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免受伤害,保障其身心健康,提高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评估与识别
2. 安全培训与教育
3.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与使用
4. 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健康监测与职业病预防
7. 安全文化建设和持续改进
1. 风险评估与识别: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安全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个人防护装备: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使用,如头盔、护目镜、防护服等。
4. 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保持工作环境整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健康监测与职业病预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7. 安全文化建设和持续改进:营造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持续优化和完善制度。
职业防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减少工伤事故,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2. 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企业形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4. 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实施职业防护管理制度,需采取以下策略:
1.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2. 制定详尽的风险管理计划,定期更新,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3.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完成安全教育,老员工定期复训。
4. 建立个人防护装备的领用、检查、更换记录,确保其质量和使用状况。
5. 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 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有效地响应。
7. 加强健康监测,对有潜在职业病风险的岗位实施特别关注,提供必要的预防措施。
8.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安全文化,如安全月活动、安全知识竞赛等,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篇 职业防护油气中毒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防护油气中毒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油气中毒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油气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油气中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油气中毒危害。
7.2.1.4进入有油气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油气中毒知识教育,掌握油气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油气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油气,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油气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对油气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7.2.2.5要认真做好防油气综合措施,消除油气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6为接触油气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油气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本文由文书帮小编编辑提供阅读)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油气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2篇 油气中毒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防护油气中毒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油气中毒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油气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油气中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油气中毒危害。
7.2.1.4进入有油气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油气中毒知识教育,掌握油气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油气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油气,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油气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对油气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7.2.2.5要认真做好防油气综合措施,消除油气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6为接触油气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油气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油气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3篇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
1)预防措施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③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④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产工作中,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②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③对可能发生漏电的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④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⑤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⑥对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⑧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⑨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职业卫生管理
①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③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④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⑤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⑥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4篇 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种类及使用年限,按照《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2、各车间、科室必须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然后报安全科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组织购买。
3、保安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后勤保卫科做好使用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购买,然后报安全科备案。
4、各车间、科室人员按《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时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代领;未列入《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工种和管理人员,可以参照该标准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同意发放。
5、各车间、科室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档案。
6、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则仓库人员可以拒绝验收入库。同时,并对采购人员处以采购总额的5%的罚款。
7、各车间、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现金代替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突破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增发劳动保护用品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备后发放。
9、各车间、科室领导,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个从业人员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督促从业人员正常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变卖或者用劳动保护用品换取其它物品,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劳动保护用品价格一倍的罚款。
11、凡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20元的罚款。
12、调换工种的人员,如原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半的,将原工种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并按新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3、新调入公司的人员应执所在部门证明到安全科审核后方可领用劳动保护用品。
14、各车间、科室必须保管好公用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保护用品流失。
15、从业人员必须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经安全科审核后方可补发,否则,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购买。
16、保安人员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必须将保安服装,帽微、领花、肩章、臂章和执勤装备交回后勤保卫科,其他工种人员,因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过半的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
第5篇 医院职业防护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及管理制度
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1. 加强教育,加深护士对医疗锐器和职业暴露的认可,掌握标准预防的概念和措施,并予以重视。
1) 标准预防的概念: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标准预防的措施:①洗手: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极其污染物品,不论其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述情况必须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接触病人前后、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染其他人时。②戴手套:接触病人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均应戴手套;对病人既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在任何情况下处理深层体液时必须戴手套,完成工作后应尽快脱去被血液、体液污染的手套。③上述物质时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眼罩、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医护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受到污染。④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和适当。⑤及时处理污染的床单,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和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⑥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安放,及时置于固定的容器内,以防刺伤。⑦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前后,在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⑧可能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予隔离。
2. 教育并纠正护士的不规范操作。不规范操作主要有:将用过的锐器或注射器进行分离、浸泡、清洗;将用过的针帽套回针头;将血液或体液从一个容器转到另一个容器;将针头遗弃在不耐刺的容器中;不及时处理用过的利器等。
3. 在进行侵袭性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利器刺伤或者划伤。
4. 掌握医疗锐器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减少污染物和工作人员的二次污染。处理原则是:锐器使用后立即放入固定的坚硬的利器盒里;对重复使用的注射器和其他医疗器具进行严格的灭菌处理;禁止徒手接触污染的利器,手术中利器应用传递容器传递。
5.意外暴露后的处理:
1)皮肤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2)血液或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等,立即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
3)被污染的针头刺伤后,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然后用肥皂和清水冲洗,再用碘伏和乙醇消毒。必要时进行伤口处理。
4)意外暴露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护士长,并同时填写利器伤登记表,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确认后上报院感办。
5)院感办进行登记备案,并会同感染科专家进行危险评估。尽可能追寻利器源,根据利器源情况确定跟踪检查项目及观察时间。由感染科专家根据伤情制定预防用药方案。
①利器源为乙肝病人时,应查肝功能及二对半(伤后及时查、6个月时复查),注射高价免疫球蛋白,若hbsag阴性者则接种乙肝疫苗。
②利器源为丙肝病人时,应查肝功能及抗-hcv(伤后及时查、6个月时复查、12个月时复查)。
③利器源为hiv病人,则按照hiv职业暴露处理。6)跟踪期间,特别是最初的0~12周内,不应献血和母乳喂养,性生活时戴避孕套。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及管理制度
1.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不良事件)登记报告本,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后果,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护理部。
2.发生不良事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3.发生不良事件时,责任者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并且如实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待后处理。护士长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科主任、护理部、医教科。
4.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负责将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5.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按性质、情节轻重,及时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提出防范措施,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将讨论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护理部、医务科。
6.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实,一经发现,按请节轻重予以处分。
7.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8.护理部质控小组应定期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性质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护理事件,应及时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
第6篇 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免受或少受伤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作业特点和实际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危害及其它劳动保护的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外的临时性劳保用品的审批。
2.采购部门负责汇总需求计划,按要求到有相应资质的厂家或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确保合格。并按时限要求交付需求单位。
3.各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劳保用品的需求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发放、监督使用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解决现场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标准进行配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标准。
四.内容及要求
1.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的分类
1.1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
1.2一般防护品:衣、裤、鞋、帽、布(线)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护品: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电焊手套、绝缘靴等。
2.发放原则及使用要求
2.1配备、发放原则
2.1.1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是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应当按照工作性质、劳动条件、保护部位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合理选型,配备不同的劳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据企业无偿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严格按《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执行。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实行按需配给,集体管理原则。
2.1.4个人劳保用品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卡片制度,卡片由员工所在库管员保存。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员工到仓库签署领料单后方可领取。
2.1.5凡是新入厂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进入岗位前领取劳保用品,同时建立登记卡片。
2.2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2.2.1凡发给员工个人或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要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不能涂改或洗掉,防护用品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2.2.2凡发给班组公用的防护用具,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丢失,任何人不能占为己有,若有遗失或无故损坏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3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应因公使用,不准买卖和换取它物,凡是遗失、被盗等,后果一律自负。
2.2.4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间内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一经查出,给予处罚。
3、管理要求
3.1防护用品由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发放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代领。
3.2防护和劳保用品不得作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现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护和劳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须立即报告、更换,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3.4管理机构和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佩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更换,使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
2.有关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采购申请》
《劳动和防护用品验收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检查记录》
第7篇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8篇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9篇 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种类及使用年限,按照《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2、各车间、科室必须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然后报安全科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组织购买。
3、保安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后勤保卫科做好使用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购买,然后报安全科备案。
4、各车间、科室人员按《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时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代领;未列入《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工种和管理人员,可以参照该标准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同意发放。
5、各车间、科室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档案。
6、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则仓库人员可以拒绝验收入库。同时,并对采购人员处以采购总额的5%的罚款。
7、各车间、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现金代替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突破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增发劳动保护用品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备后发放。
9、各车间、科室领导,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个从业人员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督促从业人员正常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变卖或者用劳动保护用品换取其它物品,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劳动保护用品价格一倍的罚款。
11、凡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20元的罚款。
12、调换工种的人员,如原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半的,将原工种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并按新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3、新调入公司的人员应执所在部门证明到安全科审核后方可领用劳动保护用品。
14、各车间、科室必须保管好公用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保护用品流失。
15、从业人员必须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经安全科审核后方可补发,否则,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购买。
16、保安人员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必须将保安服装,帽微、领花、肩章、臂章和执勤装备交回后勤保卫科,其他工种人员,因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过半的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
第10篇 劳动职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免受或少受伤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作业特点和实际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危害及其它劳动保护的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1.公司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标准外的临时性劳保用品的审批。
2.采购部门负责汇总需求计划,按要求到有相应资质的厂家或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确保合格。并按时限要求交付需求单位。
3.各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劳保用品的需求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发放、监督使用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解决现场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标准进行配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标准。
四.内容及要求
1.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的分类
1.1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
1.2一般防护品:衣、裤、鞋、帽、布(线)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护品: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电焊手套、绝缘靴等。
2.发放原则及使用要求
2.1配备、发放原则
2.1.1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是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应当按照工作性质、劳动条件、保护部位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合理选型,配备不同的劳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据企业无偿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严格按《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执行。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实行按需配给,集体管理原则。
2.1.4个人劳保用品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卡片制度,卡片由员工所在库管员保存。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员工到仓库签署领料单后方可领取。
2.1.5凡是新入厂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进入岗位前领取劳保用品,同时建立登记卡片。
2.2劳动和职业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2.2.1凡发给员工个人或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要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不能涂改或洗掉,防护用品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2.2.2凡发给班组公用的防护用具,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丢失,任何人不能占为己有,若有遗失或无故损坏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3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应因公使用,不准买卖和换取它物,凡是遗失、被盗等,后果一律自负。
2.2.4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间内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一经查出,给予处罚。
3、管理要求
3.1防护用品由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发放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代领。
3.2防护和劳保用品不得作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现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护和劳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须立即报告、更换,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3.4管理机构和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佩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更换,使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劳动和防护用品标准》
2.有关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采购申请》
《劳动和防护用品验收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劳动和防护用品检查记录》
第11篇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
1)预防措施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③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④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产工作中,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②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③对可能发生漏电的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④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⑤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⑥对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⑧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⑨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职业卫生管理
①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③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④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⑤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⑥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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