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种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员工的工作职责、技能要求、晋升路径、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通过合理的工种管理制度,企业能够确保各岗位职责明确,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个人发展。
1. 岗位设置:定义各个工种的职责范围,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
2. 资质要求:规定各工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格证书。
3. 晋升机制:设定工种间的晋升通道,包括晋升条件和程序。
4. 培训与发展:提供工种相关的培训机会,支持员工的职业发展。
5. 绩效管理:制定工种绩效考核标准,用于评估员工工作表现。
6. 薪酬福利:根据工种的重要性和难度设定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
7. 工作环境:确保工种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完成任务。
工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能减少工作冲突,提升团队协作效率。
2. 人才保留:合理的晋升机制和培训计划能激发员工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
3. 法规遵守:符合劳动法规要求,保护员工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4. 企业文化:塑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强化企业价值观和文化认同。
1. 制定详细岗位描述:明确每个工种的具体职责和预期成果,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2. 设立晋升标准:根据工种特点设定晋升标准,如工作经验、项目成果、能力测试等。
3.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技能水平,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4. 公正评估:实施360度绩效评估,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5. 薪酬激励:根据市场调研和公司财务状况,制定竞争性的薪酬体系。
6. 沟通反馈: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并解决工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企业管理层不断调整优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员工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工种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构建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成长。
第1篇 项目工程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第2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3篇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 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 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 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2.2.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 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 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 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 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 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 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 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 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9 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3.10 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 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2 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款100元。
3.13 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 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2 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 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必须
第4篇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5篇 木工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 工人新进场参加“三级”安全教育。
2. 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自觉遵守。
3. 每个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工地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4. 进入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这安全“三宝”。
5. 施工前先熟悉场地周围情况,弄清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报告工长。
6. 支模时,架体间距符合交底工求,且应有必要的斜撑杆和挡地杆,扣件应上紧,基础应稳固,以免发生跨塌等重大质量事故。
7. 拆除前,作好必要的拆除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8. 拆模时间和顺序应按工长要求,严防自其事,造成垮塌。
9. 不得从高处向下抛任何物件。
10. 吊运材料,不得长短料混吊。吊运扣件、可调座等小型和件时应吊篮,严防散落。
11. 对工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有必要拆除的应报告工长或安全员同意后进行。
第6篇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各工种施工配合管理措施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各工种施工配合管理
1、与业主、监理的协调管理
1.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场内的施工准备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2.及时根据业主工作指令作出进度的调整计划,在进度上有重大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响业主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响业主提出的建议,要求业主及时解决。
3.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采购供应人员进行设备材料订购的订购及联系工作。
4.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工程修改、方案确定、技术论证并做合理的经济分析,直到满意为止。
2、与设计单位的协调管理
1.本公司设计单位作为本标段的总体设计者,对该项目的设计思路、设计依据、设计意图有深刻的了解,故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是完整体现设计意图,使工程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是费用有所控制的重要手段。
2.认真熟悉图纸,深刻理会设计图纸意图,在此基础上认真听取设计交底,并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3.虚心接受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不随意改动图纸,改变设计意图,
3、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1.本装饰工程施工队伍进场后,将同时有其他装饰单位也进场施工,因此我现场项目部进场后将加强对施工人员与其他兄弟单位的协调的专题教育。使大家有一个和协的工作环境。
2.每周定期与其他装饰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3.现场管理人员与其他装饰单位管理人员在施工高峰时每天收工前开一次碰头会,协商解决当天及第二天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决不拖延和延期。
4.在施工过程中材料进场、垃圾清运、人员流动等与其他装饰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相邻施工便道与社会道路交接处设置标志、标牌,以便双方更方便的施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5.诚恳接受业主、监理、其他装饰单位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紧密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装饰、水电等工种的配合
1.本工程涉及的各专业(装饰、水电、弱电等)较多,协调和配合的内容多,装饰施工的同时,水电、弱电等其它安装工程也在同时进行,施工中各工种应积极协调处理好相关部位的配合施工。
5、与消防施工单位配合措施
1、在隐蔽工程施工期间,注意管路是否有遗漏,专业管路交叉部位是否有高出或鼓出面层,影响装修质量。
2、在安装天花面层时,要实测实量,要把面层上的烟感探头,喇叭等综合考虑,给提供准确的标高。
3、进行墙面精装修时,要预先留出安装消火栓箱的安装位置,配合消防施工安装消火栓箱安装门框、门轴。
6、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
1.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实现。
2.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供需计划的编制、平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2)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高度工作,排除障碍。
第7篇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
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第8篇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9篇 钢筋绑扎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 工人新进场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
2. 每个参加施工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自觉遵守。
3. 每个参加施工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工地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4. 进入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这安全“三宝”。
5. 施工前先熟悉场地周围情况,弄清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报告工长。
6. 多人合运钢筋时,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递时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7. 绑扎墙、柱钢筋时应搭设牢固可靠的临时脚手架,不能站在未经绑牢的单根木枋上或钢筋骨架上。
8. 高空临边绑扎圈梁、挑檐等部位钢筋时应设外挂架或安全网,并戴好安全带。
9. 吊运钢筋时下方严禁站人,吊钩离地1米以内方可靠近。
10. 钢筋料载信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11. 对工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有必需拆除的应报告工长或安全员同意后进行。
第10篇 特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工种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危险性较大,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危险品(氰化物)配药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⑵年满18周岁以上;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⑸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培训,而且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四、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人员,按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必须调离特殊作业工种。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11篇 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工种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危险性较大,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危险品(氰化物)配药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⑵年满18周岁以上;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⑸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培训,而且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四、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人员,按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必须调离特殊作业工种。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12篇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办法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第13篇 车间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
1、凡从事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的人员均属特殊作业人员。
2、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4、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调离该工种。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或其复印件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6、车间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管理,否则给予处罚。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复岗的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8、对于新入厂职工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在实习期满,具备独立上岗资格后,方可申报办理证件。
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须报分厂安全科备案,如转岗后又从事其它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见习期后,方可申请培训考核、取证。
10、凡特种作业人员属无证上岗者,工段、班组应责令其下岗,若不及时制止,处罚该单位500元,一切后果自负。
11、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违章操作行为必须进行制止与纠正并记录登记。
1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除立即制止纠正外,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分、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处罚。
(1)、扣分:特种作业人员严重违章,吊销《操作证》,被吊销《操作证》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被吊扣《操作证》的同时,扣4分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
(2)、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违法乱纪章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事故的,或累计扣分达10分者,吊销其《操作证》,首次被吊销的可重新申请登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重新发给《操作证》;再次被吊销的,不得从事该特种作业,调离此岗重新分配。
(3)、扣分:特种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并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扣分累计达10分者,吊销《操作证》。
第14篇 车间特殊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凡从事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的人员均属特殊作业人员。
2、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4、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调离该工种。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或其复印件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6、车间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管理,否则给予处罚。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复岗的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8、对于新入厂职工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在实习期满,具备独立上岗资格后,方可申报办理证件。
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须报分厂安全科备案,如转岗后又从事其它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见习期后,方可申请培训考核、取证。
10、凡特种作业人员属无证上岗者,工段、班组应责令其下岗,若不及时制止,处罚该单位500元,一切后果自负。
11、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违章操作行为必须进行制止与纠正并记录登记。
1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除立即制止纠正外,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分、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处罚。
(1)、扣分:特种作业人员严重违章,吊销《操作证》,被吊销《操作证》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被吊扣《操作证》的同时,扣4分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
(2)、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违法乱纪章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事故的,或累计扣分达10分者,吊销其《操作证》,首次被吊销的可重新申请登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重新发给《操作证》;再次被吊销的,不得从事该特种作业,调离此岗重新分配。
(3)、扣分:特种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并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扣分累计达10分者,吊销《操作证》。
第15篇 施工现场重点工种消防管理规范
(一)电、气焊工的防火要求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徒工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气焊操作前,应有工长或班组长向操作人员、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人不许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进行违章操作。
5.电、气焊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6.电、气焊操作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7.看火人员职责:
(1)清理现场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清除的要用水浇湿或盖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的溅落。
(2)看火人员不能兼顾其他工作,随时注意用火点周围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和报警。
(3)要根据用火点的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
(4)高空焊接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5)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部位周围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地操作完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二)木工的防火要求
1.操作间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2.取暖和熬火炉应设置在安全地点,四面采取挡火措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3.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要求、刨花、锯木较多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尘罩,并由电工经常检查。
4.碎料、刨花、锯末等易燃物每天清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操作间只能存放当天的用料,成品、半成品及时运出。
5.配电盘、刀闸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废料。
6.工作完毕后应拉闸断电,并经常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7.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三)油毡工的防火要求
1.熬沥青灶应设在工程的下风方向,不得设在电线下,距离新建工程、库房、临时建筑等25m以外。
2.用火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人员批准后方能点火。
3.锅内沥青一般不应超过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不准向锅内投入有水分的沥青,严格控制温度。
4.降雨、雪或刮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熬制沥青。
5.沥青锅处要备有铁质锅盖或铁板,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或设备。
6.工作完毕时或下班时将盖盖好,检查灭火后方能离去,不准封火。
7.油毡工施工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不准与电气焊同时间、同部位上交叉作业。
8.施工区域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四)油漆工的防火要求
1.喷漆、涂漆的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止形成爆炸浓度引起火灾或爆炸。
2.工作场所内禁止一切电源,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
3.禁止与电、气焊工同时间、同部位交叉工作。
4.施工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5.油漆工不能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接触涂料、稀释剂的工具应采用防火型的。
6.维修工程中使用脱漆剂,量不宜过大。
7.调漆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车间里不得做漆料仓库,应专库专放。
8.调料间、粉刷车间应有良好通风,采用防爆电器设备,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内不应存放超过当日加工所有的原料。
(五)电工的防火要求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且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钢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变(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室无关的物品。
5.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的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6.临时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7.每年雨季前要检查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ω。
8.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9.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10.电线穿过墙壁,苇席或其他物体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六)司机的防火要求
1.行车与检修车辆时不准吸烟。
2.检修车辆时要切断电源,不得用草帘当垫子。
3.车辆进库存放时,车头向外,露天存放时,必须存放整齐、按号就位、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堵塞通道。
4.每辆汽车都应设置灭火器材。
5.汽车进入加油站加油时,必须灭火,免除火花引起爆炸式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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