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管理制度是企业物流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货物从生产地到目的地的安全、高效运输。它涵盖了从订单处理、库存管理、包装、装载、运输到卸货的全过程,旨在提升效率,减少损失,优化客户满意度。
1. 订单管理:规范订单接收、确认和处理的流程,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库存控制:设定合理的库存水平,防止过度积压或缺货。
3. 包装标准:制定统一的包装规定,保护货物安全,降低破损率。
4. 装载程序:明确装载顺序、方法,保证装载效率和安全性。
5. 运输监控:通过gps等技术跟踪货物位置,及时处理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6. 卸货与交付:设定清晰的卸货和交付流程,确保货物准时到达客户手中。
7. 风险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延误、丢失或损坏情况。
8. 数据分析:定期分析装运数据,识别改进点,持续优化流程。
装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客户满意度。有效的装运管理可以降低物流成本,减少货物损失,提高配送速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良好的装运流程也是保障供应链稳定,维护客户关系的关键。
1. 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指导。
2. 引入信息技术:利用erp系统自动化订单处理,实时追踪货物状态。
3. 培训员工:定期进行装运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问题解决能力。
4. 合作伙伴评估:定期评估运输公司的表现,确保其服务质量。
5. 持续改进:设立反馈机制,收集内外部意见,不断优化装运流程。
6. 定期审计: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合规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可靠的装运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装运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的重要手段。
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的人员,必须熟悉该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并经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装运,必须按包装皮上标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或堆积过高,严禁碰撞或敲击。
3开启包装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仓库内启封。
4装运过程中,严禁烈日曝晒和雨淋。
5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用足够的灭火器和水源,并设有醒日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标志牌。
6运输易燃易爆的罐车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灭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驶。
7罐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量的85%,桶内顶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间。
8罐盖和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它软木。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9凡带有 0.1mpa压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10 装车或卸车管线都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设施。
11运输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及其它防火区域,必须带好防火帽,当可燃气瓶泄漏到地面并挥发较大时,机动车禁止启动。
12 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置区的各项安全规定。外单位装卸人员进入装卸区也必须遵守装卸区各项安全规定。
第2篇 设备的安装运行与保养管理制度
1、设备使用必须做到有计划、有设计,安装要合理,配套要符合要求。
2、使用设备必须做到,责任到人挂牌管理;要正确使用设备,认真做好检修与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设备使用,严禁拆套、窜运、超负荷运行;检修安装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标准要求施工,要精心保养。
4、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查出问题及时处理。
5、设备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工作前必须对设备各部位进行专项检查;设备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保养,检修,严禁他人随意拆卸。
6、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停电,挂牌并派专人看守,不得带电操作;对设备故障的排除、处理、检修情况,本着谁检修谁负责,并做好记录。
七、设备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1、设备维修人员每班对主要生产设备检查 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班长安排检修。做好记录。否则每次考核50元。
2、因技术不熟练查不出设备故障原因、判断失误、设备检修后未试运行或检修质量低劣,造成影响生产1小时以内考核500元,超过1小时以上部分按每分钟10元累计考核。
3、超负荷违规使用设备,每次处罚100元。造成损失按追查结果处理。
4、设备出现故障不处理、不汇报、移交下一班,对责任者处罚200—500元。
5、由于保养检修失误、操作不规范或工作不负责任而损坏设备,根据损坏设备或部件的实际价格,参照下列规定对责任班组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承担80%。
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承担60%。
价值在5000元以上承担40%。
6、设一名专职负责机电设备管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检,并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否则每次考核100元。
7、因日常保养及检修不到位,使机械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影响,视情节给予200—500元处罚。
8、设备使用必须做到有计划、有设计,安装要合理,配套要符合要求,否则考核单位主管100元
9、使用设备必须做到,责任到人挂牌管理;要正确使用设备,认真做好检修与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凡不按规定考核责任人50元。
10、设备使用,严禁拆套、窜运、超负荷运行;检修安装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标准要求施工,要精心保养。凡违反本规定考核责任人100元。
11、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带病运行,查出问题及时处理。违反本规定考核责任人50元。
12、设备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工作前必须对设备各部位进行
专项检查;设备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保养,检修,严禁他人随意拆卸。违反本规定的考核责任者100元。
13、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停电,挂牌并派专人看守,不得带电操作;对设备故障的排除、处理、检修情况,本着谁检修谁负责,并做好记录。对不负责任的检修人考核50一100元。
14、对上述各项规定没有贯彻执行、执行不好的按工作失误考核(有明确考核条款的除外)。
第3篇 气瓶充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4篇 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的部分化学物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分为:
a类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可燃气体、液化烃及甲、乙类可燃液体。
b类包括带有燃烧性质的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消防主观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条严禁将a、b两类物质混存在一个仓库。
第七条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穿带钉子的鞋严禁进入a类物资仓库和油气罐区,严禁在a类物质仓库、油气罐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质。
第九条a类物质储存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28℃,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条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周围5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a类物资仓库,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a类物品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分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
第十五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仓库7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b类物资仓库内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按国家的标准规定分类存放。
第二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和液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放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截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二十四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二十五条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条储存放射性物质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人同时计量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入库储存前,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根据进货凭证资料详细核对,防止互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杂或有火险隐患的危险物品混入仓库。验收时,包装有破损、泄漏、受潮、沾染以及变质、分解等情况严禁入库。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盘点,保持物、帐相符。
2、货垛不得过高过密,保持整齐稳定牢固,严禁将各类危险物品横放倒置。
3、保持储存场地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物资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的不得发货。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装运人员必须熟悉该类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条所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装运必须按照包装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和堆积过高,严防撞击和摔打。
第三十六条开启包装皮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库内开封。
第三十七条装、运、卸过程中,严禁烈日爆晒和雨淋。
第三十八条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液体的罐车(大桶)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条罐(槽、桶)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积的85%,桶装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间。
密度小于1的液体产品、液化气体产品,装车完毕后,计量员要复查装车液位高度,凡超过规定高度的一律不准封车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条。罐(槽、桶)盖与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他软垫,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十二条凡带有1kg/cm2以上压力的危险物品罐(槽、桶)都必须按照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定期检测,持有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外包装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发现外包装品名与内包装物品不一致时,不可贸然装卸、运输,应与生产单位或发货单位联系或者退还。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在装卸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严禁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四十八条沸点低、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条如遇大雾天,除管道运输外,严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
第五十一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时,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应保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规。
第五十三条鹤管装车和卸车出口管线都必须设有良好有效的防静电设施。
第五十四条无关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防火区必须加有防火罩。当可燃物泄漏地面,挥发蒸气较大时,在场的机动车辆必须熄火,并禁止发动。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装卸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卸区的安全、防火规定,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外单位装卸工作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须知,并由发货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宣传和监督,如有违犯劝阻不听者,可拒绝发货。
第五十七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五十八条运输压缩、液体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十九条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物品。
第六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5篇 气瓶充装运输管理制度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6篇 气瓶的充装运输管理制度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7篇 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 一般规定
1.1 起重吊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无证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作业。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1.2 施工单位必须编写“起重吊装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业的方案必须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安监处复查备案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能作业。
1.3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起重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
1.4 吊装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业中要听从统一指挥。
1.5 吊装运输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必须经计算,确保安全。
1.6 各种机械、机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起重机械、机具的操作规程执行,要经常维护、检查。
1.7 在防火防爆场所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各种机械和机具严禁超载使用。
1.9 荷绳、拖拉绳严禁同电焊线、动力线交叉接触,以防将绳损坏。
2 吊装运输安全
2.1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开始、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物体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
2.3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时起重机械和卷扬机司机、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看清起吊物体。统一指挥信号。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发出的信号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2.5 连接桅杆的螺栓应牢固,不准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连接螺栓必须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6 吊装和大型设备运输不得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2.7 拖拉绳越过马路时,离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设明显信号。
3 吊装运输前和作业中的检查内容
3.1 起重机械、机具的各种安全装置。
3.2 连接钢丝绳的卡子数不准少于3个,卡子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绳径的6倍,最末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预先留安全弯。
3.3 卡环销轴严重磨损变形或环体有疲劳裂纹时不准使用。卡环销轴必须拴牢。
3.4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与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术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准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对荷绳、拖拉绳进行检查,看有无电弧击伤,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3.6 对锚点进行检查,看锚点是否有拔出和严重变形、移位等迹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第8篇 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1 一般规定
1.1 起重吊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无证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作业。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1.2 施工单位必须编写“起重吊装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业的方案必须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安监处复查备案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能作业。
1.3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起重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
1.4 吊装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业中要听从统一指挥。
1.5 吊装运输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必须经计算,确保安全。
1.6 各种机械、机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起重机械、机具的操作规程执行,要经常维护、检查。
1.7 在防火防爆场所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各种机械和机具严禁超载使用。
1.9 荷绳、拖拉绳严禁同电焊线、动力线交叉接触,以防将绳损坏。
2 吊装运输安全
2.1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开始、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物体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
2.3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时起重机械和卷扬机司机、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看清起吊物体。统一指挥信号。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发出的信号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2.5 连接桅杆的螺栓应牢固,不准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连接螺栓必须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6 吊装和大型设备运输不得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2.7 拖拉绳越过马路时,离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设明显信号。
3 吊装运输前和作业中的检查内容
3.1 起重机械、机具的各种安全装置。
3.2 连接钢丝绳的卡子数不准少于3个,卡子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绳径的6倍,最末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预先留安全弯。
3.3 卡环销轴严重磨损变形或环体有疲劳裂纹时不准使用。卡环销轴必须拴牢。
3.4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与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术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准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对荷绳、拖拉绳进行检查,看有无电弧击伤,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3.6 对锚点进行检查,看锚点是否有拔出和严重变形、移位等迹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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