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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高处管理制度

高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在高空作业中的安全和效率,它涵盖了人员资质、设备检查、风险评估、作业流程、应急响应等多个关键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资质管理:规定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以保持技能水平。

2. 设备检查与维护:所有高空作业设备如安全带、脚手架、升降机等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完好,符合安全标准。

3. 风险评估: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并制定预防措施。

4. 作业流程规范:明确高空作业的操作步骤,包括准备、执行和结束阶段,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5. 安全防护措施:规定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护目镜、防滑鞋等,并确保正确使用。

6.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意外坠落、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重要性

高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运营效率。严格执行制度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工伤率,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企业的声誉。遵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方案

1. 建立全面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强化设备管理: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 制定个性化风险评估方案:针对不同作业环境,制定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4. 定期审核与改进:定期对高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5. 演练应急响应:通过模拟演练提升员工对应急情况的应对能力,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

6. 加强监督与考核:设立奖惩机制,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高处管理制度,从而在保障员工安全时,提升作业效率,实现可持续的安全生产。

高处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风电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高处作业时对高处作业人员、设施、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高处作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2范围

适用于风电工程各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施工管理。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职责

4.1项目部负责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公共作业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布置,并划分管理的责任人。

4.2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配合施工班组做好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3项目部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检验和检查,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的布置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4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和交叉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高处作业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工作。

4.5施工人员应认真检查作业环境,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已编制批准和交底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组织实施;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

5工作流程

5.1人员要求

5.1.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或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从事高处作业时,应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构件的上方,禁止挂在移动或未固定的物件上,禁止把安全带的挂钩钩挂在钢管端部。

5.1.3安全帽、安全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施工人员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带的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1.4高空作业人员不应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易滑的鞋或赤脚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5.1.5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1.6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2设施要求

安全设施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的规定。

5.3高处作业过程要求

5.3.1项目部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应有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并严格执行。

5.3.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短时间工作时可使用梯子,梯子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且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梯子要有专人扶持或上端扎牢。梯子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不得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人字梯底角要有防滑措施,并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5.3.3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联络的人员;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5.3.4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上下交叉作业的进出口危险处,还应有隔离措施。对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悬挂标志牌。

5.3.5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5.3.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栓在牢固的构件上,小型工具应配有安全绳,使用时安全绳应套在手臂处,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处坠落发生事故。

5.3.7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或绳索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5.3.8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5.3.9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上脚手架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已检验合格和挂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5.3.10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该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5.3.1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平台上工作,高度超过0.8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12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防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坏设备。

5.3.13高处作业下方可能落物的范围内,必须设置警戒区和安全标志,指派足够的人员在警戒区周围特别是可能有人员出入的通道看护,防止作业人员擅自进行危险区域。

5.3.14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3.15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5.3.16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5.3.17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5.3.18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必须拆除或挪动时应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4脚手架管理

5.4.1脚手架的搭设、检查、使用维护和拆除管理执行工程公司的《脚手架管理制度》。

6监测和改进

6.1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7.3《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工程公司)

7.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7.5《脚手架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8记录

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记录。

第2篇 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管理关键十个必须

【摘 要】 近年来,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处作业采用吊篮施工迅猛增加,同时由吊 篮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必要对吊篮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剖析。 本文重 点分析了我国近几年吊篮施工安全管理现状与发生安全事故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 ,城市人口也快速成 长 ,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日益凸显 ,而 高 层 建 筑 和 超高层建筑由 于 其 用 地 少 , 城市基础设施费用低 , 可提高城市面貌等众多优点 , 得到了迅速发展 ,中 国已逐步成为世界建造高层建筑的中心 。

1. 工艺要求使用吊蓝 随着我国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明显增多 , 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规定

悬挑梁 :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等级不 定),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 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

定位点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 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 ,定位点离悬挑梁 得低于c20 的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上 , 锚 固 型 钢 悬 挑 梁 的 u 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16mm。 用 于 锚 固 的 u 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 成 型 。 u 型 钢 筋 拉 环 、锚 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 楔或硬木楔楔紧 。

钢悬挑梁固定端 应 采 用 2 个 (对 )及 以 上 u 型 钢筋拉环或锚固螺 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 ,u 型 钢 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 、板 底 层 钢 筋 位 置 ,并应与混凝土梁 、板 底 层 钢筋焊接或绑扎 牢 固 ,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端 部 不 应 小 于 100mm。 定位点可采用竖直焊接长 0.2m、准25mm-30mm 的钢筋或短管等方式 。

立 杆 、剪 刀 撑 :悬挑梁间距应按 悬 挑 架 架 体 立杆纵距设置 ,每一纵距设置一根 。 悬 挑 架 的 外 立 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 。

(三)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布置型钢 ,特 别 是 在 转角、阳台、凹凸及平面变化部位 。 当实际排布方法 和尺寸与方案有误差时 ,应 及 时 修 改 方 案 ,按 修 改 方案实施 。 (四)应按方案和规范的要求对材料 、型 钢 排 布 方法和尺寸 、构造节点等进行验收 。 设 计 规 范 》gb50010 中钢筋锚固的 规 定 。

锚 固 型 钢 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20。

钢 丝 绳 、钢 拉 杆 :悬挑钢梁前端 应 采 用 吊 拉 卸荷,吊拉卸荷的吊拉构件有刚性的 ,也 有 柔 性 的 , 如果使用钢丝绳 ,其直径不应小于 14mm,钢 丝 绳 卡 不得少于 3 个。

吊环: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 hpb235 级 钢 筋 ,其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20mm

对高层建筑物的外墙装饰装修 、外墙上设备和管道 的安装 、外装饰的维护和清洗等作业设备提出了新 的 要 求 。 特别是根据国家 “四 节 一 环 保 ”的 要 求 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 范 》gb50411-2007 的 要 求 ,许多建筑外墙有外墙外 保 温 设 计 (如 外 墙 保 温 板 、外 墙 保 温 砂 浆 )需 要 满 足节能验收要求和 重 庆 市 限 制 、禁止建筑外墙使用 饰 面 砖 饰 面 ,改 用 建 筑 涂 料 、 铝 塑 复 合 板 等新型外墙材料饰面的要 求 ,用传统的落地式双排外装饰 钢 管 脚 手 架 、悬 挑 脚手架 、 整体提升脚手架实施建筑外墙外保温 、外 墙涂料 、外墙幕 墙 、外墙上设备和管道的安装 、外 装 饰的维护和清洗等均难以很好地满足 ,而 需 数 道 工 序才能完成 , 且工序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要求 。

在这种情 况 下 ,一种更适宜的设施应运而生--高 处作业吊篮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

2. 使用吊蓝的优势 意见和措施 ,及 时 地 整 改 、落 实 ;建立完善的高处作 业吊篮施工安全 监 管 体 系 ;建 立 可 追 溯 、分 析 、改 进 管 理 的 依 据 ,才 能 有 效 遏 制 、减 少高处作业吊篮施 工导致安全事 故 发 生 ,所以非常有必要去探讨和研 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

二、吊篮使用和管理现状分析 吊篮出现在施工现场始于上世纪 60 年 代 ,而 电 动吊篮是我国 于 80 年代初从比利时 、日 本 和 卢 森 堡 等国家引进吊篮样机及关键部件 ,后由中国建筑 科 学院消化吸收设计 , 目 前已在我国大城市普遍 使 用 。 它从简易吊架到吸 取国外技术进行国产化设 计,不过短短几十年时间 。

吊篮的制造管理现状 近年来 ,国内吊篮的制造业和租赁业如雨后春 笋般蓬勃发展 , 吊篮制造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 ,存 在鱼目混珠的情况 。

吊篮的制造未纳入特种设备或生产许可证 产 品 管 理 范 围 , 吊 篮 的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的 门 坎 较 低。

因 吊篮的制造门坎较低 ,存在吊篮产品质 量验收标准的 不 一 致 ,存在市场上吊篮产品质量高 低混杂 。

(3)吊 篮配套件制造管理要求不明确 ,相 应 的 吊篮配套件的质量也存在差异 , 如吊篮的提升机 、 安全锁两大配套件等

2. 吊篮的使用管理现状 目 前 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吊篮多采用从租赁 公司租赁的形式进入施工现场 ,而租赁公司多为个 体经营者 ,在使用管理上存在下述现状 :

未编制吊篮安拆和使用专项方案 吊篮现场 组 装 、安 装 、拆 除 、使用无专项施工方 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 (方 案 不 可 行 ),仅 凭 经验施工 。

(2)吊篮未按审批的专项方案安拆和使用 吊篮 现场组 装 、安 装 、拆 除 、使用不按审批的方 案 实 施 ,存 在 违 规 、违章进行吊篮现场组装 、安 装 、 拆除、使用情况 。

(3)吊篮安装和移位后验收未进行或不规范 吊 篮安装和移位后没有组织有建设单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参 加 的 验 收 , 更没有形成书面的验收资料或没有认真进行 、规 范 高 处 作业吊篮凭借其架设拆除方便 、 适 用 性 强 、占用场地少和施工效率高等 优 点 ,在 高 层 建 筑 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和幕墙安装等施工中得到了 广泛应用 。

研究吊蓝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高处作业吊篮广泛用在建筑外墙装饰装 修和已用建筑外墙修缮与保洁作业活动中 ,吊 篮 已 成为建筑行业中进行外墙装修的主要设备之一 。

由 于短时间内高处作业吊篮的广泛和大量使用 ,按 供 需关系和市场经济原则 ,吊 篮 的 生 产 企 业 、租 赁 单 位和使用单位 越 来 越 多 ,国内吊篮的制造业和租赁 业如雨后春笋 般 蓬 勃 发 展 ,全国的吊篮制造企业不 下 几 十 家 ,年产量早已过万 ,在 世界上也可称之为 吊篮生产的大国 ,这样势必导致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水 平、使用水平 的 参 差 不 齐 。

因高处作业吊篮使用时 要载人高空作业 ,存在较大的施 工 危 险 性 ,一 栋 建 筑外墙装饰装修动辄同 时使用数十台高处作业吊 篮。 如何保证吊篮的安全使用 ,是一个必须高度关 注的问题 。

但因吊篮的操作随意性 、作 业 人 员 素 质 和技能的不足及系统管理监督不完善 ,造 成 事 故 频 发,已成为主要安全隐患之一 。

因此,对近年来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的安全事故 进行系统的分 析 研 究 , 找出这类事故发生的特点 ; 对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的 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系 统 的 分 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 、隐 患 、不 足 ,提 出 整 改 45 吊篮施工安全 2022 年第 1 期 进行验收 。

(4)吊篮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 吊 篮 操作人员因政策上没有明确的持证上岗 要求,缺乏上岗培训 ,安全意识不强 。

(5)吊篮的维护 、保养不到位 吊篮的维修保养要求不明确 ,且租赁单位缺乏 对吊篮设备的 维 护 保 养 ,包括吊篮返回租赁公司的 保养和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均不到位 。

(6)旧吊篮的质量确认不明确 使 用 年数较长的设备 , 设备质量的确认不明 确;检验、校验要求未落实 。

3. 吊篮的监督管理体制现状

(1)施 工现场在使用高处作业吊篮时 ,因 为 没 有划为特种设 备 范 畴 ,不知如何与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 。

(2)使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高处作业 吊篮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 仅仅依靠企业自己的 管理经验和分包管理制度进行粗放式的监管 。

(3)对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作业人员资质没 有明确规定 。

(4)现场对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是否需要上 岗证,该证由什么机关部门发放无法确定 。

(5)高 处作业吊篮安装或者移位后 ,不 知 由 什 么单位或者什么人员检测验收才算合格 ,也 不 知 是 否需出具检测报告 。

(6)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 ,仅 仅依靠分包合 同 划 分 责 任 。 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 , 该分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都有待确认等 。

三、常见吊篮事故原因 、特点 高处作业吊篮用于载人高处作业 ,存 在 较 大 的 危险性 ,一旦发生事故 ,其后果通常都会十分严重 。

1. 造成吊篮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吊篮悬挂机构受力矩形管壁厚过薄,不满足 受力要求,导致悬挂机构失稳破坏,造成吊篮坠落。

(2)吊篮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过长组装或超载 使用(包括人员 、工 具 、货 物 等 重 量 ),导 致 机 构 失 稳 或受力件破坏 ,造成吊篮坠落或人员高处坠落 。 坠落。

(5)吊 篮安装不当或配重数量不足 ,导 致 悬 挂 机构失稳 ,造成吊篮坠落 。

(6)操作人员未将安全带系在独立于吊篮的安 全绳,造成人员失足高处坠落 。

(7)限位失效 ,冒顶。

(8)其它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

2. 吊篮安全事故特点

(1)死伤率大,即吊篮一旦发生事故,死伤率高。

吊篮安全事故与吊篮设备本身的质量 、安 装 的 质 量 、是否正确作使用 (即物的不安全状态 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密 切 相 关 ,吊篮设备本身的质 量 有 问 题 、吊篮安装的质量有问题 、违 规 违 章 操 作 使用均会导致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 。

(3)现 场 管 理 不 到 位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导致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 。 四、吊篮管理的具体举措 目前重庆的建筑施工现场 ,绝大多数工程因为 外墙装饰设计有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和外墙幕墙 饰面等 ,以前的整体提升外架 、悬 挑 脚 手 架 、落 地 式 双排外脚手架无法满足施工要求 ,基本上都改用高 处作业吊篮施工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和外墙幕墙 饰面。

结合高处作业吊篮的作业特点 ,该 设 施 在 高 空 作 业 ,属于现场重大危险源 ,一旦管理失控就很 容易酿成安全事故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对吊篮管理的现状分析 ,高处作业吊篮施工 的安全管理已引起相关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 。 为规 范 吊 篮 管 理 , 应 制 订 专 门的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办 法 ,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管 理 要 求 ,杜 绝 高 处 作业吊篮事故的发生 。

笔者认为强化和规范高处作 业吊篮施工管理的核心 是按特种设备管理的思路 和要求进行管理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1. 必须使用电动吊篮 当外墙外 保 温 、外墙涂料和外墙幕墙饰面等施 工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处作业吊篮时 ,应 有 申 请 和 报 批 程 序 ,经批准同意后才能使 用 吊 篮 ,但 禁 止 使 用手动吊篮 ,必须采用电动吊篮 。

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动吊篮 吊篮是载人作业的高空悬挂式设备 ,危 险 性 不 言而喻 。 为从源头上杜绝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生产单 位的产品设备 ;对资质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

(3) 吊篮提升机与吊篮篮体的联接螺 栓 失 效 (如断裂 、脱落等 ),造成吊篮坠落 。

(4)提 升机蜗轮齿损坏 (如 断 裂 )、钢 丝 绳 断 裂 或钢丝绳固定绳夹滑脱 ,且 安 全 锁 失 效 ,造 成 吊 篮的生产厂家应具备机械工业产品生产资 质证书和安全 许 可 证 , 吊篮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型 式检验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

租赁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 格 的 起 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吊篮安装资质满足 除,且安装后必须进行验收 进 入 现场的吊篮设备多以散件的形式进入施 工 现 场 .

第一步是对进 入现场的吊篮设备进行组 装, 应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 ,做 到组装正确 、牢 固 ,组 件 齐 全 ,组装完成后应进行组 相应的塔吊安装资质要求 ) 和合格的特种设备维 装 验 收 ;

第二步是对组 装合格的吊篮设备进行安 修、保养、改造 资 质 (吊篮维保资质满足相应的塔吊 维 保 资 质 要 求 )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合 格 的 安 拆 人 员资质 (吊篮安拆人员资质满足相应的塔吊安拆人 员 资 质 要 求 )等 ;租赁单位可委 托有资质的单位和 人员进行安装和维保 。

公司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 同时,租赁单位应提供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 进行安装和维保的合同 。 装,由有起重设备安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专 项方案要求进 行 安 装 ,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验 ;

第 三步是安装完成后应运行试验 ,将悬吊平台在离地 3m 的 范 围 内 上 下 运 行 3~4 次 , 贴墙滚轮应运转自 如 、爬升机构应运行正常 ,载 荷 试验在超过额定载 荷时超重限位 应 切 断 电 源 ,悬吊平台运行到墙面最 高处超高限位 应 切 断 电 源 ,试验合格后进行安装验 收。 组装和安装完成的验收首先由起重设备安装单 位 进 行 自 检 , 在 自 检 合 格的基础上进行有建设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参 加 的 验 收 , 并 形 成 《施 工 机械检查验收表 (电 动 吊 篮 )》,验收重点检查组装质量 、配 重 、安 全 绳 、安 全 锁 、悬 挂 机 构 、 升 降 装 置 、 电气装置等是否满足要 求。 吊蓝验收必须是 100%地进行验收 ,并形成书面 以 上 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 , 公司方可同意使 用,公司向其发放 “准入证 ”,该设备才能进入公司 。

必须编制吊篮安拆和使用专项方案 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规范性文件 ,施 工 过 程 中做到有方案可依 、有 方 案 可 循 ,才能有效地保证 施工过程有效受控 。

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必须编制吊篮安装 、拆 除 和 使 用 专 项 方 案 , 专 项 方 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 验收资料 ,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

未经验收或验收 后,经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高 处 作业吊篮施工专项方案要根据具体工程 特 点 ,明确高处作业吊篮平面布置 、安 装 、拆 除 、使 用 的 要 求 ,要严把方案的编制关 、审 批 关 、使 用 关 , 使其具有针对性 、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

4. 必须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 高处作业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设备的规格 、型 号 、厂 家 按 设 备准入的要求和专项方案要求进行入场验收 ,包 括 吊篮设备的规格 、型 号 、厂 家 ;吊 篮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 生产厂家的企业 资 质 、合 格 证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建 筑 起重机械设备 统 一 编 号 ; 租赁单位的企业资质 、安 拆资质 、维保资质和人员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资料查验 ,符合设备准入的要求和专项方案要求且 进场吊篮设备实体质量外观检查符合要求后 ,向 监 理单位报验 ,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 场。 对不是新 的 吊 篮 设 备 ,吊篮租赁单位应提交合 规的检验 、检测资料和自检 、自校合格的资料 。

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和 人 员 进 行 安 装 、 拆 不合格的吊篮严禁使用 。 书面验收资料应绘制吊篮 的 平 面 布 置 图 ,并对其进行排序 编 号 ,同 时 平 面 布 置图反映的吊篮的编号应在吊篮醒目处标识 。

高 处 作业吊篮施工完毕且质量得到确认后方 可拆除吊篮 。 吊篮拆除由有起重设备安拆资质的单 位和人员严格按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拆除 ;拆 除 悬 挂 机 构 时 ,作业人员一般处于高处 临 边 位 置 ,要 特 别 拆除安全 。

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交底 吊篮安装 完 成 后 , 安装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 、 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并形成书面的交底记录 。

高处作业 吊 篮 使 用 前 ,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或项 目部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重点放在如何正确操 作和使用吊篮以及对可 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何应 对和处理等方 面 , 以增强上机人员的自保意识 ,培 训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参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 另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或 项目部应向使用单位和人 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使 使 用 单 位 和人员了解和掌握使用规定和要求 ,也 应 形 成 书 面 的交底记录 。

7. 必须按规定操作和使用高处作业吊篮 使用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培训 、交 底 的 要 求 和 专项方案的要求及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gb19155-2003 的要求使用吊篮 ,严禁违规 、违章使用吊篮 。 每个吊篮上操作人员要求相对固定 ,以 便 统 筹 协调和管理 。

项 目 专职电工每班班前应检查吊篮的电气系 统,项目安全员每班班前应检查 ,包 括 :①吊 篮 平 台 和悬挂机构各节点螺栓是否完好 、紧 固 :

②屋 面 悬 挂机构 、配重等 是 否 有 倾 斜 、移位和掉落等现象 ;③ 安全锁是否可靠 ; ④爬 升绳和安全绳不得粘有油 脂 、砂浆或泥土等杂物和出现异 常 情 况 ;⑤保 险 绳 是否有损坏等 。

吊篮爬升 、下降时应密切注意墙面和机械运转 情 况 ,发现异常立即停机 ,待 排 除异常情况后方可 重新开机 ;吊篮到达作业位置开始墙面作业前要停 止升降并关闭电源以防止机械误动作发生意外 。

如 使 用过程中或检查中发现存在故障或安全 隐 患 ,禁 止 使 用 ,应先排除存在 故障或安全隐患后 才能使用 。 清除墙面 上 的 障 碍 物 ,如伸出墙面的短钢筋应 在吊篮第一次上行前即行清除 ;要在墙面上加装物 件,在最后一次下行前完成 。

接线回路 ,如必须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 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 , 防止电焊渣溅到钢丝绳 上,造成钢丝 绳 损 坏 。 污物。 钢丝绳不得折弯或沾有油迹 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下方严禁人员进入 ,应 做 好 隔离措施 ,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8. 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维保 高 处 作业吊篮在使用过程中或检查中发现存 在故障或安全隐患 ,应 禁 止 使 用 ,应先排除存在故 障或安全隐患后才能使用 。 针对存在的故障应通知 有特种设备维修 、保 养 、改 造 资 质的企业的特种设 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故障排除后才能使用 。

9. 必须建立吊篮档案 施工现场应按吊篮的编号建立 “一 机 一 档 ”的 设备管理档案 ,“一 机 一 档 ”的设备管理档案应反映 吊篮设备本身的质量资料 、安 装 验 收 资 料 、使 用 人 员 资 料 、使用人员的培训交底资料 、每 班 班 前 检 查 验收记录 、每班的运转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等 。

10. 必须逗硬检查和管理 使 用 单位和租赁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吊 篮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做到斗硬处理 ,要做到该停就停 、该 换 就 换 、该 修 就 修 ,使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及 时 受 控 消 除 ,使 设 备正常运转 。

五、建 议 1. 将吊蓝产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 为保证吊 篮 产 品 质 量 ,建议将高处作业吊篮纳 入特种设备或生产许可证产品管理范围 。

规范租赁市场 应明确租赁单位的资质要求 ,规范租赁市场 。

3. 将吊蓝安拆并入起重设备安拆管理 吊篮的安拆执行备案制度 、 安 装 告 知 制 度 、准 用证制度 ,吊篮的安拆应明确安拆单位资质和安拆 人员资质或由有起重设 备安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 进行安拆 。

确定安装验收程序和标准 吊篮的安装和移位后应制订验收制度 ,制 定 吊 篮安装验收表 ,明确吊篮的安装和移位后的验收条 款和内容 。

遇5 级及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使用吊 篮 , 吊 篮 上 操作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和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 全 带的系挂在吊 篮 安 全 绳 ,并 高 挂 低 用 。 严 禁 吊 篮 操 作人员在酒后作业 。

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篮 ,严 禁 在 空 中 攀 爬 进 出 吊 篮 ,严禁酒后登吊篮操作 ,严 禁 在 吊 篮 中 嬉 戏 打 闹 ,严禁向下抛扔杂物 ,严禁将吊篮用作起 重运输和进行频繁升降运行 。

严禁吊篮超 载 作 业 (包 括 人 员 、工 具 、货 物 等 重 量 ).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扔掷杂物 ;吊 篮 上 携 带 的 材 料和施工机具必须放置均匀 , 不得使吊篮倾斜 ;吊 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 、乙 炔 瓶 等 易 燃 易 爆 品 ;作 业 时吊篮要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不允许在悬吊平台内 使用梯子 、凳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

吊篮在正常使用时 ,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 ,严禁用吊篮做电焊 5. 吊蓝的维护 、 保养执行起重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国民经济的快 速发展 ,建筑业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支柱产业 取得了飞速发 展 ,从而相继诞生了一系列超高超大 的建筑工程 。

第3篇 桥梁施工高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 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 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 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 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 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 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 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 临边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 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 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 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 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 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 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 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5篇 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第6篇 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7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时安全,以及监护、审批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2 相关文件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3.2 在布置高处作业前,申请部门的担当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与安全员到现场勘察,熟悉作业点周围的环境、作业的内容与特点等,确认后应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可靠的防范措施。

3.3 高处作业部门在作业前应填写并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

3.4 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和设施。

3.5 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抵制;对于违章作业,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有权制止与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者,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

4 高处作业人、现场监护人的条件与职责:

4.1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近视、美尼尔氏症、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从事登高作业。

4.2 高处作业人员须注意劳逸结合,防止疲劳作业。

4.3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设立并明确现场监护人员。

4.4 现场监护人应是工作责任心强,熟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和有关知识,了解本工作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的环境条件。

4.5 现场监护人必须始终坚守在作业现场,负责安全行为检查和安全措施可靠性的检查。如发现措施不当或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4.6 高处作业人和现场监护人应共同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相关规定,互相关心、配合。

4.7 相关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坚持安全操作规程,在雷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的气象条件下,不得安排露天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审批

凡进行高处作业,申请部门须在作业前准确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保部门审批,经过审批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

可使用。

6.2 安全带的挂钩必须钩挂在结实牢固的物件上,不准钩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

6.3 高处作业人员,衣服纽扣要扣好,不得坦胸,避免被物件钩住。禁止穿塑料底鞋。

6.4 高处作业随带的工具等物,应放置工具袋中或稳妥地点。

6.5 严禁随意上下乱丢物件,必须设置用栏杆或红白旗绳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护,防止落物伤人。

6.6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注意架空电线,要做好隔绝措施。要距离普通低压电线1米以上,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注意防止运送导电材料触碰电线。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6.7 在石棉瓦或玻璃钢瓦顶作业时,必须铺设人字梯、木板,并做好必要的固定措施,以便工作和行走,禁止直接踩踏石棉瓦和玻璃钢瓦。

6.8 高处作业所需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脚手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必须确认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员和超重放置材料、物件。

6.9 高处作业时,必须思想集中,不准打闹开玩笑。高处多层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或其它隔离措施,上下层要保持联系,相互照顾。

6.10 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利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攀爬脚手架,设备等方式登高。

6.11 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网及安全界标,操作平台必须有符合国标的栏杆。

6.12 在进行登梯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6.12.1使用的梯子必须坚固完整,有专人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梯子支柱必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总重量,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6.12.2在梯子上作业时,梯与地面的斜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登上工作。严禁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6.12.3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二架梯子连接使用时,必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固。

6.12.4在工作前须将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梯脚应采取防滑措施(包脚)。

6.12.5靠在管子上或金属筒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必须用绳索或铅丝扎住,人在梯子上

工作时, 严禁移动梯子。

6.12.6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在30~60度的拉索。

第8篇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l、在距附落高度基准面2m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拦等防护设施:

2、作业时,作业人员除选好站立位置外,.还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包括佩带安全或设置安全网、护栏;

3、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佩带安全带时,安全带的固定端应可靠地拴在稳固的构件上。安全网技术要求、使用方法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

5、高处作业时,禁止抛掷物件;

6、禁止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又称立体交叉作业);

7、《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遇到六级以上的强风,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8、六级以上强风是指其风速为10.8-13.8m/s,早位迎风面积上的风压力为150~246n/m2。

第9篇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本标准采用的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1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2.2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3.1.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1.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4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1.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1.8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低温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5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7.1作业前,施工电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

4.7.2不符合高处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7.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带中,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7.4蹬石棉网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安装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7.6高处作业应于地面保持联系。

5.《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1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和级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10篇 高处坠落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出适合本管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制定责任制。项目部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对各队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队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弱视、癫痫等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面上的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内,传递物要安全可靠,严禁抛掷。

4、气候恶劣(六级及其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5、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的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

6、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和索道、缆风绳、地笼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和在大风、大雨、大雪、雷击后进行检查维修。

7、高处作业用的梯子应坚固完整,梯阶间距以30cm为宜,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带钉和易滑的鞋。

8、高处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密铺棚板或其他隔离设施。

第11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2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___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3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

1、定位应正确。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悬挂机构负载后施加于支承处的作用力;

2、悬挂机构的梁连接应可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

2、悬吊平台检查规定:

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

3、底板应完好并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5、在工作中平台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但不同机型还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

第14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

1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 2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 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

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 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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