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规范灭火器的管理、使用和维护,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1. 灭火器的配置标准:依据建筑物性质、面积、功能等因素,确定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位置。
2. 灭火器的检查维护: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压力检测、有效期确认等,确保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3. 使用培训:对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培训,提高火灾初期的自救能力。
4.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报告流程和灭火器使用方法。
5. 记录与报告:建立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故障报告机制,便于追踪管理。
6. 更新与更换:根据设备老化情况和消防法规更新,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
灭火器是企业防火第一线的重要工具,其有效管理和使用对于控制火灾初期火势至关重要。不当的管理可能导致灭火器在关键时刻无法正常工作,增加火灾损失;反之,良好的管理制度能确保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发挥最大效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编写并发布《灭火器使用与管理手册》,明确各项操作步骤和责任人。
2. 定期巡检:设立专门的消防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进行随机抽查,确保灭火器状态良好。
3. 培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灭火器使用培训,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
4. 信息化管理: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记录每次检查结果,方便追踪和分析。
5. 应急演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应急演练,检验灭火器的实际使用效果。
6. 维修与更换:发现问题立即报修,维修无效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灭火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消防安全,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制度
一、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情况。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五、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新城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示等限位措施。
七、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 灭火器具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有关规定。
十、 灭火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第2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设施、防火门等。
二、室内消火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1、消火栓内配备的水枪水带及其阀门、启泵按钮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锈死、损坏、缺少,不因灭火需要严禁动用。
2、装修或摆放物品时,不准遮挡、阻碍。
3、发现故障或破损时,应及时报告消防设备维修人员立即修复。
三、防火门及其闭门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1、通道和出口,不得摆放物品,堵塞通行。
2、不准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妨碍人行。
3、不准遮挡、人为破损。
4、上述设施发现破损或丢失,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修复、更新。
四、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灭火器材应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管理、存放。灭火器的维修和更换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厂家维修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第3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制度
一、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情况。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五、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新城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示等限位措施。
七、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 灭火器具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有关规定。
十、 灭火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第4篇 小区灭火器管理制度
小区灭火器管理制度
(1)灭火器是小区消防器材之一,在紧急情况及消防状态下使用。
(2)保安主任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及购买、充气计划等。
(3)员工不得乱动、搬离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存放的灭火器。
(4)灭火器购回后,保安部负责安排在灭火器的瓶身喷“东风广场”字样的标志和编号,并贴上标签注明购入或充气日期。
(5)在每月中旬的消防检查中,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灭火器,并在器瓶标签上注明失效日期。
第5篇 机电硐室防灭火器材配备管理制度
1、矿井机电硐室必须按《规程》要求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建立防灭火管理制度;
2、生产矿井井下机电硐室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机电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机油,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硐室内;
4、维修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机电硐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6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7篇 某综合广场灭火器管理制度
综合广场灭火器管理制度
(1)灭火器是广场消防器材之一,在紧急情况及消防状态下使用。
(2)保安部经理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及购买、充气计划等。
(3)员工不得乱动、搬离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存放的灭火器。
(4)灭火器购回后,保安部负责安排在灭火器的瓶身喷清高明日广场字样的标志和编号,并贴上标签注明购入或充气日期。
(5)在每月中旬的消防检查中,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灭火器,并在器瓶标签上注明失效日期。
第8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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