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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光伏发电管理制度

光伏发电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光伏电站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能源效率,保障投资回报,并遵循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管理:涵盖设备选型、安装、维护、检修和更新等环节。

2. 运行管理:规定日常监控、故障处理、性能评估等操作流程。

3. 安全管理:强调安全规程、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4. 质量管理:确保发电质量,包括电能质量、环境监测和合规性检查。

5. 维护与保养:制定定期保养计划,防止设备老化和性能下降。

6. 技术研发与创新:鼓励技术改进和新技术应用,提升系统效能。

7.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8. 合同与风险管理:管理供应商合同,识别并管理潜在风险。

包括哪些方面

1. 制度架构: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2. 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环节的操作步骤和标准。

3. 监控系统: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

4. 服务质量:设定服务标准和客户满意度目标。

5. 资源配置: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6. 环保政策: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降低碳排放。

7. 应急响应: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的预案。

8.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重要性

光伏发电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操作,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发电效率。

2. 保障安全:预防安全事故,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3. 保证质量:维持电能质量和环境标准,满足用户需求。

4. 控制成本:有效管理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投资回报。

5. 促进创新:激励技术研发,推动行业进步。

6. 增强合规性:遵守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流程。

2. 建立实时监控平台,实时追踪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实施周期性的设备维护和性能检测,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5.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发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6. 鼓励内部创新,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技术研发。

7.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和更新风险清单。

8.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通过这些具体方案的实施,光伏发电管理制度将为企业的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光伏发电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光伏发电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 gd 003-2022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 nb/t 32001-202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 gb 50797-202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 gb 50794-202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 gb/t 50795-202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 gb/t 50796-202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 gb/t 19964-202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 gb/t 50866-202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 gb/t 29319-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 nb/t 32022-2022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 gb/t 30152-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 gb/t 29321-2022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 db11/t 881-2022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 j/t 264-202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 职责

3.1 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 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 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 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 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 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 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验收小组

4.2.1 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 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 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 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 验收准备

4.3.1 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 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 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 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 启动验收

4.4.1 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 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 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 运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 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 29319-202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 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 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 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 运行分析报告。

4.6.1.4 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 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 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 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第2篇 光伏发电系统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 gd 003-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 nb/t 32001-201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 nb/t 32012-2013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 gb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 gb 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 gb/t 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 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 gb/t 50866-2013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 nb/t 32013-2013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 nb/t 32015-2013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 gb/t 30152-2013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 gb/t 29321-2012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 db11/t 881-2012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 j/t 264-201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 职责

3.1 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 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 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 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 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 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 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验收小组

4.2.1 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 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 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 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 验收准备

4.3.1 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 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 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 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 启动验收

4.4.1 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 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 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 运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 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 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 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 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 运行分析报告。

4.6.1.4 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 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 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 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第3篇 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在现场调试完成后,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利用率水平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t 50796-202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2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3 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和维护手册

2.4 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明确的有关试运行的要求

3 职责

3.1 经理主要职责

3.1.1 负责批准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验收申请。

3.1.2 负责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小组。

3.1.3 负责督促工程部组织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3.1.4 负责批准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预验收证书。

3.2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1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工作。

2 负责办理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手续。

3.3 工程部主要职责

3.3.1 负责向公司提交附表13“验收申请表”。

3.3.2 负责督促相关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3.3.3 负责协助验收小组对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4.1.1 各安装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各光伏发电系统调试验收已合格。

4.1.2 批次或全部调试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无缺陷、无故障连续运行。

4.1.3 当地电网电压、频率稳定,相应波动幅度不应大于光伏发电系统规定值。

4.1.4 在批次或全部光伏发电系统启动试运行前,质检中心站已对本期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

4.2 试运行申请

4.2.1 调试单位向工程部提出试运行申请报告,工程部向公司提交附表13“验收申请表”。公司组成验收小组,经理担任组长,组织调试单位、工程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查,填写附表4“光伏发电系统试运行验收检查表”。

4.2.2 依据检查结果,检查小组填写附表8“缺陷整改计划”。

4.2.3 工程部将附表8“缺陷整改计划”发送给相关的供应商,并组织相关供应商对缺陷进行整改。

4.2.4 整改时间节点到期后,检查小组对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附表9“缺陷整改完成情况验证表”,并将整改证据存档,同意调试单位提交的试运行申请报告,光伏发电系统进入360h试运行。

4.3 试运行期间要求

4.3.1每块太阳能组件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至少光伏系统总辐射强度累计为360h,则视为试运行合格。

4.3.2系统进入试运行后,调试单位人员需把所有各汇流箱组钥匙按时交回,由光伏电站统一管理。

4.3.3 顺延情况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视为故障时间,试运行时间顺延。

4.3.3.1 电网故障(电网参数在技术规范范围之外)。

4.3.3.2 气象条件(包括风况、光照强度和环境温度)超出技术规范规定的运行范围。

4.3.3.3 电网调度原因。

4.3.4 退出情况

若发生以下情况,视为故障时间,光伏系统退出试运行,试运行时间重新开始。

4.3.4.1 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额定光照强度,系统应达到额定出力,否则需重新进行试运行;如没有出现额定光照强度,试运行时间顺延120小时,如仍未出现额定光照强度,将视为系统在额定光照强度时可达到额定出力。

4.3.4.2 试运行期间,系统在光照强度降到不能发电的强度下,厂家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备区域进行临时检修,如需必要情况,必须经光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进行维护,且此系统重新计时,否则所有系统试运行结束,重新进入试运行。

4.3.4.3 试运行期间,允许系统的自动和用户级别的远程复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换的手动复位,但通过上述复位不能恢复运行的任何停机将视为故障,需重新进行试运行。

4.3.4.4 通过复位(系统的自动和用户级别的远程复位以及不需要任何部件修理或更换的手动复位)纠正的累计停止时间超过试运行时间的6%时,需重新进行试运行。

4.3.5光伏电站运检人员每小时填写一次附表11“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考核记录”,每24小时汇总一次填写附表12“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测试记录”,最后均需调试人员签字确认。

4.3.6 进入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的光伏系统,调试人员可远程监视,但不得擅自进行远程操作,一旦发现视为故障时间,所有系统退出试运行;如遇故障停止需要复位时,光伏电站人员须告知调试人员,由调试人员进行操作,并在附表11“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考核记录”中记录操作内容。

4.3.7 试运行期间,在必要的情况下,调试人员及光伏电站人员可共同进入光伏发电系统,但光伏电站人员无权操作光伏发电设备。

4.3.8 如果指标在试运行期间未能达到规定要求时,按以下方法解决:

4.3.8.1 如因设备厂家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设备厂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备进行改进。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及设备厂家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均应按相关记录由卖方承担。如需将任何设备运出光伏电站进行修理或更换,设备厂家应在一个月内将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运抵合同现场,并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改进完成后进行第二次试运行。

4.3.8.2 如果第二次试运行因设备厂家原因仍未成功,设备厂家需整改后开始第三次试运行。如果第三次试运行由于设备厂家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公司有权向设备厂家要求对该台设备进行退货,同时由设备厂家用合格的设备代替未达指标的设备,并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时间由公司与设备厂家协商确定。在第三次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改进费用(包括双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均应由设备厂家负担。

4.3.8.3 如果在第二次试运行中因公司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公司应对设备进行预验收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第二次试运行完成后签署预验收合格证书。但设备厂家仍应协助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设计指标。

4.3.9 系统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试运行应在4个月内通过。如果在此限期内系统因设备厂家原因无法通过试运行,公司有权要求设备厂家更换试运行无法通过的系统,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由设备厂家负担,并承担相应系统发电量损失赔偿费(停机时间按光伏电站运行系统的平均功率计算)。

4.3.11 试运行结束后,为了测试监控系统数据备份的功能,需协商设备厂家对系统做一次系统数据崩溃并恢复的测试。

4.4光伏系统试运行完成

试运行过程中,光伏系统各项指标均符合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要求,检查小组填写调试单位提供的预验收合格证书,经经理批准后,完成光伏发电系统360h试运行。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检查与考核。

《光伏发电管理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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