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关键制度,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确保业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小区的管理效率。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组成
2.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
3. 决策程序与会议制度
4. 财务管理和审计机制
5. 业主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
6. 监督与评估机制
7. 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作与协调
1. 选举与组成:明确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流程,包括候选人资格、提名方式、投票规则等,以及委员会的构成,如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的设置。
2. 委员会职责: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决策、业主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3. 决策程序:设定会议召开的条件、议题确定、表决方式、决议生效条件等,保证决策的公正透明。
4. 财务管理:制定财务报告制度,规定收入与支出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5. 权益保护:设立业主投诉渠道,规定纠纷解决程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 监督评估:建立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定期评估机制,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7. 合作与协调: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机制,促进双方合作,共同提升小区管理水平。
业主委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规范性:它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则,防止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
2. 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的决策和财务管理,增强业主对委员会的信任。
3. 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决策流程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4. 权益保障:有效保护业主权益,提升业主满意度,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为了实施有效的业主委员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涵盖上述所有方面,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文件。
2. 定期培训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3. 设立业主监督小组,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独立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强化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小区管理问题。
5. 定期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增加财务透明度。
6.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于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反馈,提高业主参与感。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业主委员管理制度,为小区的和谐稳定和业主权益的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第1篇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业委会委员)
zz业主委员会
第2篇 八达岭山庄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八达岭山庄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20__年_月_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所有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种档案资料应分类进行登记、编号,妥善保管。
第三条 档案室设在物业楼二层。
第四条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山庄内所有建筑物产权清册及业主联系方式;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山庄标识,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会议录音、录像、照片等;
(十)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十二)物业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十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物业交费统计表、物业经营开支统计表、物业服务人员花名册等;
(十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委员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档案资料,并认真填写档案查阅单,不得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六条 业主查阅档案资料,须经两名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不得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七条 查阅档案的委员和业主应尊重业主的隐私权,依法保守秘密,若泄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管理不当,发生档案资料遗失或残缺,档案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第3篇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须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 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 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七条 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 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4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5篇 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20__年_月_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北京__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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