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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资质与许可管理

2. 器材存储与运输规定

3. 装卸操作规程

4. 安全检查与监督机制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员工培训与责任划分

包括哪些方面

这些内容将涵盖爆破器材的采购、存储、运输、装卸、使用及废弃处理的全过程,涉及的方面包括:

- 法规遵循: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 设施设备:对存储设施、运输车辆和装卸工具的安全性进行规定。 - 操作人员:明确操作人员资质要求,规定作业流程和安全行为准则。 - 监管机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违规行为的纠正。 - 安全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风险防范能力。 -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重要性

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 人员安全: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 财产保护:避免器材损坏,减少经济损失。 - 环境保护:防止爆破器材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 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方案

1. 资质与许可管理:只允许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参与装卸作业,所有器材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

2. 存储与运输规定:设立专用存储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押运,确保器材安全。

3. 装卸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规定装卸步骤,强调安全操作要点。

4. 安全检查与监督:设立专职安全员,定期巡查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5. 应急预案:编制全面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措施。

6. 员工培训:定期举办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确各自职责。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严谨、高效、安全的爆破器材装卸管理体系,以保障作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同时履行社会责任。

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

第二条 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项目部(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同时要用民爆系统手持机验收,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火工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

第四条 雷管、炸药严禁同罐同车运输。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井下用电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机车与炸药及炸药与雷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2米/秒;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五条 从炸药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监护距离一般不超过20米,严禁中途逗留。

第六条 炸药库爆破器材空包装箱,要及时回收升井,确保库房文明生产。

第2篇 爆破器材装卸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装卸须有专门的装卸队负责,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得从事民爆器材装卸作业,配备装卸人员须经企业保卫部门同意。

二、装卸作业前要对装卸工进行安全教育,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服或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三、装卸人员应服从仓库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的仓库、产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数量装卸作业。

四、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危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五、装运雷管时,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10厘米,包装箱放置平稳,不得倒置或侧放。其他类危险品载重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运输时严禁装卸工站或坐包装箱上。

六、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同车不得装载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其他车辆不准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七、雨天装卸时要做好危险品的防潮工作,盖好篷布,严禁暴风雨或雷雨天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

八、包装箱破损,数量不清的危险品不准出、入库。

九、工作人员作业前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清除车厢内的一切杂物,装卸结束后,作业场所须清理干净,不得遗留危险品,清理的药粉等危险品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销毁。

第3篇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

第二条 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项目部(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同时要用民爆系统手持机验收,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火工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

第四条 雷管、炸药严禁同罐同车运输。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井下用电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机车与炸药及炸药与雷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2米/秒;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五条 从炸药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监护距离一般不超过20米,严禁中途逗留。

第六条 炸药库爆破器材空包装箱,要及时回收升井,确保库房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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