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制度涵盖了预防、监测、应急响应、后期恢复等多个环节。
1. 预防措施:包括森林火源管理,如禁止在林区吸烟、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制定并执行森林防火期规定。
2. 监测体系:建立森林火险预警系统,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地面观察站等方式实时监控火情。
3. 应急预案:设定火灾等级标准,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快速响应。
4. 灭火救援:组织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演练,提升灭火效率。
5. 后期恢复:火灾后对受损森林进行评估和恢复工作,包括植被修复、土壤保护等。
6. 法规与责任:明确违反防火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森林是地球的“绿肺”,对维持生态平衡、气候稳定至关重要。火灾可能导致大量碳排放,加剧全球变暖,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威胁人类居住环境。此外,森林火灾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供应,危及林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的防火工作。
2. 提升科技应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实现火源智能识别,提高火警预报的精准度。
3.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森林消防员,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4. 完善法规:修订和完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5.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火工作,通过签订防火协议、开展防火宣传等活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6. 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森林防火理念和技术,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守护绿色家园。
第1篇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九、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牡绥铁路工程一标项目部作业七队
2022年4月2日
第2篇 森林防火管理考核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的考核对象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分局、银江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以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为考核内容,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的重点是: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四)野外火源管理情况;
(五)扑火队伍建设情况;
(六)控制森林火灾情况。
第三章奖惩
第四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每年年底会同区目标督查办等部门,对银江镇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考核,其成绩纳入政务目标管理。
第五条对考核取得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应通报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造成以下情形发生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1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五)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第八条相关人员违法执法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依据与方式
第九条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按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计分,考核由区目标督查办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⑴本工程线路经过林区的地段多,塔位边灌木及杂草丛生,春、秋季风干物燥,稍不注意就很容易造成火灾,防止火灾是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控制重点。
⑵在作业指导书中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措施,将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做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
⑶施工进点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责任保证书。
⑷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施工,在林区作业严禁吸烟、用火。
⑸加强防火安全检查,由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违反规定者,从重处罚。
⑹在林区内的各施工作业点至少须配备2只灭火器,作业结束时,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场地四周50米范围内的起火隐患。
23位用户关注
5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