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一项关键的管理机制,它涉及到企业资产的合理利用、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风险的预防与控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租赁和承包活动的高效、合规进行,保障企业的利益并推动业务发展。
1. 租赁资产的管理:明确租赁资产的种类、数量、状况及使用规则,制定租赁资产的保养、维修和报废流程。
2. 承包商评估与选择:设定承包商资质标准,实施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程序,确保承包商的专业能力和信誉。
3. 合同条款:制定详尽的合同模板,包括租赁或承包期限、费用、责任分配、违约处理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清晰。
4. 合同执行与监控: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合同执行的监督,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5. 风险管理:识别租赁和承包可能带来的法律、财务、运营风险,并建立风险应对策略。
6. 纠纷解决机制:设定内部纠纷解决流程,必要时设立外部法律顾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租赁承包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优化:通过租赁和承包,企业能灵活配置资源,降低初始投资,提高资产利用率。
2. 风险分散: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减少企业自身的经营压力。
3. 成本控制:规范化的管理有助于控制租赁和承包成本,防止浪费和损失。
4. 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合规行为导致的罚款或声誉损害。
5. 提升效率:专业的承包商能提供高效服务,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1. 制度建设:制定详细的租赁承包管理制度,涵盖所有相关环节,确保全面覆盖。
2. 培训与宣导: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遵守规定。
3. 信息化管理:引入租赁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人为错误。
4.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定期评估并更新制度,保持其有效性。
5. 审计与反馈:设立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收集反馈,不断优化改进。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套完善的租赁承包管理制度,为业务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 租赁承包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作业等单位(简称外来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招标审计部负责招标范围内外来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2 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承包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相关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作业及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外来单位一级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5 各单位(车间、科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外来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来施工作业
4.1.1 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审计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对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书(法人亲自参与的应审查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和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e)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f)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
g)单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资料。
4.1.2 商务合同签订后,外来施工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外施工单位作业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凭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安全联络票,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c)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严格考核。
4.1.4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b)员工资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d)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识等。
4.1.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业场所的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检查制度。
4.1.6 外施工队在施工期,必须做到:
a)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联络票》,现场作业中及动土、动火、登高、用电等危险作业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并获得批准,方可作业。
c)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作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或按商务协议执行,禁止私自动用。
e)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作业现场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f)严禁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
g)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h)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应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作业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2 劳务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的劳务项目,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承包单位的合法性,各类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其发包。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同4.1.1的有关规定。
4.2.2 劳务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后,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劳务承包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2.3 进厂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及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4 劳务人员安全管理
a)必须年满18~50周岁。
b)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检,证明本人符合相应工作的身体要求,无职业禁忌。
c)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对劳务人员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
d)各单位(车间、科室)要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
e)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f)劳务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g)对违章的劳务人员,公司有权进行教育、考核。
4.2.5 劳务承包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劳务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3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
4.3.1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在进厂之前应由接待部门通知其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3.2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企业有权进行教育,严重违章以及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实习、培训资格。
4.3.3 接待部门、所在单位要加强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
4.3.4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人员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按规定的参观路线行走。
4.3.5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的接待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其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5 考核
5.1 甲方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500元/次考核:
a)未引导、告知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联络票、安全作业票的;
b)未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票证上的安全措施;
c)发现外施工单位“三违”现象不按规定考核的。
5.2 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票证即开始作业的,考核500元/次。
5.3 使用没有批准的动火证、过期的或变更场地、作业内容使用同一动火证的,考核500元/次。
5.4 未按票证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即开始作业的,作业过程中票证不随身携带,随意改变作业内容的,考核100元/项次。
5.5 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作业无人监护;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的,考核200元/次。
5.6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三点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考核100元/次。
5.7 氧气瓶、乙炔气瓶放在高温场所、混放;氧气、乙炔瓶乱丢乱放或长时间在太阳下曝晒;搬动氧气或乙炔瓶时滚动、乱摔乱碰;氧气瓶阀处有油污,考核100元/项次。
5.8 氧割作业、砂轮机作业、切割机作业等或在加工过程中有颗粒物件、腐蚀液体飞溅的场所不戴防护眼镜的,考核200元/次。
5.9 作业时乙炔瓶卧放,作业结束后氧气、乙炔瓶总阀未关,考核100元/项次。
5.10 气割作业不使用垫板而损坏地面的,考核100元/次。
5.11 焊割作业时电焊线与氧气、乙炔管缠绕在一起的,考核100元/次。
5.12 电焊机一次进线超过3m、进线接线盒损坏无防护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3 电焊电缆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硬线;电缆破损未处理的;接头连接不牢或未进行绝缘处理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4 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动火作业的,考核500元/人次。
5.15 电焊机二次线回路搭接在生产、电器、仪表、起重等设备设施上的,考核100~500元/次。
5.16 氧、乙炔管线,电焊机二次线横穿公路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考核100~500元/次。
5.17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电焊钳子线未与人进出通道分开的,考核200~500元/次。
5.18 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有损伤或锚点不牢,考核100~500元/次。
5.19 高处作业爬梯、脚手架、跳板不牢;石棉瓦、已经腐蚀的彩板瓦上未固定好跳板;跳板、检修平台上堆物超重;任意向下扔物件,考核100~500元/次。
5.20 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坑、洼、孔、洞等缺陷未设警示标志或夜间未设警示灯的,考核200~500元/次。
5.21 特种设备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使用许可即开始使用的,500~1000元/台次。
5.22 电源线未采用架空、埋地、套管等保护措施;用电设备电源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电源保护箱损坏或门未关;作业结束未关闭电源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3 用钢丝、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使用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在施工区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生活电器的,考核100~1000元/项次。
5.24 在施工区、在建厂房、生产区内住宿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5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生产区内超速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客货混装,叉车、铲车违规载人,考核100~500元/项次。
5.26 未戴安全帽、未系下颚带的考核100元/人次。
5.27 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存在普遍违章行为,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8 不听劝阻,隐患整改不力,或者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9 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参照本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环保奖惩制度》相关类似条款以及《外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具体条款执行。
6 相关文件
6.1《施工与检修管理制度》
6.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3《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施工安全联络票》
7.2 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无固定格式)
7.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考核台帐
第3篇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___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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