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非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如学校、学院、培训机构等,所制定的一系列运营、管理、教学、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它旨在确保机构的稳定运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以及促进机构的持续发展。
1. 组织架构:明确机构的管理层级、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包括校长、教务、行政、财务等部门的权责划分。
2. 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评价、学生评估等教学活动的标准和流程。
3. 人力资源管理:涵盖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福利等员工管理政策。
4. 财务管理:设定预算编制、收支管理、审计监督等财务规则。
5. 质量管理:设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体系,以及改进措施。
6. 安全保障:包括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健康卫生等规定。
7. 公共关系:涉及家长沟通、社区合作、信息公开等对外交往准则。
1. 规范运营:制度化管理有助于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混乱,确保机构运作有序。
2.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规定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冲突和延误。
3. 保障权益:通过制度保护师生权益,增强其归属感和满意度。
4. 风险防控:通过预设规则,降低财务风险,预防法律纠纷。
5. 持续发展: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提升教育品质,推动机构长远发展。
1. 制度建设:由管理层主导,各部门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
2. 全员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定期进行制度培训和考核。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如内部审计部门,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反馈调整: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师生、家长的意见,及时调整不适应的制度。
5. 文化融合:将管理制度与机构文化相结合,使制度成为机构价值观的体现。
通过上述方案,民办机构可以构建一套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为实现高效、公平、和谐的教育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第1篇 民办小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在我国,也有很多的民办小学,民办小学如何聘用老师,如何进行选拔及绩效等方面的考核呢就要有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民办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是指学校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职级分类、选拔、任用、考核、调配、培训、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是民办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涉及民办学校中从事教育行政工作、教学工作以及各种管理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关系着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关系着广大知识分子积极性的调动,关系着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与教育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节
民办学校人事管理的内容
一、民办学校人事管理的基本内容
1、根据学校的规模、层次、建立一个德才兼备、坚强有力、人数适中、符合条件要求的学校领导班子。
2、根据学校的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确定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教学工作、后勤工作的人员定编。
3、根据标准,通过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聘用教师和管理人员。
4、根据有关政策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察和评价。德是指政治思想品德、思想作风、职业道德;能是指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程度;勤是指工作态度和事业心;绩是指工作成绩,即贡献大小。
5、根据岗位需要,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效率。
6、根据业务水平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待遇,一般包括职称、工资、福利、奖惩等。
二、领导班子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首先要选好校长,同时要根据办学的规模、层次、专业等实际情况,组成一个思想过硬、作风正派、工作认真、政绩显著的领导班子。这是一所学校办学成败的关键。因此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人事管理的首要任务。
(一)领导班子的结构
1、知识结构
领导班子中各种不同知识水平成员的配比组合。
2、专业结构
领导班子中各类专长的成员配比组合。
3、智能结构
领导班子中不同智能类型的人的配比组合。
4、素质结构
领导班子中各种不同素质的人的配比组合。
5、年龄结构
领导班子中不同年龄层次成员的配比组合。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素质
民办学校领导干部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必须具有以下素质:
1、思想品德素质
有热爱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强烈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实事求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宽容大度,善与人处。
2、组织管理方面的素质
统帅全局、当机立断的能力和魄力;指挥与协调能力。
3、科学知识素质
4、健康身体素质
民办学校领导成员,应该较系统的学习和掌握有关教育学、行政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熟悉领导原理和领导原则。
(三)领导原理
1、系统原理
民办学校的每一个活动既是独立的,又不是孤立的,它既在本系统内,又与其他系统产生各种形式的联系。民办学校领导要对自己工作的对象进行系统分析,从整体着眼对待部分,使部分服从整体。同时还要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某一所学校,只是社会力量办学全局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教育系统又是一个更大范围的系统的构成部分。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能摆正学校的位置,审时度势,立于不败之地。
2、人本原理
民办学校领导应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以做好人的工作为根本。要使全体教育工作者明确整体目标和自己所担负的职责,能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完成自己的任务。特别要重视发挥教师的力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3、动态原理
学校领导要经常注意现代科学管理的动态性,在动态中做好领导工作。学校整个系统及其子系统的运转不仅受到本系统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还要受到其他有关系统的影响和制约。各系统目标的制定与选择,也是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更新和变化的。学校领导要明确变化的情况,注意及时调节,保持充分弹性,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4、效益原理
就是要求学校领导在工作中讲究实效。领导的根本目的,在于创造更多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学校领导必须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创造条件办好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四)领导原则
1、整体原则
指在充分了解整体工作的基础上,将整体分解成一个个基本要素,并对其进行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规范化,然后进行科学的组织综合。
2、相对封闭原则
指在教育的任何一个系统内,其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以提高管理效益。
3、能级原则
在学校行政领导中,必须便有相应才能的人处于相应能级的岗位上。
4、动力原则
指学校活动必须具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运用动力,使各项活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这种动力一般可分为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三种。
5、反馈原则
指领导既要把决策信息输送出去,又要注意把结果返送回来。并根据反馈信息对决策进行调整。
6、弹性原则
指在实施管理中必须注意留有充分余地,其原因不只是因为教育所涉及的因素很多,更是因为教育活动是教育人的社会活动,而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时刻处在千变万化之中。
7、价值原则
指整个学校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提高社会效益、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贯彻价值原则,要不断完善教育组织、结构、职责和目标,有效地使用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时间资源。
第二节
民办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聘任
一、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分类
民办学校的工作人员一般统称为教职工,具体分为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四类:
1、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任课为主兼做行政工作的人员统称为教师。
2、行政人员和以行政为主,少量兼课的工作人员统称为行政人员。
3、图书、资料、电化教育、计算机、实验、实习、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人员统称为教辅人员。
4、技术工人、勤杂工、炊事员、校办工厂工人、司机等统称为工勤人员。
由于民办学校的体制、规模、类别、层次差异甚大,学校人事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自然不尽相同。
二、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阶段。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过硬的管理队伍是民办学校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这类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基本都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聘任原则、明确聘任政策、制订聘任条件和公布聘任
方法等。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
1、按岗聘任原则
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必须与工作岗位需要紧密结合,因事择人。聘任教师应根据教学任务确定各专业、年级、科目的教师职务,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聘任管理人员应根据行政工作的岗位多少、任务轻重聘任。对一些任务轻、周期短的工作,可由一人身兼,并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
2、先试用后聘任原则
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应当按照任职条件进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先行试聘,试聘期满合格者,再行办理聘任手续。
3、选贤任能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为标准优择聘用,破除论资排辈、大锅饭、铁交椅、铁饭碗等陈规旧俗。
4、量才适用原则
学校应根据每个人的专长和能力,志向和条件,做到才以致用,各得其所,各尽其才。
5、责权利统一原则
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职务及该职务的责任、权利、报酬,做到责权利一致,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避免出现职务高而责任轻或职务低而责任重的现象。
6、德才兼备原则
对所聘人员必须从德、才两方面去衡量、考核,不可畸轻畸重。有德无才或者有才无德者均不能聘任。只有德才兼备者方可被聘任相应的职务。
7、合理流动原则
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人员结构要做到科学、合理,要注意随专业、机构设置的变化调整人员结构。要注意保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年龄结构。对本校急需的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聘任。对不适合本校或本职工作的人员要为他们创造条件,促使其在校内外合理流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在聘任教师及管理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也实行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二)选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的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主义教育方针。能坚持解放思想、实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实现学校教育目标服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其形成、发展过程需要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一种献身精神,一股百折不挠的干劲,善于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和克服各种困难的勇气。
3、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勤奋的工作作风。
4、有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一起工作的民主作风。
5、熟悉、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要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广泛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特别是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学方面的知识。懂得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教学特点,熟悉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管理规定。
6、要有一定的管理才能,即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等多方面的管理能力。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
8、有与应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或较强的实践经验。
(三)民办学校教师的学历标准
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的教师资格及应具备的相应学历如下:
1、民办小幼儿园的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民办小学教师应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民办初级中学教师,应取得初级中等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专科毕业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应取得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指导教师资格具备的学历,应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标准。
5、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民办成人教育教师,应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国家教育法律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四)民办学校校长聘任的基本条件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校长含民办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聘任条件,可以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1、民办中小学校校长聘任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任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已,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民办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大专以上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本科以上毕业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聘任条件
举办民办高校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
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五)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方法与程序
1、做好聘任前的准备工作
制订各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具体的实施方法。其内容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必须履行的责任。实施办学应对聘任原则、方法、程序、权限和聘任对象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确定聘任意见,具体步骤是:
(1)明确聘任权限,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交考核部门考评,最后由学校领导批准。
(2)确定聘任对象。其来源一是从已离退休的教师和行政干部中聘任;二是从在职教师中聘任;三是从有一定实践经验或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中聘任;四是从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中聘任。
(3)迸行试讲或确定试用期。接受聘任的教师应在正式聘任前进行试讲,管理人员正式聘会前应有一段时间的试聘期,或者由考核部门认可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4)确定任期。首次聘任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年为宜,期满后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3、办理聘任手续
办理聘任手续直接关系到教师聘任以后的权利、义务和应享受的待遇。其具体步骤是:
(1)征求被聘人意见,了解被聘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学校应予以照顾。如满足教师对上课时间安排提出的要求等。
(2)签订聘约。聘约一般包括被聘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完成的任期目标;被聘人员在任期内的权利和义务;辞聘和解聘的条件;双方出现不遵守聘约时要求仲裁的形式和部分。聘约由学校领导和被聘人员签字(盖章),双方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
(3)颁发聘书。聘书应写明被聘人的姓名、所聘任职务的名称和聘任期限。有的聘书还须写明双方的责、权、利,后加盖学校公章。
颁发聘书可采取开聘任大会或者以其他形式颁发以示重视,起到对被聘人员的激励作用。
(六)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的变更
随着被聘人员在学校工作时间的延长,其职务需要变更的,应予积极考虑。这是完善聘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的必然要求。聘任职务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续聘
被聘人任期满后,若双方同意,可办理续聘手续。其职称、职务以及相应待遇需要变更时,应一并在续聘时变更并办理相应手续。
2、拒聘
被聘人任期满后,若不同意续聘,可以申请拒聘。
3、辞聘
被聘人因学校单方不遵守聘约或者对被聘人无理压制、打击报复,致使被聘人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时,被聘人可以提出辞聘。辞聘一般应提前一二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尽快研究并给予答复,并积极做好另聘替补人员工作。
4、解聘
被聘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教育教学工作或者行政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的;
(2)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良或歧视、体罚、污辱学生造成严重后
果的;
(3)违法犯罪的。以书面形式,将解聘要求和理由通知对方。
在聘任期内中止聘任关系的,提出一方应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尽量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调的,交由仲裁部门处理。
第三节
民办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建设一文具有很好政治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社会力量办学而言,建设一文品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艾队伍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队伍建设首先需要一个造就这支队伍的培养机制、管理机制和使之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地对教师的各项工作给予客观、全面地考核评价,是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核评价就是对教职工在学校特殊劳动中表现出来的内在要素和在一定条件下做出的成绩进行客观描述和全面评定,即对教职工的思想、行为、能力、水平、成绩等方面进行检查、衡量、核实和评价。
(一)考评目的
1、全面掌握教职工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水平,为任教续聘、提职、晋级、奖惩、培养和调整提供依据。
2、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3、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先进,破除终身制。
4、发现、培养、选择人才,使每个人的才华得到承认和重视。
5、增进群体、个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前进。
(二)考评原则
1、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考评。
2、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吸收教职工本人及其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3、坚持民主、公开,增加透明度。采取领导与群众、教师与学生、述职与评议、经常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考评指标体系、评估要素、评估分值、权重、方法、标准等力求科学、准确、简便、易行,符合本校实际。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政治思想主要考评是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其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水平的评价。工作态度主要考评对完成本职工作的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程度,事假、病假、旷工情况统计。工作成绩主要考评实际完成行政管理、教学以及其他工作量,开展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所教育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和提高的程度。
二、完善奖励制度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民办学校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并形成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的措施之一就是贯彻肯定成绩,总结经验,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持续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者;
3、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民办学校应授予”全校优秀教师”、”全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制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通过舆论宣传以及搞好一年一度的教师节活动,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亦应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表彰奖励教职工实施办法。每年或每学期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对各类竞赛优胜者、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成绩显著者;专著论文获奖者、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者等,可由学校按不同类别、等级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加强培养和培训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注意吸收新鲜血液,接纳符合党章、团章规定条件的新党员、新团员,并发挥这些组织的先锋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目前,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般还没有建立党团组织柏工会,行政工作也很少有专门负责教职工培训的机构。随着这项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法规的日益完善,积极做好广大教职工的培训工作己刻不容缓。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都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无需置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同国办学校一样,也存在着办学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共存、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未从事过教育工作的人成为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人走上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讲台。即使一些长期在国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因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特点、对象、管理等与国办学校区别很大,仍然需要不断学习,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鉴于此,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把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人力和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教学理论和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轮训或者重点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切实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热爱所从事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专职教师,要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首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并通过教师资格或者教师资格认定。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大多数是兼职,除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创造吸引、调入、留任、资格认定专职教师的鼓励、优惠政策以外。各校应加大建立专职教师队伍的力度,制订培养、培训教师工作制度。挑选一批基础较好,热爱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中青年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以便他们逐步担当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其青年教师的进修培训应主要依托高校进行,充分发挥国办学校的教学科研优势和培养、培训师资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小学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标准和学历层次。职业学校要制订教师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
第四节
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及福利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及福利,根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情况千差万别,其待遇、福利也不相同。这一方面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各校办学效益和举办者的办学指导思想密不可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教职工待遇及福利实施办法。
一、制订工资标准
工资是教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来源,搞好工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制度应在充分考虑教职工职务、资历的基础上,增加体现教职工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责任和工作态度的工资份额,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以有利于充分、持续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其主要参量包括:学校全年学杂费收入及其他收入;教职工人数;课时数;校园建设投资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投资数;房租及其他固定支出等。同时,教职工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亦应列入参量。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实行结构工资制,其构成是由基本职务工资、课时工资、超工作量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各种津贴六部分组成。其中前四项为基本工资,由统一工资表发放,后二项分别发放。这种工资制度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基本职务工资
基本职务工资是教职工聘任上岗的始点工资,它包含定级工资和各种补贴(如洗理费、降温费、取暖费等)。该类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文化业务水平、履行职责的能力等。这部分工资应随着学校效益和教职工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实行基本职务工资的教职工,要承担基本工作量,并不再领取工作量工资。基本职务工资可以分三个系列:教师系列、行政管理人员系列和工勤人员系列。
各个系列工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级同类学校基本职务工资,也可以结合本校实际依法自己制订。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1)专职教师基本职务工资系列为:一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20%;二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奏50%;三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享30%,各类职务工资的级差控制在30-50元为宜。
(2)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职务工资系列为:一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奏15%;二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15%;三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30%;四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as25%;五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享15%,各类职务工资的级差控制在20-60元之间为宜。校(院)级按一类或二类确定;处(室)级按二类或三类确定;科级按三类或四类确定;一般干部按四类确定;办事员按五类确定。
(3)工勤人员工资系列为:一般参照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职务工资第四、五类执行。各个系列、各个类别的起点工资,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规模、办学效益而定,但均不得低于各省、市己颁布的保障教职工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课时工资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兼职教师实行课时工资制,按任课教师的职称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其课时费的确定随专业、层次、课时数、班均人数、物价指数和学校效益等诸因素确定。个别兼职教师一月所获得的课时费总额若超过当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由学校代缴或由本人交纳个人所得税。
3、超工作量工资
超工作量工资是专职教职工在完成额定工作量后,超工作量时支付给教职工的酬金。一般按教学、行政管理二个系列,每个系列又按基本职务分类办法分三至五个类别。一般教学系列按类别、超课时数支付;行政管理系列按类别、工作日计算。
4、工龄教龄工资
部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实行工龄教龄工资制,这类工资体现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工资待遇,并随着工龄教龄的增长而增长。采取这一措施,有利于改善教职工待遇,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办学效益。
5、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主要是指和经济效益挂钩的校内有关部门实行的工资制。如后勤管理部门制订的记件工资制、日工资制、年承包制等。该类工资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其标准由各校制订,原则上多劳多得。
6、津贴
津贴分基本津贴和特殊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又按职务高低分3-5个类别,每月发放。特殊津贴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该津贴由学校直接奖励。
二、保障福利待遇
教师应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
福利是学校对教职工在生老病死各方面提供的社会保障。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福利主要用于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的教职工。其内容包括提供住房或房租补贴,报销部分或全部保健医疗费,按月发放一部分或全部退休金,一次性地支付退休金或退职金等。对学校的创办者因年事已高,在学校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民办学校对其工作人员一般应当给予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等,以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临时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原则上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不再承担。
我国的社会力量办学仍处在变革和探索阶段,举办时间短,积累不雄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办法,普遍存在工资偏低,缺乏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福利待遇没有保障或偏低等情况。举办者又往往不公开财务,致使一少部分人大量获取高额福利待遇而另一部分人所得甚少。这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依法管理予以解决。民办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与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由审批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给予接管。
第五节
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处分与辞退
一、对民办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中,法制观念淡漠,违反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力量办学的声誉的个别行政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外,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处分和辞退
民办学校教师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处分与辞退
教职工除认真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地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级、除名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
2、玩忽职守、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3、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4、不能为人师表,有损教育者形象的;
5、打架斗殴,破坏公物,有盗窃行为的;
6、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损害学校利益的;
7、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各校应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处罚实施细则。
教职工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对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和《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2篇 某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些民办幼儿园在财务管理方面跟公办幼儿园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同时做好财务管理要遵守哪些想法的制度呢以下是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3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一)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1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
(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
第4篇 _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在很多的学校中,公办学校有公办学校的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民办学校也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详细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根据我市教育局20__年1月1日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10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校董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根据董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2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收取的公办学生的学位数拨付学校的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13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4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或由学校授权招生办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学生零星款项(如校服、红领巾款)由生活教师(走读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时交到财务部。
3、学生的市外交通费由校车长代为收取,电话磁卡费由总务处代为收取,统一交到财务部。
4、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5、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就读方式收取。
2、对于本花园的物业业主子女,须持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明,按规定享受优惠。
3、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先到人事部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财务派发缴费通知——>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财务汇总学生就读方式统计表并报总务一份——>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提供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2、新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二)市外交通费校车长期统计学生乘车考勤——>校车管理员汇总——>校车长签字确认(电子表格发财务)——>财务审核汇总——>校车长定期收取车费并上交财务。
五、其他
1、财务部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内网,以供查阅。
2、财务部每学期定期(如一个月一次)提供学生就读方式明细表给学部,学部生活老师或班主任应认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与服务不符的,应通知家长向学部办理转档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学部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总务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部相关负责人员承担。
4、校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学生交费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况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如生活老师、班主任、学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直接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5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6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7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18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主任及财务副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9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20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22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达到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各项基金的使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董事会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23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4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25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6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27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28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29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30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31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第32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33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校董事会决议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34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校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35条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36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校董事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37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38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校董事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39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校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1、学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校会计档案;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3、会计账簿为15年;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公司存续期。
第40条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1、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2、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3、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3、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1、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主任监交;2、财务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十二章附则
第41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42条本制度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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