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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放射源管理制度

放射源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放射源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环境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放射源的购置与登记

2. 放射源的存储与运输

3. 放射源的使用与维护

4. 废弃放射源的处理

5. 员工培训与防护

6. 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

7. 法规遵守与记录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购置与登记:明确放射源的采购流程,确保放射源来源合法,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2. 存储与运输:规定放射源的安全存储条件,制定严格的运输程序,防止放射源丢失或泄漏。

3. 使用与维护:设定放射源使用的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

4. 废弃处理:规定废弃放射源的处置方法,遵循相关法规,确保无害化处理。

5. 员工培训:提供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监测与应急:建立监测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应对可能的辐射事故。

7.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放射防护法规,记录管理确保可追溯性。

重要性

放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有效的管理制度能预防潜在的辐射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维护企业的声誉和社会责任。遵守法规也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础,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

2.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 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最新法规动态,及时更新管理制度。

4. 提供持续的员工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强化放射源的实物保护,如安装监控系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物理安全。

6. 建立辐射剂量监测机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检测,确保环境安全。

7.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和事故报告流程,确保快速响应。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放射源管理制度,保障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安全、合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2篇 某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2.7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第3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4篇 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2.7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第5篇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 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

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9.无论使用或不使用放射源,在塞子旋到固定位置后必须插上销子且上锁,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防止丢失放射源。

10.放射仪器在较长时间停止使用时,必须通知放射管理人员或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并上锁,以确保安全。

11.现场保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当班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12.保管人员、维修人员发现放射源在使用中有异常现象、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13.放射源长期不用或放射源强度不够时不能使用,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三.放射源的使用

1.使用放射源时,先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子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上方,再插上销子锁好。

2.不使用时,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下方,插上销子锁好。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6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7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8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

一、放射源的使用

1.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

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第9篇 放射源存放提取保管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放射源存放保管安全无误,严防丢失、被盗等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存放场所(仓库)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保管无误。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二、专用仓库大门双锁由仓库保管和公司安环处负责,库内存放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存放提取单位一锁,仓库保管一锁,各自单独标识保管好自己的钥匙,生产部设备处随时进行检查。

三、仓库要建立存入、提取登记记录,严格存入、提取登记。

四、使用单位需要存入仓库时,有存入单位安全科负责人填写好放射源(提取存入)申请表后,厂长签字、生产部经理签字同意,结合送交人送至仓库,放置在自己单位保险柜内,仓库和存入单位各自锁好自己的铁锁,最后生产部安全科、仓库、存入单位在提取、存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认真填写仓库放射源存入提取登记台帐。

五、使用单位需要到仓库提取时,有提取单位安全科负责人填写好放射源(提取存入)申请表后,厂长签字、生产部经理签字同意,结合提取人提取自己单位放射源后,仓库和存入单位各自锁好自己的铁锁,最后生产部安全科、仓库、提取单位在提取、存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认真填写仓库放射源存入提取登记台帐。

六、接受生产部设备处监督检查,认真汇报放射源保管防护情况,以确保放射源的保管存放安全。

第10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放射源使用、维护、管理、应急处置相关的一切活动。

2 职责

2.1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放射源各项工作的管理。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所有放射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3 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进行维护、校验。

2.4 放射源所在单位负责放射源的日常巡检。

3 定义

3.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放射源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

3.2 放射事故

放射源事故指放射源因失窃(控)、射线装置辐射引起的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事故类型分为放射源失窃(控)和人员受辐射伤害两类。

4 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

4.1 公司成立以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安全环保部、维护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放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4.2 安全环保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3 安全环保部制定事故应急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4.4 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核查。

4.5 严格执行放射性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4.6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放射源退役进行报废申请和报废处置。

5 放射源的使用程序

5.1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需要购置放射源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进行影响评价,委托有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办理准购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

5.2 公司物资部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准购证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5.3 物资部在放射源运输过程中,由专人负责,确保放射源运输安全。

5.4 放射源到厂后,由维护车间指派专人进行安装、调试,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并在放射源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

5.5 放射源安装投用,安全环保部要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

5.6 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学习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漏、丢失情况的按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执行。

5.7 放射源需要报废的,由安全环保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源退役申请,按照批复后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置。

5.8 tdi车间、维护车间建立放射源巡检制度,按要求对放射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6 放射源的维护

6.1 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进行维护、校验,建立放射源基础台帐。

6.2 维护车间要对放射源维护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 维护车间要对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案并严格执行。

6.4 维护车间负责对放射源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放射源是否齐全、标志牌及护栏是否完好,班组记录是否齐全,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7 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

7.1 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全面组织放射事故的处理,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具体组织放射事故的处理。

7.2 发生放射源失窃事故时,事故所在车间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维护车间和保卫科,并认真配合上级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的调查、侦破工作。

7.3 安全环保部接到失窃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并认真配合上级环保、卫生部门的现场勘察、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六小时内按《放射事故报告表》填写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短期内处理完毕的事故,其详细的或进一步的后续报告要按事故处理负责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出。

7.4 接到失窃报告后公司保卫科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并向公安部门报告,认真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放射源失窃事故。

7.5 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各相关单位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下述措施来减少事故的危害:

7.5.1 立即撤离有关人员,由公司保卫科对现场进行封锁;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食物及水源的污染;

7.5.2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7.5.3 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维护车间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7.5.4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7.6 当发生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时,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要迅速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和救治。

7.7 事故处理完成后二十日内,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放射事故总结报告》交上级环保部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8 放射源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管理

8.1 根据国家放射源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公司放射源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证取证及换证具体实施工作。

8.3安全环保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8.4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工作人员对维护、校验等技术工作进行每年度培训。

9.记录

《放射事故报告表》

《放射事故总结报告》

第11篇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二级管理: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公司、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3、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4、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5、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6、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7、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8、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9、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0、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烟草业)

1. 为加强对我厂卷烟设备中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伤害和责任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带有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车间及其职工。

3. 放射源安全管理:

3.1 厂设备科负责建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卷烟设备、设备台账和报请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工作。设置的台账卡应注明设备使用时间、名称、编号、使用状况和使用期限。

3.2 未经厂安全防护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拆卸同位素放射源。需在该部位维修时,一天内应将拆下的铅盒交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妥善保管;超过一天时间应由专人负责送交保卫科保管。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放射源辐射伤害,严禁任意摆放。

3.3 安保科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安全工作。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应对放射源加以重点防范和察看。

3.4 计量科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源进行技术性安全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3.5 车间要严格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教育职工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严禁敲打、磕碰等,出现损伤立即报告,严防放射源泄漏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造成放射性污染环境事故。

3.6 劳工科应组织在放射源岗位上操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

第13篇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 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

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9.无论使用或不使用放射源,在塞子旋到固定位置后必须插上销子且上锁,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防止丢失放射源。

10.放射仪器在较长时间停止使用时,必须通知放射管理人员或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并上锁,以确保安全。

11.现场保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当班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12.保管人员、维修人员发现放射源在使用中有异常现象、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13.放射源长期不用或放射源强度不够时不能使用,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三.放射源的使用

1.使用放射源时,先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子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上方,再插上销子锁好。

2.不使用时,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下方,插上销子锁好。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14篇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㈠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我矿使用放射性装置数量多,安装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这些放射性装置,特制定基层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㈡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㈢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㈣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㈤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

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

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㈠辐射事故分级

我矿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㈡职责分工

1、调度室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机电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卫生保健站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㈢辐射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15篇 南平医院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人民医院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二、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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