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涉及明火、热源的工作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火作业的定义与分类:明确哪些操作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打磨等,并根据危险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
2. 作业审批流程: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审批,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记录等环节。
3. 安全措施:详细列出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作业现场的清理、消防设施的准备、监护人的指定等。
4. 应急预案:设定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5. 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通过规范操作,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财产安全: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4. 提升生产效率:通过合理的审批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顺利进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延误。
为了有效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1.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技术改进:鼓励采用低风险或无火源的替代工艺,减少动火作业的需求。
4. 激励机制:对遵守制度、发现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员工给予奖励,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5. 制度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待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动火作业环境,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第1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禁火区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动火作业票
动火作业项目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作业人员
负责人:
工作人员:
监护人员:
计划动火作业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动火作业范围
安全措施
批准人
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
完成情况
第2篇 某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酒店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 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 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2、 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 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4、 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3篇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 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_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5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_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6篇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 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厂。
4. 内容
4.1.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 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 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 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第7篇 某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8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使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注意现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周围设施的围蔽保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9篇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动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反动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第10篇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防爆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车间、油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机物料仓库等各消防重点部位以及所有设在这些部位的间、室均为禁火区域,严禁烟火。
2 凡在上述部位确因生产需要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动火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3 一级动火,须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接到申请后派员到实地进行审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报行政部审批,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4 二级动火,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亦应派员到实地审查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行政部批准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5 三级动火,由车间或部门批准后行政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6 行政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动火的等级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7 电工必须在固定的范围内操作,如确因生产需要到其他场地操作的,必须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操作,但对一级动火(油库、机物料仓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等区域)。必须当防火管理人员到现场经同意后方能点火、动火。
8 一级、二级动火,行政部必须派员到现场监控,现场所有人员务必听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
9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强令电工无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对没有动火许可证的,电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火、明火的,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1篇 煤气站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煤气站电焊及其它用火作业时,必须由煤气站负责人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申请批准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准备措施,同时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时,站内压力必须是正压,煤气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只能用电焊,动火部分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管道上气焊、气割。
五、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机修班长必须在场。
六、煤气设备、管道焊接时,零线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边,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乱搭焊接零线。
七、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前,必须准备湿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黄泥等相关物品准备急用。
八、动火点周围4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无关人员不得靠近动火作业点。
第12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_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13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 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 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 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 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 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 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 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 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 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 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 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 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 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 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 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 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 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 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 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 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第14篇 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第15篇 某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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