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三违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止违章操作、违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与工作效率。制度涵盖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
1. 员工行为准则:明确员工在工作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
2. 工作流程规定:规定各岗位的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符合公司标准和行业规定,减少错误和遗漏。
3. 监督与检查:设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对工作场所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三违行为。
4.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强调管理层的责任落实。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规守纪能力。
6. 投诉与建议:鼓励员工提出对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完善制度体系。
1. 安全保障:三违行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2. 效率提升: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行为准则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3. 企业文化:制度的执行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4.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1. 制度宣贯:通过培训会议、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理解三违行管理制度。
2.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日常检查和违规行为的记录,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对员工的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不断优化制度。
4. 惩戒与激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依据制度进行处罚;对于遵守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制度的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通过实施这一管理制度,我们期待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和谐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篇 三违行为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我厂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所有人员及进入厂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我厂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科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维修技术科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我厂安全科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科。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我厂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科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非本我厂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维修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11、未设置安全警示三脚架,占用行车道路违规修理作业。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组长无故不到岗位;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3)未按我厂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4) 未按我厂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4、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3)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5、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5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6、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8、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5)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6)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第2篇 三违行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关于下发攀长特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33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攀长特制造[2022]52号)附件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3篇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领导小组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 公司办公室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三违” 行为种类的辨识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1) 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2)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3) 检修电器设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6)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3) 在禁止吸烟区域抽烟。
(4)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4.2 “三违”行为的查处内容
4.2.1 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4.2.2 关键生产岗位或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2.3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3 “三违”行为的控制
4.3.1 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3.2 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应及时对责任人给予教育并立即纠正。
4.3.3 各分厂、处室每月度应将安全检查记录及汇总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作为月度工作总结和月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广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1日
第4篇 工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生产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8)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4、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5、起重违章作业
(1)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3)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4)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运路线行驶的;
(6)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7)指挥信号不规范,违章指挥吊运的;
(8)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0)斜拉外挂吊运的;
(11)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2)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或多人指挥;
(13)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14)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8)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0)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1)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9、运输违章作业
(1)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2)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3)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5)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6)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7)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8)不按信号行车;
(9)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10)高速急转弯;
(11)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12)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13)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14)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10、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在制氧站内动火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氧含量分析;
(3)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当制氧、汽化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5)在制氧设备或管道上检修时,工具或手套上带有油脂;
(6)直接与氧气、液氧接触的管道、阀门、仪表等未严格脱脂,未使用专门的无油检修工具;
(7)猛开或猛关氧气管路阀门;
(8)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10)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11)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12)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3)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16)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11、建筑施工违章作业
(1)未执行交底制度,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进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3)外墙施工未采用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外侧无全封闭密目式安全挂网;
(4)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未设置围拦、盖板、架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门式架进出料口,无板棚或网库棚;
(5)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未设置1.0m以上的双层围或搭设安全网;
(6)模板或脚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脚手架时,无专人监护,未设置设警戒标志;
(7)脚手架立杆基础未设垫木;
(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使用;
(9)电源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
(10)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私自动火,用电;
(11)其它违反建筑施工作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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