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第2篇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申请和审批
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由消防监督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手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同时管理处派人予以监督。
2、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2.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2.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2.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3.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3.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第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4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范围
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执行部门
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
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
4.1.5临时用电。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7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区域
动火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火、气焊、电焊等)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由
年月日
时
分起
至
年月日
时
分止
动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火人:
日期:
申请人:
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第5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
3.1执行部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
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四、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7、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
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级动火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由年月日时分起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项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第七条 凡是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 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第十二条 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5 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 距动火作业地点 15 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落物、防火花溅落设施,并安排专人观察。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形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
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确定作业现场地下管道、电缆、光缆方位并做好消防准备与安全防护,地上物、土方进行必要的支撑防护。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十八条 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在哪个区域动火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必须组织、指导做好作业区域的有关安全工作。
1.填写、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2.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向动火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动火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作业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审批人。
5.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许可证》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 动火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
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按照《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办理《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现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许可证》上签署意见。
3.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负责指派施工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5.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人员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所持证件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及《许可证》信息必须一致,严禁伪造、借用、冒名代替、过期使用等行为。
2.严格按照《许可证》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作业现场不具备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的,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熟悉安全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
1.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作为申请单位和动火施工作业单位分别指定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动火作业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所在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安全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对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5.必须携带《许可证》坚守岗位,动火作业期间,不准离开动火作业地点,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负责审批《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力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接管理人员。
1.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地点、时间、内容。
2.核实并审查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实并审查《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
4.对违章动火作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责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动火作业申请许可与关闭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第二十五条 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动火申请单位填报《许可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三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报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分管安全领导审查并审核实批准后实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审批后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在72小时内实施,在许可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确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审批人提出延期申请许可,并在《许可证》注明、签字。三级动火作业必须在当日实施。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工作中断超过 2 小时,继续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监护人应重新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应认真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并及时报送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确认,关闭动火作业许可。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应一事一办。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事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申请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 条本办法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7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8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9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10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 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 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 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 其他。
5.7 现场核查
5.7.1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 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 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 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 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 安全职责
5.13.1 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 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 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 属地单位职责
5.13.2.1 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 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 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 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 作业单位职责
5.13.3.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 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 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 动火作业人
5.13.5.1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 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德和风电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3. 定义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4.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4.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4.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4.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4.2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4.2.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4.2.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
4.2.3 风险评估结果。
4.2.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4.2.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4.2.6 其他相关资料
4.3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4 系统隔离
4.4.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4.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4.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4.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4.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5 可燃气体检测
4.5.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5.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5.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5.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
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 实施动火作业
4.6.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6.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6.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6.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6.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7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7.1 高处动火作业
4.7.1 .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7.1 .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1 .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7.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7.2 .
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7.2 . 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7.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7.3 .
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7.3 .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7.4 其他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8 职责
4.8.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8.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8.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8.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8.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
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
第12篇 检修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13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
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4 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依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三、管理职责
1、特级动火的管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
2、一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安全部
3、二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
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
四、动火证管理
1、式样见附表(补充件)
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或防火员)具体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3、需进行动火分析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4、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6、动火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证的效力时限
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
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安全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安全部)→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安全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安全处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专责)→分厂生产机动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安全组。
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安全的可行性进行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
六、动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干净。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彻底隔离。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相同。
5、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经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
7、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19-22%为合格。
七、动火作业参予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1、动火项目责任人
1.1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1.2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1.3 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防火人员认真清理遗留火种,确认无遗留隐患经监护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2、动火人
2.1 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但任。
2.2 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2.3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检验。
2.4 动火作业前必须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监督人员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作业。
3、动火监护人
3.1 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了解生产工艺、懂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也可与动火单位协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项目施工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级动火作业至少应有一名监护人,特级动火,每一动火点至少应设两名监护人,并备有相应的救护设备及人员。
3.4 监护人的设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的最大范围为宜。必要时须随时增设监护人。
3.5 负责动火现场灭火工具的准备和防火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动火人中止作业。
3.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7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督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
4.1 对分析手段及其结果负责,必须亲自到动火点取样分析,并将结果如实填入动火证栏内。
4.2 对使用的各种分析仪器,应严格校正,降低误差值,以确保分析精度。
4.3 动火分析的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 动火分析的时间、取样点、项目、数据填写分析结果报告单并附在动火许可证上。
5 动火单位负责人
5.1 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5.2 参予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3 负责组织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5.4 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5 有权制止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6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遇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中止动火作业。
6、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
6.1 负责检查和督促所管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随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
6.2 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级、一级的动火作业,厂、分厂、车间各级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均须到场。
7、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
7.1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临现场,全面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7.2 严格审查核对并准确认定动火等级。
7.3 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7.4 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7.5 审查动火证的审批程序、填写项目是否完备。
7.6 批准动火作业。
八、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质,设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的区域内,在动火作业尚未结束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特需时,应按特级危险动火管理。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m,不准放在厂房内道路上,不准放在管架、架空管线和架空电线的下方。乙炔瓶不准卧放使用和运输。不准在工艺设备、管道上搭接电焊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5、特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6、动火作业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到场监护。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必须一点一票。
8、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焊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风措施,同时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9、焊接工具应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焊把绝缘要良好。
10、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
1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动火作业时,要设防护遮板,以防伤害。
13、在设备、容器、地沟等动火,必须设监护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处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14篇 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为q2级场所。溶解乙炔生产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就决定我们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必须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什么叫动火作业:在溶解乙炔生产区域使用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因此在动火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六)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定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技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入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四、动火分析终审权限规定
(一)特殊危险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复查后,报公司安技部门终审批准。
(三)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终审批准。
五、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超过30分钟,均必须更新取样分析。
六、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七、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沉积物的设备,如发生器和贮料斗必须经清除沉积的电石渣和贮料斗的电石粉未,经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安全生产是溶解乙炔生产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溶解乙炔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加强乙炔生产,检修过程中动火安全作业的管理,是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只有加强安全作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乙炔的生产,才能使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的双丰收。
第15篇 动火作业二级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1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范本
动火作业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事故发生。
一、 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仍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2、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当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3、动火作业应当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5、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四、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2、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由能够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3、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对作业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作业。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3、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4、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5、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六、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4、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当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要求。
七、动火作业许可延期、取消和关闭的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必要时,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
2、当实际作业环境、条件与作业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偏离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恢复作业前,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申请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关闭作业许可。
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动火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危害识别、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关闭等基本信息;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存放在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
3、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根据需要,作业申请人应提供作业环境示意图、安全工作方案、气体检测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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