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管理制度是企业针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员工所设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保护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这项制度涵盖了招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教育与培训、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
1. 招聘程序:明确未成年人的招聘条件,如年龄限制、健康状况检查等。
2. 工作安排:规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禁止从事的危险作业。
3. 教育与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4. 劳动保护:确保未成年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 福利待遇:根据法律法规,给予未成年工应有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
6. 监督与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监控未成年工的工作状况和福利执行情况。
未成年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而面临法律责任。
2. 企业声誉: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公众对企业形象的认可。
3. 员工关怀:保障未成年工的权益,提高其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4. 安全生产:预防因未成年工身体发育未成熟而可能引发的工伤事故。
1. 制定详细政策:制定全面的未成年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培训与宣导:对管理层和员工进行相关法规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规定。
3. 设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工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 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未成年工工作状况和福利待遇的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强化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关注成长:结合未成年工的成长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职业规划和指导。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既合法又人道的未成年工管理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1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2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第3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4篇 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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