,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异地商会、市场商会、开发区商会等各种新型商会组织,应予鼓励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四、加强对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

高度重视。上级工商联要将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县级工商联机关干部的成长进步,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抓好县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的培训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的发展状况,努力帮助解决县级工商联在组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分类指导。上级工商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指导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注重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县级工商联,要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展会员队伍、开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并适合会员特点的活动、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工商联专职干部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对工作基础薄弱的县级工商联,要重点加强选配领导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县域经济、服务会员的活动,以及争取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编制、必要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工作指导。

促进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县级工商联创建有利于完善组织职能,加强学习交流,促进会员发展的各种载体。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不断开创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篇:全国学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 **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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