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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医师管理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医师的资格认证、职责分配、工作流程、绩效评估、教育培训、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为医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包括哪些方面

1. 资格管理:包括医师的准入标准、注册流程、执业证书的获取与更新。

2. 职责分工:明确医师在诊疗、预防、康复等环节的职责,以及不同级别医师的权限。

3. 工作流程:规定诊疗过程中的接诊、诊断、治疗、记录等步骤,确保标准化操作。

4. 绩效考核:设定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标,对医师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5. 教育培训:规划医师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计划,提升专业技能。

6. 职业道德:强调医师的职业操守,包括保密、尊重患者权利、廉洁自律等。

7. 投诉与纠纷处理:设立机制处理患者投诉,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8. 激励与奖惩制度:通过奖励优秀表现,惩罚违规行为,激发医师积极性。

重要性

医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规范医师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它促进医师的专业成长,提高医疗团队的整体素质。良好的医师管理制度还能增强医患信任,减少医患矛盾,维护医疗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方案

1. 完善资格认证体系:定期更新医师资格考试内容,确保其与医学最新进展同步。

2. 制定详细职责清单:明确各级医师的具体职责,避免工作重叠或遗漏。

3. 实施标准化工作流程:编写详细的诊疗指南,提供操作模板,减少人为错误。

4.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结合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等多维度指标,形成全面的评价体系。

5. 强化职业培训:定期举办研讨会、讲座,鼓励医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6.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7. 设立透明的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结果。

8. 优化激励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薪酬,设立表彰机制,激发医师的工作热情。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公平、高效、有活力的医师管理制度,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2篇 附一医院门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门(急)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一、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强化医疗安全。首诊科室须严格遵循“临界病例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危重、急诊、复合伤及疑难病例,不得相互推诿,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对急危症病人的管理,畅通绿色通道。诊疗过程中,各科室之间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做好抢救药品、抢救器械的管理,切实贯彻急会诊、危重病人抢救等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工整,首页封面各项应逐一填写,尤其要注意药物过敏史,不得漏填。病历书写要做到“六有一签名”,留观病人病史记录要详细,时间具体到分钟。门诊部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书写不合格者发现一例即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三、 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要求项目书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潦草,应具体写清楚药品的通用名及制剂、规格和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门诊部、医务科、药剂科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所用药物无适应症,剂量、疗程不合理,无签名或盖章,查到一例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四、 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书应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 应诊医生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严格执行传染性疾病登记上报制度,不得漏填漏报。门诊部、防保科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发现一次漏填漏报扣除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5分。

六、 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门诊应诊的各级医生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或未在本院注册的医生等一律不得单独应诊。门诊实习生、进修生不得为值班医生代班、顶班,不得独立处理病人,违反一次罚值班医生200元,终止进修实习生资格。

七、 专家门诊须由科主任或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者应诊,每周必须至少安排一次;专科、专病门诊须由具备本学科专业特长的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格者应诊,普通门诊应由本院医师以上者应诊。

八、 各科室要在每月20日前三天将下个月的门诊应诊医生名单交至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统一排班和管理;因故不能上门诊的医生必须征得科室的同意,由科室安排相应资格人员代班,并报门诊办公室备案,杜绝随意停诊现象。

九、 门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按公示排班时间应诊,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和无故脱岗。门诊部、稽查科不定期检查各科人员到岗情况,发现一次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者进行警告、批评,情节严重和无故脱岗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不得自行限号、停号,门诊病人较多时应及时报告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医务科协调该科增派应诊医师,如确实增派困难的应加班应诊。

十、 常年开展无假日门诊医疗,医技科室应全面开展检查项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假日门诊医疗工作。

第3篇 区人民医院总住院医师管理制度

区第一人民医院总住院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总住院医师的培训,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行总住院医师制的科室

临床医学专业的科室均要实行总住院医师制,包括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中医老年科、急诊、麻醉科。口腔及皮肤专业暂不设住院总(以后可根据科室发展情况设立)。

二、住院总任期:

一般情况下任期为一年,妇产科一年半(妇一、妇二、产科各半年),急诊科半年。

三、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医、教、研各项业务及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了解本科所有病人,尤其是危重、疑难病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及区长报告。

3、带头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和参加科内疑难危重病人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负责院内专科急会诊工作(包括门诊留观病人);协同其它经治医师收治及处理病人,抢救危重病人及进行手术;主治医师或区长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5、组织科内死亡病例讨论、业务学习及疑难病例讨论,做好或督促检查危重病抢救、死亡病例、院感、传染病疫情、医疗事故及差错的登记、统计、报告工作以及各种医疗表格的填写。

6、协助科主任和区长加强对住院、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实习生、轮科医生的考勤和考核工作。

7、指导实习医生的所有临床工作,包括收治病人、查房、开医嘱、告知病情、相关的临床操作或手术、换药、病历书写等。

8、执行下午查房和晚间查房制度。分别于16点和21点带领轮科医生和实习医生进行全科总查房,以便充分了解病人病情的变化和对早晨查房助诊疗措施进行查漏补缺。

9、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的社保和合作医疗病人的费用控制、转院率控制工作;督促医生执行“三线用药”制度和“五不准”制度。

四、总住院医师管理细则

1、本科毕业后第四、五年的住院医师或新毕业的研究生需担任总住院医师1年。并经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考核评定合格者才能申请晋升中级职称。

2、为提高总住院医师的应急抢救能力,在担任总住院医师前需先由科室安排到急诊或icu学习3个月。

3、总住院医师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每日24小时负责制(周六、日和节假日不例外)。工作日不得擅自离开医院,特殊情况须向医务科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盖章后才能告假。工作时间有事离开病房要告之当班医生去向,并携带通信工具,以备科室急事传呼召回。

4、医务科及行政值班人员对总住院医师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四次或以上夜查房脱岗者,则该住院总年度考核不及格。

5、总住院医师每周的两个休息日,须服从科主任的安排,有高级医师当值日才能休息。休息日总住院医师必须24小时开通通信工具,科室有抢救任务时要随传随到。

6、总住院医师任期内一般不安排外出学习、会议或休年假,特殊情况须经医务科批准。

7、在科主任、区长的层级领导下,总住院医师作为科室的二值,原则上不参加科内轮值班,各科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管床。

第4篇 州医院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

一、专家门诊实行准入、退出制度,普通门诊安排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专科门诊安排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出诊。

二、由各科负责门诊出诊医师排班,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换门诊时间。

三、门诊医生应在指定开诊时间前10分钟到达诊室,做好开诊准备工作。

四、出诊医师严格按排班要求出诊,科室提前一周把排班表交门诊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出诊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科主任请假,科主任安排其他相同专业、相同或更高职称的医生代替出诊并通知门诊办,门诊办负责联系已预约的患者更改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

五、门诊医师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门诊部每天对门诊医师登录时间进行考勤。

第5篇 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我院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

六、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医务部,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十、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我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记录单”,由医务部留存。

十一、医师外出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十三、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6篇 州医院麻醉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麻醉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实施麻醉医师授权分级管担,科主任为科室麻醉医师授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病人的分类

(一)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分级:

ⅰ级:正常健康,无全身疾病的病人。

ⅱ级:轻度系统性疾病

ⅲ级:严重系统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不丧失工作能力

ⅳ级: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且经常面临生命威胁

ⅴ级:不论手术与否,生命难以维持24小时的频死病人

(二)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手术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心肺复苏等。

(三)新开展项目、科研项目。

(四)参考手术分级标准。

二、麻醉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获得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且医院聘任其岗位。

三、各级医师麻醉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1-2级病人的麻醉。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2-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4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5级病人手术麻醉,四级手术麻醉。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七)主任医师:指导各级麻醉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操作意外,展开新技术、新项目的指导,参与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四、特殊麻醉审批权限

(一)高风险麻醉: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后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负责实施。

(二)急诊手术麻醉: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师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过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

(三)新技术、新项目:①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②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后上报医院审批。

五、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权限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西双版纳州人们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交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

(二)科室组织科内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对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评价后,提交医务科;

(三)医务科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

(四)通过考核后,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并公示结果;

(五)医务科下发授权通知。

六、监督管理

(一)医务科、质控办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二)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

第7篇 第三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8篇 医师外出管理制度范例

一、医务人员因公外出范围包括:业务学习活动、党派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及外出执业活动。

二、凡是医务人员因公外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院。

三、参加业务学术活动,凭举办单位或部门的书面会议通知向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参加党派活动和各类行政会议凭会议通知向党支部、院办办理手续。党支部、院办须与业务部门通气。

四、参加教学活动应凭书面通知向科主任和院部请假,参加科研活动,凭科研工作进度安排计划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五、凡省市间地区性协作活动,应指派专业对口人员参加,并严格控制人数,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离院。

六、职工因公外出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负责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部批准。

七、医务人员凶公外出的经费开支需要经院部审核,按财务科有关规定并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执行,有个人承担经费和邀请方单位支付的除外。

八、在职医师外出执业必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按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外出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外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与本院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九、已退休的中高级职称医师来我院执业,必须和我院签订相应合同,如其同时和另外一家医疗机构已签约(共不超过2家),则我院必须和其签约的那家医疗机构再签订相关协议。

第9篇 a医疗队医师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医疗队医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医疗队医师管理制度

一、仪容仪表

1、上班时必须服装整齐统一,如有工作证必须佩带,诊断医师一律穿白大褂,其他医师须按照医院发的工作服穿戴,男士一律蓝色套装,女士一律白色套装,不许私自穿白大褂,新员工在工作服未发下来之前,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考虑, 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次。

2、上班不得留长指甲,男士不许留长发,女士不准披头散发,一律将长发扎起,任何人不得做夸张或另类的发型及颜色,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次。

二、考勤制度

1、每天早上8:30 准时召开晨会,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

2、每天18:00为下班时间,如果医师下班前1小时没有患者,可提前下班,但不得早于17:00,周六不得早于16:00,如发现无故早退者罚款100元/次。

三、工作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治疗前做好治疗室的准备工作,看所需物品是否备齐,治疗进行时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窜房间,违反者罚款200元/次。

2、病人到来和离开时应礼貌问候,合十问好再握手表示欢迎,违反者罚款100元/次。

3、治疗前和做完身体按摩再做头部按摩时,必须洗手,违者罚款100元/次。

4、在治疗时必须勤擦汗,如发现汗水滴在患者身上则罚300元/次。

5、病人去卫生间时医师要引领,不得让病人私自乱窜,违反者罚款100元/次。

6、不得私自提前结束治疗,如有提前必须亲自告诉患者,投诉者罚200元/次。

7、在营业区内见到客人或领导要问好。

8、上班期间不得马虎客人,摆架子、耍脾气,投诉者罚200元/次。

四、治疗室管理制度

1、保持治疗室的卫生清洁,医师在任何房间治疗后必须将所用物品归回原位,如发现治疗后物品乱放,房间脏乱差者,罚款100元/次。

2、使用一次性针灸针后,必须将用完的针放进废针桶,违者罚款100元/次。

3、每次治疗后, 确保按摩床底下和周围无头发,医师需用一次性床单将按摩床周围的头发擦拭干净,并同时注意保持洗手池的卫生,维护其整洁。

4、保持办公桌的清洁,常用一次性消毒纸巾擦去油渍和灰尘。

5、治疗时使用按摩油后,先用软卫生纸擦去油渍,再用热毛巾擦拭或热敷。

6、房间无病人时,请及时开窗通风,开门透气,保持空气流通,如果发现室内有异味,罚款100元/次。

7、 使用艾灸治疗年老病人时,注意艾灸温度与时间,避免造成烫伤,艾灸后注意灭灸问题,造成火灾隐患者,罚款500元/次。

8、室内暖气较充足时,不要使用空调热风。

9、病人做足疗时,或者是vip到来时,可以穿拖鞋,其他情况下都建议病人使用一次性袜套。

10、每次病人走后要注意检查下更衣处,避免病人落下财物。

11、下班时,请注意检查门窗、灯、空调、毛巾加热机等所有电源,确保关闭后再离开。

五、纪律制度

1、医师之间要和睦相处,不允许吵架、拉帮结伙、相互斗殴、造谣生事,违者罚款500元/次。

2、不得在治疗室大声喧哗、吵闹。

3、上班时间不得在治疗室内接打私人电话,确有需要,可以在三楼阳台或药房进行接打,违者罚款100元/次。

4、任何人必须是先服从,后上诉,违者罚款200元/次。

5、患者在做足疗泡脚期间,医师不得擅自离开治疗室,违反者罚款100元/次。

6、上班时间9:00—13:00和14:00—18:00,医师累了只能在椅子上休息,只有午休时才可以躺在按摩床上休息,违反者罚款100元/次。

7、医师在治疗病人的1个小时内不允许上网,坚决杜绝边做病人边上网的现象,违者罚款200元/次。

以上管理制度望大家严格遵守和维护,若是在工作中出现以上条例中没有的事项,则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酌情考虑。

第10篇 附一医院(急诊)门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门(急)诊医师应诊管理制度

一、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强化医疗安全。首诊科室须严格遵循“临界病例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危重、急诊、复合伤及疑难病例,不得相互推诿,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对急危症病人的管理,畅通绿色通道。诊疗过程中,各科室之间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做好抢救药品、抢救器械的管理,切实贯彻急会诊、危重病人抢救等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工整,首页封面各项应逐一填写,尤其要注意药物过敏史,不得漏填。病历书写要做到“六有一签名”,留观病人病史记录要详细,时间具体到分钟。门诊部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定期通报抽查结果,书写不合格者发现一例即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三、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要求项目书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潦草,应具体写清楚药品的通用名及制剂、规格和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门诊部、医务科、药剂科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所用药物无适应症,剂量、疗程不合理,无签名或盖章,查到一例扣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 .5分。

四、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书应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 应诊医生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严格执行传染性疾病登记上报制度,不得漏填漏报。门诊部、防保科每月组织一次抽查,发现一次漏填漏报扣除该科室医疗质量分0.5分。

六、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门诊应诊的各级医生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或未在本院注册的医生等一律不得单独应诊。门诊实习生、进修生不得为值班医生代班、顶班,不得独立处理病人,违反一次罚值班医生200元,终止进修实习生资格。

七、专家门诊须由科主任或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者应诊,每周必须至少安排一次;专科、专病门诊须由具备本学科专业特长的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格者应诊,普通门诊应由本院医师以上者应诊。

八、各科室要在每月20日前三天将下个月的门诊应诊医生名单交至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统一排班和管理;因故不能上门诊的医生必须征得科室的同意,由科室安排相应资格人员代班,并报门诊办公室备案,杜绝随意停诊现象。

九、门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按公示排班时间应诊,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和无故脱岗。门诊部、稽查科不定期检查各科人员到岗情况,发现一次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者进行警告、批评,情节严重和无故脱岗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不得自行限号、停号,门诊病人较多时应及时报告门诊办公室,由门诊部、医务科协调该科增派应诊医师,如确实增派困难的应加班应诊。

十、常年开展无假日门诊医疗,医技科室应全面开展检查项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假日门诊医疗工作。

第11篇 医师外出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因公外出范围包括:业务学习活动、党派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及外出执业活动。

二、凡是医务人员因公外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院。

三、参加业务学术活动,凭举办单位或部门的书面会议通知向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参加党派活动和各类行政会议凭会议通知向党支部、院办办理手续。党支部、院办须与业务部门通气。

四、参加教学活动应凭书面通知向科主任和院部请假,参加科研活动,凭科研工作进度安排计划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五、凡省市间地区性协作活动,应指派专业对口人员参加,并严格控制人数,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离院。

六、职工因公外出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负责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部批准。

七、医务人员凶公外出的经费开支需要经院部审核,按财务科有关规定并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执行,有个人承担经费和邀请方单位支付的除外。

八、在职医师外出执业必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按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外出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外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与本院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九、已退休的中高级职称医师来我院执业,必须和我院签订相应合同,如其同时和另外一家医疗机构已签约(共不超过2家),则我院必须和其签约的那家医疗机构再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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