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管理制度是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它涵盖了断路器的操作、维护、故障处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1. 断路器的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断路器的正常操作步骤、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流程以及特殊工况下的操作方法。
2. 维护保养制度: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部件更换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
3. 故障处理机制:设定故障报告流程、故障分析方法以及应急措施。
4. 安全规定:明确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以及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5. 培训与教育:规定员工的断路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
6. 记录与档案管理:规定操作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审核要求。
断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安全:有效预防因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引发的电力事故,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 确保效率:通过规范操作和维护,减少非计划停机,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 防止损失: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降低维修成本,避免企业生产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符合法规:满足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责任。
1. 制定详尽的断路器操作手册,确保每个操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2.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对断路器的理解和操作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3. 实施严格的设备检查制度,对断路器进行定期性能测试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状态。
4. 建立故障报告系统,鼓励员工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并快速响应,进行故障分析和修复。
5. 设立安全监督小组,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6. 定期回顾和更新制度,适应技术进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断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同时也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电力运行环境,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断路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保证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因素。
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定义: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描述:
1.安全要求
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2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应在断路处设立醒目标志,为往来的人员、车辆提示绕行方向
1.3作业单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时,应通知所在车间、治消科等相关部门。
1.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1.5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警告牌,划定作业区域,夜间应悬挂红灯,治消科现场设警戒绳。
1.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警告牌、红灯等,恢复正常交通。
1.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移动作业部位。
1.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风险分析不完善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9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0监护
2.1断路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安排
2.2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2.3监护人员必须具有与之相当的专业知识
2.办理程序
2.1《断路安全作业证》有治消科负责管理。
2.2作业单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请。
2.3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填写后,交治消科。
2.4治消科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后,方可断路作业
2.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交治消科存档。
第2篇 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及《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断路作业造成的事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化工生产区的断路作业管理。
3 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断路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综合办公室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3.4安环科负责监督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断路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工作流程
4.1凡在化工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4.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3进行断路作业必须通知生产管理办、安环科等有关部门。
4.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11车间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相关文件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标准附录)
2.4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4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5篇 化工企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有限公司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6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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